❶ 國家對醫療健康的投入資金是多少
2014年12月26日,由健康時報社、清華大學健康傳播研究所主辦的第七屆健康中國論壇在北回京舉行,主題是「醫葯健康產業:答融合與新生」。在論壇上,原衛生部部長高強忍不住吐槽,很多吐槽點讓人感到意外。
不久前媒體發表一個醫改藍皮書叫《中國醫葯體制改革報告》,它指出,2009年—2013年全國財政醫療衛生支出累計是30682億,2014年財政預算安排的衛生支出10071億。2003年我剛到衛生部的時候,全國的財政衛生經費只有778億,11年增長到10000多億。
員衛生部部長的話,應該數據比較可信
❷ 醫療資金作為一個家庭如何安排到生活的各個方面
可以分配在食和住方面
❸ 醫保醫療專頊資金長期不用會被取消專項資格嗎
醫保醫療專線資金如果長期不使用是會被上級機關所撤回,用於其他地區的。
❹ 我國以後還有沒有放寬保險資金管理的可能 求詳解~謝~
這個你放心,一定會放寬保險資金管理的!一方面是推動保險業發展的需要,一方面是全國建設的需要。保險業要發展就要盡可能多的盈利,想要保險業盈利,就要給更多的投資渠道和途徑,並且提高上限。建設需要銀子,但這個銀子從哪裡出?況且保險公司收了保費不能放在手裡睡覺,一定要流動起來才行。看看今年所做的相關工作吧——
3月28日,溫總理主持召開會議,批准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提出要「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體系,使金融服務明顯改進,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環境明顯優化,為全國金融改革提供經驗」。
4月26日,項俊波率隊抵達溫州進行實地調研。項俊波表示,保險資金運用的政策策和新措施,可以在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先行先試,重點研究保險資金投資溫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參與溫州產業投資基金、參與溫州保障性住房、養老產業、醫療產業等領域的支持政策。
繼7月19日出台《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23日出台《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後,保監會於7月底又出台《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保險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10月22日起,保監會連續兩日連發6項投資政策——《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和《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至此,保險投資政策「13」條已先後發布10條,保險業資金運用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改革。
2012年以來,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保險業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進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放鬆管制、拓寬范圍、簡化審核程序,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在符合監管法規的前提下自主決策、自行投資、自擔風險。
在溫州實地調研期間,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表示,保險資金運用的新政策新措施,可在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先行先試。隨即,保監會發文細化並放寬保險資金運用范圍。其中,無擔保企業債發行方式的拓寬,將更多的無擔保企業債納入投資范圍,體現了保監會放鬆管制、拓寬范圍、簡化審核程序的政策導向。
溫州、深圳的金融改革以及險資投資無擔保債的放開,宣告「改革創新」序幕逐步拉開。10項保險投資政策的出台,不僅降低了保險資金投資門檻,增加了投資范圍,而且提高了投資比例,增加了保險資產配置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打破了行業壁壘,使險企與銀行、券商、信託等金融機構同台競技。
在目前經濟增速較低的情況下,調動保險業各方面資金用於支持整個經濟發展,對於穩定經濟大局意義重大。險資投資渠道擴容也有利於保險公司更好地控制投資風險,爭取更多有價值的投資,尤其有利於壽險公司長期投資的穩定性。與此同時,險企也要意識到,投資政策的目標不僅是提高保險資金的盈利能力,更重要的是加強風險管控能力。
❺ 支付寶醫療資金申請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並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准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准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准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葯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准,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葯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務院批准發布的《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❻ 醫療方面有什麼政策
衛生部部長陳竺最近撰文提出了全民健康十二年的「三步走」規劃,即到2010年,初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制度框架,使我國進入實施全民基本衛生保健的國家行列;到2015年,使我國醫療衛生服務和保健水平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前列;到2020年,保持我國在發展中國家前列的地位,東部地區的城鄉和中西部的部分城鄉接近或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我們認為這是符合國情的選擇,不過針對醫改核心問題,我們建議分兩步六年進行:
第一步(2008~2010年):定預算、搭框架
第一步可以先制定《衛生法》,確定政府投入比例和各級政府分擔比例;加快目前的復合型醫療保險體系建設,增加政府投入,在2008年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覆蓋所有農村
(1)制定《衛生法》,確定政府投入比例和各級政府分擔比例。教育有立法,也在文件中確定了政府預算等投入佔GDP的比重。衛生牽涉到每一個人,投入應該更多,可明確從現在的政府預算衛生支出佔GDP的0.85%分步提高到5%。
(2)加快目前的復合型醫療保險體系建設,增加政府投入,在2008年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覆蓋所有農村。到2010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體系覆蓋所有城市居民(而非現在預計的到此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全面推開」)。目前新農合重點應該從覆蓋面擴大轉到提高政府支付比例和報銷比例上,否則,農民,特別是貧困農戶因無力自付而使參與新農合的積極性會大幅下降,這幾年初步建立起的新農合制度面臨風險。同樣地,對城市社區也應更多補貼需方,不能讓初步建立起的社區醫療機構和設備空置,只要有病人,少補點供方都是可以的。這些改革可以通過國債、中央政府轉移支付和地方政府配套辦法解決,劃定最低線,條件好的地方可以多補,差的地方由補貼達到基本線。
(2)公共衛生體系核定人員編制、項目,實現全額財政撥款,充分利用中央和各省級轉移支付,實現部分項目免費制,如生產、部分慢性病、重大疾病和傳染病。
(3)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下設立專門醫療機構管理委員會,管理區域內公立醫院,公立醫院的領導和財務都由該委員會確定,並對人大常委會負責。各級衛生行政機構轉變職能,強化監督責任,非營利醫療機構的財政撥款等不再通過衛生行政機構或投資方,並建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聽證制度。
(4)改革稅制,提高直接稅佔地方財政的比例,減少間接稅所佔比例。即減少地方政府對大量醫葯企業流轉稅的依賴,而引導他們關注企業利潤,進而從根本上整合目前數量超常但效益不高、創新不足的醫葯企業。
(5)基本葯物制度、非營利性醫院的考核制度、醫保支付和約束機制的調整等在這一階段也應逐步建立或深化。
(6)減少政府直接的定價和采購,改革目前基本葯定點生產和醫療器械統一采購制度。2007年,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定點生產「城市社區、農村基本用葯」的企業,衛生主管部門回收醫療器械采購權。不過這一制度未必會有好的效果,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定價下,即便企業因為有優惠而願意生產,但統一配送成本也非常高,必將致使很多地方沒有這些基本葯品,於是其他葯品價格可能進一步上漲,而如果定價過低,則這些基本葯就會越來越少地被生產;另一方面,政府很難統一成本標准、認定生產廠家,市場公平可能被打破。另外,衛生行政部門收回醫療器械采購權看似應對市場高回扣和無序狀態,其實很可能加劇公立醫院的任意采購(因為基本還是由它們上報采購申請的)、醫葯采購成本增加、將現實利益更多地向行業管理的衛生部門轉移,進而職責更加不清,管辦難以分離。而這些都會加重醫改的體制障礙。
其實,基本葯物的生產完全可以鼓勵已具有生產批准文號的企業競爭,不定點生產。同時可逐步提高醫療保險對基本葯物費用的給付比例。而醫療器械的行業監督除了集中采購外,更重要的是合理配置區域衛生資源和公立醫院財務制度改革。不能讓上述這些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再任意干預企業和市場行為,否則就是良好的願望也很可能帶來更大更復雜的問題。政府負責采購決策和監管;委託企事業機構執行。政府官員不得參與執行,以防以權謀私。
第二步(2011~2013年):開放市場、完善法律
(1)在政府繼續加強復合型醫療保險體系資金投入的同時,大力鼓勵社會各類保險機構的參與,爭取讓衛生總費用中政府、社會與個人的分擔比例達到25%、35%和40%(目前為18%、30%和52%)。特別是大力提高對城鎮非就業居民和中西部農村居民保障中的政府出資比例。
(2)改革公費醫療制度,適當降低政府對需求者的出資比例,增大個人出資。改變目前政府衛生預算中1/4用於公費醫療,使其出現部分過度消費的局面。減少的出資用於上述部分。
(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成專門人士按區域整合制定衛生資源規劃,並初步指定現有公立醫院留存的比例,如70%留存並成為非營利性醫院,15%轉為社區衛生機構,15%許可社會資本兼並整合。並以法律和條例等方式確認各級、各地政府對這部分非營利醫院的最低財政投入,並保證逐年增長。
(4)對非營利醫療機構實行預付制和總額控制,在各級人大專門醫療機構管理委員會主導下科學核定醫院收支規模,而非僅僅是政府主管下的收支兩條線。對收支規模過大的三級醫院要在年初減縮其業務收支規模的預算收支核定數;對於收支規模過小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服務站要在年初擴大其業務收支規模的預算收支核定數;對於二級醫院要按照惠民醫院模式改造,接受改造的二級醫院可以核定較大的業務支出數和較小的業務收入數,核定的收支差額由政府預算補助。
如果實際業務收入大於核定業務收入,超收部分上繳國庫;如果實際業務收入小於核定業務收入,政府沒有補助的責任;如果在實際業務收入等於或少於核定業務收入的情況下,實際業務支出小於核定業務支出,經過收支掛鉤檢查合理,減支部分留醫院使用無需上繳。
(5)實現主要公共衛生項目的免費制。
關節點:「魔鬼在細節中」
以法律形式確定一定時期內各級政府應該承擔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保健支出比例,防止實施過程中的軟化。如果只是多部門出台文件,而文件又是不同利益部門不同的想法,最後出來的文件可能「削足適履」
目前進行的工作和上述我們的建議中,有下面一些關節點必須注意:
1.目前仍有約4億城鄉居民沒有納入醫保體系,在堅持目前擴大覆蓋面的同時,必須加快政府投入,減少個人負擔比例,否則初步建立起的城鄉醫保制度面臨危機。
2.前幾年雖然在新農合和社區衛生建設方面取得一些成績,但對衛生資源的「擠動」效應有限,應著力分步進行體制改革,不可遲疑。
3.通過改革部門預算制定體制推動政企分離和管辦分離。把公立醫院的人事和財務權從衛生行政機構分離出,全國已經作了些探索,不通過衛生行政機構任命公立醫院領導和不通過其取得財政撥款是根本解決方式,目前應深化部門預算體制,把這部分資金從衛生行政部門預算分離出來。目前管辦分離的一些試點中,醫院管理公司和衛生部門實際上是兩張桌子、一班人馬,此做法的有效性值得討論。
4.對於計劃免疫、婦幼保健、衛生監督、健康教育等常規性項目可按服務對象數量來編制預算;對於傳染病等突發性項目可建立專項准備基金予以支持,如醫療救助基金和公共衛生風險防範准備金。從「養人辦事」向「辦事養人」轉變,降低提供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資金效率。
5.以法律形式確定一定時期內各級政府應該承擔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保健支出比例,防止實施過程中的軟化。據悉「兩會」代表曾多次建言,應盡快通過人大程序確定。如果只是多部門出台文件,而文件又是不同利益部門不同的想法,部門協調政策帶有妥協性,最後出來的文件可能「削足適履」。
1997年和2000年中央的幾個相關文件和十六屆七中全會及十七大精神是立衛生法大法的基礎,包括醫療怎麼服務、是什麼體制、醫院是什麼樣的架構、架構之間各是怎樣的關系、互相之間屬何種性質的競爭,以及轉診體系是怎樣。還包括如何籌資、基本醫療保險與商業保險誰來辦、有何規定、各個部門有怎樣的權益與責任等,特別是各級政府間職責和籌資負擔比例,都急需以法律形式落實下來。
6.急需對公共財政體制和省以下財政體制深化改革。各省籌資衛生資金的結果很不均衡,這與目前稅制有關,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不與居民收入多少相關,而與居民消費水平密切相關,籌資能力受各地消費檔次和數量直接影響。其造成的結果是,雖然貧窮家庭在衛生支出絕對數上不及富裕家庭,但在所在家庭收入比例上卻遠高於富裕家庭。從這個角度看,地方稅制必須從間接稅為主逐步轉向直接稅為主。另一方面,1994年分稅制改革後,省以下財政體制基本還延續著以往的包干制,且任務數直接受上級政府影響,這不但造成經濟上的中央地方矛盾,往往也因責權不一而不願承擔自己的公共產品提供職能,一些地方甚至出現GDP和財政收入高漲,而某方面公共產品人均增數下降的狀態。
7.適當提高醫療價格有必然性,但其前提應該是針對扭曲體制性改革基本完成和國家事業單位改革基本完成,否則要麼如一些地方試點的那樣難以落實,要麼最終無法達到解決看病難與貴的目標。
8.醫療衛生行業有較強專業性,發達國家經驗顯示,就是政府監督強有力,控制費用快速增長也不容易。各種形式的醫療衛生行業協會應該起到更好的平衡和自律作用,僅從醫改方案爭論來看,行業協會的作用發揮得還很有限。
醫改能否成為新經濟增長方式突破口?
2008年,在全球經濟和中國經濟不確定性增加的環境下,雖然改革阻力仍存,但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必須深化,它也能成為新時期中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公共產品提供增強的一個推動力和突破口
當前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有利和不利的方面都存在,利的方面在於財政等資金相對充足、醫療改革形成一定共識、領導認識冷靜而充分;不利的方面在於各部門、各階層存在利益固化和分化趨勢、社會表達機制尚不通暢、非理性的聲音時常過分渲染、對如何保持政策延續性和協調能力還有不足等。
人們良好的願望自然是政府補貼得越多越好,可是一則短期補貼增長速度很難大幅提高,二則補貼不是免費午餐,必然有成本付出,必然有財政出處,最終仍是百姓之財。所以,補需方時不僅要注意衛生費用分配,更要從根本上盡快轉變中國經濟增長方式和分配格局,扭轉目前壓低勞動力、資本和資源價格成本而換來高利潤,進而更多依賴出口和投資增長的不良方式。使國民收入分配中流向百姓的份額增大,這同時也可以改變過分依賴政府資金的投資體制,促進產業升級,為政府將更多財政資金投向衛生等公共產品鋪平體制道路。這也根本上符合中央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戰略。
本質上看,我國長期的醫療衛生供給不足也跟上述經濟發展方式緊密相連,不但財政支出偏向工業投資,比如我們很多的國債項目也將大量資金偏向滯後的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這是現實的選擇,成績也不小,但一方面這些領域長期有明確效益,可以採取市場化或社會化運作完成,另一方面導致對衛生、教育等社會公共事業投入嚴重不足。其實健康、教育是一個國家利潤最高的領域,能大大推動一國內需提高和社會發展,而人民獲得健康保健和受教育的權利也是政府的基本責任。
醫改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很難找到理想的模式,必然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換種角度看,醫改實際上也是中國政府行政體制和建設公共財政體制改革,以及建立一個完整社會政策體系的一部分。目前的首要問題:一是政府通過法律明確承擔的公共責任,二是政府支持和制定「市場機能擴張性政策」,三是盡力避免部門利益,增加協調和透明機制。目前,醫改方向和基本路徑已定或延續而動,更需要關注的一是方案能否再思考再論證,增加更多理性而深入的意見,二是2008年「兩會」後政府各部門的具體政策走向,有時細節決定成敗。
2008年,在全球經濟和中國經濟不確定性增加的環境下,雖然改革阻力仍存,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必須深化,它也能成為新時期中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公共產品提供增強的一個推動力和突破口。我們並不寄希望於一攬子解決方案,但不可否認,在現有物質、人力和智慧下,本著對歷史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應該能做到方向正確、統籌得法、策略得當,或小步快走,或可大步時不猶豫。
❼ 接上,醫療費用、盜取國家醫保資金嗎這樣下去國家醫保還有什麼意義,民生醫保還有什麼保障呢
社會醫療保險,目的是為了保障參保人在患病時,有所保障,正常情況下,患病就醫給予一定比例的報銷。近些年來,由於醫療行業的運營模式的問題,導致很多過度醫療的問題以及套取,騙取醫療基金的行為發生,這種是違法行為,現在國家已經在想辦法了,現階段是以控費和監管為主,對各個地區的不良就醫進行整治。並且如果基金不夠,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財政撥款的,所以不用擔心。
❽ 醫療改革專項資金可以用到哪些項目支出
隨著醫療體制的改革,國家衛生事業也開始逐步進行相應的調整.政府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投入力度和強度要高於往年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投入,加強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防止各種違法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財務管理特顯重要,而財務管理的核心更主要是對資金的管理.
❾ 為什麼醫療養老等領域將放寬行業准入拓寬投融資渠道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37條具體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旨在進一步激發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投資活力。
專家表示,通過放寬行業准入,擴大投融資渠道,落實土地稅費政策等措施,可以激發民間投資進入社會領域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對沖未來房地產投資和基建投資增速放緩,對穩定投資增長有積極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提出,引導社會資本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參與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教育機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建設運營,開展PPP項目示範。
多位專家認為,通過PPP模式擴大社會領域投融資渠道很有必要。據了解,截至去年底,全國PPP項目已簽約落地1351個,總投資達到2.2萬億元,項目落地率超過30%;與年初相比,項目落地的數量、投資規模都增長了四倍多。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勇此前透露,PPP是促進民間投資的一種模式,今年首先就是要通過PPP,使民營企業能夠進入更多的領域。
高玉偉也表示,要保護好民間投資企穩回升的良好勢頭,除了放寬市場准入,以PPP帶動民間投資也非常重要,要給予民間投資參與重大項目的機會。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告訴記者,從PPP發展的角度看,政府如何採取措施推動PPP健康平穩發展,會是未來的重要內容。政策層面要盡可能按照收益分享、風險共擔相匹配的原則,推動優化PPP的實施,對於收益和風險的不確定性等問題,要進一步細化,要有可操作的細則。
支持 將派發土地稅費等政策紅包
《意見》提出,認真落實土地稅費政策。除對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適當傾斜外,鼓勵盤活舊廠房、倉庫等既有資源,制定閑置校園校舍綜合利用方案。同時,強調稅收政策落實,加大水電氣熱等價格優惠政策的監督檢查。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在土地政策方面給予了很大支持,提出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新供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對可以使用劃撥用地的項目,在用地者自願的前提下,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市、縣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應有償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掛或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支持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方式。
「落實土地稅費政策,有利於有效盤活土地等存量資源,拓寬企業抵押擔保的融資渠道,也有利於切實減輕企業成本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收益。」吳琦表示。
還有專家表示,一系列扶持優惠政策對激發市場活力有積極作用。以養老產業為例,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產業的發展,才能使養老項目實現層次化、差異化、商業化。不僅有中低端項目,也有高端項目,以實現從基礎養老到養生養老的全面覆蓋。
《意見》還提出,大力促進融合創新發展。制定醫養結合管理和服務規范,發展壯大在線教育、在線健身休閑等平台,鼓勵各地探索創新發展試驗區,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試。此外,要加強監管優化服務。完善協同監管機制,探索建立服務市場監管體系,充分發揮部門、地方、協會商會的積極作用,建立全行業綜合監管和評價機制,完善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實施監管信息常態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