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產減值損失和貸款損失准備問題
若1000萬元貸款減值准備就是那一筆貸款的話,以固定資產抵貸款,說明貸款沒有減值,應予以沖回,借:貸款減值准備,貸:資產減值損失。
Ⅱ 關於貸款損失准備
你今年在計提的時抄候,少計提50萬就行了。
就是去年我們的貸款損失准備的年末計提的是50萬,
借:管理費用——貸款損失准備 50萬
貸:貸款損失准備50萬
然後今年我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是110萬,
借:管理費用——貸款損失准備 60萬
貸:貸款損失准備60萬
沖回也是可以的
Ⅲ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計提方法和比例是多少
根據我國《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規定,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不得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
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普通准備金又稱一般准備金,是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按照貸款余額1%提取的貸款呆賬准備金相當於普通准備金。由於普通損失准備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資本的性質。
因此,普通准備金可以計入商業銀行資本基礎的附屬資本,但計入的普通准備金不能超過加權風險資產的1.25%,超過部分不再計入。普通損失准備金是彌補貸款組合損失的一種總准備。普通損失准備金所針對的貸款內在損失是不確定的。
因此,普通貸款損失准備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資本的性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於彌補銀行的未來損失。
Ⅳ 銀行一般採用什麼計提方法核算貸款損失准備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計提方法和比例
在很多西方發達國家,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計提、計提比例是多少,都是由商業銀行按照審慎原則自主決定的,計提標准主要是根據貸款分類的結果和對貸款損失概率的歷史統計。在轉軌經濟國家則一般由監管當局確定計提原則,確定計提比例的參照標准。
根據我國《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規定,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不得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重要指標。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余額/不良貸款余額。
Ⅳ 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了提高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銀行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包括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一般准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專項准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准備。特種准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准備。
第三條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第四條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應不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提取的一般准備,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按《巴塞爾協議》的有關原則,納入銀行附屬資本。
第五條銀行可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第六條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第七條貸款損失准備由銀行總行統一計提。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可由其總行統一計提一般准備,專項准備由分行分別計提。
第八條銀行應以貸款風險分類為基礎,建立審慎的貸款損失准備制度。(一)銀行應建立貸款風險識別制度,按貸款風險分類的要求,定期對貸款進行分類,及時識別貸款風險,評估貸款的內在損失。(二)銀行應建立貸款損失准備的評估制度,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定期對貸款損失准備的充足性進行評估,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使之與貸款的內在損失評估結果相適應,准確核算經營成果,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三)銀行應建立貸款損失核銷制度,及時對損失類貸款或貸款的損失部分進行核銷。貸款損失的核銷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審批制度,對於已核銷損失類貸款,銀行應繼續保留對貸款的追索權。
第九條貸款損失准備必須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足額提取。損失准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後利潤分配。
第十條貸款損失准備的財務會計和稅收處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銀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定期報送貸款質量五級分類、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及損失貸款核銷的情況。
第十二條銀行的損失准備計提及核銷數據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外披露。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對銀行貸款風險分類及相應的損失准備提取情況進行監督,對貸款損失准備的充分性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本指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包括中資商業銀行以及中外合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政策性銀行可參照本指引執行,具體辦法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貸款損失准備的注意事項
提取復貸款損失准備時,借記「資制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大於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准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經批准作為壞賬損失時,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借記本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損失准備,如以後又收回,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單位存款」、「個人存款」等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
貸款損失准備應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上,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資產應以扣除該項資產所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後的金額反映;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單獨在資產減值准備明細表上反映。
本科目應按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銀行已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Ⅶ 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這個是特殊科目,跟其他資產類相反的,例如還有個累計折舊也是這樣。(貸款損失准備,這科目應該是壞賬准備吧,貌似我記得科目中是沒有貸款損失准備的)
麻煩採納,謝謝!
Ⅷ 貸款損失准備的遵循原則
銀行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為期末該貸款的賬面價值與其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在計算貸款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於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重要貸款,銀行應逐項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按各項重要貸款的原始實際利率折現,如某項貸款的利率是變動利率則按依合同確定的當前實際利率折現;下同)。
(二)對於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非重要貸款,銀行可逐項也可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三)對於不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貸款,無論其是否屬於重要貸款,均應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進行組合,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如對該組合存在減值的客觀證據,應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以單項或組合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不應再包括在此類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Ⅸ 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管理辦法的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審慎監管,提升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動態性和前瞻性,增強商內業銀行容風險防範能力,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損失准備是指商業銀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禦貸款風險的准備金,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准備。
第四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管機構)根據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不得低於銀行業監管機構設定的監管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