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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22 05:03:40

Ⅰ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了嗎

國家發展改革委今日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新辦法」),新辦法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針對新問題新訴求,國家發展改革委順應境外投資發展需要,總結境外投資管理實踐,廣泛吸納各界意見建議,在9號令基礎上形成了新辦法。新辦法作為境外投資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在「放管服」三個方面統籌推出了八項改革舉措。

Ⅱ 個人如何在境外開銀行帳戶

可以選擇如下銀行的營業點開設一個海外銀行賬戶:

1、香港恆生銀行、

開設海外銀行賬戶,大部分人想到的都是香港,因為相對其他國家或地區,香港開立賬戶的周期較快。

由於香港的銀行開戶政策經常變動,所以每家銀行的開戶門檻也有所不同。恆生銀行的開戶門檻在同類銀行中較低,只需在境內賬戶購買10萬人民幣理財產品或外幣定存等值5萬美元起(約34萬人民幣),即可開立香港賬戶。

開設後的香港賬戶,資金可自由調撥,可開設多幣種國際賬戶,便於各幣種之間的自由兌換,使用也比較便利,櫃台、取現、刷卡、網銀、電匯均可使用。

2、新加坡花旗銀行

新加坡金融體系完善法律健全,個人銀行賬戶具有更高的安全性。無論你是儲備外幣、對沖匯率風險、還是投資理財,資產保值,都是不錯的選擇。

只需存入28萬新幣或等值貨幣,即可開通新加坡花旗銀行貴賓賬戶;存入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可開通私人銀行。境外賬戶可自由調撥資金。

3、美國芝加哥國際銀行

在美國開設海外賬戶,是美元資產配置者的首選。開立美國銀行賬戶,可有效進行美元資產配置,降低通貨膨脹的風險。

美國芝加哥國際銀行開戶存款要求低,最低存款只需達到2,500美元即可,達到3萬美元後免管理費。另外,通過美國芝加哥國際銀行,還可辦理美國購房貸款。如果你有投資美國房產的需求,美國芝加哥國際銀行將是不錯的選擇。

(2)境外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開立境外賬戶,看似簡單可行,但出於監管及合規的考慮,銀行對申請人會進行深入的背景調查,需要申請人提供全面的個人、金融相關信息證明,自行申請或操作境外賬戶,容易出現被拒、關戶凍結等情況。

此外,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國家於2012年,頒布了《外幣管理法》。根據這一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境外銀行開設有賬號,並且有投資的企業家、銀行董事、顧問等人,需要將境外銀行賬戶的相關消息通報央行。

Ⅲ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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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具體有哪些措施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作為境外專投資管理的屬基礎性制度,在「放管服」三個方面統籌推出了八項改革舉措,旨在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在便利企業境外投資方面,辦法推出了取消項目信息報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審、轉報環節;放寬投資主體履行核准、備案手續的最晚時間要求等三項改革。

在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面,辦法提出將境內企業和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管理框架;針對境外投資監管薄弱環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完善懲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三項改革。

Ⅳ 在現行外匯管理制度下,境外風投資金應通過什麼途徑進入境內謝謝

理論上或比較成熟的市場來說,規避匯率風險手段包括:遠期合同、借款保值、掉期保值、平衡責任、保理業務和外匯期權等。中國避險業務還不發達,但隨著匯改和企業風險意識提高,可使用工具會逐步增多。8 月 9 日、10 日中國人民銀行就連續,出台發布了《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此提高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並為銀行和企業提供更多風險管理工具。 遠期合同:即具有外匯債權或債務的公司與外匯銀行簽訂購,買或出售外匯的遠期合同,以在未來的某個時間以現已確定的匯率買賣兩種貨幣。遠期合同時間通常為半年並且沒有變通選擇。例如,某進口企業預計 6 個月後將向國外進口商支付一筆美元貨款,為鎖定財務成本,該企業可以與銀行提前簽訂遠期售匯合同。這樣,6 個月後無論匯率如何變化,該企業都可以按照事先約定匯率,用人民幣從銀行購買美元貸款。更靈活的是可選擇的遠期合同,這種合同允許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的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以當時匯率為准。這樣出口商就得到較好的保護,避免合同期限內對自己不利的那一時間匯率,並選擇相對有利的交易時間和匯率。 借款保值:通過借款來保值的方法比遠期合同更具有靈活性,特別是小額合同。借款可以有較靈活的期限、變化而非固定的利率以及到期續借的靈活規定。 掉期保值:買進或賣出一種貨幣的即期外匯同時,賣出或買進同種貨幣的遠期外匯;或者買進或賣出一種貨幣的較近期間的遠期外匯同時,賣出或買進同種貨幣較遠期間的遠期外匯。 平衡責任:即在同一時期,創造一個與存在風險的貨幣相同幣種、相同金額及相同期限的反方向資金流動。例如,某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進口商支付的出口貨款 500 萬美元,該企業須將貨款結匯成人民幣用於國內支出,但同時該企業需進口原材料並將於 3 個月後支付 500 萬美元的貨款。此時,該企業可以與銀行辦理一筆即期對 3 個月遠期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即期賣出500萬美元,取得相應人民幣,3 個月遠期以人民幣買入 500 萬美元。通過上述交易,該企業可以軋平其中資金缺口,達到規避風險之目的。 保理業務:保理是指出口商出運貨物取得單據後,將單據以一定折扣出售給保理機構,由保理機構承擔有關風險。保理業務費用比遠期合同高,不常作為保值方法。 外匯期權業務:期權比遠期更靈活。例如,出口企業將要收一筆歐元,可以向銀行支付一筆期權費,並與銀行約定將來有權以約定價格 1.21 歐元兌 1 美元賣出歐元。如果到期市場歐元價格低於 1.21,企業可以行使權利,用比市場高的價格賣出歐元;但如果到期歐元價格高於 1.21,企業可以不行使期權,轉而到即期市場上去賣歐元,只需要支付少量期權費用。這雖然增加了成本,但也給企業創造了選擇的靈活性。 利用海外企業:有境外公司的企業,可以考慮合作。如購買國際市場上的 NDF(不可交割人民幣遠期)產品,用未來更低的價格付現在的錢;出口企業應該主要融外幣,而不要融本幣,可以將外匯應收賬款質押向銀行貸外匯,以後還外匯以規避人民幣兌換風險。在實際業務操作中,許多國際知名企業就是通過其跨國公司的地理多元化分布,來避免布局單一所帶來的單一貨幣匯率變動風險,這對於大型公司來說不失為一種有效匯率避險方式。 計價貨幣的從優使用:在市場上都看好人民幣升值的條件下,出口企業可選擇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進口業務反而可選擇美元作為計價貨幣。或者選擇兩種貨幣各半的辦法計價。

Ⅵ 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保險市場的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針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匯率、資產和負債不匹配、股票投資五類主要風險進行分析,並對如何防範風險提出相應管理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14100.11億元,比年初增加3321.49億元,增長30.82%。其中,銀行存款為516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36.66%;債券為7424.5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2.66%;證券投資基金為1107.1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7.85%;股票為15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13%;其他投資為212.8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51%。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達3.6%,比2004年提高0.7個百分點。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已成為影響和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並成為保險業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途徑。
一、保險資金運用的歷史沿革
中國保險業資金運用是隨著中國保險業發展而發展的,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單一投資階段(1980年至1987年)。保險業處於恢復時期,經營主體多為綜合性保險公司,產壽險也尚未分業經營,產險資產和壽險資產並沒有分開管理。此時保險資金投資形式單一,基本上以銀行存款為主。
第二階段為自由發展階段(1987年至1995年)。盡管仍未實現產壽分業經營,但投資渠道卻大為放寬,保險資金全面介入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投資等領域。這一時期保險投資處於探索階段,在經驗缺乏、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寬松的背景下,出現了很多不良資產,影響了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也直接促進其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嚴格限制。
第三階段為嚴格限制階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險法》的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加大了監管力度,保險資金運用步入規范發展的階段。這一時期原有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完成了產壽險分業經營,資金進行了分賬管理,壽險業管理的資產逐步超過產險業,成為保險投資的主導力量。盡管其間經國務院批准,自1998年開始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債券現券交易,1999年5月允許保險公司購買AA+以上的鐵路、電力等企業債券,10月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但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加之管理經驗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險資產的規模矛盾和結構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階段為專業經營階段(2002年至今)。隨著《保險法》修訂並實施,投資范圍進一步放寬。2004年8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2004年,國家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將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時,保險公司和保監會都非常重視資產管理的專業化。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資金運用管理部,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均成立了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的資產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中的風險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工作在近幾年取得明顯成績,由於起步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目前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與國際同行相比,還是與發展目標相比,都存在較大的差距。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保險資金運用要實現又快又好發展,必須准確分析和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利率波動而造成的投資收益變動的風險。目前,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90%以上的資金投向利率敏感性產品,利率水平的變化對保險投資業務有重要影響。由於債券已實現充分市場交易,流動性很強,市場價格波動大,其價值受升息影響也最大。利率風險成為了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面臨的主要風險。據估算,利率每上升1個百分點,債市價格將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縮短也使財政、銀行、企業等發債主體發行長期債券的意願愈加減弱,市場上長期債券的供給會進一步減少,增加了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難度。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到期時無力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而投資回報率正好相反。隨著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日益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2005年末,我國1.4萬億的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中,國債為3591.76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25.47%;金融債券為1806.0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2.81%;企業債券為1206.0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8.55%;次級債為820.7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82%。其中,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增幅大大高於國債的增幅。雖然增加持有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對改善保險業的投資效益有益,但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保險業在增加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投資時,更要關注信用風險。
3、匯率風險
在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後,保險外匯資產已達100億美元,成為保險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投資中,匯率變化將引起投資收益的變化。當投資以外幣表示資產時,就要承擔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要認識到的是,匯率的波動還會對保險上市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產生影響。由於記賬貨幣的原因導致的賬面數據變動以不同幣種表示時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導致以人民幣計算的每股凈值小幅減少,但同時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利潤以較高幅度上漲,從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現出的財務數據狀況。
4、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風險
保險業務是一種典型的現金流運作業務,保險公司是資產和負債的集合體,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表現在某個時點資產的凈現金流與負債的凈現金流不匹配,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損失。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暫時的不匹配,只會影響保險公司日常賠付、投資的減少和財務的穩定性;而長期的不匹配則會導致保險給付危機,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在壽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市場上缺乏與壽險長期負債相對應的長期資產,導致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失配。在產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公司為套取現金而急於拋售手中的資產產生流動性風險。
5、股票投資風險
2005年2月,保險資金獲準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截至2005年底,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股票額度達845.6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6%。應該看到,股票市場的高收益率與高風險是對應的,加之股票市場變化原因復雜且動盪不定,我們不能簡單的將保險公司資金直接入市與高回報等同起來,因為股票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很高,投資收益率的波動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渠道的增加、運作方式的改進,以及保險資產管理面臨決定著新的環境、新的形勢,進一步規范全行業的政策執行能力和投資運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必須採用新的辦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進保險資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險資產管理改革,大力推進資產運營的專業化,組建保險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機構,打破原有的體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運營格局。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由原來公司內部的分工逐步變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關系已發生深刻變化。因此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建立保險資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主要職責,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相互協作、相互制衡的機制。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主要負責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確定資產戰略配置,分析市場運行情況,選擇專業投資機構,督促投資機構履行職責。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優化投資組合,防範投資風險,有效地配置資產,確保安全增值;同時要按照委託合同規定,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資金運行情況,主動接受委託人的監督檢查,建立委託人、受託人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關系。
通過這種集中統一和專業化管理,做到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相分離,能夠形成投資操作、風險評估和內控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將有助於切實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資產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運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作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的一個重點內容。毫無疑問,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保險資金運用行業和資產管理公司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
實現保險資產管理的規范化,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行為,基礎和關鍵都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服務理念、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資產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以優化股權結構為基礎,以加強董事會建設為核心,以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為主要內容,從保險資產公司專業機構的特點出發,搭建有效運營的組織構架和運作平台,建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投資缺乏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一是缺乏符合國際慣例的計算公式;二是計算收益往往只考慮了當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資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資收益;三是計算業績只考慮回報,不考慮資產風險;四是業績計算和考核以年度為單位,不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導致短期行為。保險行業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建立合理的業績評價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防範化解資金運用中的各類風險。
4、加強投資人員管理,增加新的運作資源
制度再好,關鍵在於落實。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制度,目的在於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積極參與金融市場改革,主動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市場化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一切在於人才。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的人才資源問題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業實行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大力培養已有的專業人員,迅速提升整個行業的人員素質和運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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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是一部專門規范海外投資的法律么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9-03-16正式發布的。其發布文號「商務部令 2009年第5號 」。其主要作用是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 該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2004年16號令)和《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於印發〈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4452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此辦法為准。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當認真了解並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贏"原則。

Ⅷ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

(1989年2月5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以下統稱境外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經批准在境外投資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一)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外匯管理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
(三)投資項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辦理前款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時,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境內投資者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進行復核。 境內投資者在辦理登記時,應當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匯回利潤累計達到匯出外匯資金數額時,退還保證金。保證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國家規定標准支付給境內投資者。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匯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境內投資者限期調回,並可按應調回資金數額的10%至20%處以外匯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節嚴重者,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者,依照《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Ⅸ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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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解讀

9月6日,商務部發布了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負責人《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請問,商務部修訂發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9年3月,商務部頒布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令)。5號令對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規范和促進境外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對外投資第三大國,2013年實現境外投資超過千億美元。
我境外投資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新形勢和新挑戰,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國際投資環境日趨復雜,境外投資主體和行業日益多元,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未能真正落實、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意識不強等,迫切需要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優化,為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提供製度保障。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要擴大企業對外投資,確立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2013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核准目錄》)規定:「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省級政府備案」。為此,商務部立即啟動了5號令的修訂工作,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遵循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的思路,對現有管理體制進行了大膽改革,並結合我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強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指導和規范,最終形成了新修訂的《辦法》。
二、修訂《辦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辦法》是商務部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商務部抓好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境外投資的管理規范,是對現行境外投資管理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對於建立管理科學、監管高效、服務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資綜合管理體制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辦法》進一步確立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有利於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進程;同時,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導向,有利於促進我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辦法》有利於發揮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利用其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水平,為境外投資管理體制的順利運轉創造良好條件。
三、修訂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5章39條,包括總則、備案和核准、規范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第一章「總則」確定了立法依據、相關定義和主管機構,並首次明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
(二)第二章「備案和核准」規定了備案和核準的范圍、程序。具體包括:
1.明確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和行業的類別。其中,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在《辦法》所附的《境外投資備案表》和《境外投資申請表》中,提供了上述類別國家名單的查詢路徑;實行核准管理的行業包括出口我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2.縮小核准范圍,縮短核准時限。《辦法》取消了對特定金額以上境外投資、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實行核準的要求;《辦法》將核准時限縮短了5個工作日。其中,對中央企業的核准,將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地方企業的核准,將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3.明確了備案的要求和程序。企業只要如實、完整地填報《備案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
4.規定《證書》將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並對《證書》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
(三)第三章「規范和服務」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務內容外,增加了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的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責任」增加了對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備案或核准、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出現違反境外投資總體原則情形等的處罰措施,並加大了處罰力度。
(五)第五章「附則」進一步明確了中央企業的定義,並將企業境外再投資的相關規定並入第三章。
四、與修訂前相比,修訂後的《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一)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自主權
《辦法》明確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並取消了「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的要求,體現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
(二)進一步簡政放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辦法》按照《核准目錄》規定,改變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核準的方式,實行「備案為主、核准為輔」的管理模式,並最大限度地縮小核准范圍,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水平。
(三)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便利化水平
《辦法》進一步縮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辦理核準的時限。對需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只要提交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同時,《辦法》還取消了企業境外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當徵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意見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程序。
(四)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備案,便利企業就地辦理業務
《辦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製並頒發《證書》,改變以往由商務部統一印製《證書》的做法,有利於切實發揮地方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
(五)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指導和規范
《辦法》在明確政府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大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的力度,敦促企業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這對內可敦促企業樹立正確的境外經營理念,推動境外投資可持續發展,對外可彰顯我互利共贏的對外投資立場和我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五、簡政放權後,商務部在境外投資管理方面將會重點開展哪些工作?
答:《辦法》施行後,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做好境外投資的管理工作。與此同時,商務部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統一部署,繼續做好境外投資的事前服務和引導,加強事中、事後指導、監管和保障:
一是加強宏觀統籌規劃。發布對外投資合作五年規劃,加強「走出去」戰略布局研究,編制和落實對外投資合作重點國別和重點行業規劃,為企業提供宏觀指導。
二是推進境外投資法制化建設。加快推動出台《境外投資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保障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構築「走出去」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促進我境外投資快速、健康發展。
三是強化公共服務與保障。更新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對外投資合作年度發展報告、國別產業指引等,幫助企業了解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完善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提供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風險預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發揮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一線服務、指導作用,保障境外中資企業合法權益。
四是完善統計監測。不斷完善對外投資統計制度,加強數據收集、整合和分析,與主要投資東道國建立對外投資統計交流合作機制,為宏觀管理和決策提供數據支撐。
五是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指導和規范。敦促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支持境外中資企業商會發展,發揮其服務、規范境外中資企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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