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預售資金監管是什麼意思
資金預售監管是抄指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銀行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第三方監管,房產開發企業須將預售資金存入銀行專用監管賬戶,只能用作本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支取、使用。
預售資金監管成為焦點,顯示政府部門對開發商監管力度越來越嚴厲。此監管措施旨在防止資金被挪作他用從而造成爛尾樓。而一旦預售款不得他用,一些開發商可能會因為資金鏈緊張而快速推盤或促銷,盡快回籠資金。房價有望再降,這對購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1)潮州市重點監管資金監管擴展閱讀
從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商業銀行應為支行級以上的銀行,且為該商品房項目的按揭銀行,達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所要求的將預售資金賬戶管理信息與房地產管理部門聯網的各項規定和技術條件,實時為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預售資金賬戶信息。
同一項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項目名稱為准)建設總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設立一個監管賬戶。項目建設總規模在1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設立不超過三個監管賬戶。項目建設總規模以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總建設規模為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資金預售監管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房地產開發網-關於加強和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的通知
B. 關於房產局資金監管的一般資金申請和重點資金申請
直接問房管中心的人,他們最清楚,電話110!
C. 宣城聖聯錦城資金由政府監管怎樣的監管方式
截取宣城市宣城市房地產管理局公開文件(網址:http://www.xcfdc.gov.cn),詳情最好去宣城市房地產管理局咨詢(地址:宣州區地稅局斜對面建設科技大廈)。
截取文件如下: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宣政辦〔2013〕42號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宣城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1月8日
宣城市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交易風險,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總房價款。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承擔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市公積金、人行、銀監等管理部門及金融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銀行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監管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對用於支付建築安裝、設施配套等建設費用的預售資金進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標准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造價站結合區域、建築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確定後公布,並適時調整。對足額交存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一般監管資金,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方式提取。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房屋初始登記止。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路化管理。
第六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備資金監管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路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後,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登錄監管系統,填寫並提交監管賬戶申請表、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書及企業基本信息等,並持以下材料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審核手續:
(一)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房屋面積(預)測繪報告書;
(五)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相關資料。
以上材料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
第八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通過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憑開戶通知書,按照一個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選擇商業銀行開戶行開設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多幢開設。監管賬戶開設後,登錄監管系統列印《宣城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並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商業銀行開戶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監管協議。
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
(六)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現金(包括定金和房價款)和通過其它賬戶收存購房人支付的房價款。
購房人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櫃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持商業銀行開戶行出具的繳款憑證或pos機簽單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取購房發票。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新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登記備案前,應當查驗並保存購房人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發現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未進入監管賬戶的,應在發現後一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房地產管理局。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工程進度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三條 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並留存重點監管資金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一般監管資金,優先用於項目建設和支付稅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資金監管系統提交一般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後,市房地產管理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網上自行列印同意撥付證明,並持同意撥付證明到商業銀行開戶行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第十四條 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以項目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作為編制依據,按照取得預售許可證、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合格、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等五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項目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在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劃中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資金使用額度。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以下資金使用節點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
(一)取得預售許可證後,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30%;
(二)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後,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50%;
(三)主體結構封頂後,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70%;
(四)竣工驗收合格後,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95%;
(五)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後,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開具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等材料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交使用重點監管資金的申請,市房地產管理局及時審核相關資料,並對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現場查勘,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重點監管資金使用撥付。具體資料為:
(一)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的,提交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主體結構封頂的,提交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四)竣工驗收合格的,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五)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的,提交《房屋產權登記證明書》。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應當依據市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撥付通知書及傳輸的電子信息,於當日撥付監管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監管資金的撥付,並組織依法查處。
(一) 已撥款項未按規定使用的;
(二) 未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的;
(三) 未按本辦法要求進行整改或履行處罰的;
(四) 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的;
(五) 存在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預售款行為的。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所轄開戶行監管賬戶內的相關信息匯總後,及時提供給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一般監管資金中結算退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辦〔2010〕110號)規定交存項目資本金的項目,暫不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其他違法違規等行為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暫停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並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整改並消除影響後,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及時恢復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改正,並暫停監管資金撥付;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其商品房網上預(銷)售,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未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監管資金的, 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擅自撥付或者挪用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追回款項,市房地產管理局暫停與該違規銀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
第二十五條 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將其違規行為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格式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人行、銀監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對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的項目,可暫不按宣政辦〔2010〕110號文件規定交存項目資本金。
第二十九條 政府承建的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
檢察院,宣城軍分區。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8日印發
D. 防範房地產市場風險 江西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列入監管
江西省住建廳23日消息,該省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列入監管,購房人全部房款須存入專用賬戶,將進一步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房地產市場風險。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西銀保監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對商品房建設項目預售資金,即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進行監管,監管期限為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預售項目樓棟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為止。
在監管范圍上,《通知》明確,全省市、縣城市經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預售資金應列入監管范圍。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商品住宅全裝修款等)。對保障建設項目竣工交付的預售資金實行重點監管,列為重點監管資金,其他為非重點監管資金。
此外,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管部門),並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監管賬戶的設立模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要確定監管銀行,並以樓棟為基本單位開設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簽訂三方監管協議。預售許可證中應載明監管專用賬戶名稱和賬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現場公示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和監管協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預售項目樓棟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為止。
根據《通知》,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不得低於預售項目樓棟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所需資金,具體標准由各市縣按實際測算標准確定。金融擔保機構出具的項目保函可沖抵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保函金額、期限和沖抵方式等由各地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申請住房貸款的,應將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供購房人已存入專用賬戶的首付款憑證。
E. 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申請 如何寫求解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就是開發商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或者建設項目全部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在當地商業銀行申請開立商品房
F. 反洗錢執法檢查重點監管對象包括哪些
首先,銀行資金監管就是指交易市場通過銀行進行監管,當買賣雙方完成交易後,市場銀行就放款給賣方。然後,買房去銀行貸款購房時,貸款銀行會審核借款人資質和個人徵信等問題,審核過後就會簽訂貸款合同。之後,貸款銀行會對房屋,進行一個價格的評估,從而確定房子需要首付的金額。接著,買方貸款等手續辦好後,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時,可提出資金監管的需求。之後,買方和賣方就可以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了,而買方支付的首付款,是進入銀行資金監管的賬戶中。
當交易成功且房屋成功過戶給買方後,銀行會從資金監管賬戶中,把買方支付的首付轉到賣方賬戶中。最後,買方辦理完房屋抵押,房管中心出具地區發放的不動產登記證明,銀行拿到後就將貸款的金額轉到賣方賬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