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浦江之星165號集合資金信託持有的股票有如下幾種:
中泰橋梁(002659 )、 科斯伍德(內300192)、楚江新容材(002171)
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的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其前身為中海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6月18日按照信託業「新兩規」規定成為較早完成換牌的信託公司之一,公司更名為中海信託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12月26日,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公司注冊資本為12億元人民幣,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各佔95%和5%。
B. 有出問題的信託項目嗎
信託產品發行方:中誠信託
涉及企業:振富能源
涉及資金:30億元
結果:兌付,但不支付第三期利息
2,2月19日 吉林信託·松花江【77】號山西福裕能源項目收益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第五期)
信託產品發行方:吉林信託
涉及企業:聯盛集團
涉及資金:1億元
結果:已逾期
3,2月21日 山西信託•山西聯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第三期
信託產品發行方:山西信託
涉及企業:聯盛集團
涉及資金:5億元
細節:該信託計劃前兩期在延期後清算兌付,該官網上並沒有第三期的詳細信息,此為媒體報道的綜合。
可能的結果:延期
4,3月11日 吉林信託·松花江【77】號山西福裕能源項目收益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第六期)
信託產品發行方:吉林信託
涉及企業:聯盛集團
涉及資金:1億元
可能的結果:延期
5,3月31日 中信信託·中信乾景套利型投資集合信託計劃
信託產品發行方:中信信託
涉及企業:重慶麥吉可房地產開發有限
涉及資金:1.96億元
細節:麥吉可房地產公司在去年年中陷入資金鏈緊張,中信信託試圖拍賣抵押房產但是計劃擱淺,因為開發商已經將抵押的房產出售,並再度抵押給了幾家貸款方。
可能的結果:開發商和信託公司將共同支付該筆款項
原因:1,在中信信託出售這款產品的時候,合同中並沒有明確地表明接下來的投資項目。2,為防止市場出現騷亂,地方政府已經出手干預。此前相關的一處房產因歸屬權不明,已導致當地的一位買家自殺。
6,5月14日
信託產品發行方:江西國際信託(現中江國際信託)
涉及企業:聯盛集團
涉及資金:該信託計劃的總規模為15億元
細節:中江國際信託是聯盛最大的信託債權人
可能的結果:延期
7,5月30日,中誠信託·農戈山鉛鋅礦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信託產品發行方:中誠信託
涉及企業:四川農戈山多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涉及資金:1.96億元
細節:投資鉛鋅礦資源
可能的結果:違約
原因:1,相較於煤礦,鉛鋅礦的投資吸引力更低,開采難度大。2,根據不願具名的政府人士,中央能夠容許出現1-2億元的信託違約。
8,7月25日 中誠信託·誠至金開2號集合信託計劃
信託產品發行方:中誠信託
涉及企業:山西新北方集團有限公司
涉及資金:13億元
細節:新北方是山西另一家煤礦開采商
可能的結果:延期
原因:新北方正在與一家國企談判出售部分煤礦資產。
9,7月27日 金牡丹·融豐系列·宏盛聚德特定資產收益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第二期)
信託產品發行方:華融信託
涉及企業:山西宏盛能源開發投資集團
涉及資金:3.19億元
細節:華融還出售了另外一隻信託產品,9月4日到期,規模為6300萬元。
可能的結果:延期
10,9月7日 建信證大金牛增長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第1期)
信託產品發行方:建信信託
涉及企業:證大投資
涉及資金:4億元
細 節:1,該信託通過投資金融市場獲得收益。2,該計劃的第一期在2013年3月到期,投資者損失38%,而預期的回報率為20-30%。投資者同 意將該產品的到期日展期到今年9月。3,該計劃的第二期規模為3.59億元,預期收益也為20-30%,在去年6月份到期時虧損31%,投資者同意將到期 日展期到今年12月。
可能的結果:信託公司和投資公司共同承擔損失
願意:1,證大投資在產品最初到期時拒絕全額補償投資者,因此信託公司可能不得不參與進來。2,到今年1月,第一期產品的虧損情況收窄至24%,第二期浮虧減少至13%。3,為了聲譽,證大可能不讓違約發生。
11,11月15日 長安信託·煤炭資源產業投資基金3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第一期)
信託產品發行方:長安信託
涉及企業:聯盛
涉及資金:2億元
可能的結果:延期
12,11月20日
信託產品發行方:中建投信託
涉及企業:聯盛集團
涉及資金:該信託計劃的總規模為6億元
可能的結果:延期
13,12月23日 華潤信託•焱金2號孝義德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信託產品發行方:華潤信託
涉及企業:山西省孝義市德威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涉及資金:11億元
細節:該信託產品原本在2013年12月到期,但是延期到了2014年12月。
可能的結果:有可能違約
原因:在最開始的到期日,信託公司和融資方都拒絕全額償還投資人,近來也沒有該公司變賣資產的相關報道。
14,2015年1月15日
信託產品發行方:五礦信託
融資方:宏盛能源實際控制人屈全大
涉及資金:12億元
細節:該信託產品用以受讓屈在京所控房產和土地的收益權。
可能的結果:被新的信託產品替代
美銀認為,今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集合信託產品到期的高峰時段:
我們認為信託市場是主流金融市場中最脆弱的一部分,借款人的質量越來越不如貸款、公司債等市場的參與者,他們幾乎是市場中風險最高、償付能力最差的一群主體。
而在信託市場內,集合信託產品(可以向多個投資者募集資金)的風險要高於單一信託,因為單一信託的投資者資源更豐富更牢固,所以他們對風險的把控更加老練。但如果償付能力是一個系統性問題,單一信託最終也會違約。
C. 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業務
我公司從事的證券投資類業務可以按不同角度分為以下幾類:
(1)按投資決策權是中海信託還是委託人(受益人)或投資顧問,可以分為主動性業務和被動性業務。
被動性業務中,可以由委託人或受益人以及信託計劃聘請的投資顧問擔當投資決策人,在資產運作過程中由投資決策人向中海信託發送投資指令,再由信託經理執行。
主動性業務中由中海信託負責投資決策。
(2)按資金運用可以分為新股申購、股權收益權、基金寶以及二級市場等類型。
在新股申購項目中,一類項目不設立開放期或開放頻率很低,募集的資金用於網上或網下新股申購;另一類稱為「支支打」的信託項目,在每一次新股申購前募集資金,在新股上市後首日將中簽獲得的股票賣出,並分配信託收益。
股權收益權類項目針對戰略配售或定向增發等具有鎖定期的股票,信託募集的資金投資於此類股票的股權收益權,在鎖定期屆滿後通過拋售標的股票實現投資收益。
投資於二級市場的信託項目中引入投資顧問進行投資決策,是私募陽光化的一種形式,為未來公司大力推進的主要業務之一。
(3)按受益權是否存在優先劣後可以分為結構化信託和非結構化信託。
結構化信託通過將受益權進行優先、劣後的區分,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對「風險—收益」的不同需求。通常,由具有風險偏好較低的投資者擔當優先收益人,享受一個固定的或固定加低比例收益分成的投資收入,而由具有較強風險承擔意願的受益人擔當劣後收益人,通過較大的風險承擔換取可能的較高收入。該種結構可以運用到任何資金運用方式中。 權益投資信託是指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夠帶來收益的各類權益的資金信託品種,這些權益包括基礎設施收費權、公共交通營運權等。
權益投資信託在中國有相當大的市場前景。通過信託方式能夠有效地籌措資金,以權益投資方式運用於基礎設施等公共產品或准公共產品的生產、供應,可以有效地彌補政府投資的不足。由於有政府的財政支持或政府賦予的收益權,權益投資的回報一般有充分的保證。因此,權益投資信託將可能成為投資者追捧的信託品種。 股權投資信託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即委託人)基於對信託公司(即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資金或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的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信託的優勢是委託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現在項目公司的股東名單上,而由受託人中海信託代為出面和管理。
這種信託在中國有相當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原因在於:首先,股權投資信託適應了那些想獲取高回報而願承擔投資風險類型的投資者的需要。其次,它特別適合籌集回報率穩定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資金,尤其是長期資金。中國的現代化建設需要股權投資信託這樣在融通長期資金方面具有特別優勢的信託品種。
D. 集合資金信託為什麼不違反《信託法》第二十九條「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你是想問為什麼不能違反還是集合資金信託本來為什麼沒有違反?
不能違反是因回為信託特答殊的財產隔離功能,不進行分別管理和記賬的話會產生識別困難。
其實集合資金信託不存在違反不違反第二十九條的問題,因為這條是約束受託人的也就是信託公司的,而集合資金信託作為一個獨立個體,只有信託財產不存在所謂固有財產。
E. 請問在一個集合資金信託中,如果查出其中一個受益人的財產為貪污款,這個信託還能存續嗎否則該如何處理
1、信託法確有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以非法目的設立之信託為無效信託之規定。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由受託人(信託公司)來判定該當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真實合法擁有的財產,實際很難實現,故此實務中,都會在信託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由委託人自己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受託人在確有第三方有權機構確定信託財產來源為非法時,終止信託或免除相應責任的依據。
2、國內信託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自有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託與受託人,並簽訂信託合同等文件且真實交付信託財產後,信託關系方為生效;信託正常或非正常終止後,受託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返還方式(形態),返還與委託人/受益人,隨後信託關系解除。被返還的信託財產還原為委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也已經不具備委託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會身份屬性及其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等。但這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託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託計劃相關,類似你提的問題中,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沒見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託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運用方向上,屬於代定信託(即受託人代為確定);信託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信託財產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態等具有同質性;對個別受益人的不法來源的信託財產的執行,會在客觀上引致當期未到期的整體的信託財產本金的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託計劃的運作與信託目的的實現。至少,屬於信託合同約定外的信託財產的處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因為信託計劃到期後,「不法財產」(含本金與收益)也將會按信託約定劃付至「不法委託人/受益人」指定賬戶,屆時有權機構再對該賬戶中資產進行處置,並不實際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故此集合信託計劃終止後,再行處理,是一個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實際操作的現實選擇。既不違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也顧及到了一般民法項下的公允原則。
4、國內信託相關能稱為「法規」的只有「一法兩規」,完全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託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託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能根據屆時的具體情況,及信託公司與有權機構的溝通情況進行臨機處理。
F. 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海IPO
日前,首發(IPO)預披露新政正式實施,證監會首次公布了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IPO審核十道關,以及主板中小板254家待審企業名單和151家創業板待審企業名單。在這些企業名單中,包括了僅有的一家信託公司中海信託。根據披露的信息,中海信託IPO申請已進入「初審」階段。
大連華信信託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這一消息令我們很鼓舞,我們一直在為上市進行積極准備,這對於信託公司上市將是一個實質性的推動。」。在欲上市的信託公司中,中海信託是較早啟動IPO程序的。早在2008年,該公司即對外披露進入上市輔導期,不過此後上市一事一直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
1994年1月,陝國投A和安信信託先後在深交所和上交所掛牌上市。不過,此後18年,一直未有信託公司登陸資本市場。此番中海信託IPO申請進入「初審」意味著信託公司上市有望破冰。時隔18年,信託公司IPO終於有望破冰,這令多家信託公司歡欣鼓舞。
「對於信託公司IPO,銀監會一直是鼓勵的,但證監會一直沒有通過。」上海一家大型信託公司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這位人士表示,此前在與證監會溝通的過程中,證監會相關人士對信託公司上市的動機不認可,「作為資產管理行業,證監會並不認可信託公司通過上市募集資本金的舉動。」而這正是導致IPO大門一直對信託公司緊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0年8月,銀監會出台《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信託公司的信託資產規模與凈資本掛鉤,並通過對凈資本的約束來對信託公司的業務進行風險約束。「《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出台使得信託公司上市有了必要,該辦法出台後,信託公司要做大資本規模,就必須要有足夠的凈資本作為支持。」上述上海這家信託公司的負責人表示。
對於信託公司上市的必要性,記者采訪的多家信託公司的負責人均表示,上市對信託公司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由於《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實施,很多信託公司面臨較大的資本金壓力,而上市對於緩解信託公司的資本金壓力無疑具有較大的幫助。其次,從公司治理上來說,上市對於信託公司理清股權結構、建立有效的績效激勵約束機制,更好地防範和應對風險將會有較大幫助。此外,上市對於信託公司來說還能起到品牌宣傳的作用。幾乎所有的信託公司都在轉型做資產管理業務,而對於資產管理行業來說,品牌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上市對於信託公司的品牌宣傳和拓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雖然我們是具有政府背景的信託公司,股東也希望我們能夠上市。」東部某省的一家信託公司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記者了解到,不論是具有政府背景的信託公司,還是民營股東背景的信託,普遍都有上市的沖動。
華信信託人士表示:「近幾年來,我們每年都將上市作為年度重點推動的工作之一,目前我們已經向監管部門遞交了材料,並與監管部門保持密切溝通,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隨時補交材料,希望能夠盡快在A股上市。」而除了中海信託、華信信託之外,包括重慶信託、華潤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此前也流露出上市意圖。
一旦中海信託IPO破冰,那些有上市沖動的信託公司都會行動起來。
G. 中海信託投資公司在業內口碑如何,投資起來靠譜嗎
信託公司全國68家,除了國民、中江、華澳等等的口碑稍顯較差,其他都八九不離十,畢竟內在2018年之前,信託容公司都背負著剛性兌付的潛規則,今年新規之後,管理人的參考屬性已經從特級降為一級,資產的重要性提升到特級。
無論任何理財,都有風險,只要管理人不挪用資金(信託公司幾乎不會),資產的價格處於窪地,那你的投資就一定能有所回報。
當然,還是要具體產品具體分析
H. 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簡介
經過近幾年的摸索和實踐,公司確立了以信託本源業務為主的贏利模式,堅持戰略結盟,堅持「大項目、大客戶」的雙大策略,走「低風險、差異化」發展道 路,為客戶提供結構化融資業務、低風險理財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本市場投資業務等金融服務,樹立起能源交通行業專業信託公司的品牌形象。
公司資產質量持續改善。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總資產達到16.10億元,所有者權益13.87億元,不良資產為0。 2007年全年實現經營收入81,155萬元(其中營業收入52,291萬元,投資收益28,864萬元),同比增加60,834萬元,增長299.37%,其中:信託報酬25,302萬元,同比增加13,094萬元,增幅107.26%。
實現利潤總額73,289萬元,同比增加55,030萬元,增幅301.39%;凈利潤51,353萬元,同比增加37,893萬元,增長281.52%;凈資產收益率達到44%,增長30個百分點。
全年累計管理信託資產超過1,980億元,增長230%;2007年年底信託資產余額617.24億元,增加229.42億元,同比增長59.16%;實現信託營業收入48.97億元,增加38.82億元,同比增長382.46%,為委託人創造投資收益41.03億元,增加32.40億元,同比增長375.43%。
公司較早獲得開展異地集合資金信託資格,並成為第一批獲得信貸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的信託公司;是新兩規實行後,首批批獲准更換新的金融許可證的六家信託公司之一。
公司品牌已獲得業界認可,連續獲得行業殊榮。公司被信託網評為「最具創新發展潛力信託公司」;在「首屆全國優秀信託公司評選」中,榮獲「最知名信託品牌」、「最經典單一信託計劃」兩項大獎;在人民日報網路版主辦的「權威來自人民」,全國企業品牌調查活動中,作為信託公司唯一代表,榮膺全國50強「人民信賴品牌獎」;在上海證券報舉辦的「誠信託——2006中國最佳信託公司」評選中,榮獲「最佳風險控制獎」;在「第二屆全國優秀信託公司」評選中,被評為「最優秀利得財富信託公司」。
I. 集合資金信託的相關規定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在任何一個會計年度與任何一個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的50%,並且交易條件不得劣於非關聯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條件。此外,在達成關聯交易前,信託投資公司必須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該關聯交易條件和市場的一般交易條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權10%以上份額的受益人反對該關聯交易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暫停達成該關聯交易,但按信託合同約定的程序獲得有效份額的受益人認可後,可達成該關聯交易。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議。委託人以現金方式交付的信託資金,應當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投資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集合信託計劃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集合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信託投資公司可與商業銀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由商業銀行代為向投資者推介集合信託計劃,但不得由商業銀行代理信託投資公司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在商業銀行網點放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在材料的顯要位置註明商業銀行不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集合信託計劃風險由委託人和受益人承擔(有關風險提示條款應經律師審核)。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一個信託計劃設置一個銀行賬戶的原則,為每一個信託計劃開立一個信託財產專戶;異地推介的,應在推介地為該信託計劃開立銀行臨時賬戶,推介期滿時,將信託資金劃轉到該信託計劃的信託專用賬戶。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不得將信託財產再委託給其他人管理,但信託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並且在有關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推介材料中進行了專門風險揭示的除外。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14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4〕90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監管部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若集合信託計劃完全向機構委託人推介的,經委託人同意,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適當減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披露內容,但被減少的信息披露內容必須在信託合同中逐一列明。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出現集合信託計劃到期結束後無法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向信託受益人交付信託財產情形的,如果是由於信託投資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導致的,信託投資公司必須以其固有財產承擔損失。
J. 集合資金信託的敏感問題
異地作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都可設立分支機構,全國性作業。金融市場、資本市場是全國性的市場,不可能局限於一城一地。因而對資金信託業務,應該允許異地開展業務。可以考慮最保守的做法,即信託計劃向項目或銷售所在地人行備案,資金託管人由當地的信託公司擔任(如無,可由人行指定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擔任)。這樣做,應該可以滿足當地人行的監管需要,且免除對資金風險的擔心 。
銀行代理:信託公司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開展業務面臨許多困難。建議在不突破「200份、5萬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銀信合作,共享客戶資源,代辦、代銷信託計劃產品。甚至產品說明中可以增加「本行僅代理該信託計劃銷售事宜、不承擔任何投資管理和收益保證義務」等字樣;
風險控制:項目風險和預期收益率風險是任何投資行為共同面對的,這主要取決於項目選擇、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別強調的一是信託公司的信用風險,要嚴格按照專戶、專人管理原則:建立資金防火牆,自覺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強化信託經理人的職業精神,建立信託經理人的信用評價和職業准入機制;二是信託計劃的流動性風險。由於信託計劃不能公開交易,允許受益權轉讓是必要的。特別是長期性的信託計劃,流動性是其開發設計的關鍵因素。應該允許信託公司研究「櫃台交易」的可能性。
資金運用:資金運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個方面。大多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確定資金投向和運用方式,不管資金用途(或者將目的化為收益性)。有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沒有明確資金運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資金用途的具體目的性,但這種產品市場反映不佳。
管理風險與收益:按照「200份、5萬元」的限制,一份信託計劃募集的金額在2000萬元~3000萬元左右(統計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額10萬元~15萬元)。按平均1%的管理費率,管理年費為20萬元~30萬元。而信託計劃產品開發從項目篩選、研究開發、上市銷售、跟蹤管理到最後順利完成,耗費大量人力財力,成本大於收入。另一方面,信託公司盡職管理,雖不承擔投資風險,但卻承受贏利預期、最終退出等管理風險和信譽風險。因此,信託計劃必須有相當的規模和較長的期限,信託公司才有開發的積極性。
管理費形式:有關法規沒有規定信託公司收取費用的具體標准。多採用直接費用由信託計劃承擔,管理費收取採取分段計費方式。有必要通過行業內的協調機制,制定相應的行業標准及指導價格,逐步形成所謂「行規」。便於成本核算、經營比較,也有利於維護委託人利益。
委託管理:按信託「親自管理原則」,要求信託資金由信託公司運作。但實際上由於資金投向的多元化,資金運用方式的不同,信託公司很難實施親自管理的原則。這就要求信託公司在設計產品和管理期內,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預警、風險辨識及控制機制和措施。
管理責任界定:按法規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同時又規定信託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而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信託公司負有賠償責任。由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立場不同,必然會導致判斷看法不同。而動不動付諸法律,對信託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舉一些條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監管:對集合資金信託的監管,具有常規性的特徵,即對信託計劃產品設計和推出,既不需要審批,也不用經過核准,而是通過常規檢查、審計來實施監管。這反映了主管機關「鼓勵創新,嚴格監管」的指導思想,有利於集合資金信託的發展。但是,「寬松」是一把雙刃劍,上述寬松政策是以嚴格限制性條件為前提的。也就是說,信託公司可以想發就發,想幾個就幾個,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須符合「200份,5萬元,純私募,本地化」(後兩個限制雖無明文,但是實情)條件。這實際上是關在小籠子里給自由,恐怕未必適應中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有必要考慮「放寬限制、增強監管」的策略。
稅收等配套制度環境:稅收問題,是中國信託業遇到的一個專業難題。國家稅務部門表示,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受益人納稅原則、避免雙重納稅原則、直接按相似稅法納稅、維護委託人最大利益四個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