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用房產證抵押貸款屬於什麼類型貸款
用房產證抵押貸款屬於擔保抵押貸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1)房地產抵押貸款分類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⑵ 房屋抵押貸款的形式有幾種
房屋抵押貸款根據利息計算和本金償還方式的不同,能分為以下幾種:
1、遞減式還款抵押貸款。這是指先固定每個還款期所需償還的本金,然後以日息計算每期應付的利息。例如在第二個還款期時,從總貸款額中扣除已還的本金,以此作基數來計算本期應付的利息。正因如此,貸款人應付本息逐期相繼減少。
2、漸進式房屋抵押貸款。這類貸款是在償還期根據借款人的收益水平規定合理的、不等的償還額,或每次還款額相同但還款的時間間隔漸漸變小。計算每分段還款期的還款增加幅度可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3、重新協議利率抵押貸款或滾動抵押貸款。這是指抵押貸款在還款期限內每隔3年、4年或5年,允許雙方重新協議抵押利率。有些金融機構將這類抵押形式與漸進式抵押貸款相結合加以運用,吸取二者各自的優點。利用漸進式抵押貸款能減少初期償還金額,可以促使更多的人利用抵押貸款,而利用重新協議利率抵押貸款能使貸款人在利率上升後將損失轉移給借款人。但有時會給借款人造成雙重不利的影響,即一方面利率上升增加了借款人的還款負擔,另一方面漸進式抵押貸款又有計劃地增加了借款人的還款額。
4、定息抵押貸款。這是指金融機構在進行房地產抵押貸款時,在整個還款期限內固定抵押貸款利率的做法。這類抵押貸款方法。對借款人來說,好處是可以准確地測算出他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的支出,但要承擔比現在市場利率還要高的抵押利率。這是由於一般來說金融機構為了減少風險,並不固定整個還款期的利率,只固定一段時間的利率水平。
⑶ 什麼是房地產抵押貸款
房產抵押貸款,包括銀行貸款、信託貸款、典當貸款、五色土抵押借貸。其中,銀行貸款又包含按揭貸款和房產證抵押貸款。若借款人不能按照期限還本付息,抵押權人有房產的優先受償權。
住房抵押貸款,實際上是指用客戶已經有的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的品種,有區別於二手樓置業貸款和一手樓貸款,在於客戶已經擁有房產的所有權,而不是即將擁有。抵押房屋貸款需要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不能用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用途,比如,炒房、炒股是不允許的,要求抵押房屋貸款的用途專款專用,並接受貸款發放方以及監管機構的監管,發現違規,銀行有權追回貸款。
另外,抵押房屋貸款客戶的信用記錄很重要,是反映客戶的還款意願的歷史證據,如果信用不好,房產再足值,銀行也不會受理抵押房屋貸款的,也就是說一分錢不借。
⑷ 個人抵押房屋貸款都有哪些種類
房地產抵押主要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房屋所有權抵押、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類型。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
1.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2.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通過各種方式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但是,在當事人具有合法的土地證、房產證的前提下,可以通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方式抵押土地使用權。
3.集體土地使用權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二、房屋所有權抵押
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取得對房屋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用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時,房屋及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權屬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三)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時,抵押人應當將房屋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三、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其擔保的債務以該房地產項目已完工部分的價值為限,但應扣除依法已預售部分和已設定抵押部分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