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西首富邢利斌02年以8000萬元購得柳林興無煤礦,法律規定礦權國有采礦權不得交易出租,既違法為何不追究
你的題目有問題,邢利斌02年不是購買了柳林興無煤礦,而是承包了柳林興無煤礦,新聞上有的。刑利斌是法學專業人員出身,所以他很明白承包與出租的區別。算是鑽了法律的空子。
Ⅱ 礦權轉讓所得稅如何計算
一、單純轉讓采礦權不繳納營業稅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2號)中規定:對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采礦權作為一種特許權,雖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但其轉讓不屬於營業稅稅目中無形資產的徵收范圍(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干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於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中也明確規定: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徵收營業稅。
二、采礦權與井口等其他資產一並轉讓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有償轉讓,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對多種經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一起不可分,為了避免劃分,對多種經營公司隨同轉讓煤礦井口時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礦井時所轉讓的機電設備等一並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於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規定:礦區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繳納營業稅。上述兩種轉讓行為的轉讓方為個人時,還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前者行為)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後者行為)計繳個人所得稅。
單位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要分別上述情況確定是否繳納營業稅,但是轉讓收入一定要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還要按照產權轉移合同繳納印花稅。
Ⅲ 煤炭資源整合中采礦權轉讓價款如何確定 詳細
煤炭資源整合中采礦權轉讓價款如何確定? 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正在向縱深開展。資源整合是通過企業的兼並重組實現的。在兼並重組過程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資產或股權轉讓的對價,而煤炭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就是采礦權,因此對采礦權如何定價就成為此次資源整合的核心問題。 在2008 年9 月28 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所涉及資源采礦權價款處置辦法》(簡稱83 號文),對此問題做出了回應。但是這一文件發布之後不但沒有解決采礦權轉讓定價的問題,反而使這一問題復雜化,導致資源整合工作遲遲無法正常推進。因為從根本上來說,這個文件並沒有真正解決采礦權定價的問題,而只是一個簡單的限價令。那麼采礦權究竟應當如何定價?下面我分三部分論述這一問題: 一、采礦權是所有權嗎? 二、采礦權的價格特點是什麼? 三、確定采礦權轉讓價格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一、采礦權是所有權嗎? 采礦權從字面來理解,就是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但是在實踐中,取得了采礦權,不但可以開采礦產,而且可以銷售礦產品並收取貨款,甚至還可以將其買賣、入股,獲取高額回報。因此在老百姓的理解中,采礦權就是一種所有權,它不是開采礦產的權利,而是對礦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但是這種理解卻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沖突。我國1996 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1998 年國務院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對采礦權流轉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采礦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批准才能生效。2007 年頒布的《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單位或個人是不能享有礦產的所有權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這一條將采礦權界定為用益物權,所謂用益物權,就是礦產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單位或個人可以對礦產進行佔有、使用和收益,但是不能處分。在法律上,用益物權是一種最接近於所有權的權利形態。 但是現實的情況是,與土地資源不同,礦產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采礦權人通過交納資源價款,從政府手中取得了采礦權,這個時候他就可以建設礦井、開始生產了。但是采礦權人收益的基本前提是處分礦產品,換句話說,把礦產開采出來再賣掉,采礦權所有人才能收益。而賣掉礦產品之後,礦產當然也不存在了,國家作為所有者的處分權無從實現。這一特點直接導致采礦權人在銷售礦產品的時候享受了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全部權能:佔有、使用、處分並收益。 然而對礦產的處分方式有很多種,如前所述的銷售礦產品,比如賣煤,這是煤礦自身的經營行為,不需要政府批准,賣多賣少都是采礦權人自己定,此時他享受了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全部權能。但還有一種方式是買賣礦產,比如賣礦山,一次性賣出儲量1000 萬噸的煤礦,與一次性銷售1000 萬噸煤炭產品並無實質區別,但是卻需要通過政府批准,而且審批程序相當嚴格,此時采礦權人就無法自己實現他對礦產資源的處分權了,即使他全部繳納了資源價款,也需要聽從政府的決定。 這種沖突如何用法律解釋呢?我認為現行法律無法解釋,只能從立法背景上來說明。我國其實存在三種法律體系:一是民間的、最基層的老百姓所不自覺使用的中華法系,我國兩千年的民事法律傳統,最核心的內容之一就是私有制,以保護私產,促進物資流通為主要立法目的,這種法系目前沒有成文的規定,完全融化在了老百姓的日常行動和思維之中;二是從20 世紀50 年代開始使用的前蘇聯法系,這種法系的核心特點就是公有制,在經濟生活中所有的生產資料都是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單位或個人不得擁有自己的生產資料,目前我國很多成文法受到它的影響和制約,這導致了政府對核心生產資料,如土地、礦產擁有巨大的控制權,對經濟生活有直接干預的權利,等等;三是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逐步引進的歐美法系,該法系的主要特點也是私有制,因為歐美發達國家早在18、19 世紀就實現了全面的私有化,它們的法律體系也是以保護私產、促進經濟發展為核心內容,這種法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以《合同法》、《物權法》為代表的民事基本法,提倡意思自治、保護私產的法律觀。 如果說第一種法系是民間的、基層的,那麼第二種法系則是官方的、保守的,而第三種法系也是官方的,但卻是改革的。民間與官方之間、保守與改革之間,存在很多的矛盾,在思維上、行動上、法律上、政策上都存在很多沖突,加上我國目前仍處於從完全的公有制向多種所有制轉型的過程中,在這一過程中法律的調整往往滯後於現實的變化,因此對於同一個問題,往往沒有標准答案。 我個人認為,采礦權在我國現行法律上還不是所有權,而只是一種用益物權,但是合法取得的用益物權應當給予嚴格的保護,並早日在法律上實現它的所有權化。 二、采礦權的價格特點是什麼? 先說個常見的例子,某地政府將某煤礦出讓給甲,評估機構將該資源的出讓價評估為1500 萬元,甲、乙、丙通過競拍,最終甲向政府交納了2 千萬元的資源價款,取得了采礦權,然後就開始基建。乙看到能源市場一片大好,但是又無法從政府那裡得到出讓的礦山,所以向甲提出要求,要買下該礦山,出價4 千萬。丙也向甲提出同樣的要求,出價8 千萬,最終甲和丙以1 億成交。丙在得到采礦權之後,丁又來找他,要以1 億2 千萬購買他的采礦權。丙認為這個價太低,最後雙方以1 億4 千萬成交。丁取得采礦權之後,又投入2 千萬打巷道,采購設備,使煤礦具備了較高的生產水平和安全水平。但是還沒來得及生產就趕上了此次資源整合。由於該礦年生產能力達不到標准,所以要被戊整合。但是戊根據83 號文的規定,只願意給丁3000 萬做收購的對價,丁則要求至少給他1 億5 千萬才能答應被整合,談判陷入僵局。 在這個案例中,說明了采礦權價格的三個基本特點: 1、采礦權是以所有權的特徵定價的。如前所述,采礦權是一種用益物權,但是在民間大家都把它當所有權看,因為取得了采礦權之後,不但能夠佔有礦產、開采礦產,而且可以銷售礦產品(使用和處分),賺取高額回報(收益),所以它的價格是以所有權的特徵定價的。政府以2000 萬的價格向甲出讓采礦權,這一交易的基本前提是這一資源屬於政府所有。乙、丙向甲而不是向政府提出要約,甲以1 個億的價格轉讓采礦權(實際是轉讓礦產資源),其基本前提是甲通過交納資源價款,從政府手中獲得了采礦權,成為該資源實際的處分權人。 2、采礦權的價格不是政府能夠規定的,而是市場發現的。在上述案例中,甲以2000 萬取得采礦權,很快就轉手以1 個億的價格賣出。為什麼他能憑空獲得400%的利潤?因為我國采礦權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之間存在巨大的差價,而甲則獨自享受了這一差價。同樣的,在二級市場上,采礦權的價格也是存在差價的,丙從丁手中賺了4 千萬,雖然不如甲賺的多,但是也是不勞而獲了40%的利潤,享受了采礦權在二級市場的差價。這些差價,統稱為資源溢價,如果說二級市場的溢價是正常的,那麼一二級市場之間巨大的溢價則是我國在所有制轉型過程中特有的現象。那麼這一遠遠背離當初采礦權出讓價的價格是否合理呢?我認為是合理的。因為采礦權被現行法律界定為用益物權,即財產權的一種,而財產的價值究竟有多高,不是哪個人或哪個機構說了就算的,而是通過充分的市場交易發現的。 3、政府在采礦權定價上掌握著巨大的話語權,但是政府定價有其局限性,甚至會產生負面的影響。83 號文規定的補償標准,簡單明了,可操作性也很強,但是卻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現在絕大多數的被整合煤礦投資人都是以高於一級市場資源價款幾倍甚至十幾倍、幾十倍的代價購買的采礦權,是完全的市場定價,政府一刀切地制定一個最高限價,不但無助於解決采礦權定價的問題,反倒使投資人認為政府是想從他們手中低價收回採礦權,損害他們的合法利益,從而加劇了他們與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因此,政府在制定采礦權轉讓標準的時候,既要聽取各方意見,從實際出發,又要在各方意見中做出取捨,定下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這是一個難度很大的工作。 上述三個特點是我們研究采礦權定價的基本出發點。 三、確定采礦權轉讓價格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如前所述,采礦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物權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山西省第一次資源整合的成果,就是使絕大多數煤礦都交納了資源價款,合法取得了采礦權。既然采礦權已經成為煤炭企業自身的資產,那麼政府在資源整合過程中就應當尊重企業的自主經營權,不能隨意干預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更不能強制要求企業以不合理的低價接受整合。 因此,確定采礦權價格應當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一、采礦權是財產權,必須嚴格保護; 二、采礦權的價格應當通過充分的市場競價去發現; 三、政府的職責是為采礦權流轉創造公平、公開、公正的制度環境,而不是幫助國有大企業兼並民營企業。 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確定采礦權的轉讓價有以下幾個可行的思路: 一、以采礦權人在一級市場所繳納的資源價款為基數,加上一定的補償,確定采礦權的轉讓價(即83 號文體現的思路)。這種價格主要適用於國企與國企之間的交易,尤其是在一級市場取得采礦權後再未轉讓的國企。因為此類交易雙方都是政府全資或控股,采礦權的流轉很少,只要解決好職工安置和稅費分配的問題,價格就較易談攏。 二、以評估價為基礎,交易雙方通過談判,在評估價附近確定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國務院1998 年2 月12 日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察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因此,轉讓采礦權時,評估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這種價格適用范圍會很廣,但是並不是最好的方法。因為采礦權的評估和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的評估存在著巨大差異,現有的勘查技術不能夠全部精確的得出礦產資源的數量、品種、品質、以及地質分布情況,所以對勘查報告的價值評估也是不精確的,甚至是不準確的。實踐中經常發生不同的評估機構做出的價值評估差別較大的情況,這說明評估機構所依據的評估標准、評估方法等還需要統一。但是它也有其優點——評估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更容易促進交易雙方的溝通,並在專業的基礎上得出較為公允的價格。但是要採用這種方法,政府就必須先解決好評估標準的問題,並需要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監督,避免因其一權獨大而造成價格失控。 三、以被整合方前期投資為基礎,加上一定的補償,確定采礦權轉讓價。這種價格主要適用於基建礦和基建完成之後一直沒有生產或很少生產的煤礦。由於很多資金都是在第一次資源整合的時候進入山西,投資人取得采礦權之後又經過了較長時間的技改,達到政府規定的生產和安全標准才能出煤,但是由於近年中央對煤礦安全的高壓態勢,很多煤礦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都被地方政府要求停產整頓,直到現在仍未投產。現在他們要被整合,收回前期投資是被整合方的頭等大事。所以整合方如果能滿足被整合方的這一要求,價格還是較易談攏的。 四、政府將同一區域或同一類型的被整合煤礦整體打包或分批打包,公開在二級市場拍賣,價高者得。這種價格適用於連片資源的整合。政府在做好前期調查的基礎上公開拍賣,並將拍賣所得與被整合方分成,不但可以大大降低整合方的風險,提高整合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發現資源的價格,讓被整合方和政府享受資源的溢價。這種思路中,政府的工作量很大,需要對資源進行預整合,然後才能出售。這對政府的行政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且根據現行的整合政策,出價的主體並不多,可能達不到價值飽和的標准。 五、允許被整合方自由選擇整合主體,以價值飽和原則為指導,按市場價確定采礦權價格。我一直認為,資源整合是一個市場交易行為,政府不應過度干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價值最終是由市場決定而不是由評估機構或政府決定的。在采礦權的出讓過程中,只有能做到足夠多的競買者能夠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真實出價,最終的成交價才是礦業權的真實價值。所以價值飽和原則的實現有賴於良性的資源權交易環境的建立。在市場交易過程中,采礦權可以實現最大的溢價,而政府可以對資源的溢價和采礦權人按一定的比例分成,從而實現礦產所有權人和采礦權人的利益。
Ⅳ 采礦權價值 如何評估
采礦權價款評估的詳細流程
1、評估委託人礦山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2、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或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文件及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並以直角坐標標定的礦區范圍圖;*
3、儲量核實報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4、開發利用方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審查意見書或批准文件;*
5、評估基準日前三年的全套財務報表,至少提供礦產品產量及銷售價格、銷售收入統計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成本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6、礦山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性質、技術人員、職工隊伍、注冊資金、歷史沿革隸屬關系的演變,取得采礦權方式、時間及變動情況、采礦權評估目的及有關過程、生產經營概況等);
7、采礦權以往評估及價款處置情況資料,包括歷次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文件、礦業權價款處置文件(合同或協議以及繳款憑證)復印件;
8、礦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圖,儲量平面圖9、評估基準日年度礦產品結算單(主要批次)或銷售合同或銷售發票復印件;
10、礦區交通位置圖、綜合性的地質礦產平面圖(標注礦區范圍的地形地質圖)、儲量計算圖主要礦體典型剖面圖(勘探線剖面圖)、開拓系統平面示意圖及采選工藝流程圖;
11、地質勘查報告/儲量核實報告計算的儲量截止日至評估基準日礦山的開采礦量。礦權評估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委託評估階段、評估階段、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一、委託評估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導者是評估委託人和評估機構。
1.評估委託人和評估受託人 評估委託人可以是持不同評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擬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行政管理機關,擬申請登記礦業權的礦業權申請人,擬轉讓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擬受讓礦業權的受讓人,設定礦業權抵押時的債權人,擬進行企業重組改制或上市的礦業權人等。一般地講,任何人都可以委託礦業權評估,但如果是將評估結果作為出讓礦業權時收取礦業權價款的依據的評估,必須由出讓礦業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評估委託人;如果是需要申請確認或備案的以轉讓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為目的的評估,則必須由礦業權人作為評估委託人。簡言之,有權處置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只有權利人(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和礦業權人),因此必須由權利人委託評估。除此而外的相關人委託評估礦業權是其自己的權利和選擇,但後續程序上將有別於前者。
2.委託程序 委託、受託是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書或由委託人出具委託書建立的服務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 委託人與礦業權評估機構接洽委託事宜時,應說明其委託評估的目的、委託評估的對象、范圍、權屬情況、投資性質等。評估機構也應向委託人說明礦業權評估工作的有關規定,詢問有關問題,提醒有關事項等。當雙方就委託事宜達成一致,即可簽訂礦業權評估委託合同書,或由委託方出具委託書。礦業權評估委託合同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評委託合同書中應明確委託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要求事項、完成時間,評估基準日、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承諾事項、法律責任等。
二、評估階段 評估階段的主導者是評估機構。這一階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備工作 接受委託的礦業權評估機構應組成評估工作小組,確定一名礦業權評估師作為項目負責人,評估工作小組人員的專業構成應適合於評估對象的特點和評估方法。評估小組赴委託人所在地進行下列准備工作: (1)聽取委託人對評估對象的詳細情況介紹,包括評估對象的登記變動史,地質工作歷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資性質、投資數額等。還包括目前評估對象周邊的勘查、開采活動,及與評估對象之間的關系。 (2)到現場勘察礦業權的情況,了解地形地貌、礦業活動情況,抽樣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礦、選礦設施等。 (3)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情況和市場價格。 (4)擬定評估思路或技術路線,確定評估方法。收集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5)歸納、整理資料。
(二)評定估算 評估人員應就評估報告初稿與委託人交換意見,並做必要的調整修改或補充。定稿後,向委託人提交正式的評估報告書。 委託方提供的必要資料有: 出讓評估:勘查區范圍的面積和地理坐標或劃定礦區范圍意見書; 轉讓評估: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能說明勘查出資性質的證明文件; 各階段地質報告及圖件; 證明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范圍內資源/儲量情況的有關文件; 礦山企業登記、統計及上報的儲量變動報表。 評估機構收集的主要資料有: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有關審批文件; 選礦工藝流程和產品方案; 礦山采礦回收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精礦產率等實際指標統計報表; 伴生、共生礦回收情況統計報表等。
三、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根據國務院關於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或備案。因此,評估結果確認和備案階段僅對應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破業權;是必經程序,並且是由權利人為委託人的評估。另外,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礦業權管理機關在出讓礦產地的礦業權時,無論原出資性質如何,都需要評估和對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
(一)采礦權確認 國務院關於采礦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已明確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為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的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即國土資源部是評估結果確認機關。 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分國土資源部直接確認和委託確認兩種形式。 國土資源部確認:國土資源部部頒發采礦權證的、采礦權股票上市的和生產規模為大、中型以招標形式出讓的。 委託確認:部確認之外其他采礦權評估確認工作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管理機關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管理機關確認後填寫責任書連同評估報告一並提交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對采礦權評估確認書進行編號、蓋章,並下發確認書。
(二)探礦權備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1.國土資源部備案 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工作按核收-備案-存檔程序進行。
1)核收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礦業權評估指南》關於礦業權評估報告格式的要求進行核查。具體核查內容包括: (1)核查評估報告是否在備案范圍之內。 在備案范圍內的探礦權出讓評估報告須是: 由探礦權出讓機關委託評估( 有效證明文件是出讓機關的評估委託書或雙方的評估委託合同書); 評估對象是公告過的國家出資勘查並形成的礦產地(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公告)。 勘查資金性質為國家財政(地勘費、資源補償費、專項基金)出資。(有效證明文件是勘查項目任務書。對於1998年國務院240號令發布後新登記的探礦權,無論出讓時是否收取了探礦權價款,均要看這次登記後勘查資金的性質決定是否在備案范圍內,而不追溯登記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資性質。對於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獲得並延續至今的探礦權,則看整個勘查史中勘查資金的性質。) (2)核查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格 (3)核查評估報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齊全、規范。評估對象是否為有效探礦權。 在上述核查中沒發現問題,進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告知備案申請人,並將評估報告退回備案申請人。備案申請人將問題解決後重新申請備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進入下一程序。
2)備案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將核查通過的評估報告隨同《探礦權評估結果備案審批表》呈送處長,處長復核後做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准予備案的,向備案申請人出具《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核收證明》。不準予備案的,以書面形式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並退回評估報告和有關文件。
3)存檔 對准予備案的評估報告進行登記和存檔備查。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部門部備案之外其他探礦權評估。
Ⅳ 煤礦轉讓購買方需繳納哪些稅如何計算稅率各為多少
一般情況下,是兩種稅收。
印花稅:簽訂合同時繳納,稅率為合同價值的萬分之五。
契稅:涉及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時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由各省確定。
Ⅵ 理清礦產資源稅費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管理
在礦產資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種礦產資源稅、費、基金和價款,礦產資源的稅費、價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確區分這些稅費和價款呢?筆者下面對此進行具體梳理。
一、礦產資源管理中的稅費和價款的主要種類
(1)資源稅。資源稅目的是調節礦業企業由於開采不同品位的資源產生的級差收入,促進企業之間公平競爭。資源稅最初是一種累進制的超額利潤稅, 1986年,石油資源稅開始實行按產量定額徵收。1993年發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9號)規定,按產量定額計征資源稅。
(2)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作為資源性資產,使用和開發這種資源,必須向其所有權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礦業權人因使用(開采)礦產資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費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1986年《礦產資源法》設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實施徵收。1994年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規定,各地按照銷售額一定比例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及時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年終再由中央與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體分配比例為:中央與省、直轄市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分成比例為4:6。
(3)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包括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采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實行定額收費,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4)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采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5)試點地區建立的基金和保證金。2004年4月國務院以山西省作為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批准山西省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建立煤礦轉產發展基金,旨在促進煤炭資源可持續利用。
(6)礦區使用費。《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號)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財政部令第3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均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對合作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仍按原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另外,1994年,原地質礦產部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關於確認在中國海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不重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復函》(地質礦產部地函156號)中明確,在中國海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按照《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兩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的采礦權人,不再重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明確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形式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形式包括以下三種:
1.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九條規定:「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1999年6月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又對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訂以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現形式,是國家通過向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收取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
2.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1999年6月聯合下發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也對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收取對象有嚴格的界限,即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人。
3.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
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97號)中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應當包含「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納時間、方式」。雖然這里用的是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詞,與上述的第二種有償方式一樣,但具體含義應該是不同的,所以筆者用「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加以區別。
三、正確區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
從上述概念中,筆者認為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1)價款適用的范圍不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是有嚴格範圍的,即國家出讓「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或采礦權」時,才能在收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費的同時,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只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的,就應當收取探礦權價款或采礦權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包括「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但並不限於該范圍。
(2)價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也就是說是經過確認的評估價。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成交價,在招標方式中,是中標人的投標價;在拍賣方式中,是競買人的最高應價;在掛牌方式中,是競買人的最高報價。需要指出的,成交價必須不低於確定的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
(3)價款的實質內涵不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准,評估價格實質上是國家勘查投入的成本,並且評估價格一經確定就確定了價款的具體數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探礦權采礦權的市場價格,是在設定的底價基礎上交易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價格,是礦產資源市場配置的重要體現。
大力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充分發揮市場對礦產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是礦產資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實踐中,也有的地方對以申請方式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盡管不符合「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的條件,仍以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為由,收取申請人探礦權或采礦權價款,這是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正如筆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條件是十分明確的,即「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對於不符合該條件,又是通過申請方式獲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Ⅶ (三)礦產品價格將震盪上行
基本判斷:廉價資源時代已經過去,經濟發展成本不斷增加。主要礦產品價格受新興國家經濟向好、需求旺盛、資金流動性過剩等綜合因素影響,振盪上行。
2011年,全球主要經濟體(美國、歐洲、中國、日本等)經過金融危機的沖撞振盪將在各自的經濟軌跡和經濟政策上艱難行走。不斷升級的債務危機越來越對歐洲核心層國家(法國和德國)帶來實質性沖擊。美聯儲依靠1億多儲蓄者的零利率資金,無償地給金融機構輸血,無償地為美國經濟做出貢獻,難以持久。中國面臨著經濟結構轉型難、產業升級慢、通脹、流動性過剩、房產調控失效、收入分配不均等一系列矛盾,2011年經濟走勢必然「前低後高」。全球經濟的復雜性大大增加了長期投資的風險,短期投資和投機將逐漸成為主流,同時主要資源國貿易保護主義抬頭,預計主要礦產品價格仍將繼續波動上升。
根據近年來礦產品價格指數月同比和月環比走勢分析,2011年礦產品價格將進一步上漲。對2011年的礦產品價格指數月環比進行預測,月環比值多在零以上(圖58),表明礦產品價格將上揚。
圖 58 2011年礦產品價格預測
2011年一季度和上半年,受全球各地極端天氣影響,礦產品價格尤其是鐵礦石和煤等大宗礦產品價格將會出現臨時性大幅上調。
專欄 15 全球天災將進一步推高礦產品價格
「拉尼娜」現象正在全球各地肆虐,受此影響近期全球多處暴發極端暴雨和洪災,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遭受水災,煤和原料出口航運受重創;巴西里約熱內盧地區塞拉納持續雨災,可能繼續推高當地大宗商品的原料價格。國際煤價、鐵礦石價格,特別是焦煤價格連續攀升。2011年1月初,幾大焦煤上市公司紛紛上調焦煤價格,國內的焦炭價格也領漲於其他煤炭品種。
2010年12月底,全球最大的煤炭出口國澳大利亞受洪水肆虐,50年一遇的降雨阻礙了澳大利亞昆士蘭州包括必和必拓和力拓等煤炭生產商的煤炭生產和運輸。在全球煉焦煤貿易中,澳大利亞約佔三分之二,由於遭遇水災,在佔澳大利亞全國產量約四分之一的昆士蘭州,75%的煤礦無法運營。
中國作為澳大利亞煤的主要出口對象國,澳大利亞至中國的太平洋干散貨航線向來是船東重點業務之一,礦場癱瘓令一批待裝貨的貨船停泊在港外錨地。暴雨沖斷了礦區道路與鐵軌等設施,對采礦造成嚴重沖擊。這次洪災已使最少6家煤礦生產商需要引用不可抗力條款向多國鋼鐵製造商表示,因天災等不可預知的原因,無法如期履行煤供應合同,包括全球最大礦商必和必拓、第三大礦商力拓,以及澳大利亞第四大礦商英美資源集團等。據估計,目前已引用或將要引用不可抗力條款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礦場,合計年產能超過1億噸,相當於全球市場供應量的40%。中國進口煤短時間內銳減,南方電廠為維持節前庫存需求,暫時加大了對北方國產煤的采購,北煤南運的船隻數量有一定程度增加。
據稱,惡劣天氣還會蔓延至盛產鐵礦石的皮巴拉地區,必將影響到鐵礦石的生產和供應,拉高其價格。
煤:穩定上揚。受澳大利亞水災影響,2011年上半年煤價將有所上揚,但由於2010年四季度許多企業庫存比較充足,煤價上漲程度不會太高。隨著澳大利亞煤礦產能的逐步恢復,全球的煤需求基本能夠滿足,煤價將會回落,但會高於年初,預計全年漲幅在15%左右。因為全世界大宗商品的發展成本在漲,需求也比較樂觀,流通性寬裕仍會持續下去。國內煤和電力之間的關系一直未理順,煤是政策嚴格監控和調整的重點,煤價受政策調控影響很大。另外由於通貨膨脹水平高企,里昂證券把中國2011~2012年合同煤價預測上調了2.0%~4.0%,現貨煤價預測上調了4.0%~12%。
原油:繼續走高。預計2011年原油價格在100美元/桶附近波動。2010年12月22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石油「漲價令」,油價再創歷史高位,調價超出市場人士預期。原油價格的上漲主要源於兩方面力量的推動,一是經濟復甦,二是國際資本投機。從國際看,石油市場投機氣氛仍然濃厚,美聯儲啟動第二輪的量化寬松貨幣政策,美國失業率連續幾個月維持在9%以上,經濟復甦問題仍然不小,盤跌的美元指數仍難以被看好,國際資本尋找避風港,石油等原材料是其重要標的。
隨著經濟繼續復甦,全球對石油的需求將繼續增加。2010年11月份美國先行經濟指數實現連續第五個月增長;9月,美國石油消費創下自2004年11月以來的最大單月增幅,日消費量增加91.3萬桶,在不斷的經濟刺激下,美國經濟2011年好於2010年。對中國等新興經濟體來講,強勁的經濟增長態勢已經確立,在2011年保持延續更不是問題,這將直接導致原油需求增加。
銅:持續上揚。盡管2011年全球經濟不穩定因素較多,但銅市場仍將供不應求,預計銅價會進一步上揚。上世紀80年代頂級的銅礦,如智利的埃斯康迪達(Escondida),都已過了鼎盛期,銅礦石品位日趨下降,產量不增甚至減少。2010年,全球四大上市銅企——弗里波特麥克莫蘭(FreeportMcMoran)、必和必拓(BHPBilliton)、斯特拉塔(Xstrata)和力拓(RioTinto)——的總產量比上年下滑。全球最大的銅生產商、智利國家銅業公司(Codelco)表示,該公司預計2010年產量將與上年大致持平。而且大多數人認為,未來幾年內投產的新銅礦無法滿足即使是溫和的需求增長。另一方面,由於20年來銅價一直保持在較低水平,在新礦勘探及開采上的投資寥寥無幾。由於銅礦從初始投資到投產可能需要15年時間,目前礦業企業無法應付未來4~5年的需求增長。
鋁:平穩上漲。2011年鋁市供需將持穩,預計鋁市場走勢將與2010年類似。二季度受傳統消費旺季、鋁廠減產及流動性的刺激,鋁價將達到年內峰值,有可能突破2500美元/噸。而進入下半年,由於全球鋁產能恢復,產能過剩問題將再次抑制價格上漲。一是電解鋁成本上移。2010年下半年,國家加強了對落後產能的淘汰力度,6月1日起發改委提高了電解鋁行業的差別電價標准,這對電解鋁企業的生產成本帶來巨大壓力。目前國內電解鋁的生產成本達到16000~16500元/噸水平,電解鋁企業全年普遍掙扎在成本線的虧損邊緣。二是全球鋁需求增長將維持穩定。美國原鋁消費緩慢復甦,汽車、卡車和拖車市場復甦帶動了交通運輸業的鋁消費,歐洲市場受德國的鋁消費帶動,消費增長持續堅挺。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將2011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目標提高至1000萬套,同比增加72.4%,這將抵消商品房市場萎縮對原鋁需求的份額。另外,隨銅價屢創新高促使下游企業以鋁代替銅。
鐵礦石:高位調整。隨著2010年鐵礦石進口量多年來首次下降,2011年很有可能是全球鐵礦石供應市場的「拐點」。中國對國外鐵礦石的需求趨於平穩和鋼材與鐵礦石價格倒掛,將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鐵礦石價格的進一步上揚。同時,世界主要鐵礦石企業產能不斷釋放,鐵礦石供應將逐漸增加。我國進口鐵礦石來源向多元化發展。武鋼等國內大型鋼企已經與委內瑞拉、巴西等國的小型鐵礦石供應商形成了「中國價格」,從伊朗進口礦石大幅增加。另一方面,中國需求依然旺盛,因此鐵礦石價格短期內不可能出現較大幅度的回落。
專欄 16 鋼材與鐵礦石價格倒掛
與鐵礦石價格形成強烈反差,2010年鋼材價格就像坐了一趟過山車,一季度在持續近3個月的上漲行情以後,鋼價受需求大幅下降的影響於4月中旬開始下跌,持續下調9周,各類鋼材價格基本調整幅度都在20% 以上,個別品種已經出現低於生產成本的售價,鋼材價格已經下跌到上年年底的價位。部分鋼廠已經到了虧損的邊緣,其強勢的定價權開始松動,不得不跟著市場下調出廠價格。鋼材出廠價格的持續下調反而對下游需求的釋放有所抑制,間接削弱了消費信心。鋼廠隨之拉開新一輪檢修熱潮, 5月份河北等地已有部分中小鋼廠相繼停產,6月華北地區已有19家鋼廠有計劃在近期執行檢修計劃,而寶鋼、武鋼等大型鋼廠也有部分設備在下半年進行檢修。
鐵礦石市場與鋼材市場的強烈對比折射出了鐵礦石市場是不正常的,三大鐵礦石生產商利用中國對鐵礦石需求的短期高需求控制鐵礦石價格大幅上漲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國際鐵礦石市場的健康運行。隨著海運費用的不斷增長,進口鐵礦石對國內鋼鐵生產商的壓力越來越大,再加上國內對鋼鐵需求的下降,必然會引起進口鐵礦石的減少。
黃金:穩定上漲。2011年伊始,美國經濟利好數據紛紛出爐,沖淡了投資者的恐慌情緒。金價在2011年首個交易日小幅上漲後,又連續4個交易日暴跌3.8%。但2011年隨著美國經濟進一步回暖,通脹預期將升溫,因此通脹壓力將接過避險需求的接力棒,成為助推金價再創新高的主要動力。美聯儲的超低利率政策短期內仍難以改變。隨著流動性泛濫愈演愈烈,美元、歐元等紙幣持續貶值,黃金作為「硬通貨」則將繼續被看好。歐洲債務危機卻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繼愛爾蘭之後,葡萄牙、西班牙等國的主權信用問題再次成為市場關注焦點。2011年地緣政治局勢的不穩定性也將成為黃金上漲的潛在動力。伊朗核問題與朝鮮半島局勢前景充滿變數,矛盾一旦激化將刺激大量避險資金湧入金市。除此之外,2010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等六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了黃金市場未來的發展方向。六部委意見將未來黃金市場發展與中國金融市場競爭力提升的全局聯系在一起,明確提出「未來黃金市場的發展,要服務於我國黃金產業發展大局,立足於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著力發揮黃金市場在完善金融市場中的重要作用」。六部委聯合發文一出,在國內外市場產生了巨大影響,中國因素無疑將在未來金價長期趨勢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水泥:穩中有降。水泥價格受節能減排宏觀政策的影響比較大,如果2011年繼續執行嚴格的節能減排政策,水泥價格將會進一步上揚;若節能減排政策有所緩和,一季度是淡季,水泥價格將會回落。二季度開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大量上馬引起需求上升,因此預期4~6月仍有提價的空間。
鉀:波動前行。國際鉀肥供應商與東南亞、歐洲等國簽訂的鉀肥新的合同價格在430~450美元/噸,大部分訂單是在一季度發運;但由於中國市場後期鉀肥價格走勢不明,國際鉀肥供應商與中國的大合同談判還未完成。2011年鉀肥市場的有利因素:一是國內農業方面庫存低,因此年後對鉀肥的采購量也會增加,預計年後鉀肥市場價格會有所上漲;二是鉀肥大合同的價格在400美元/噸左右,這將是對市場價格上漲的一個支撐。不利因素:一是氣候條件,部分地區如山東、河南、安徽等地的持續乾旱,必然會減少下游農業的用肥數量;二是邊貿地區恢復供貨後,也會對國內鉀肥市場價格形成新的競爭; 三是2011年羅布泊硫酸鉀廠200萬噸的產能陸續釋放,必將對價格造成沖擊;四是預計2011年國內鉀肥供應比較充足,基本可以滿足國內正常的鉀肥需求。
Ⅷ 礦業權市場
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礦業權管理不斷規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國除香港、澳門、台灣外31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全部建成,省市兩級礦業權有形市場體系初步形成。礦業權網上出讓試點有序推開,礦業權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全面推行,礦業權市場網全面開通,初步達到了規范管理、維護權益、服務社會、接受監督的目的。
(1)新立礦業權數逐年下降
全國礦業權市場進一步規范,礦業開發集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新立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同比大幅下降。通過礦產資源開發整合、部分優勢礦產開采總量控制、暫停受理新立煤礦探礦權和提高進入礦業門檻等政策,礦業權市場逐漸規范。
新立勘查許可證同比明顯減少。截至2011年底,全國勘查許可證總數3.58萬個,同比增長12.9%,其中,2011年新立勘查許可證1309個,同比減少36.6%。與2007年相比,全國勘查許可證總數增長了21.8%,新立勘查許可證減少了84.4%(圖17)。
圖19 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
Ⅸ 礦山轉讓需交哪些稅
1、企業所得稅
轉讓收入要並入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2、營業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轉讓方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礦井等財產的,應按轉讓全額徵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礦井等財產的,不應徵收營業稅。此外,轉讓雙方當事人均需繳納印花稅,稅率為采礦權轉讓合同上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9)煤礦礦權交易價格擴展閱讀: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規范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出讓、轉讓礦業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於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權人。
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第四條礦業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權,採取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