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貸式詐騙中的介紹人收取了借款人的錢款,介紹人有什麼責任
如果介紹人明知是詐騙的話,介紹人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貳』 幫助別人做假貸款的介紹人犯罪
涉嫌貸款詐騙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分頁標題#e#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叄』 借貸式詐騙的介紹人,他收了債務人的詐騙款,構成犯罪嗎
債務人被認定為詐騙後,那麼民間借貸的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的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第八條。
『肆』 貸款詐騙中介紹人屬於從犯么
如果他有作假,那麼是主犯,如果不知情,那是從犯,看到時中介費會不會變成賄賂。
『伍』 貸款詐騙中用他人之物抵押的案例
男子抵押舅母房產騙取他人借款
男子徐某夥同其母,使用偽造信息,以其舅媽的房產作抵押,騙取他人借款18萬元。被告人徐某與陳某某系母子關系。2012年1月,徐某預謀利用其舅媽韓某某的房產騙取王某某錢款,並事先偽造了照片為陳某某(徐某之母)、身份信息為韓某某的身份證和戶口簿。2012年1月22日,徐某與陳某某至本市紅橋區某花店內,用韓某某的房屋產權證及虛假的身份證件作抵押,由陳某某冒充韓某某在借款協議上簽字,騙取王某某借款人民幣18萬元。2013年8月23日,被害人王某某到公安機關報案。同日,被告人徐某、陳某某歸案,其詐騙所得贓款均已被徐某揮霍。經鑒定,徐某在借款時交給王某某的姓名為韓某某的《居民身份證》和戶主為韓某某的《居民戶口簿》簿冊及首頁套印的「天津市公安局戶口專用章」均系偽造。
構成詐騙罪獲刑
案發後,被告人徐某、陳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賠償王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8萬元,且履行完畢。同時,王某某將徐某用作抵押的房屋退還房主韓某某,王某某、韓某某均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徐某預謀、為犯罪製造條件,實行詐騙,處置贓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陳某某配合實施詐騙,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鑒於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且積極退賠得到被害人諒解,遂依法判處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金3萬元;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罰金2萬元。
『陸』 貸款詐騙中介紹人屬於從犯么
由於中介唆使的可以列為同夥
『柒』 客戶騙貸,介紹人收取了費用,有責任嗎
如果客戶犯罪成立,你明知騙貸而幫助,構成貸款詐騙罪共犯。
『捌』 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玖』 貸款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拾』 貸款是怎樣詐騙的案例分析
就是手續費很高,而且是事先不告訴你,等你還款時才發現要多交很多錢,或者是你還完款了但是抵押物取不出來,故意刁難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