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辦理的儲值卡法律規定的可以退款嗎
可以退款。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第二十條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後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後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並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並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1)儲值卡資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第十四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並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並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
(三)收費項目和標准;
(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❷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的預付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及風險狀況等進行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組織制定預付卡行業自律規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要求,對支付機構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和行業自律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扣劃預付卡內資金,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持卡人授權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支付機構辦理預付卡發行業務活動獲得和產生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至該預付卡實收人民幣資金全部結算後5年以上;辦理預付卡受理、使用、充值和贖回等業務活動獲得和產生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至該業務活動終止後 5 年以上。
第四十四條 支付機構不得以股權合作 、 業務合作及其他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轉讓或變相出租、出借、轉讓預付卡業務資質。
第四十五條 支付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 。
支付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特約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支付機構取消其特約商戶資格,其他支付機構不得再將其發展為特約商戶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 公安機關處理 。
(一)為持卡人進行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提供協助的;
(二) 使用虛假材料申請受理終端後進行欺詐活動,或轉賣 、 提供機具給他人使用的 ;
(三)違規存儲、泄露、轉賣預付卡信息或交易信息的;
(四)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為持卡人提供預付卡套現的;
(五)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編造虛假交易或重復刷卡盜取資金的;
(六)具有其他危害持卡人權益、市場秩序或社會穩定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設立預付卡交易場所;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倒賣預付卡,不得偽造、變造預付卡,不得使用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預付卡。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
❸ 銀行存款的管理辦法
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為了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又於1999年1月5日發布了應於下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9]17號),規定該辦法於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6]27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該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⑴該辦法規定,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發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⑵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利息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發卡銀行對准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⑶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二是其外匯賬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個人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個人外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賬戶(含外銷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的轉賬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銷時應按照中國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范圍和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⑷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 000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 000元人民幣。
⑸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發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余額的15%。准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❹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商務部令
2012年第9號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
2012年9月21日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❺ 誰有超市或商場內部之間面值卡的領取制度啊急需謝謝!
1.儲值卡控制進程圖在集團管理層:
⑴公司總經辦從倉庫領取空白卡建立台賬,資金總管根據已批准報告從公司總經辦領取空白卡並在總經辦台賬上簽字;
⑵資金總管根據總裁已批準的報告,在空白卡上輸入金額並登記台賬,集團副總根據總裁已批準的報告,核對卡內金額與登記台賬是否一致,經確認無誤後在資金總管設置的台賬上簽字認可。
(輸入數據的卡已激活)
以上是在集團管理層儲值卡控制情況。目前了解,空白卡與領用卡數量上沒有核對控制環節,廢卡無報廢審批程序。
2.儲值卡控制進程圖在各門店:
⑴各店出納從資金總管處領取定額備用儲值卡並在資金總管設置的台賬上簽字。各店營銷主管又從各店出納處領取定額儲值卡並在出納處設置的領用台賬上簽字。
⑵對特製大額儲值卡的銷售流程:各店營銷主管將客人帶到各店出納處交款購卡,營銷主管將客人填寫的資料、購卡審批報告及收款收據上交集團走流程,經總裁批准後,經過以上管理層的運行環節,各店出納將已寫入金額數據的儲值卡領入。前廳經理保管已寫入金額的儲值卡並在出納台賬上簽收,營銷主管在已寫入金額的儲值卡上填入客人身份資料,經客人確認身份資料及金額,前廳經理將卡發給客人。
⑶對客人續充值的業務流程:客人要求續充值的,按規定填寫《儲值卡續充值單》,店長或經理掌握輸入密碼,吧台主管負責收取充值款,並核對應充值金額和收取的充值現金是否一致,無誤後將客人的儲值卡充值金額,收取的充值現金及時上交出納。
⑷對一般購卡客人,在客人填寫資料以後,營銷主管將客人領到出納處交現金,出納收款,開出收款收據,前廳經理憑收款收據發儲值卡,(或出納不在時吧台臨時代收,前廳經理發儲值卡,然後到出納處交現金補足備用儲值卡)。營銷主管在已激活的儲值卡上填入客人身份資料,並經客人確認身份資料及金額。發卡送走客人後,前廳經理到出納處補足備用儲值卡。
各門店在儲值卡流程運行程序不盡相同。
總店在儲值卡流程運行過程中執行較為規范,款和卡在各個環節都能做到分別管理,儲值卡流程式控制制有效。
相比之下H店管理比較弱,儲值卡流程運行程序執行不規范,營銷主管(前廳助理)一人既保管儲值卡又有電腦資料的輸入和修改、充值許可權,即營銷崗位缺乏必要的監控。這存在極大的管理漏洞和風險,儲值卡流程管理有失控的可能。
3.儲值卡控制進程圖在各相關職能部門
⑴網路管理中心;各店營銷主管將客人已簽字的基本資料上簽字後,傳送給單店網管員,網管員員將客人資料導出傳送給其他店網管並也在客人資料上簽字,在兩個工作日內單店網管將客人基本資料送回到營銷主管處。
⑵營銷部;營銷主管將客人基本資料在一周內上交到營銷部,營銷部登記客戶資料電子台賬以核對、備查和組織營銷活動。營銷部定期與財務核對儲值卡銷售數據,與各店營銷主管核對客戶資料、銷售金額及計算營銷獎金。
⑶檔案室;營銷部將客人填列的原始基本資料送存檔案室保管。
⑷網路管理中心:網路管理中心在流程管理中沒有監控作用,只是傳送資料。每月網管中員定期傳送有關儲值卡銷售、消費數據給財務部門。
⑸財務部門:1.月末提供給營銷部儲值卡銷售報表,以便營銷部核對儲值卡銷售金額及計獎。
2.財務經理每月將會計提供的儲值卡消費金額與網管導出的儲值卡消費原始數據進行核對,將會計的儲值卡銷售金額與資金總管儲值卡銷售台賬相核對,編制儲值卡銷售報表。同時不定期抽查各店儲值卡折扣率、折扣額有關情況。
3.對於出現儲值卡重刷的情況,財務經理根據會計提供的報表資料與電腦原始資料核對,證實情況屬實後,走流程,通知客人儲值卡 充值。
儲值卡從銷售到消費在職能部門的流轉,財務上是唯一的控制點,網管與財務來自不同的數據源,達到了相互交叉稽核的目的。儲值卡流程在部門之間的控制有效。
❻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條 發卡機構應當為其發行的預付卡提供受理服務,其自行拓展、簽約和管理的特約商戶數不低於受理該預付卡全部特約商戶數的 70% 。
第二十一條 受理機構只能受理發卡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行的預付卡,受理范圍不得超過發卡機構獲准辦理 「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 」 的業務覆蓋范圍。
受理機構應 當 獲得發卡機構的委託,並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與發卡機構、特約商戶簽訂三方合作協議。 受理機構不得將 發卡機構委託其開展的 預付卡受理業務外包。
預付卡只能在本發卡機構參與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使用,卡面上不得使用發卡機構委託的受理機構的品牌標識。發卡機構對特約商戶應承擔的資金結算與風險管理責任不因受理機構參與預付卡受理而轉移。
第二十二條 預付卡可與銀行卡共用受理終端,但應當使用與銀行卡不同的應用程序和受理網路,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與銀行卡交易分別處理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 不得發展非法設立、非法經營或無實體經營場所的特約商戶。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 拓展特約商戶時應 當 嚴格審核特約 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留存相關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並對商戶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拍照留存 。
第二十四條 發卡機構應當通過其客戶備付金存管銀行直接向特約商戶劃轉結算資金,受理機構不得參與資金結算。
特約商戶只能指定其一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收款。發卡機構應當核驗特約商戶指定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其開戶銀行出具的開戶證明,留存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發卡機構應當與特約商戶簽訂預付卡受理協議。受理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特約商戶基本信息;
(二)收費項目和標准;
(三)持卡人用卡權益的保障要求;
(四)卡片信息、交易數據、受理終端、交易憑證的管理要求;
(五)特約商戶收款賬戶名稱、開戶行、賬號及資金結算周期;
(六) 賬務核對、差錯處理和業務糾紛的處置要求;
(七) 相關業務風險承擔和違約責任的承擔機制 ;
(八)協議終止條件、終止後的債權債務清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應 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並自主運行獨立、安全的預付卡受理系統,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 確保預付卡業務處理的及時性 、 准確性和安全性 。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及業務風險防控系統。 受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與受理業務無關的預付卡信息。
第二十七條 特約商戶向持卡人辦理退貨,只能通過發卡機構將資金退回至原預付卡 。無法退回的,發卡機構應當將資金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同一發卡機構的同類預付卡。
預付卡接受退貨後的卡內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第二十八條 發卡機構 、 受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特約商戶的巡檢和監控,要求特約商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明受理的預付卡名稱和種類,按照預付卡受理協議的要求受理預付卡,履行相關義務。
特約商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與商戶結算、對賬無關的預付卡信息。
特約商戶出現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其他嚴重違規違約操作的,發卡機構、受理機構應當立即終止其預付卡受理服務。
特約商戶不得協助持卡人進行任何形式的預付卡套現。
❼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使用、充值和贖回
第二十九條 預付卡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提取現金;不得用於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路支付賬戶轉移。
第三十條 預付卡不得用於網路支付渠道,下列情形除外:
(一)繳納公共事業費;
(二)在本發卡機構合法拓展的實體特約商戶的網路商店中使用;
(三)同時獲准辦理 「 互聯網支付 」 業務的發卡機構,其發行的預付卡可向在本發卡機構開立的實名網路支付賬戶充值,但同一客戶的所有網路支付賬戶的年累計充值金額合計不超過5000 元。
以上情形下的預付卡交易,均應當由發卡機構自主受理,不得由受理機構受理。
第三十一條 發卡機構辦理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金額 1 萬元以上不記名預付卡充值業務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預付卡只能通過現金、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 。同時獲准辦理 「 互聯網支付 」 業務的發卡機構,還可通過持卡人在本發卡機構開立的實名網路支付賬戶進行充值。
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辦理一次性金額 5000 元以上預付卡充值業務的,不得使用現金。單張預付卡充值後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第三十三條 預付卡現金充值應當通過發卡機構網點進行 ,但單張預付卡同日累計現金充值在 200 元以下的,可通過自助充值終端、銷售合作機構代理等方式充值,收取的現金應當直接存入發卡機構備付金銀行賬戶。
第三十四條 發卡機構應當向記名預付卡持卡人提供緊急掛失服務 , 並提供至少一種 24 小時免費緊急掛失渠道 。 正式掛失和補卡應當在約定時間內通過網點,以書面形式辦理。以書面形式掛失的,發卡機構應當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按協議約定辦理掛失手續。
發卡機構應當免費向持卡人提供特約商戶名錄、卡內資金余額及一年以內的交易明細查詢服務,並提供至少一種24小時免費 查詢渠道。
第三十五條 記名預付卡可在購卡 3 個月後辦理贖回,贖回時,持卡人應當出示預付卡及持卡人和購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由他人代理贖回的,應當同時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購買的記名預付卡,只能由單位辦理贖回。 發卡機構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識別、核對贖回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確保與購卡時登記的持卡人和購卡人身份信息一致,並保存贖回記錄。
第三十六條 發行可在公共交通領域使用的預付卡發卡機構,其在公共交通領域實現的當年累計預付卡交易總額不得低於同期發卡總金額的 70% ;其發行的 不記名預付卡,單張卡片余額在 100 元以下的,可按約定贖回。
第三十七條 發卡機構按照規定終止預付卡業務的,應當向持卡人免費贖回所發行的全部記名、不記名預付卡。
贖回不記名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核實和登記持卡人的身份信息,採用密碼驗證方式的預付卡還應當核驗密碼,並保存贖回記錄。
第三十八條 發卡 機構辦理贖回業務的網點數應當不低於辦理發行銷售業務網點數的 70% 。預付卡贖回業務營業時間應當不短於發行銷售業務的營業時間。
第三十九條 預付卡贖回應 當 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由發卡機構將贖回資金退至原購卡銀行賬戶。用現金購買或原購卡銀行賬戶已撤銷的,贖回資金應 當 退至持卡人提供的與購卡人同名的單位或個人銀行賬戶。
單張預付卡贖回金額在 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現金。
❽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發 行
第六條 預付卡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
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
不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不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
第七條 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應當以人民幣計價,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 5000 元 , 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 1000 元。
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況調整預付卡資金限額。
第八條 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 , 可贖回 , 不得設置有效期 。
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於 3 年。預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發卡機構發行銷售預付卡時,應向持卡人告知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發卡機構應當提供延期、激活、換卡等服務,保障持卡人繼續使用。
第九條 預付卡卡面應當記載預付卡名稱、發卡機構名稱、是否記名、卡號、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項、客戶服務電話等要素。
第十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 1 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條 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 單位經辦人姓名 、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 、聯系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信息。
對於記名預付卡 , 發卡機構還應當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 、 預付卡卡號 、 金額等信息 。
第十二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 5000 元以上 , 個人一次性 購買預付卡 5 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第十三條 採用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預付卡的,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購卡人名稱應當一致。
發卡機構應當核對賬戶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收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轉賬金額等信息。
第十四條 發卡機構應當向購卡人公示、提供預付卡章程或簽訂協議。
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預付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 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
(三) 預付卡購買、使用、贖回、掛失的條件和方法;
(四) 為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便利或優惠內容;
(五)預付卡發行、延期、激活、換發、贖回、掛失等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六)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七)交易、賬務糾紛處理程序。
發卡機構變更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文本的 , 應當提前 30 日在其網點、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告。新章程或協議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降低優惠條件等內容的,發卡機構在新章程或協議文本生效之日起 180 日內,對原有客戶應當按照原章程或協議執行。
第十五條 發卡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購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未經購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於與購卡人和持卡人的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發卡機構應當按照實收人民幣資金等值發行預付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發卡機構應當通過實體網點發行銷售預付卡。除單張資金限額 200 元以下的預付卡外,不得採取代理銷售方式。
發卡機構委託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建立代銷風險
控制機制。銷售資金應當直接存入發卡機構備付金銀行賬戶。發卡機構應當要求銷售合作機構在購卡人達到本辦法實名購卡要求時,參照相關規定銷售預付卡。
發卡機構作為預付卡發行主體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不因代理銷售而轉移。
第十八條 發卡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 並自主運行獨立、安全 的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確保預付卡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安全性。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包含但不限於發卡系統、賬務主機系統、卡片管理系統及客戶信息管理系統。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不得外包或變相外包。
第十九條 發卡機構不得發行或代理銷售採用或變相採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分配的發卡機構標識代碼的預付卡,卡面上不得使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品牌標識;不得與其他支付機構合作發行預付卡;不同的發卡機構不得採用具有統一識別性的品牌標識。
❾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備 案
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發卡企業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發卡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可以從備案機關處領取或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 (格式見附件2)。
第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規模發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第十條 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六)與售卡企業簽訂的協議文本及售卡企業清單;
(七)集團發卡企業提交集團股權關系說明;品牌發卡企業提交企業標志、注冊商標所有權或排他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對已備案的發卡企業予以編號,並在商務部和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第十二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發卡企業類型改變或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時,發卡企業應在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可發行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掛失。
發卡企業應在實體卡卡面上記載發卡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卡號、使用規則、注意事項等。集團發卡企業還應標明集團名稱,品牌發卡企業應標明統一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虛擬卡也應記載上述信息。已備案的發卡企業可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並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並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
(三)收費項目和標准;
(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第十六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採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 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後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九條 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後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後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並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 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並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