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叫財政專戶管理資金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門賬戶,用於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結余被稱為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是指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結余,包括教育收費、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用等資金的結余。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是凈資產性質的賬戶,用於核算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的年終執行結果。
貸方登記「財政專戶管資金收入」賬戶的轉入數,借方登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賬戶的轉入數。
本賬戶年終貸方余額,反映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相抵後的滾存結余,轉入下一年度,明細賬根據管理需要,按部門核算。
(1)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貳』 什麼是財政專戶
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專門賬戶,用於對政府非稅收入資金收專支進行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屬,辦理資金的收繳和撥付。
財政專戶既包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包括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國債資金專戶、農業綜合開發專戶、糧食風險專戶等等財政性資金專戶。
(2)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擴展閱讀:
按核算管理的資金類型分,我國設立的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即專項支出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
按照規定,設立財政專戶需有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正式文件作為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則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設立的。
過去為了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建立統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但在2010年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以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已經取消,隨著預算外資金一同成為了歷史。
『叄』 請問財政代管資金、專用基金、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三者的異同點求大神指導!!!
財改代管資金,是指為下屬單位管理的資金。
專用基金,是指用於某事業的專項基本金。
財政專戶,是指財政的各項拔付資金專戶。
『肆』 財政專戶管理的文件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1999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發布部門:財政部發布日期:1999年08月04日實施日期:1999年08月04日(中央法規)
『伍』 將財政專戶管理資金調入預算內的會計分錄
將財政專戶管理資金調入預算內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調出資金——財政專戶調出資金(或者「國庫存款」)
貸:調入資金——一般公共預算調入資金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第四十二條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4021調入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為平衡某類預算收支、從其他類型預算資金及其他渠道調入的資金。
二、本科目下應當按照不同資金性質設置「一般公共預算調入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入資金」等明細科目。
三、調入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從其他類型預算資金及其他渠道調入一般公共預算時,按照調入的資金金額,借記「調出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出資金」、「調出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出資金」、「國庫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公共預算調入資金)。
(二)從其他類型預算資金及其他渠道調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時,按照調入的資金金額,借記「調出資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國庫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入資金)。
(三)年終轉賬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分別轉入相應的結轉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等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四、本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調入資金的累計數。
『陸』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有哪些
一般而言,用財政局監制發票收的收入進入專戶管理的,都是非稅的,反之,
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開具的,都是應稅的。
非稅收入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屬於財政資金範疇,相對於稅收收入而言,是指除稅收以外,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准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各級政府公共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稅收入管理是包括非稅收入取得、非稅收入預算、非稅收入使用、非稅收入監督在內的一個完整系統。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對「做大財政收入蛋糕」增強各級政府財力和宏觀調控能力、不斷完善公共財政體制、有效遏制腐敗追求良治和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社會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柒』 解釋應繳財政專戶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區別與聯系
應繳財政專戶款 是收來就直接存入相應的財政專戶的款項。這些款項,有的是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有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要使用的話,要打申請,按財政批準的金額劃入單位的基本賬戶。
預算外資金收入,即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其收支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由單位自主決定。
『捌』 財政專戶的類別
按核算管理的資金類型分,我國設立的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即專專項支出財政專戶、社會保屬險基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按照規定,設立財政專戶需有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正式文件作為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則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設立的。
包括以下內容:
1、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費收入。
3、罰沒收入。
4、無主財物變價收入。
5、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就是各級財政部門為核算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資金賬戶。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及各類金融機構開設的用於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稅收入以及其他需要專戶管理的財政專款賬戶。財政專戶既包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包括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國債資金專戶、農業綜合開發專戶、糧食風險專戶等等財政性資金專戶。
『玖』 什麼叫財政專戶管理資金
專戶就是專門為某一類資金開的戶,現在專戶很少,一般像社保、教育、農業有專戶,目的是怕各級財政資金周轉不靈,不能及時將資金支出下去。還有一種就是為了嚴格管理,專門開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