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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有效價格證明

發布時間:2021-04-27 18:09:33

① 盜竊香煙製品,煙草行政部門出具的價證明能否作盜竊價值的以定依據

煙草行政部門出具的價格證明可以作為
有效價格
證明使用,如果當事人有異議或者價格證明明顯不合理的,可以申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② 盜竊案中沒有物價鑒定結論能判刑嗎

只要是被盜竊物品沒有有效價格證明的,都要進行價格鑒定。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③ 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盜竊數額如何認定

1、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2、按銷贓數額定的只有一項: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④ 盜竊香煙製品,煙草行政部門出具的價格證明能否作盜竊價值的認定依據。

煙草行政部門出具的價格證明可以作為有效價格證明使用,如果當事人有異議或者價格證明明顯不合理的,可以申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⑤ 公安機關做的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報告在檢察院可以要求重新鑒定嗎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零四條對於鑒定結論,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意見,報檢察長批准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檢察長也可以直接決定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二百零五條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應由請求方承擔鑒定費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鑒定結論,可以只告知其結論部分,不告知鑒定過程等其他內容。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檢察院決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⑥ 刑法關於盜竊罪的價值判定

關於刑法中盜竊數額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⑦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保證查辦案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價格認定,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對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涉案財物,向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價格認證機構)提出價格認定,由價格認證機構依法對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測算,並作出認定結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可以證明違紀違法行為的財物和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包括房地產、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傢具、電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科學、合理、保密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和價格認證機構工作人員在價格認定工作中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紀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工作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辦理價格認定事項的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和價格認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案件被調查人以及與價格認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被調查人近親屬的;

(二)辦理的價格認定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辦理的價格認定事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價格認定工作公正進行的。

紀檢監察機關和價格認證機構發現其所屬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迴避。

第二章 提出與受理

第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應當向本級價格認證機構提出協助請求;案件被調查人要求價格認定的,可以向承辦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提出。

涉案財物在外地的,承辦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向涉案財物所在地的紀檢監察機關提請協助,並由涉案財物所在地的紀檢監察機關向其本級價格認證機構提出並辦理相關手續。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查辦案件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未設立價格認證機構的鄉(鎮),其紀委查處案件需要查行價格認定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

第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向價格認證機構提出對涉案財物進行價格認定的,應當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以及價格認定所需的材料。

第八條 在價格認定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財物先行作出技術、質量檢測報告的,價格認證機構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委託有關檢測機構進行技術、質量檢測;必要時,價格認證機構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九條 價格認證機構接到價格認定協助書和相關材料後,應當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內容不完整的,應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補充。

第三章 價格認定

第十條 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協助請求後,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價格認定人員共同進行價格認定。

第十一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涉案財物進行勘驗。如勘驗結果與價格認定協助書所載事項不符,應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由紀檢監察機關重新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一般不留存涉案財物,如確需留存,應當徵得紀檢監察機關同意並辦理交接手續。

價格認證機構對留存的涉案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調換、滅失和私自使用。價格認定工作結束後,應當將涉案財物退回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三條 價格認定機構在勘驗、調查等價格認定過程中,確需紀檢監察機關配合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配合。

第十四條 價格認定的期限,由紀檢監察機關與價格認定機構約定,補充或者重新提取認定材料等,可以由雙方商定延長期限。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價格認定暫時無法進行的,應當中止價格認定;確實無法進行的,應當終止價格認定。

價格認證機構中止或者終止價格認定的,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出具通知書,紀檢監察機關提出中止或者終止價格認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價格認證機構。

價格認定中止事項消除後,應當恢復價格認定工作。終止價格認定的,價格認證機構應當將全部材料退還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增加與原價格認定有關的內容的,可以向原價格認證機構提出補充價格認定。

第十七條 價格認證機構完成價格認定後,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結論書應載明復核裁定的受理機構。

第四章 重新認定和復核裁定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價格認證機構提出重新認定,也可以直接向價格認定結論書中告知的復核裁定受理機構提出復核裁定。

對重新認定仍有異議的,應當向復核裁定受理機構提出復核裁定。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復核裁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再次提出復核裁定。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作出的復核裁定為最終復核裁定。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收到價格認定、重新認定或者復核裁定結論書後,應當告知案件被調查人。

案件被調查人對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結論書之日起3日內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向價格認證機構提出重新認定、復核裁定或者再次復核裁定。

第五章 紀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構成違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價格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出具虛假價格認定結論的;

(二)違反規定造成價格認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三)泄露價格認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國家秘密、工作、

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進行價格認定不收費,該項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⑧ 盜竊物品的價值如何認定

對被盜物品價值的認定有兩種:

  1. 全新物:按原價認定價值。根據相關的票據確定。主要需要看票據的日期。

  2. 舊物:對物品進行折舊計算。

上述價格鑒定都需要通過法定渠道完成。

⑨ 盜竊物品的價值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

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

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9)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有效價格證明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⑩ 法院如何鑒定標的物價格

物價局有一個價格認證中心,專門給涉案財物做價格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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