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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寧縣王林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

發布時間:2021-05-01 23:46:20

Ⅰ 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王林街百姓房子要拆遷,賠錢特別少,百姓不同意拆遷,最好辦法怎麼辦。

最好的辦法就是不簽拆遷協議,依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先拆遷後補償的原則,你不簽署協議,徵收部門會給你下達徵收補償決定,這時還有6個月的起訴期限,這時你選擇訴訟的話,還得等訴訟完結才能拆你房子,一般情況急忙動工的都會給提高補償。

Ⅱ 睢寧縣王林醫院組織機構代碼是多少

這個機構代碼這個不好查呀

Ⅲ 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王林街有百姓說,有人要拆遷給錢還特別少,百姓不想拆最好辦法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拆遷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基於國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徵收范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政府行為。
也就是說,拆遷也是規劃先行的,有相應的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制定之後,拆遷項目才有可能啟動。而且想要拆遷還必須符合上述幾項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隨便拆的。
所以說如果因為補償太少,拒絕搬遷的話,可以查一下它相應的規劃,包括一些建設用途,看是不是基於公共利益看是不是符合規劃,如果他這個拆遷是違法的話,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拒絕搬遷,拒絕簽字的。

Ⅳ 睢寧縣魏集鎮的民間借貸

睢寧縣魏集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與劉超、劉健翔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睢寧縣人民法院 瀏覽:48次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324民初4338號 原告:睢寧縣魏集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睢寧縣魏集鎮府前街勝利賓館一樓。 法定代表人:榮存高,該合作社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夏磊,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超,農民。 被告:劉健翔。 被告:胡正亞。 被告:王萬雲。 被告:劉威。 被告:劉明高。 被告:彭玉娟。 原告睢寧縣魏集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簡稱魏集鎮農資合作社)與被告劉超、劉健翔、胡正亞、王萬雲、劉威、劉明高、彭玉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武震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於2016年8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夏磊、被告胡正亞、王萬雲、劉明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超、劉健翔、劉威、彭玉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申請追加彭玉娟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劉超、劉健翔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資金佔用費27000元,及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胡正亞、王萬雲、劉威、劉明高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由被告方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律師代理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劉超、劉健翔以經營煤炭為由於2015年5月30日向我社借款30萬元,並約定資金佔用費及使用期限。該筆借款由被告胡正亞、王萬雲、劉威、劉明高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出借本金、資金佔用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代理費等。合同簽訂後,原告即向被告劉超、劉健翔發放了貸款30萬元。借款到期後,經我社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故我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胡正亞辨稱:原告所述屬實,但不能由我一個人來償還這個錢。 被告王萬雲辨稱:原告所述情況屬實,關於追償劉超、劉健翔、彭玉娟還款我們一定配合。如果追償不到,我們就按照法院判決辦。錯與對都是我們自己的,我們幾家平均拿錢出來。故請求按照法律規定判決。 被告劉明高辨稱:原告陳述是正確的,使款人劉超是我的侄子,劉健翔是我的侄孫。我給他們擔保,我有責任,我會如實跟原告匯報情況,積極把這借款還了。 被告劉超、劉健翔、劉威、彭玉娟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個人借款申請書、借款擔保合同書、社員借款憑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擔保人保證連帶責任提起告知書、身份證、聘請律師協議書、發票、睢寧縣民政局回函等,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查明如下事實:被告劉超、劉健翔因經營煤炭於2015年5月30日向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資金佔用費為月利率15‰,借款到期時間為2016年5月30日,並約定逾期資金佔用費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該筆借款由胡正亞、王萬雲、劉威、劉明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各保證人共同對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范圍包括本金、資金佔用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代理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合同訂立後,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於2015年5月30日將貸款發放給被告劉超、劉健翔。借款到期後,經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多次催要,被告已支付資金佔用費3萬元,其餘本金及佔用費拒不償還,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劉超、劉健翔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資金佔用費24000元,並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被告胡正亞、王萬雲、劉威、劉明高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彭玉娟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律師代理費用。 另查明,被告劉健翔與被告彭玉娟系合法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貸款發放義務後,被告劉超、劉健翔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償還借款、支付借款期限內資金佔用費及逾期罰息的違約責任。被告劉健翔與被告彭玉娟系夫妻關系,且該筆借款系為家庭共同生產經營、其利益也為家庭共享所負的債務,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胡正亞、王萬雲、劉威、劉明高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依法應對借款人沒有清償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胡正亞、王萬雲、劉威、劉明高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劉超、劉健翔、彭玉娟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方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故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超、劉健翔、胡正亞、王萬雲、劉威、劉明高、彭玉娟償還借款本金及資金佔用費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劉超、劉健翔、劉威、彭玉娟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超、劉健翔、彭玉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睢寧縣魏集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貸款本金30萬元及資金佔用費2.4萬元,並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法為:以本金3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判決實際履行之日止,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被告劉超、劉健翔、彭玉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睢寧縣魏集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律師代理費12910元; 三、被告胡正亞、王萬雲、劉威、劉明高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承擔其應當清償的份額。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劉超、劉健翔、彭玉娟、胡正亞、王萬雲、劉威、劉明高負擔。鑒於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已預交,七被告在履行還款義務時一並給付原告魏集鎮農資合作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武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喬爽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償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償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償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Ⅳ 睢寧縣有個王林鄉鄭庄村嗎

根據網路資料顯示,徐州市睢寧縣目前下轄3個街道,15個鎮,沒有鄉,所以也沒有王林鄉鄭庄村。在徐州市賈汪區倒是有鄭庄村。

Ⅵ 江蘇徐州睢寧縣王林國泰服裝廠2020年為什麼沒有單可做

你好,通過你給的描述的情況來看,可能就是這個廠子的效益不太好吧,所以她想通過這種方式來找新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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