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貸款借款人可以變更嗎
若您是在招商銀行辦理的個人貸款業務,貸款人是否可以變更,需要查看貸款合同是如何約定的。請您查看貸款合同或聯系「貸款經辦行/當地貸後服務中心」確認。
⑵ 向銀行申請,要求變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容易么
這個必須參照具體的借款合同的,對於變更借款人和抵押人肯定是有相關的約定的。
只有在這些約定滿足的條件下,你才有可能變更,建議你還是去咨詢當初幫你辦理貸款的工作人員,這是最直接的方法。
⑶ 借款合同變更有幾種情形
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有名合同,其變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以下我們就對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為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因此我們的主體變更分析將在假設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一個主體變更時對債權風險產生的影響。 (一)債權人變更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其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一並轉移的效力。最高額抵押權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未確定前,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一致,欲將某一筆單項債務轉出,根據民法當事人自治原則,從法理上講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額抵押權不是從屬於每個具體的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不斷發生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但是抵押權並不隨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額不再計入最高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內,且該債權轉移後變為無擔保普通債。該行為實質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范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類型來決定的,所以范圍變更實質上又意味著基礎法律關系的變更。通常這種變更表現為: (1)以某類債權替代原有類型的債權; (2)追加其他類型的債權; (3)排除原有債權中的某類債權; (4)還可追加某個特定債權。 ①這些變更不需要得到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須是在抵押權確定之前進行,否則是無效的,而且變更登記是變更的生效要件,如果當事人未在抵押權確定之前辦理變更登記的話,將被視為沒有變更。 ②《物權法》第204條也承認了這一行為的債權轉讓效力,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對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前的債權轉讓問題已經有所轉變,持肯定態度,甚至給出了一定的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空間。但作為銀行等類似的金融機構,在不同地位情形下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1)作為債權人簽訂合同時,為防範自身風險,最好在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就約定選擇債權轉讓但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的約定方式,更有利於保護己方利益; (2)作為第三人接受債權轉讓時,則應要求其最高額抵押權一並轉讓,因此類轉讓現已被法律允許,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對其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 (二)債務人變更 債務人變更可因多種原因發生,主要有債務承擔、債務人合並分立、追加債務人、多個債務人中個別債務人退出等表現。特別是一旦發生債務承擔,則對最高額抵押權的影響根據債務承擔的不同種類而不同。筆者在關於前文中已明確債務承擔的類型,即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在經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效力,則也必須經過抵押人的同意,並且這種同意需要以書面合同或者多方協議書的方式進行固定。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抵押人最終是否會承擔債務影響重大。但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也即新加人債務人的情況下,對與抵押人來說實際上是減低了其擔保風險,從理論上說可以不經其同意對其產生效力。 但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如 (1)債務人和抵押人重合則當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變更時,僅需債權人同意即可; (2)債務人和抵押人重合,當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變更時,如仍需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雖實際上也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本不需要更多的手續設定,但其作為擔保人的身份即將獨立行使其擔保人的權利,如能經其書面同意再轉讓,會使得整個證據鏈條更為完整、嚴謹; (3)債務人和抵押人分離,則無論哪種方式產生的債務承擔,都需經抵押人書面同意。
⑷ 個人貸款合同變更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有名合同,其變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以下我們就對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為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因此我們的主體變更分析將在假設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一個主體變更時對債權風險產生的影響。
(一)債權人變更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其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一並轉移的效力。最高額抵押權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未確定前,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一致,欲將某一筆單項債務轉出,根據民法當事人自治原則,從法理上講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額抵押權不是從屬於每個具體的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不斷發生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但是抵押權並不隨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額不再計入最高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內,且該債權轉移後變為無擔保普通債。該行為實質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范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類型來決定的,所以范圍變更實質上又意味著基礎法律關系的變更。
⑸ 房貸款個人借款合同可以更換其他人嗎
房貸款個人借款合同需要徵得銀行的同意後,可以更換其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⑹ 貸款存續期間,借款人變更名稱怎麼辦
債務是不能轉讓是,所以如果要變更貸款人名字的話就需要如下方法:
轉按揭具體操作流程:
1、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並事先確認買方有無還貸能力。
2、在銀行同意買方貸款的情況下,選擇申請同行轉按或者跨行轉按(註:賣方還貸不滿一年的,通常選擇同行轉按或者同支行轉按;已滿一年的,則可以選擇跨行轉按)。
3、買方向銀行申請轉按並提交相關材料及支付相關費用,包括擔保費用(銀行正常放款時間為過戶後三個工作日內)。銀行通常都會指定其認可的擔保公司或中介機構為該筆提前發放的款項承擔擔保責任。即在為買方放完貸款後,如果發生賣方違約或者買方違約,導致該房屋無法成交,則由擔保公司或中介機構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轉按揭貸款中的擔保費用由此產生,數額在貸款金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八之間。同時,賣方需向銀行、擔保公司或者中介機構簽署出售承諾書,而買方需向銀行出具擔保委託書。
4、在轉按揭申請通過銀行審核後(審核通常需要5個工作日),且銀行確認可以去還貸的當日,買方申請貸款的銀行所指定的擔保公司或中介機構,攜帶相關款項共同辦理還貸手續。
5、辦理完結還貸手續,由擔保公司或者中介機構為賣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事項。
6、辦理完結注銷抵押手續,雙方在擔保公司或中介機構陪同下去房管部門過戶。
7、由擔保公司或中介機構代為領取房產證,在做完抵押登記領取到他項權利證書後交給買方
⑺ 房貸能變更貸款人嗎
若是在我行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貸款人是否可以變更需要查看貸款合同約定,請您查看貸款合同或聯系貸款經辦行/當地貸後服務中心確認。
⑻ 房貸還款人如何變更
房貸合同來進行變更,要經過雙源方當事人的協商同意才可以的。比如買方人要求變更,買房人狹義的變更及有,A變更為B其實質就是要求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第88條的規定,要經對方急,賣房人的同意而知,所以要求賣房人的同意,是因為買房人轉讓了自己的合同義務,賣房人有理由懷疑第三人的履行能力有有問題,會危及自己的債權的實現。因此在未徵得賣房人同意的情況下,四種轉讓行為無效。
⑼ 貸款人可以更換嗎
房貸還款人也就是借款人是不能更改的。如果要換,就得跟第一次辦理貸款時的手續一樣,需要將新借款人的材料交給銀行申請貸款,並且在此之前還得把銀行欠款先全部還清,才有可能再貸出來。除非是夫妻之間或者離異的情況下,部分銀行是可以辦理更改房貸還款人,但是需要交手續費。
如果是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發生以下情況的,借款人的配偶或房屋所有權繼承人、受遺贈人在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終止前可申請更改住房貸款還款人:
(一)借款人離婚並導致房屋所有權權利轉移給配偶的;
(二)借款人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貸款中的房子過戶貸款人可以更改,辦理「轉按揭」即可。
轉按揭的流程:
1、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2、買方、賣方、律師事務所三方簽訂《轉按揭交易安全保證合同》;
3、買方交納房屋價格30%的首付款(按交易價格與評估價格孰低的原則,一年內免評估,以原購買價為准);
4、賣方的貸款銀行書面同意提前一次性還款的確認函(包括所欠資款本息、還款帳號);
5、買方據前述文件及個人資信文件向貸款銀行申請二手房按揭貸款(提出貸款申請,律師初審,銀行復審);
6、賣方向買方實際交付房屋;
7、銀行復審通過後放款,向賣方的銀行劃款;
8、賣方收到款項後,與原貸款行解除貸款合同和抵押登記,與買方、律師一同辦理過戶、並且抵押給買方的貸款銀行;
9、買方的貸款銀行將30%的首付款付給賣方。
轉按揭需要的材料:
原借款人所需資料:
1、借款人和權利共有人身份證復印件;
2、 房地產權證原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4、 一期銀行還款對帳單原件;
5、 還款卡或還款存摺復印件;
6、房屋買賣合同。
新借款人所需資料:
1、 借款人和權利共有人身份證復印件;
2、借款人和權利共有人戶口簿復印件;
3、借款人婚姻證明復印件;
4、借款人和參貸人的收入證明;
5、 首付款收據;
6、房屋估價報告;
7、房屋買賣合同;
8、 如公積金貸款另附公積金帳號;
9、 如消費貸款另附消費用途證明,水電煤帳單。
所有復印件均需統一使用A4規格紙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