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購買理財產品
個人理財選擇正規大平台很重要,獲得安心收益同時能更好的保障資金安全。度小滿理財就是版原網路權理財,度小滿理財是度小滿金融(原網路金融)旗下的專業化理財平台,提供基金投資、活期理財和銀行定期理財等多元化理財產品。度小滿理財幫助用戶安心實現財富增長,用戶根據自己的流動性偏好、風險偏好進行選擇適合的理財產品。目前,度小滿理財已持續安全運營近5年時間,往期產品也均完成了本息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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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能否辦理理財產品,協議存款,7天通知存款
如果是項目貸款,需要專款專用,會有專門的監管賬戶,不能購買理財。如果是一般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以辦理
③ 怎麼購買理財產品
第一步
了解自己的風險特徵
購買理財產品之前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情況」。「情況」主要指風險特徵,包括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承受態度。前者是客觀的,比如年齡、家庭收入等;後者是主觀的,包括自己對風險的厭惡程度。比較簡單的了解方式是向銀行的理財顧問咨詢,通過調查問卷了解自身情況。
「一般銀行會把理財客戶分為保守型、穩健型和積極型三大類。不同類客戶在產品選擇上應該有所不同:比如一般保守型的客戶不應該在股票類產品上做過大比例的投資,適合穩定收益的信託類理財產品;積極型的客戶可以適當選擇結構性理財產品,以獲得高收益的可能。」
第二步
了解投資方向很有必要
另外,了解產品的投資方向也是很有必要的。在理財產品銷售火爆的情況下,切忌投資者盲目跟風。投資者在了解自身情況後,要對希望購買的產品做一個了解:投資債券,還是股票或掛鉤匯率。如果自己不理解,一定要請理財顧問解釋清楚再買。
「產品投資方向直接決定該產品的風險和收益。按照投資方向進行分類,目前市場上的產品大致有五類:第一類結構性理財產品,一般掛鉤匯率、商品、股指等,產品屬於浮動收益類別,一般不以理財本金作投資,僅用利息部分,大多為100%保本,產品收益與掛鉤標的有某種關系,通過公式等反映在合同上,會出現收益為零的情況,但也有獲得高收益的可能,風險相對較大;第二類代客境外理財產品類,該類產品一般是不保本浮動收益類,多為投資港股、歐美股票、商品基金,資金全額投資該類標的,風險相對較大;第三類是新股申購類的理財產品,目前是市場上數量最多的理財產品,產品不保本,直接和新股申購獲利有關,風險中等;第四類是各類信託項目的理財產品,雖然產品不保本,但產品收益較為穩定,風險相對較小;第五類是證券市場和貨幣市場各類股票、債券、票據為投資方向的產品,收益也是和投資情況直接有關,債券類風險較小。」
第三步
了解理財產品的流動性
理財產品流動性也是要注意的。拿到產品合同除了要看產品投資方向、期限、收益如何計算,還需要看該產品是不是可以贖回,費率是多少,能不能質押,也就是產品流動性情況。理財產品能夠獲得比儲蓄存款更高的收益,是有某些附加條件的,比如要客戶承擔產品投資風險,要犧牲資金的流動性等,所以產品購買是也要看清楚流動性相關的條款,以免將來急需資金時無法解約。
第四步
了解產品的風險條款
了解產品的風險。產品購買時及時看清楚合約上的風險條款,以下是幾種基本的產品風險舉例:
1.政策風險。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新股申購類產品就由政策變化導致所持有的股票在可流通時股價跌破發行價而導致收益下降甚至出現虧損的風險。
2.市場風險。隨著市場的變化,重大事件的發生,直接影響到產品投資標的的情況。如投資的股票價格大跌。
3.流動性風險。產品不允許客戶提前終止交易,如客戶發生提前支取等違約情形,其將損失全部風險金並且無法獲得理財收益。
4.利率風險。利率的波動可能導致客戶收益低於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方式運用資金而產生的收益。
5.信用風險:委託方發生違約事件時,使理財產品資金無法如期歸還,造成客戶損失。
④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賬務如何處理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如果適用新會計准則,所述理財產品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持有期間的利息通過「投資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即可。
如果企業仍適用原會計制度,所述理財產品通過「短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期間收到的利息,作為沖減投資成本處理。收回時,收到金額與賬面價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計入應收項目的股利、利息等後的余額,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1、從公司帳戶劃出存款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2、購買理財產品
借:短期投資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3、處置理財產品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短期投資
投資收益
4、收回投資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貸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4)財政性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擴展閱讀:
投資理財,投資理財是指投資者通過合理安排資金,運用諸如儲蓄、銀行理財產品、債券、基金、股票、期貨、商品現貨、外匯、房地產、保險、黃金、P2P、文化及藝術品等投資理財工具對個人、家庭和企事業單位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從而加速資產的增長。
理財產品除了種類繁多,理財產品的合約設計復雜如天書,晦澀難懂的產品描述也讓投資者「眼暈」,很多人基於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和對高收益率的追求而簽下合約,最終在投資受損時才如夢初醒。而「被銀行客戶經理誤導」、「只報收益不說風險」、「將理財產品說成存款」等行為,更成為理財糾紛投訴的焦點。
另類理財產品多為不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噱頭大於實質,與其掛鉤的產品價格走勢比較獨特,波動非常大,比如藝術品、酒類、普洱茶投資市場都出現過暴漲暴跌,因此風險也會大很多,風險承受能力不高的普通投資者最好不要輕易染指。
⑤ 財政部門將財政性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及購買理財產品,違反了那條政策法規
這個已經形成了挪用。
你可以查閱一下國務院財政監督處罰條例,適用第六條處理辦法。
⑥ 財政部門將財政性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及購買理財產品,違反了那條政策法規
參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補充:
轉為定期存款及購買理財產品構成了挪用財政資金行為。
⑦ 財政部門將財政性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及購買理財產品,違反了那條政策法規
1、金融資產交易所基本每個省份及直轄市都有,全國大概有幾十家的樣子
2、信託產品銷售一般通過信託公司下屬財富中心,不會通過金融資產交易所。
補充:你指的應該是信託產品份額或者收益權的轉讓或者拆分,這類業務有些地方交易所確實有涉及過,但是違反了信託法合格投資人的條款,目前看不到了。
⑧ 財政性存款提供質押違反什麼法律規定
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
擔保法規定: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該條法只限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未禁止國家機關作為質押、抵押等擔方式中的資產主體)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對存單作為權利質押,未對其所有權主體進行任何設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該條法指國家機關等相關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要證明擔保合同無效,應該指出違法哪條法律規定)
三、銀監會發布的《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未對可以作為質押的存單所有人提出限制性規定。
⑨ 公司將閑置資金轉入購買銀行投資理財產品,如何記賬,是否要交稅,交什麼稅謝謝
一、若為保本產品,實則貸款利息(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定義: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點:(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二)另外還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利息收入)、附加稅費,若銷售方具有金融企業資質,還會涉及印花稅(借款合同)。二、若為非保本產品,實則股權投資收益(一)此非增值稅徵收范圍(二)免徵企業所得稅。但若持股不超過12個月,則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三、賬務處理方面,可視情況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即使非保本性質,通常難以行使股東全部權利,不太可能作為長期股權投資。
⑩ 財政撥款可以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嗎
我就是審計 部門的,剛審計出一個單位這個問題,屬於挪用專款,財政違法處罰條例第六條,你看看怎麼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