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挪用國債專項資金違反了哪些規定
違反了國家關於國債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的規定。
B. 國債被證券交易所挪用的可能性有多大
你好,幾乎沒有可能,曾經發生過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的狀況,
因此出現了第三方存款的制度,此後對於證券公司的監管一直很嚴,
尤其股災之後,監管不斷趨嚴,證券公司一旦遭受處罰,很可能是毀滅性的打擊,
因此各家券商一直都是本本分分,老老實實經營。
C. 什麼是庄股問題、違規委託理財問題、國債回購資金挪用問題、股民保證金挪用問題
1:就是大機構擁有大量的股票,然後,自買自賣,把股價惡意拉高或壓低。
2:就是保險公司或其它金融機構非法委託證券公司投資股票。
3:一般銀行非法挪用央行回購國債的資金。
4:就是證券公司非法挪用股民賬戶上的資金。
D. 挪用資金罪45萬判多少年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4)挪用國債資金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E. 挪用公司資金4萬會判多久
您好,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5、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末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數抵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6、緩刑問題。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1996年6月26日)規定,對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將贓款用於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特定款物,情節嚴重的。
F. 挪用公司資金162萬能判多少年可以緩刑嗎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額達到了162萬,屬於數額巨大。
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所有不適用緩刑。
G. 我弟弟挪用公司資金58萬,會受什麼刑罰他現在應該怎麼辦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第四條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第五條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第六條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趕快想辦法還上58萬,最好和單位說不要報案,
「子債父償」法律上不成立的!
如果公司報案了,就不要賣房子還了~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還一部分對有期徒刑用途不大!
H. 我挪用了四萬公款麻煩法律幫我解答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刑罰適用
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挪用公款罪適用刑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方面:1 犯本罪的分別三種情形處罰:(1)一般情況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按照有關司法解釋,上述「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即挪用公款進行一般活動或者營利活動,挪用公款達到15萬元至20萬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挪用公款達到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2)數額雖未達到上述巨大的標准,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的;(3)多次挪用公款的;(4)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的等。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其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3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4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5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6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以及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時,應當注意下列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的情形:
1 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刑法第185條第2款)。
2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個月,但數額較、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刑法第272條第2款)。
3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刑法第384條第2款)。
4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挪用款的,對使用者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5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單位的國庫卷,符合挪用公款罪構成條件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國庫卷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6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7 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社會捐助工益事業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代征、代繳稅款;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以及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公司負責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是公司制定決策、執行決策和監督決策的核心人員,不是任何人都能擔任上述職務,只有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人,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公司法》中對不能擔任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情況作了規定。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經理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否則將受到應有的制裁。《公司法》對上述違法行為規定應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同時由公司給予處分,依據《刑法》構成職務侵佔罪、受賄罪(國有公司構成貪污罪、受賄罪)的,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也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公司法》對上述違法行為規定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收歸公司所有。依據《刑法》構成挪用資金罪(國有公司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第四條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第五條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第六條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I. 挪用公款10萬元 在案發後全數退還的話 還有什麼後果 可能會被判幾年
看哪裡的案子以及律師辯護情況。如果在北京,這種情況,有好的專業刑事辯護協助辯護,有希望爭取緩刑。建議盡早聘請專業辯護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刑罰適用
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挪用公款罪適用刑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方面:1 犯本罪的分別三種情形處罰:(1)一般情況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按照有關司法解釋,上述「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即挪用公款進行一般活動或者營利活動,挪用公款達到15萬元至20萬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挪用公款達到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2)數額雖未達到上述巨大的標准,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的;(3)多次挪用公款的;(4)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的等。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其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3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4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5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6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以及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時,應當注意下列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的情形:
1 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刑法第185條第2款)。
2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個月,但數額較、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刑法第272條第2款)。
3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刑法第384條第2款)。
4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挪用款的,對使用者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5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單位的國庫卷,符合挪用公款罪構成條件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國庫卷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6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7 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社會捐助工益事業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代征、代繳稅款;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以及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公司負責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是公司制定決策、執行決策和監督決策的核心人員,不是任何人都能擔任上述職務,只有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人,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公司法》中對不能擔任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情況作了規定。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經理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否則將受到應有的制裁。《公司法》對上述違法行為規定應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同時由公司給予處分,依據《刑法》構成職務侵佔罪、受賄罪(國有公司構成貪污罪、受賄罪)的,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也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公司法》對上述違法行為規定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收歸公司所有。依據《刑法》構成挪用資金罪(國有公司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第四條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第五條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第六條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4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條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董事、經理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提供擔保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情節嚴重的,由公司給予處分。
J.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