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可見,擔保人也是要承擔責任的,那麼貸款擔保人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有關貸款擔保人的責任和義務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
保證人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系
Ⅱ 貸款人的權利有哪些,貸款人的義務有哪些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
貸款人的權利
1)
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擔保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的規定
;
2)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如發現借款方使用
貸款不當,造成損失、浪費或者利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貸款方有權收
回本息
;
3)
貸款人發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發放
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4)
對貸款期限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借款人可隨時返還
;
貸款人可以,
催
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
貸款人的義務
1)
貸款人應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
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2)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
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
3)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
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或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贈償損失
;
4)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
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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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借款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
?
借款合同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並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違反
借款合同的規定,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1)
借款方應承擔的責任
1)
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應承擔違約部分加收的罰息,貸款方
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發放新貸款,並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2)
使用借款造成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有權追回
貸款的本息,並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處理,構成犯罪
的,由司法機構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
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本付息,貸款方有許可權期收回貸款,並按規定
加收罰息。
4)
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停產而確定無法履行合同的,對於處理財
產的收入,除了按照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外,
應優
先償付貸款。
5)
由於國家決定關閉、停產、轉讓和撤銷工程建設措施,借款所依據的
計劃有變更或者由於可抗力的影響及其他無法防止的外因,
致使合同無
法履行的,經向貸款方申請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
約責任。
(2)
貸款方應承擔的責任
1)
貸款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
除補發貸款外,
還應償付違約金。
2)
由於國家信貸計劃的變更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等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
行的,經通知借款方後,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Ⅲ 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的各種義務有哪些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在《貸款通則》中對於貸款人的權利的規定,貸款人有權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貸款人還需要依照約定來提供借款義務,應該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貸款,如果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Ⅳ 貸款人的責任
最好不要,即使他是公務員。因為如果借款人無錢還債,由擔保人償還,這是近年來發生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較常見的尷尬現象。由於借款人玩失蹤或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往往將擔保人一並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有兩種方式,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法院必須先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強制執行債務人以後仍無法履行債務的,方可向保證人執行;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典型案例
案例1:在空白借據上摁手印擔保人被判還款20萬
2009年5月,李強因公司經營急需20萬元資金周轉,便找張某借款,張某要求李強提供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作連帶責任擔保。於是,李強找到劉勇稱自己想向張某借款2萬元,讓劉勇作擔保。劉勇不好意思拒絕,便在空白借據上寫上「擔保人劉勇」的字樣,並摁上手印,還向李強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隨後,李強在空白借據上填上內容後,向張某借得現金20萬元,約定期限為3個月。借款到期後,李強因生意虧損,無法還清借款本息遂逃之夭夭。張某找不到李強,便將擔保人劉勇起訴到法院,要求劉勇償還20萬元借款。
城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勇對出具空白擔保書導致借款數額被擴大具有過錯,其在空白字據上簽字、摁手印時,應當預見李強可能會超出借款數額,不加核實本身就是一種間接故意過錯。出借人張某憑借劉勇的簽字、手印、身份證復印件,有理由相信借條中的全部內容是劉勇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擔保合同成立,判決劉勇承擔20萬元還款責任。
案例2:銀行放貸事後找擔保擔保人責任被減輕一半
某化工廠以購原材料為由向銀行申請貸款200萬元,並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每季度支付利息一次,時間為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另一家設備公司事先口頭向銀行承諾為化工廠提供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事後補簽了擔保合同。貸款到期後,某化工廠未能償還貸款及利息,銀行遂將化工廠和設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化工廠立即歸還貸款本金200萬元及相應利息,設備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作為保證人的設備公司事後對保證合同進行了追認,使保證合同成為有效合同,所以應按保證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應當適當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設備公司只需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其清償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化工廠公司追償。
案例3:個人貸款後「人間蒸發」朋友擔保被迫清償還貸
家住七里河區的劉某因資金無法周轉,向農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貸款申請,在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之前,信用社工作人員告知劉某需要找一名擔保人。於是,劉某找來朋友陳某。陳某在蘭州市一家國有企業擔任領導職務,他未多做考慮,便答應為劉某貸款做擔保人,兩人很快和信用社簽訂了一份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
劉某如願拿到4.4萬元貸款,按照合同,劉某需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還完所有利息和本金。截至2月20日,劉某隻支付了利息800餘元,未還清余額本息。信用合作社將劉某和陳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法院判決借款人劉某依法還款,同時認定擔保人陳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後借款人劉某不知所蹤,這筆款項只能由擔保人陳某清償。
本報記者 陳霞
■專家說法
主持人:本報記者 陳霞
嘉賓:甘肅正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振東
甘肅聖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梁建麗
甘肅致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軍
主持人:在現實生活中,因擔保而官司纏身的人很多,那麼「擔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梁建麗: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反過來對於擔保人而言,如果沒弄懂「擔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擔的責任的話,無疑給自己加重了負擔。根據《擔保法》規定,只有在借條上註明「一般保證」或是寫明「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才承擔較輕的「一般保證」法律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王振東:《擔保法》第六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案例1中民間借貸合同並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應依法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連帶清償。
主持人:《擔保法》中對擔保人主體資格有怎樣的界定?在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減輕責任?
王振東:在《擔保法》中,對擔保人主體資格作出了明文規定,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從法律上來說雖然也是屬於法人,屬於機關法人,但是,其財產和經費是由國家財政撥付,是為了保障其履行社會管理職責,除其從事民事活動是為滿足自身需要外,不得直接參與經濟活動。因此,國家機關沒有保證人的資格,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根據《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張軍:案例2中的認定和審判並不復雜,應肯定的是,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是有過錯的。該案中,發放貸款的銀行存在兩方面過錯:一是在僅有口頭承諾,未簽訂書面擔保合同的情況下,違反貸款程序向借款人發放了貸款;二是未完全履行貸款合同中應盡的法律義務和約定義務,因《借款合同》系格式合同,約定了貸款人的權利和借款人的義務,銀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應按《貸款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監管職責,即借款人有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案中,因銀行監管不力,未能及時採取措施追回借款,擴大了損失,加重了保證人的風險,銀行應該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作為保證人的設備公司雖然事後對保證合同進行了追認,使保證合同成為有效合同,保證人應按保證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適當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設備公司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
主持人: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擔保人在擔保行為發生之前應考慮哪些問題?
張軍:首先要多方考察被擔保人的信譽。一般來講,被擔保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要想知道被擔保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自己與被擔保人的平時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被擔保人有經營業務的人或被擔保人的其他熟人進行了解。切不可礙於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後果,盲目地做擔保人,這種做法風險較大。如果對被擔保人的信譽不了解,就不要為其擔保。還要摸清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對擔保人來說,風險大小主要取決於被擔保人償還債務能力的大小,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越大,擔保人的風險就會越小。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財產多少和負債數額的大小決定的。故在提供擔保時,首先要看被擔保人能支配的財產是否可以償還貸款。再者要摸清被擔保人負債的多少。如果被擔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財產與貸款數額相差較大,或者被擔保人雖然有自己的財產,但負債累累,就不要為其提供擔保。
梁建麗: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就是專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債務人要求為其作擔保時,擔保人有權要求其提供相應的人或物作為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反擔保的設立實質上是為擔保責任進行分擔,在擔保責任較重的合同中,反擔保責任設立越大,各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就越小,其財產損失的風險也相對減少。因此,各位好心的擔保人在為他人作擔保時,最好能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自保」。盡量只提供一般保證。《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在一般保證的狀況下,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後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這樣,擔保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償付債務,保證人的財產隨時可能接受法院執行,擔保的風險相對要大。因此為他人作擔保應盡可能提供一般保證,這樣可減少擔保的風險
Ⅳ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具體分析如下:
1、借款人的權利:
(1)有權要求貸款方按照合同規定,取得約定數額的貨幣;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確定期後的利率;
2、借款人的義務
(1)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不得隨意改變用途;
(2)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3)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4)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貸款人返還貸款並支付利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5)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違約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時間支付利息(或滯納金)。
(5)貸款人的義務擴展閱讀
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義務
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貸款人有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義務。
信息權
貸款人信息權是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信息。它的主體是貸款人,通常為銀行,對象是借款人(有時還包括擔保人),標的是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行為,其內容是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權利。它是一種對人權、相對權、請求權,屬於債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重要權利。貸款人有權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貸款合同簽訂前有關借款人以往的資信情況、負債情況、經營能力及發展前景等信息;另一類是貸款發放後有關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資產負債情況、償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雖未明確使用貸款人信息權的概念,但是相關內容均對此有所體現。
Ⅵ 貸款人享有哪些權利,貸款人履行的義務是什麼
貸款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版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18-65周歲的中國公民;
2、遵紀權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3、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Ⅶ 貸款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望採納!!!
Ⅷ 貸款人的義務
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貸款人有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