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資金互助社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農村資金互助社合並,應當自合並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機構承繼。
農村資金互助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農村資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社員大會決議解散;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Ⅱ 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
為規范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工作,進一步明確組建標准、程序和申請材料要求,提高市場准入效率,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章和文件,現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如下:
Ⅲ 國家對農村資金互助社風險管理的政策要求有哪些
(1)農村資金互助社根據其業務經營需要,考慮安全因素,應按存款和股金總額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2)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審慎經營,嚴格進行風險管理。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對單一社員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對單一農村小企業社員及其關聯企業社員、單一農民社員及其在同一戶口簿上的其他社員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對前十大戶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要求。
(3)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進行利潤分配,在分配中應體現多積累和可持續的原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如有未分配利潤(虧損)應全額計入社員積累,按照股金份額量化至每個社員。
(4)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按照規定向社員披露社員股金和積累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貸款及經營風險情況、投融資情況、盈利及其分配情況、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項。
Ⅳ 怎樣管理農村資金互助會
資金管理看易而實難的問題擺在眾多風險投資人面前確不該視而不見!而應引起重視。正常的資金管理是以品種特性與資金閑置周期而制定投資計劃。隨著行情發展及盈利指標完成情況而調整持倉比例,而不在行情轉好時隨意增加資金投入量。將投資風險降到量化可控范圍內監控!以確保投資計劃的完成。
Ⅳ 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組建工作程序
1.確認組建對象。地方政府積極引導,幫助組織推動,銀行業監管部門給予具體政策指導,依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確定的組建條件確定組建對象。
2.成立籌建工作小組。選擇5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有投資意向,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在當地有一定威望,明確承諾作為組建發起人的農民和小企業法人代表,組成農村資金互助社籌建工作小組(推舉組長1名),負責各項籌備工作,並作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籌建和開業的申請人。
3.開展組建可行性研究。籌建工作小組應對當地經濟金融情況、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等進行分析研究,擬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擬定籌建方案。籌建工作小組應擬定籌建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領導組織、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股金認購、組織管理架構、機構選址、管理制度制訂計劃、理事、經理配備和從業人員配置等事項。
5.確定發起人。籌建工作小組應制定募股方案和發起人認股說明書,按照公開、公正和自願的原則徵集發起人。如遇特殊情況,發起人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簽署發起人協議書。
6.預先核准名稱。籌建工作小組在申請籌建前要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先核准擬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名稱。
7.申請籌建。在各項籌備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後,籌建工作小組向銀監局提出籌建申請,銀監分局同意受理後,在2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主要包括受理情況、申請材料完整性、申報前的各項工作完成情況、是否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等)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銀監局審批;銀監局所在城市的鄉(鎮)、行政村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局負責受理。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局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最長期限為3個月。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收回籌建批准文件。 1.籌資驗資。銀監局批准籌建後,籌建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完成股金認購。發起人認繳全部股款後,籌建工作小組應聘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按期提交驗資報告。
2.選舉社員代表。社員超過100人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可選舉不少於31名社員代表組成權力機構,社員代表應按社員數量比例或入股比例分別從農民社員和農村小企業社員中選舉產生。
3.提名理事、經理和監事擬任人選。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理事、監事和經理擬任人選由籌建工作小組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與銀監分局溝通後向創立大會提名。5名及以上社員聯名可以向籌建工作小組推薦人選。
4.召開創立暨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召開創立暨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籌建工作報告、章程草案、基本管理制度,選舉理事、監事。召開理事會選舉理事長,通過理事會議事規則,聘任經理、聘用工作人員。召開監事會選舉監事長,通過監事會議事規則。理事、經理和監事採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方式,候選人人數不少於應選人數的2倍。
不設理事會的,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經理,經理在徵求監事會意見後聘用工作人員。
5.申請開業。各項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工作小組向銀監分局提出開業申請,銀監分局負責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所在城市的鄉(鎮)、行政村農村資金互助社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局負責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6.領證注冊。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核准開業後,籌建工作小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決定機關領取金融許可證,並按規定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7.開業。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取得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刻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後開業。籌建工作小組應事先向開業審批決定機關報告開業日期。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提交開業延期申請。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農村資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規定時限內開業的,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開業核准文件和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Ⅵ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享有哪些權利
①參加社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加該社的民主管理;②享受該社提供的各項服務;③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餘;④查閱該社的章程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財務會計報表及報告;⑤向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⑥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Ⅶ 資金互助社貸款有那些規定
(1)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專行業金融機構融入屬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2)農村資金互助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應由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捐贈人身份和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審慎條件。 (3)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4)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 (5)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Ⅷ 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 全文
浙工商企〔2009〕16 號
2009年10月28日
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的通知
(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聯合發文)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銀監局、各銀監分局、各監管辦事處:
為了確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行為,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省工商局與省銀監局聯合制定了《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行為,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設立、變更和注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農村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自願入股組成,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合作制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工商登記。
申請辦理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經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核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取得法人資格。
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互助社的成立日期。
第六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指導。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指導。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
第七條 申請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10名以上符合社員條件的發起人;
(二)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金不低於30萬元。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金不低於10萬元;
(三)有社員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
(五)有互助社名稱,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社員及股金;
(四)注冊資金;
(五)經營范圍;
(六)經營期限;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
(八)經濟性質(核定為「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九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縣(市)**鄉(鎮)或者**縣(市)**村]、商號(字型大小)、「農村資金」、「互助社」四段組成,並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在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籌建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第十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社員是符合《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要求的入股條件,承認並遵守章程,向互助社入股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民、農村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員為某一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
第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注冊資金為社員繳足的股金之和。
第十三條 社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出資。
單個社員認購的股金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社員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從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和各類代理等業務,開辦其他業務應經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范圍應當核定為「為本社社員提供金融服務(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
第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按照《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成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經理、監事會等組織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超過100人的,可以由全體社員選舉不少於31名的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大會。
農村資金互助社原則上設立理事會,理事不少於3人,設理事長1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農村資金互助社設經理1名(原則上不由理事長兼任),如未設理事會的,經理為法定代表人。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設由社員、捐贈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其成員一般不少於3人,設監事長1名。
第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理事、經理任職資格需經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到工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或理事、經理變更手續時,應當提交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明。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符合《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章程由互助社社員共同依法制定,必須載明《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法定記載事項。
互助社章程應當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社員(代表)應當在章程上簽字。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由全體社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全體社員(代表)簽署的章程;
(四)社員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依法登記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組織機構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理事、經理的核准文件;
(七)住所使用證明;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九)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轉讓股金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雙方簽署的股金轉讓協議;
(四)新社員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社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
(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轉讓後單個社員的股金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還應當提交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
農村資金互助社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內資企業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變更登記材料。
第二十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注銷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社員(代表)大會決定注銷的決議或者政府依法責令關閉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破產裁定;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市場退出文件;
(五)社員(代表)大會確認的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確定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企業法人公章;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依法辦理登記,並接受企業登記機關的監督檢查。農村資金互助社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或撤銷金融許可證或者金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工商登記或者經營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主題詞:農村資金互助社 登記辦法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09年10月17日印發
Ⅸ 我們這里縣委決定爭取兩年內把農民資金互助合作退出市場,請問有法律依據嗎我們怎麼維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審慎監管要求對農村資金互助社進行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本充足和資產風險狀況,採取差別監管措施。
(一)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其運營狀況和信用程度提出相應的限制性措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適當降低對其現場檢查頻率;
(二)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2%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禁止其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限制其發放貸款,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
(三)資本充足率低於2%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增擴股金、清收不良貸款、降低資產規模,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銷。
第五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違反本規定其他審慎性要求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五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存在超業務范圍經營、賬外經營、設立分支機構、擅自變更法定變更事項等行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責令其改正,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理事、經理、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可責令農村資金互助社給予處分,並視不同情形,對理事、經理給予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任職資格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的處罰,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其監管許可權決定並組織實施。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提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第七章 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條農村資金互助社合並,應當自合並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機構承繼。
第五十九條農村資金互助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機構,但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社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社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社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村資金互助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農村資金互助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因本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辦理社員退股。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村資金互助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因解散、被撤銷而終止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Ⅹ 農村資金互助社及其設立條件是什麼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農村地區的鄉(鎮)和行政村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符合以下條件:①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章程。②有10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社員條件要求的發起人。③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④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⑥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