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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貸款風險分類

發布時間:2021-05-02 19:41:19

⑴ 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種類都有哪些

建設銀行匯得盈是指抄銀行將金融衍生工具與傳統金融產品相結合組成的具有一定風險特徵的個人外匯投資理財產品,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調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產品。
QUANTO是指以人民幣為投資本金幣種,產品收益與國際金融市場有關指標變動掛鉤的個人理財產品。相關市場指標包括利率、匯率、債券、信用、股票貴金屬(含黃金)、商品(含原油)等以及前述指標的指數。
建設銀行乾元系列理財產品包括乾元日鑫月溢(按月)開放式資產組合型人民幣理財產品、乾元日鑫月溢(按日)開放式資產組合型人民幣理財產品和乾元日日鑫高(按日)開放式資產組合型人民幣理財產品等開放式理財產品和乾元享系列、乾元贏系列等固定期限理財產品。
建設銀行利得盈理財產品包括產品收益較好、期限合理、投資方向明確的信託貸款型理財產品;低風險、流動性強的債券型理財產品。
建設銀行QDII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受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境內非居民除外,以下簡稱投資者)委託以投資者的資金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的經營活動。
想要了解更多建行理財產品,你可以登錄建設銀行官網或者去營業網點詳細了解。

⑵ 銀行風險主要包括哪八大類風險

銀行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國別風險、聲譽風險與戰略風險。

1、信用風險,也稱違約風險。指借款者不能按合同要求償還貸款本息而導致銀行遭受損失,它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

2、市場風險:是指商業銀行投資或者買賣動產,不動產時,由於市場價值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主要取決於商品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等多種市場行情的變動。

3、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本身掌握的流動資產不能滿足即時支付到期負債的需要,從而使銀行喪失清償能力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4、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不充足或者運行失當,以及因為外部事件的沖擊等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町能性的風險。

5、法律風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操作風險,它包括但不限於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事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敞口。

6、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商業銀行債務,或使商業銀行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商業銀行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7、聲譽風險:是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

8、戰略風險:理解為企業整體損失的不確定性。戰略風險是影響整個企業的發展方向、企業文化、信息和生存能力或企業效益的因素。戰略風險因素也就是對企業發展戰略目標、資源、競爭力或核心競爭力、企業效益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

(2)建行貸款風險分類擴展閱讀

銀行業對於中國金融業具有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則金融穩,金融穩則經濟穩,守住銀行業風險底線,是防控金融風險的主要抓手。

中國銀行業曾經因為不重視風險防控,走到了技術性破產的邊緣,也曾經為了剝離不良資產、建立現代公司治理制度付出巨大成本。只有吸取歷史教訓,切實防控風險,才能避免重蹈覆轍,保住來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金融業具有很強的外部性,防範金融風險不能僅靠行業自律,還必須有功能完備、切實有效的外部監管。中國金融行業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監管體系,但在監管機構職能定位方面,一直存在身份沖突的問題。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強烈的「地盤意識」,將做大做強行業作為重要職責。

⑶ 誰知道建行四厘貸款是怎麼回事

那是以前的政策了,現在沒有了

⑷ 從貸款結構看,建行,招行,興業誰的風控能力更好

不良貸款率PK
三家不良貸款率的數據。建行為1.52,招行為1.87,興業為1.65,興業銀行處於中間位置。
貸款結構PK
我們知道,一家銀行的不良貸款利率是與其貸款結構有很大關系的。一般來說,公司貸款佔比高的銀行,發生壞賬的可能性更大,不良貸款率也相對較高。而與之相反的銀行,則不良貸款率更低。一個顯而易見的例子是,公司會因為破產等原因還不上銀行的貸款,但個人的消費貸款(比如信用卡)、房貸卻基本不會出現「欠貸不還」的現象。
而眾所周知的是,建行的房貸業務一直是銀行里做得較好的,招行又是有名的零售銀行,而興業則與這兩者存在明顯區別,屬於名副其實的投資銀行。也就是說,除了受利率市場化的影響外,興業銀行特殊的貸款結構也會對其不良貸款利率產生影響。
三家銀行的貸款結構,重點關注公司貸款與個人貸款的情況
與建行相比,興業銀行的公司貸款/個人貸款為1.69,高於建行公司貸款/個人貸款1.35的數字0.34個百分點,興業銀行公司貸款的佔比更高。而與招商銀行相比,這種差距更為明顯,因為招行的公司貸款/個人貸款趨向於1。
也就是說,建行、招行優秀的不良貸款率更主要得益於其個人貸款高、公司貸款低的貸款結構,而興業銀行不同,它表現出色的不良貸款率並不來源於貸款結構,而更多的是公司的管理能力。或者反過來說,在貸款結構並不佔優勢的情況下,興業銀行在不良貸款率上還能有如此表現,也能證明其風控能力。
出色的風控管理能力
在「興業銀行2016年度暨2017年一季度業績說明會會議」上,興業銀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鄒積敏對截至2016年年底興業銀行的風控表現做過透露,其中有亮點值得關注。
1、興業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幾無不良、地方政府融資貸款無不良、嚴重產能過剩行業貸款不良金額均很小,這均得益於其採取針對性、前瞻性管控措施。

2、截至2016年12月末,興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65%,好於同類股份制銀行平均水平。若將逾期90天以上分類未減值貸款計入不良貸款,不良率為同類股份制銀行最低水平。撥備覆蓋率等風險保障亦為同類股份制銀行最好水平
成績的取得,既來自於管理層對風險的前瞻及足夠性認識,在於採取諸多措施嚴格貫徹落實風控措施,也在於對於新形勢、新情況作出及時有效的應對。
盡管今年以來,「新常態」下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等推動銀行不良上升的因素尚未削弱,關注和逾期貸款的增長也將推動不良余額慣性走高,交叉金融違約風險、黑天鵝事件也可能加快信用風險暴露,銀行面臨的風控壓力仍然不小。但鄒積敏也認為,機會仍然存在。比如從投資機會來看,醫療、旅遊、文化、環保及戰略新興產業等業務發展為銀行更好的消化不良創造了有利條件。從能力來看,銀行風險識別能力、風險處置能力進一步提高,對風險把握更到位,信心更足。
具體到興業銀,一是其資產質量已出現際改善,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不良發生額、發生率雙降。2016年全年不良貸款發生額較2015年減少29億元,不良貸款發生率較2015年下降0.72個百分點。2017年不良貸款發生額控制目標較2016年減少至少80億元,不良貸款發生率較2016年下降至少 0.77個百分點。2017年一季度不良貸款發生額僅為去年同期43%;二是基礎進一步夯實。風險預警系統大數據應用已經在我行的風險分類、風險處置及經營成效中體現。
另外,行業、區域信貸結構優化也為資產質量改善墊定了基礎。興業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主要集中在一二線城市,抵押率控制嚴格。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及造船等嚴重產能過剩行業,規模較小,近幾年加快發展節能減排、空氣及污水治理等綠色金融業務。區域方面,興業在經濟發達區域信用業務佔比較高,資產質量已開始改善。
最新的數據是,截至2017年3月末,興業銀行不良率較2016年末下降了0.05個百分點,較2016年9月末下降0.11個百分點,為近幾年首次連續兩個季度不良率下降,表明資產質量得到進一步改善。

⑸ 朋友的親戚想辦貸款,問一下建行的企業貸款有哪些行業是禁入類的

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

具體標准如下:
企事業單位貸款和自然人其他貸款分類標准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礎上,參照下列基本標准初步劃分企事業單位貸款和自然人其他貸款分類檔次後,嚴格依據核心定義確定分類結果。
1.下列情況劃入正常類: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諾,還款意願良好,經營、財務等各方面狀況正常,能正常還本付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最終償還貸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極因素,但現金流量充足,不會對貸款本息按約足額償還產生實質性影響。
正常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主要經營指標合理,現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夠正常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b.貸款未到期。
c.本筆貸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劃入關注類:
(1)借款人的銷售收入、經營利潤下降或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徵兆,一些關鍵財務指標出現異常性的不利變化或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負債(如對外擔保、簽發商業匯票等)過大或與上期相比有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出現重大的不利於貸款償還的因素(如基建項目工期延長、預算調增過大);
(4)借款人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問題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5)借款人或擔保人改制(如分立、兼並、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制改造等)對貸款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6)借款人的主要股東、關聯企業或母子公司等發生了重大的不利於貸款償還的變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層出現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者的品行出現了不利於貸款償還的變化;
(8)違反行業信貸管理規定或監管部門監管規章發放的貸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次級類;
(10)宏觀經濟、市場、行業、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變化對借款人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並可能影響借款人的償債能力;
(11)借款人處於停產或半停產,但抵(質)押率充足,抵質押物遠遠大於實現貸款本息得價值和實現債權得費用,對最終收回貸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還舊貸款,企業運轉正常且能按約還本復息的。
(13)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較差,但擔保人戴維償還能力較強
(14)貸款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下降,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抵(質)押物失去控制;保證的有效性出現問題,可能影響貸款歸還;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內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0天(含)以內。
關注類參考特徵:
a.宏觀經濟、行業、市場、技術、產品、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或財務狀況發生變化,對借款人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但其償還貸款的能力尚未出現明顯問題。
b.借款人改制(如合並、分立、承包、租賃等)對銀行債務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c.借款人還款意願差,不與銀行積極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但貸款擔保合法、有效、足值,銀行完全有能力通過追償擔保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e.擔保有效性出現問題,可能影響貸款歸還。
f.貸款逾期(含展期後)不超過90天(含)。
g.本筆貸款欠息不超過90天(含)。
資料之一:關注類貸款,其他銀行還列舉如下特徵:
借款還款意願;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價格下降,或銀行對抵(質)押物失去控制;貸款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出現疑問;銀行未能對貸款實施有效的監督或檔案丟失。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劃入次級類:
(1)借款人經營虧損,支付困難並且難以獲得補充資金來源,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為負數;
(2)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債權人債務;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過出售、變賣主要的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來維持生產經營,或者通過拍賣抵押品、履行保證責任等途徑籌集還款資金;
(4)借款人採用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的;
(5)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對正常經營構成實質損害,妨礙債務的及時足額清償;
(6)借款人處於半停產狀態且擔保為一般或者較差的;
(7)為清收貸款本息、保全資產等目的發放的「借新還舊」貸款;
(8)可還本付息的重組貸款;
(9)信貸檔案不齊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遺失,並且對還款構成實質性影響;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可疑類;
(1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發放的貸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1天至90天(含)。
次級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支付出現困難,且難以獲得新的資金。
b.借款人正常營業收入和所提供的擔保都無法保證銀行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c.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需要對該筆貸款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作出較大調整。
d.貸款逾期(含展期後)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筆貸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資料之二:次級貸款,其它銀行還舉例如下特徵:
借款人凈現金流量為負值,支付出現困難,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務,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妨礙債務的清償,預計貸款損失在30%以下,貸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劃入可疑類:
(1)借款人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固定資產貸款項目處於停、緩建狀態;
(2)借款人實際已資不抵債;
(3)借款人進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對借款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
(5)借款人改制後,難以落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債務或雖落實債務,但不能正常還本付息;
(6)經過多次談判借款人明顯沒有還款意願;
(7)已訴諸法律追收貸款;
(8)貸款重組後仍然不能正常歸還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損失類;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91天以上。
可疑類參考特徵:
a.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經銀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後,貸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
b.借款人連續半年以上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收入來源不穩定,即使執行擔保,貸款也肯定會造成較大損失。
c.因資金短缺、經營惡化、訴訟等原因,項目處於停建、緩建狀態的貸款。d.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超過100%,且當年繼續虧損。
e.銀行已訴訟,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貸款不能足額清償且損失較大。
f.貸款逾期(含展期後)180天以上。
g.本筆貸款欠息180天以上。
資料之三:可疑類貸款,專業銀行舉例尚有:
預計貸款損失率在30%—90%之間;貸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後)180以上。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劃入損失類: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關閉、撤銷、宣告破產終止法人資格,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借款人及其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且復工無望,或者產品無市場,嚴重資不抵債瀕臨倒閉,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償,並對其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貸款,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償或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5)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判處刑罰,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農村信用社依法追償後無法收回的貸款;
(6)借款人及其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農村信用社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農村信用社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7)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農村信用社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帳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農村信用社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農村信用社承擔的凈損失;
(10)助學貸款逾期後,農村信用社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內,並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向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農村信用社發生的除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2)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貸款。
(13)符合《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5]50號)規定的被認定為呆賬條件之一的信貸資產;
(14)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即使處置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預計貸款損失率超過85%。
損失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銀行經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已保險補償後,確實無能力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銀行經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c.借款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終止法人資格,銀行經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清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d.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貸款,又無其他貸款承擔者,銀行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
e.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貸款,銀行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銀行仍然無法收回的貸款。
f.由於上述a至e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貸款,銀行對依法取得的抵貸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貸資產接受費用,小於貸款辦席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g.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授予上述a至f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銀行經追償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h.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
資料之四:損失類貸款,專業銀行舉例尚有:
經國稅部門未能核銷的貸款;預計貸款損失在90%以上。
說明:
1.正常、關注、次級、可疑類貸款的基本分類標準是各類貸款的風險表現基本特徵形式,採用的是列舉法,不可能窮盡。它們只是貸款分類的重要參考因素。
2.分類中,關鍵是要把握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貸款的損失程度,並結合擔保分析後進行初分結果調整,依據核心定義,確定分類結果。

⑹ 建行會計業務

好像沒聽說過
第七章 會計的內部控制

第一百零六條 商業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會計工作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操作規程,積極運用計算機技術手段強化會計內部控制,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合法,嚴禁設置賬外賬,嚴禁亂用會計科目,嚴禁編制和報送虛假會計數據。

第一百零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訂並實施本系統的會計業務規范,會計業務規范應當覆蓋會計業務的所有環節;各級經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機構制定的會計業務規范,上級機構應當保證統一的會計業務規范在本系統得到實施。

第一百零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會計工作的獨立性,確保會計部門、會計人員能夠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本系統的會計業務規范獨立辦理會計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強令會計部門、會計人員違法或違規辦理會計業務;對違法或違規的會計業務,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一百零九條 商業銀行會計崗位設置應當實行責任分離、相互制約的原則,嚴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崗位或獨自操作會計業務全過程。

第一百一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會計部門、會計人員設置會計許可權,各級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應當在各自的許可權內行事,凡超越許可權的,須經授權後,方可辦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監督,會計賬務應當做到賬賬、賬據、賬款、賬實、賬表及內外賬的六相符;凡賬務核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許可權進行糾正或報上級機構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會計人員實行從業資格管理,會計人員、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其崗位、職位相適應的能力,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證書或專業資格。

第一百一十三條 商業銀行會計主管的變動應當得到上級會計部門的同意;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嚴格執行監交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會計人員實行強制休假制度,聯行、同城票據交換、出納等重要會計崗位人員和會計主管還應當定期輪換,接受離崗(任)審計。

第一百一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實行會計差錯責任人追究制度,發生重大會計差錯、舞弊或案件,除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外,對單位負責人和分管會計業務的負責人也應當追究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做到會計記錄、賬務處理的合法、真實、准確和完整,嚴禁偽造、編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嚴禁提供虛假會計報表。

第一百一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恰當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會計、財務信息,滿足股東、監管當局、社會公眾對其信息的需求。

第一百一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完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查閱手續,防止會計檔案被替換、更改、損毀或遺失。

第八章 計算機系統的內部控制

第一百一十九條 商業銀行計算機系統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嚴格劃分計算機系統開發部門、管理部門與應用部門的職能,建立健全計算機系統風險防範的制度,確保計算機系統設備、數據、系統運行和系統環境的安全。

第一百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計算機系統的開發人員、管理人員、操作人員與業務人員不能互相兼任,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做到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應配備專(兼)職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明確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計算機系統的項目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進行嚴格的管理,開發測試環境要與生產環境嚴格分離;技術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應當加強溝通交流,項目設計時,不能僅從計算機處理角度或者業務操作角度片面考慮安全問題,要確保系統的整體安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購買計算機軟、硬體設備,應當對供應商的資信進行嚴格的審查,確保產品在使用期間的有效維護和正常運作,並明確產品供應商(包括軟體、硬體、通訊設備供應商)對產品在使用期間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計算機系統的物理安全,計算機機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出入計算機機房應當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出入記錄,保證計算機硬體、各種存儲介質的物理安全;計算機機房和營業網點應當有完備的監控系統,確保計算機終端的正常使用。

第一百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計算機網路的管理,建立實用的網管系統,有效地管理網路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並加強與合作單位聯網、互聯網聯網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計算機系統的用戶管理(包括各類計算機設備、操作系統、資料庫系統、應用系統的用戶管理)和許可權卡管理,對用戶的創建、變更、刪除、用戶口令的長度、時效等都應當有嚴格的控制;員工之間嚴禁轉讓計算機系統的用戶或許可權卡,員工離崗後應及時更換密碼及密碼信息。

第一百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網路和計算機系統的訪問控制,計算機系統的輸入應當經過適當的審批程序,並對輸入操作進行安全控制,輸入數據應當核對無誤,數據的修改應當經過適當的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更新軟體補丁程序、病毒代碼庫、攻擊特徵碼、系統安全設置等,通過認證、加密、內容過濾、入侵監測、審計等技術手段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並不斷完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網路設備、操作系統、資料庫系統、應用程序等都應當設置必要的日誌;日誌應當定期檢查,並能滿足各類審計的需要。

第一百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管理各類數據信息,數據的各類操作、數據備份介質的存放、轉移和銷毀等都應當有嚴格的管理辦法。

第一百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用計算機處理業務,其業務處理應當具有可復核性和可追溯性;計算機操作人員的個人密碼或其他認證識別工具應當保密。

第一百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電子銀行服務應當具備客戶身份識別、安全認證等功能,防止發生泄密事件,確保交易安全。

第一百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不斷提升計算機操作系統和管理系統的功能,通過系統設定的安全措施,防範利用計算機管理的漏洞進行的各種違規操作和金融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應急機制,制定詳細的應急方案並定期修訂、演練;數據備份要做到異地存放,條件允許時,應當建設異地計算機災難備份中心。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認識到自身對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

董事會負責審批銀行的總體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確定銀行可以接受的風險水平,批准各項業務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董事會應當定期與管理層討論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時審查管理層、審計機構和監管部門提供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督促管理層採取整改措施。

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批準的各項戰略、政策、制度和程序,負責建立授權和責任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建立識別、計量和管理風險的程序,並建立和實施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採取措施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良好的企業精神和健康的內部控制文化,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操守和誠信意識,從而創造全體員工都充分了解且能履行其職責的環境。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履行風險管理職能的專門部門,並制定和實施識別、計量、監測和管理風險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證風險管理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涵蓋各項業務的、全系統的風險管理系統,開發和運用風險量化評估的方法和模型,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持續的監控。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全面、系統、成文的各項業務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並在一級法人內保持統一的業務標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管理層的變更而影響其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應當首先建章立制,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計量和評估,並提出風險防範措施。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後評價制度,定期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回顧和檢討,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金融監管規章的變化、銀行組織結構、經營狀況以及市場環境的變化進行修訂。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劃分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上下級機構之間的職責,建立職責分離、橫向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涉及資產、負債、財務和人員的重要變動都不能由一個人獨自決定。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各級機構和各業務部門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管理能力、地區經濟環境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相應的授權體系,實行統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權;授權應適當、明確,並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及其性質,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各個崗位應當具備正式、成文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報告關系,關鍵崗位的人員應當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輪換和強制休假。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積極利用計算機程序監控等現代化手段,鎖定分支機構的業務許可權,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控制;各分支機構應當牢固樹立一級法人意識,嚴格執行上級的決策,在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核對、監控制度,對各種賬證、報表定期進行核對,對現金、有價證券、重要空白憑證等有形資產及時進行盤點,對櫃台辦理的業務實行復核或事後監督把關,對重要業務實行雙簽有效,對授權、授信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記錄,建立完整的會計、統計和業務檔案並妥善保管,確保原始記錄、合同契約和各種報表資料的真實、完整。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應急制度,在各個重要部位、營業網點等遇到供電中斷、火災、搶劫等緊急情況時,應急措施應當及時、有效。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實現業務操作和管理的電子化,促進各項業務的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整合,做到業務數據的集中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實現經營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貫穿各級機構、覆蓋各個業務領域的數據倉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做到及時、准確提供經營管理所需要的各種數據,並真實、准確地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監管報表資料和對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反饋機制,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時了解本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每一項信息都能夠傳遞給相關的員工,各個部門及員工的有關信息都能順暢反饋。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業務部門應當對各項業務的經營狀況和例外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並迅速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有權獲得商業銀行的所有經營信息和管理信息,並對各部門、各崗位、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的監控和評價。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應當具有充分的獨立性,內部審計體系實行對一級法人負責;內部審計部門應當直接對商業銀行董事會或監事會負責,同時可以向高級管理層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配備充足的、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內部審計人員,並加強專業培訓,每年保證一定的離崗或脫產培訓時間;內部審計力量不足的,應當將審計任務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報告和糾正機制,業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及其他人員發現的內部控制的問題,都應當有暢通的報告渠道和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三章 授信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授信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戶信用風險識別與監測體系,完善授信決策與審批機制,防止對單一客戶、關聯企業客戶和集團客戶風險的高度集中,防止違反信貸原則發放關系人貸款和人情貸款,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投向高風險領域和用於違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的授信風險管理部門,對不同幣種、不同客戶對象、不同種類的授信業務進行集中管理,避免因分散管理可能導致的信用失控。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授信崗位設置應當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崗位之間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做到審貸分離、業務經辦與會計賬務處理分離。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權審批貸款的機構應當設立審貸委員會,負責審批一定金額以上的授信業務;審貸委員會應當實行集體審議、充分發表意見、無記名投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下級機構應當服從上級對口風險管理部門的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授信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授信業務實行統一的法人授權和負責人轉授權制度,上級機構應當根據下級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資產質量、所處地區經濟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審批許可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授信業務的風險大小,對不同種類、期限、擔保條件的業務確定不同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許可權應當逐步採用量化風險指標。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各級機構內部應當明確規定授信審查人、審批人之間的許可權和工作程序,嚴格按照許可權和程序審查、審批業務,不得故意繞開某個審查、審批人。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防止授信風險的過度集中,通過實行授信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授信分散化目標,及時監測和控制授信組合風險,保證總體授信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同一客戶的貸款、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等各類表內外授信業務實行一攬子管理,確定總體授信規模。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以風險量化評估的方法和模型為基礎,開發和運用統一的客戶信用評級體系,作為授信業務客戶選擇和項目審批的依據,並為客戶信用風險識別、監測、以及制定差別化的信貸授權、授信政策提供基礎。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集團客戶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將同一集團內各個企業的授信業務納入統一的授信限額內,核定集團的總授信限額,防範借款人通過多頭開戶、多頭貸款、多頭互保套取銀行資金,防止對關聯企業授信的失控。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授信業務的統一操作規范,規定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各個環節的工作標准和操作流程。

(一)貸前調查應當做到雙人調查,實地查看,如實報告授信調查掌握的情況,不迴避風險點,不因任何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調查結論;

(二)貸時審查應當做到獨立審貸,客觀公正,充分、准確地揭示業務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

(三)貸後檢查應當做到雙人交叉,現場檢查,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告有關人員,不能隱瞞或掩飾問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各類授信業務品種的統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各項業務的敘做條件,包括選項標准、期限、利息和收費、擔保、審批許可權、申報資料、貸後管理、內部處理程序等具體內容。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批准各類授信業務時,應當逐筆載明敘做的各項條件,經辦部門只能在符合各項條件的前提下辦理業務。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的法律崗位,統一管理各類授信業務的法律事務,制定法律文本,保證每筆業務的合法性,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強化對借款人的獨立的盡職調查,嚴格執行授信審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鬆授信標準的情況,防止發放任何的外部行政干預貸款和人情貸款。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信貸原則審查對關系人的貸款等授信業務,保證對關系人的授信標准不低於對其他客戶同類授信的條件;在對關系人的授信調查和審批過程中,銀行內部相關人員應當迴避。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借款用途的審查和監控,防止借款人通過貸款、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拆借等方式套取信貸資金,改變借款用途,甚至違規流入股市、用於高風險的房地產交易、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以及違法活動。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借款人資格合法性、融資背景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借款合同完備性的審查,防止借款人以編造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經濟合同或虛假證明文件等方式,從事金融詐騙活動。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資產質量監測報告體系,嚴密監測資產質量的變化,分析不良資產的形成原因,及時作出防範和化解風險的對策。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貸款風險分類制度,規范貸款質量的認定標准和程序,確保貸款質量的真實性。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授信業務風險責任制,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和相應處罰措施。

(一) 調查人員應當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

(二) 審查和審批人員應當承擔審查、審批失誤的責任,並對本人簽署的意見負責;

(三) 貸後檢查人員應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四) 放款操作人員應當對操作性風險負責;

(五) 高級管理層應當對重大貸款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業務的風險和損失逐筆進行責任認定,認真剖析發生風險和損失的關鍵環節,追究相應的責任崗位和責任人。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授信業務信息系統,對授信業務全過程進行持續監控,並及時、真實提供授信業務的經營情況和資產質量狀況,對授信風險與收益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客戶信息管理系統,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戶的資信水平、經營財務狀況、償債能力等信息,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對已列入「黑名單」、逃廢債等資信不良的企業和個人實施授信禁入。

第四章 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資金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對資金業務對象和產品實行統一授信,實行嚴格的前後台的職責分離,加強中台的風險監控和管理,防止交易員越權交易和欺詐行為,防止因違規操作和風險識別不足導致的重大損失,防止在條件不具備情況下從事高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資金業務的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許可權等級和職責分離的原則,做到前台交易與後台結算分離、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分離、業務操作與風險監控分離,建立崗位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分支機構經營管理水平,核定各分支機構的資金業務經營許可權,未經上級機構批准,下級機構不得開展任何未設許可權的交易;對於分支機構的資金業務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對異常資金交易及資金變動建立有效的預警和處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資金營運的內部控制,資金的調出、調入應當有真實的業務背景,嚴格按照授權進行操作,並及時劃撥資金,登記台賬;對大額資金調撥,資金匯出行應當做好跟蹤監測工作,確保匯出資金及時到達指定行。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授信原則和資金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確定交易對手、投資對象的授信額度和期限,並根據交易產品的特點對授信額度進行動態監控,保證所有交易在授信額度范圍之內。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所從事資金業務的性質、風險、相關的法規和慣例,明確允許交易的業務品種,確定資金業務單筆和累計最大交易限額、資金業務准備承擔的單筆和累計最大交易損失限額以及交易止損點。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資金交易風險評估及控制系統,制定符合本行特點的風險控制政策、措施及定量指標,開發和使用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對資金交易的收益與風險進行適時、審慎評價,保證資金業務各類風險控制指標在銀行規定的范圍內。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資金交易的風險程度和管理能力,就交易品種、交易金額及止損點等對交易員進行授權;交易員上崗前應當取得相應資格或經過培訓。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市場價格計算交易頭寸的市值及浮動盈虧情況,對資金交易產品的市場風險、頭寸市值變動進行實時監控,並建立相應的報告制度。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到極端的市場價格變動、市場流動性降低以及主要交易對手倒閉等問題,確定市場出現大幅異常波動和可能出現最壞情況時的應對措施。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對資金交易員適當的激勵機制,並加強對交易員的日常管理;應當要求交易員嚴格遵守交易員行為准則,在職責許可權及各項授信限額、交易限額及止損點內以真實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並保證交易信息的機密性。

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資金交易後台結算部門對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監督機制,後台結算部門應當獨立地進行交易結算及付款,並根據交易員的交易記錄,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對手逐筆確認交易,核對前台交易的授權交易限額、交易對手的信用額度和交易價格等,對於超出授權范圍內的交易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金融衍生產品的性質、風險揭示和對沖策略,並根據本行的風險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限額和相關交易參數;交易人員應當向高級管理層如實匯報金融衍生產品中的或有資產、隱含風險和對沖策略等交易細節。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在辦理代客資金業務時,應當了解客戶從事資金交易的許可權和能力,向客戶充分揭示有關風險,獲取必要的履約保證,明確在市場變化情況下客戶違約的處理辦法及措施。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資金業務新產品的開發和試行應當經高級管理層授權批准,在風險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備、人員合格和設備齊全的情況下,交易部門才能全面開展新產品交易。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資金業務的風險責任制,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和相應的處罰措施:

(一) 前台交易人員應當承擔越權交易及虛假交易的責任,應當對未執行止損規定形成的資金損失負責;

(二) 中台監控人員應當承擔風險報告失準的責任;

(三) 後台結算人員應當對結算的操作性風險負責,並承擔對交易員越權交易報告的責任。

(四) 高級管理層應當對資金交易出現的重大損失承擔管理責任。

⑺ 個人建設銀行貸款需要那些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2、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證明材料;

3、借款人貸款償還能力證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借款人納稅單、保險單;

4、借款人獲得質押、抵押額度所需的質押權利、抵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質押、抵押的書面文件;

5、借款人獲得保證額度所需的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

6、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7、社會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押物的評估報告;

8、建設銀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通常情況下,如果想要辦理按揭貸款的話,需要准備的材料包括個人貸款申請表以及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等材料才可以進行辦理,還需要提供自己有足夠的還款能力的證明,比如工資證明等。

(7)建行貸款風險分類擴展閱讀

銀行貸款信用條件:

1、信貸額度

信貸額度是借款人與銀行在協議中規定的允許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額。

2、周轉信貸協定

周轉信貸協定是銀行從法律上承諾向企業提供不超過某一最高限額的貸款協定。

3、補償性余額

補償性余額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中保持按貸款限額或實際借用額一定百分比(一般為10%至20%)計算的最低存款余額。

⑻ 銀行貸款的種類有哪幾種

1996年6月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中,將貸款分為以下三類:

1、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2、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貸款。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貸款。

3、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是指保證貸款、抵押借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票據貼現,是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8)建行貸款風險分類擴展閱讀:

貸款的六種方式如下:

1、創業貸款

創業貸款是指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能力或已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因創業或再創業提出資金需求申請,經銀行認可有效擔保後而發放的一種專項貸款。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根據個人的資源狀況和償還能力,最高可獲得單筆50萬元的貸款支持。

2、抵押貸款

對於需要創業的人來說,可以靈活地將個人消費貸款用於創業。抵押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的70%,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如果創業需要購置沿街商業房,可以擬購房子作抵押,向銀行申請商用房貸款,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擬購商業用房評估價值的60%,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3、質押貸款

除了存單可以質押外,以國庫券、保險公司保單等憑證也可以輕松得到個人貸款。存單質押貸款可以貸存單金額的80%;國債質押貸款可貸國債面額的90%;保險公司推出的保單質押貸款的金額不超過保險單當時現金價值的80%。

4、保證貸款

如果你沒有存單、國債,也沒有保單,但你的配偶或父母有一份較好的工作,有穩定的收入,這也是絕好的信貸資源。當前銀行對高收入階層情有獨鍾,律師、醫生、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以及金融行業人員均被列為信用貸款的優待對象。

這些行業的從業人員只需找一至兩個同事擔保就可以在工行、建行等金融機構獲得10萬元左右的保證貸款,在准備好各種材料的情況下,當天即能獲得批准,從而較快地獲取創業資金。

5、小額貸款

根據「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規定。

創業者可以聘用是屬於下崗失業的人員,協商後,可憑再就業優惠證,申請辦理失業貸款。每個人的標准可以最高貸款兩萬元,且利息是當地銀行貸款之間的最低利率。如果企業聘用10名下崗人員,則可享受最高為20萬元的低利率貸款。

6、國際貿易融資

國際貿易融資是指政府及銀行對進出口企業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這些業務包括授信開證、進口押匯、提貨擔保、出口押匯、打包貸款、外匯票據貼現、國際保理融資、福費廷、出口買方信貸等。

參考資料來源:

北大法律信息網-貸款通則

網路-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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