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在公開披露前,不得上報所屬集團公司或者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從立法本原上看,該說法是不錯的,因為如果提前報送給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難免不造成內幕交易或信息泄露的後果。只是具體表述不太准確。
關於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監管,主要是交易所的職責,其規則,也主要由交易所制定。在上交所《上市規則》的「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有以下規定: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照本所相關規定披露。」
上市公司是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並不能提取資金。
股票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權管理部門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4)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網路_上市
Ⅲ 上市公司怎麼獲取資金
一、股票發行(share issuance)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二、股份公司上市時,扣除股票發行費用後,中簽股民的資金劃歸該上市公司。因而,上市後股價的漲跌對上市公司資金流沒有直接的影響。
三、禁售期過後,公司持有的股票可以在市場自由變現,公司才可以通過出售或買入公司的股票從而影響公司的現金流。
四、當公司有投資於股票時,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股價的漲跌僅表現為投資收益的變化。
五、股票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Ⅳ 上市公司表外信息=上市公司財務信息
公司財務信息包括表外信息。
Ⅳ 怎樣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
1,從其他應收款幾乎不可能看出來,因為上市公司受《證券法》 管理,而《證券法》對於上市公司將款項借貸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幾乎是零容忍的。三年之類不得發行新股、不得發行新債等等...所以大股東不會通過直接借款,將上市公司資金佔用。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方法比較有限,但經常使用的是關聯方交易,這也是現今為止,注冊會計師行業、證監會、廣大股民最為頭疼的問題。通過交易舞弊,可以隱藏公司下滑的業績、可以隱藏企業的詬病。
關聯方,有的是不在關聯方名單之內的,也就是說,往往是以其他的方式(非控制)形成的關聯方關系,這樣的企業和上市公司之間的交易,通常不會被發現為關聯方交易。有的企業間的交易非常復雜,融租、套保等,一系列合同下來,根本不知道它的價格是否還公允。一旦價格不公允(或高或低),其中就隱藏了私自借貸的資金利息。另外,有的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復雜,它的第六級子公司有可能才是上市公司,裡面的堂表親公司無數,這樣的集團,為了資金之間更加的融通,採用了資金池管理(資金共享,內部調度,核算本息。),並委託了某一銀行或投行代為管理資金池(俗稱:委託貸款。),如果上市公司參與該資金池的運作,實質上,就是大股東佔用資金的典型。
2、虛構現金?倒沒聽說。上市公司的銀行函證都是項目組成員陪同直接去銀行函證的,除非與銀行舞弊,否則很難想像虛構現金。
可能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現金未直接存放在銀行,而是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類似於一種「准備金」,比如,我以前審計過一家農產品國有企業,除了主營業務之外,還從事同產品的期貨業務,有時為了價格對沖,有時只是投機而為。他們將2.3億元的資金放入期貨公司,建頭寸時使用,平倉時也不取出。對於期貨公司而言,該公司屬於大客戶,甚至對於該農產品種類的期貨來說,他在商品交易所都算大戶。所以我們向期貨公司的函證,和向銀行進行的函證,考慮證據的質量時,會認為較弱,還需要佐證。
Ⅵ 上市公司說的賬面資金是指現金嗎
上市公司說的賬面資金指的就是你賬戶裡面的現金金額。
Ⅶ 請問: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閑置資金能否對外借款。
這個是可以,不過借款對象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