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慶八大投具體是哪些公司
重慶八大投:
重慶市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
重慶市高等級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建設投資公司。
重慶市水利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水務集團。
重慶市地產集團。
「八大投」是重慶的一張名片。在操作模式上,重慶向「八大投」注入土地資產,讓其從銀行處可獲得抵押貸款,使得重慶的投資突飛猛進。
「重慶大大小小『基建』項目的融資,全靠『八大投』支撐」。一位城投公司相關人士證實,「八大投」在各大銀行授信額度共2000億元。
數據顯示,重慶在2003年時的國有資產總額1700億元,5年後3200億元,8年後的2011年更是飆升至1.46萬億元。
(1)重慶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擴展閱讀:
2002年,對經濟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和豐富的國有資產管理經驗的黃奇帆借鑒「上海模式」,牽頭整合各類分散的政府資源,在此基礎上組建了重慶「八大投」,即重慶城投公司、高發公司、高投公司、地產集團、建投公司、開投公司、水務控股和水投公司。
這「八大投」由重慶政府擁有、授權經營,目前已經成為重慶基礎設施、城市建設等公共領域重大項目重要的投融資平台,截至2009年初,重慶「八大投」資產總額達三千三百億元人民幣。
『貳』 土易網如何解讀吉林省農村土地流轉最新政策
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61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根據中央和省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精神,按照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和可持續的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服務體系為平台,以加大資金和政策項目扶持力度為保障,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農民為主體。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尊重基層和農民群眾首創精神,增強服務意識,引導、帶動、扶持農戶增收致富。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二是堅持改革創新。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凡是有利於農業經濟結構調整,有利於提高土地產出率、土地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有利於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土地流轉形式和規模經營方式,都應當倡導和鼓勵。
三是堅持因地制宜。要結合當地實際,遵循經濟發展規律,綜合考慮生產力水平、非農化程度、勞動力轉移速度和區域經濟發展等因素,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效率,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傳統農業改造升級,走吉林特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道路。
四是堅持穩糧優先。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發展糧食生產,優先受讓農戶流轉土地,優先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優先扶持資金和項目,穩定糧食播種面積,確保糧食產量持續穩定增長。
五是堅持統籌發展。要把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放在經濟發展的全局來謀劃,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科學制定規劃,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與產業發展、土地利用和城市發展等規劃有序銜接,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與經濟協調聯動發展。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登記制度
(三)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按照中央和省統一部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從2015年開始在全省推開,2017年基本完成。在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通過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明晰土地權屬、面積、四至,強化對農戶土地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實行確權確股不確地的,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賬實不符、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經營權抵押、擔保等權能。以二輪土地延包和現有土地承包台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定承包地歸屬。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嚴格執行政策,防止清查摸底不徹底、面積實測不準確、問題梳理不全面、公開公示不到位等問題出現。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台,擴大成果應用。堅持分級負責,強化縣鄉兩級的責任,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協作、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各地財政預算,省財政給予補助。
(四)推動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改革
按照中央關於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具體實現方式,把農村土地所有權證書和承包經營權證書由「兩證」分離成「三證」,分別頒發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證、農戶承包權證和土地經營權證。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保障農戶放心流轉土地,經營主體放心經營土地。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和經營權證頒發試點工作,逐步在全省推開。2015年開始,農村土地承包權證、經營權證頒發工作與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同步推進。組織實施好《農村土地承包權證經營權證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完善配套措施和辦法。
三、鼓勵多形式、多主體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五)積極創新經營形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家庭承包農戶,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鼓勵和支持農村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長期流轉。重點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農田基本建設引導農戶自願「互換並地」、「化零為整」,解決承包地塊細碎化問題,促進農戶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把農村土地經營權量化為股份,從事聯戶規模化經營,合作化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允許農戶將農村土地經營權折價入股,參股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自願的情況下依法託管農戶承包地,實現整組、整村集中連片流轉,流轉收益歸農戶所有。沒有農戶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託管。防止少數基層幹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託統一組織流轉並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六)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
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是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主體,充分發揮不同規模經營主體在不同領域和環節的優勢和作用,實現各類規模經營主體相互融合、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分級分類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工作,充分發揮其典型示範和帶動作用;鼓勵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的家庭農場建立專業經濟類協會,加強相互交流與聯合;鼓勵家庭農場牽頭或參與組建合作社,帶動其他農戶共同發展。鼓勵發展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社,深入推進示範社創建活動;鼓勵合作社開展聯合合作,建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支持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社對接等直供直銷。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涉農企業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引導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准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種經營;鼓勵企業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開展產前產後服務,實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家庭農場)+農戶」或「訂單農業」;鼓勵農業企業與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採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和利潤返還等方式,讓農民更多地分享加工銷售收益。
四、加大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
(七)實施資金扶持
各級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加強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的資金扶持,通過獎補、貼息等方式激活農村土地流轉各種要素,增強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自主創新能力和擴大再生產能力,促進家庭承包經營向規模化集約經營方向轉變。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要根據國家要求,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標准,並給予重點扶持。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願、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
(八)實施項目扶持
糧食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現代農業發展引導資金等項目重點投向符合條件的規模經營主體。農資綜合補貼中20%的資金、農作物良種補貼據實結算後剩餘資金用於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在保持現有農業補貼政策不變的前提下,研究新增部分向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傾斜的辦法或路徑,探索建立農業補貼與從事糧食生產等規模經營主體掛鉤機制,多生產者多予以政策補貼。對從事糧食規模化生產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符合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優先安排。在水源井等水源工程和滴灌、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建設上,重點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並明確農田水利設施的產權及維修養護。在儲糧倉建設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適度傾斜,對種植玉米大戶(含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予以支持,突破國家規定的每戶一套農戶科學儲糧倉限制。在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項目上,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主體(包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開展新菜地開發建設,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相關規劃及新菜地開發建設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申報,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備案的菜地項目竣工驗收後,省財政給予投資主體一定額度的資金補助。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所在村至縣、鄉鎮或其它村間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予以補助投資。開辟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用電「綠色通道」,簡化報裝用電業務流程,加快辦理速度,優惠提供方案制定、設計審核、中間檢查、竣工檢驗等服務,及時滿足規模經營主體用電需求,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九)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
加快培育現代職業農民,以吸引年輕人務農、培育職業農民為重點,建立專門政策機制,構建職業農民隊伍,形成一支高素質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為有效解決「誰來種地」、推進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提供堅實人力基礎和保障。積極發展現代農業職業教育,大力培養新型職業農民。擴大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在現代農業示範區先行先試,鼓勵整縣試點。抓緊制定農業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專門規劃,支持縣級職教中心、縣級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和涉農職業院校採用半農半讀、農學交替等彈性學制開展新型職業農民中等職業教育。整合優化各種培訓資源,重點培訓農民合作社帶頭人、家庭農場經營者、種養大戶、科技示範戶和返鄉創業農民工以及立志務農的大中專畢業生,鼓勵和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高等院校和農民合作社組建農業生產培訓基地,積極培養大批有知識、懂技術、會經營的現代新型職業農民後備人才。
(十)實行稅收、工商優惠政策
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稅務登記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對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免收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按規定免徵印花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依法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稅法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鼓勵支持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戶利用動產抵押、股權出質、商標權質押進行融資。鼓勵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注冊商標,爭創著名、馳名商標。
(十一)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要求,統籌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充分保障規模經營主體用地需求。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農業用地(包括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簡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程序,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由經營者擬定設施建設方案,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鄉鎮政府將用地協議、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
(十二)創新農村金融服務體制
積極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力爭到2015年將試點擴大到糧食主產縣,並逐步實現全省覆蓋。同時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規范操作流程。創立農業發展基金,創新財政資金支農方式,帶動金融資金和社會資本進入。開展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貸款、擔保試點,對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的貸款利息和擔保費予以補貼。規范引導農民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試點。擴大土地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向林地、參地、草地、水面等領域拓展。探索標准化牧業小區固定資產擔保貸款試點。開展「糧食銀行」、「土地銀行」、「林業銀行」試點,賦予糧食、土地、林業等資源資產金融產品屬性,開展託管融資服務。開展玉米、大米、人參等農產品期貨交易套期保值試點。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實現玉米、水稻、大豆等三大糧食作物規模經營主體願保盡保。
五、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十三)鼓勵農民進城
支持農戶自願將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長期流轉。依法保護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土地被徵用的依法享有相應補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探索集體土地股權化、集體資產股份化,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量化成股,分配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發放股權證,實現農民「持股進城」。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促進農業人口到城鎮有序落戶。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加快發展小城鎮,吸引更多的農村勞動力進城入鎮務工經商,就近就地解決勞動力就業。支持規模經營主體,優先吸納出讓承包地農戶務工務農。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信息網路平台,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向省內外、境外輸出,實現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流動,為發展規模經營開辟更加廣闊的空間。
(十四)多渠道解決進城農民住房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著農民自願的原則探索用農民宅基地換取城鎮住房,鼓勵農民進城購房。對進城農民原宅基地涉及整理復墾的,支持結合城鄉建設增減掛鉤政策開展宅基地換房,通過整理宅基地節約的土地,在優先復墾耕地、滿足農村發展用地的前提下,節余土地可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用於城鎮建設,有償供地後所得收益優先用於農村和農民。鼓勵企業和個人為進城農民提供租賃式的社會化公寓,培育小戶型房屋租賃市場,按國家相關規定免除住房租賃稅費;鼓勵金融機構為建設和購買住房用於租賃的企業或個人提供低息長期的銀行貸款。
(十五)完善城鄉統籌社會保障制度
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減少流轉土地農民的後顧之憂。鼓勵流轉土地的農民走出農村到城市創業,進城農民在就業、經商、子女入學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流轉土地的農民到城市自主創業和興辦實體的享受城市下崗職工各項優惠政策。流轉土地的進城農民家庭,在城鎮連續居住和參加社會保險超過一定年限、滿足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享有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流轉土地農民,可按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居住地分散五保條件的,與城市「三無人員」制度相銜接,憑當地民政部門出據的《農村五保供養證》和享受五保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居住地城市「三無人員」保障待遇。居住在農村、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流轉土地農民家庭,可以申請居住地農村低保。進城務工農民隨遷子女就學和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以減免費用。
六、加強土地流轉管理與服務
(十六)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服務體系
加強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農村產權交易)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投入。各地要依託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台,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推動農村土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向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到2018年,利用農村「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基本建成以縣鄉為主體的農村土地流轉(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要設立農村土地流轉有形市場,設置交易大廳,為農村土地流轉雙方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採集發布、法律政策咨詢、合同簽訂指導、登記備案、糾紛調處等服務,並推廣使用農業、工商部門制定的流轉合同示範文本。村級設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負責收集、提供流轉信息,協助農村土地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託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逐步形成縣鄉有服務中心、村有服務站,上下貫通、分工明確、覆蓋全省的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網路。各地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庫建設,應用現代信息手段開展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
(十七)加強對規模經營主體的社會化服務
培育面向規模經營主體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多元社會化服務組織,推行合作式、訂單式、託管式、承包式等服務模式,拓寬農技推廣、動植物檢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農產品市場和農業信息收集發布等公共服務機構服務范圍。研究制定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指導性目錄,開展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試點。在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對規模經營主體農業社會化服務標准化建設。爭取國家將我省列入農機融資租賃服務試點范圍,充分發揮農機社會化服務對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服務和主體作用。打造全省農業信息化綜合服務平台,加快玉米、水稻、設施蔬菜物聯網示範點擴建進度,擴大手機測土配方施肥信息服務范圍,發揮農業信息技術對農業規模經營的促進作用。完善農村基層氣象防災減災組織體系,開展面向規模經營主體的直通式氣象服務。
(十八)充分調動基層幹部工作積極性
由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獎勵政策,對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成績突出的,以適當形式進行表彰獎勵。對農村土地規模經營開展得好、符合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條件的村,各級新型村級集體經濟扶持資金給予支持。以土地規模經營的方式發展新型村級集體經濟項目的村,市縣兩級政府要優先落實村級發展留用地政策,依法依規為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確定留用地比例、具體地塊以及開發利用和經營方式。
七、加強土地流轉行為監管
(十九)建立完善土地流轉監管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等部門建立流轉土地用途監管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不減少。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格查處將設施農用地改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嚴格農村集體土地用途管制,禁止非農,限制非糧,嚴禁未經批准在農用地上進行非農建設。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標准進行備案管理。對改變農業用途,在基本農田上從事種樹、挖魚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設施等破壞耕作層的行為,及時糾正查處。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探索建立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浪費農地資源、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範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遭受損失;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範能力等開展監督檢查,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妥善調處土地流轉糾紛
加強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仲裁機構和鄉村糾紛調解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在土地流轉糾紛方面的調解作用。利用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積極開展土地流轉糾紛調解、仲裁。健全和完善協商、調解、信訪、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結合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落實仲裁工作經費,及時有效解決土地流轉糾紛。
八、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組織領導機構和工作協調機制
積極引導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由黨委、政府領導牽頭,農業(農經)、財政、發改、國土資源、住建、水利、林業、人社、民政、公安、稅務、工商、糧食、金融保險、畜牧等相關部門參與的引導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農業(農經)部門,由其具體負責綜合協調和組織工作。各地要強化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建設,配齊人員編制,保障工作經費,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國土部門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用途監管,嚴禁用地單位改變土地用途;財政部門要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工作提供經費保障;人社、公安、住建、民政等有關部門要組織落實農村勞動力就業、進城農民落戶和住房、農村社會保障等相關政策措施;金融、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作配合,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各級政府要將引導、扶持、監管和服務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提上重要位置,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推動全省現代農業建設取得新成效。
2015年5月5日
『叄』 重慶八大投具體是哪些公司
重慶八大投:
重慶市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
重慶市高等級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建設投資公司。
重慶市水利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市水務集團。
重慶市地產集團。
『肆』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的房產證是大產權嗎
大產權是房屋建成後經過各相關部門驗收後,交清土地出讓金房屋管理部門給整棟樓發的產權證,產權人是開發商,大產權證號為:京房權證X(區縣簡稱)股字第XXX號,開發商將房子買出後到房地產交易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後發給買房人產權證(有些人管這叫小產權),個人最終的房產證的號為:京房權證X(區縣簡稱)私字第XXX號,和大產權證區別一個是"股"一個是"私".
另:簡單解釋,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如開發商辦理合法的立項開發手續後,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按規定上繳給國家土地出讓金和使用稅(費),由國家發放給開發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這樣的房屋稱為大產權房屋。而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也就是說在農民的集體土地上,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並沒有國家房管部門的蓋章,這種房屋被視為鄉產權,即小產權房屋。
大產權即完全產權,包括房產使用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大產權的房屋在進入二級市場時,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收益收成。小產權即不完全產權,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它與大產權的本質區別在於土地使用權。通俗的解釋,買的房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再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
嚴格來說,小產權二手房包括:已購公房,鄉產房和使用權房。根據這些房屋性質的不同,在房產轉讓時也會區別對待。「已購公房」,購房人只要補齊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購買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為商品房上市出售。「鄉產權」,歸農村集體所有,產權關系很難改變,很難過渡為完全產權,否則將會動搖國家的土地制度。而對於「使用權」房來說,上市出售則會有一線希望,因為,國家也在一直提倡並做著改革試點的努力。
購買小產權房屋存在哪些風險?
第一,根據北京市建委發出購房風險提示指出,「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二,像小產權中的「鄉產房」、「村產房」等並沒有國家的產權證書,只有鄉政府或村委會給的產權證,不能像大產權的房子一樣抵押、流轉。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或拆遷,購房人的利益將很難保證。雙方簽署的購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認可的正式購房合同,如果房產出現糾紛,缺少法律支持。
第三,購買鄉產權那樣的小產權房無法辦理貸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這樣無形中會加大購房人的資金壓力,增加購房風險。
記者了解到,根據政策,國家是不予支持消費者購買小產權房屋的,對此,購房者要慎而為之。不要因為省錢,或一味跟隨「潮流」而「貪小利、吃大虧」,得不償失
『伍』 重慶市沙坪壩區對農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重慶市沙坪壩區對農業的優惠政策有: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家庭經營要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擴大國有林場和重點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試點。推進國有農場體制改革。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
(二)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堅決守住十八億畝耕地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繼續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耕地實行先補後占,不得跨省區市進行占補平衡。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從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並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三)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農業投入保障制度,調整財政支出、固定資產投資、信貸投放結構,保證各級財政對農業投入增長幅度高於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大幅度增加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耕地佔用稅新增收入用於農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投入。國家在中西部地區安排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生態建設等公益性建設項目,逐步取消縣及縣以下資金配套。拓寬農業投入來源渠道,整合投資項目,加強投資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健全農業補貼制度,擴大范圍,提高標准,完善辦法,特別要支持增糧增收,逐年較大幅度增加農民種糧補貼。完善與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掛鉤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健全農產品(14.49,-0.04,-0.28%)價格保護制度,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體系,穩步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改善其他主要農產品價格保護辦法,充實主要農產品儲備,優化農產品進出口和吞吐調節機制,保持農產品價格合理水平。完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理順比價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價格對增產增收的促進作用。健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形成有利於保護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農業物種資源的激勵機制。
(四)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放寬農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綜合運用財稅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各類金融機構都要積極支持農村改革發展。堅持農業銀行為農服務的方向,強化職能、落實責任,穩定和發展農村服務網路。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信貸支持。擴大郵政儲蓄銀行涉農業務范圍。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改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保持縣(市)社法人地位穩定,發揮為農民服務主力軍作用。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以服務農村為主的地區性中小銀行。加強監管,大力發展小額信貸,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發展農村保險事業,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強農產品期貨市場建設。
(五)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盡快在城鄉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一體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推動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融合。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合理安排市縣域城鎮建設、農田保護、產業聚集、村落分布、生態涵養等空間布局。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優化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服務業和鄉鎮企業,引導城市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等生產要素向農村流動。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全面提高財政保障農村公共事業水平,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制度。統籌城鄉勞動就業,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引導農民有序外出就業,鼓勵農民就近轉移就業,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保障生產安全,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盡快制定和實施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統籌城鄉社會管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推動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創新。擴大縣域發展自主權,增加對縣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促進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增強縣域經濟活力和實力。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優先將農業大縣納入改革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體制。堅持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發揮好大中城市對農村的輻射帶動作用,依法賦予經濟發展快、人口吸納能力強的小城鎮相應行政管理許可權,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形成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互促共進機制。積極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
(六)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科學制定鄉鎮村莊建設規劃。加快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五年內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確保「十一五」期末基本實現鄉鎮通油(水泥)路,進而普遍實現行政村通油(水泥)路,逐步形成城鄉公交資源相互銜接、方便快捷的客運網路。推進農村能源建設,擴大電網供電人口覆蓋率,推廣沼氣、秸稈利用、小水電、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形成清潔、經濟的農村能源體系。實施農村清潔工程,加快改水、改廚、改廁、改圈,開展垃圾集中處理,不斷改善農村衛生條件和人居環境。推進廣電網、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積極發揮信息化為農服務作用。發展農村郵政服務。健全農村公共設施維護機制,提高綜合利用效能。
(七)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實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行新的扶貧標准,對農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把盡快穩定解決扶貧對象溫飽並實現脫貧致富作為新階段扶貧開發的首要任務。重點提高農村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對沒有勞動力或勞動能力喪失的貧困人口實行社會救助。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扶持力度。繼續開展黨政機關定點扶貧和東西扶貧協作,充分發揮企業、學校、科研院所、軍隊和社會各界在扶貧開發中的積極作用。加強反貧困領域國際交流合作。
『陸』 請問現在重慶的二手房貸款需要多久時間下來啊,走的是建設銀行,已經辦理了抵押,房產證才交到銀行。
一、辦理二手房貸款時所需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與賣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購房意向書原件;
3、首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明/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6、資信證明原件(使用銀行提供的標准格式)。
由於借款人收入情況復雜,工作人員可要求提供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如借款人為個體經營戶,則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近三月的納稅憑證,經營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
如借款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股東,則提出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章程、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和納稅憑證等;
如借款申請人註明有除工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來源的,應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利息收入,應提供存單、國庫券等憑證;房屋租賃收入,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投資收入,應提供投資證明、被投資方的分紅決議及支付憑證等。
7、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辦理二手房貸款繳納的稅費:
1、營業稅(賣方):2016年5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推開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納入試點范圍。這項政策對二手房交易來說,除了將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改為增值稅發票。
根據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徵增值稅(北上廣深除外);北上廣深地區個人購買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若購買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所購房屋不滿五年上市交易時收取,有兩種方式,①稅率20%,按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屋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營業稅-合理費用)計征;②未能提供原購房發票的按已成交價格的1%徵收。賣方承擔
3、契稅: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買價徵收3%由買方承擔;4、交易費:6元/平米,雙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稅:稅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6、登記費:普通二手房住宅類為80元/套,買方承擔。
7、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買賣過戶時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價的2%計征。賣方承擔。
8、核檔費:50元/宗。
9、貸款擔保費貸款額×1%擔保公司
10、評估費評估值×0.5%評估公司
11、中介費:各個中介公司收費標准不同,以中介收費為准
三、辦理二手房按揭貸款的流程:
(1)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首付款後,到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如果您已婚,請夫妻雙方一起前來),中心工作人員經過審批通過後,出具《貸款承諾書》,作為購房者辦理貸款手續的依據。
(2)憑身份證原件領借款合同的貸款支付憑證回單,所需經過的流程為:受理櫃(受理貸款申請)——保險櫃(辦理保險)——簽約櫃(簽訂借款合同)——公證櫃(辦理合同公證)——簽約櫃(領取貸款合同)。
(3)在取得《貸款承諾書》並就所抵押的房屋辦理保險後,即可持上述資料及《貸款承諾書》、擬用於還款的建行儲蓄存摺和儲蓄卡或建行信用卡、保險單、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有關法律性文件,並辦理公證手續(如果買房者已婚,需夫妻雙方一起前來)。
如果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不能親自前來簽訂合同,需授權委託另一方或第三方代為辦理貸款相關手續。授權委託書需經公證,且受託人有轉委託權。
注意:辦理二手房貸款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程序化的過程,銀行對於二手房貸款的流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購房者按照銀行的要求辦理即可。但是,也不能保證銀行在辦理二手房貸款過程中不會損害購房者的利益,比如在貸款合同中加入一些不合理的條款。
『柒』 中國的土地流轉正在步入"信託時代"嗎
王東賓 / 河北張家口市金融辦
現在,農村土地流轉當前已經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十八屆三中全會前後,以中信信託、中糧信託、北京信託三大信託機構先後於安徽宿州、黑龍江肇東、江蘇無錫等地開展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為標志,中國的土地流轉開始步入「信託時代」。
然而,自商業信託機構進入土地流轉領域之始,各方對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就質疑不斷,或疑為商業噱頭,或疑為炒作概念,眾說紛紜。誠然,短期內迅速土地流轉實現盈利性具有相當大的難度,但正由於農業的脆弱性及其經濟劣勢,商業信託公司介入土地流轉領域這一新趨勢才尤為值得重視,需要從農村土地流轉的歷史脈絡中發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本文將比較土地流轉的幾種重要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土地流轉信託模式的經濟效率和社會意義。
一、土地流轉的三種模式
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以後,土地流轉作為一種調節土地承包和土地經營之間緊張關系的重要機制,不管政策上是否正式認可,全國各地的實踐探索一直沒有停止過,出現了各種模式或經驗。本文的模式選取基於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就限定了農地流轉的兩個基本前提:「農地農有」與「農地農用」。這樣,本文的討論將不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擁有狀態的「雙放棄」(如成都模式)、「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模式(如重慶九龍坡模式)等,也排除了改變「農地農地」狀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如廣東南海模式)等,集中討論農業用地流轉模式。
第二,以收益權的實現方式為核心標准。這種選擇基於三個方面的考量。一是信託的制度設計恰恰以委託人財產收益權為核心,從農戶的收益權理解土地流轉信託模式,符合信託思想的本源,也易於在與其他模式的比較中發現其獨特優勢。二是受亨利?喬治的「地租社會化」思想啟發。亨利·喬治用「外殼」與「核仁」來隱喻土地佔有與收益,他反對僵化地從簡單直接佔有的形式來理解土地所有權內涵,而把地租(土地收益)作為土地權利的核心,這對我們理解當前中國「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政策主旨極有啟發意義。最重要的是,保護(並實現)好農民的收益權是土地流轉政策的最關鍵環節,也是保障土地流轉穩定有序進行的必要條件,並能促進土地流轉在城鎮化進程中更好地發揮穩定器作用。
「地租社會化」提出者亨利喬治的著作《進步與貧窮》對孫中山的地權思想有重大影響
基於這樣兩個標准,本文選取「反租倒包」模式(浙江瑞安)和福建沙縣模式作為參照系,與以中信信託(以安徽宿州項目為例)為代表的商業信託模式進行比較,重點是各種模式的收益分配與增信機制兩個方面。
(一)浙江瑞安:「反租倒包」模式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浙江省瑞安市馬道村出現一種新的土地流轉模式,被稱之為「反租倒包」,這種模式後來在全國很多地方流行推行過。簡要地講,「反租倒包」是指村集體從農戶手中以一定價格把已經承包到戶的耕地租賃過來(「反租」),必要時經過一定的土地規劃、整理與整治,再轉包給種糧大戶或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倒包」)。之所以稱為「反租」,是因為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中的發包方,先期已經將土地發包(「出租」)給農戶,因而村集體承租農民土地是一種「反租」行為。這樣一來二去,盡管土地又集中於村集體,但權利關系卻發生了變化。其權利轉化與轉移過程大體如此,通過發包完成土地初始權利分配(承包經營權),「反租」將經營權集中,「倒包」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到有效率的經營主體手中,土地承包權依舊歸農戶,土地所有者——村集體發揮組織管理職能。可以說,「反租倒包」模式是中國農民在當時的政策環境下因地制宜進行的自主的制度創新,與今天政策所倡導的「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宗旨不謀而合。在「反租倒包」的過程中,村集體、村民與經營者之間通過契約「合作」創造性地實現了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效率分解與重組,因此這一模式非常適應中國鄉村社會,至今在許多地區仍在使用。
顯而易見,「反租倒包」是一種村級創新模式(筆者認為,「反租」是相對於「發包」而言的,因此除非擁有發包權,鄉鎮要麼是依託村集體的聯合「反租倒包」,要麼是「偽反租」),必然與鄉村治理水平高度關聯,關鍵問題看村委會或村集體組織的「反租」過程是否存在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戶流轉土地或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其有效運轉依賴於這樣三個條件:第一,村莊的經濟結構中,主要勞動力的收入依賴於非農就業。二,村莊治理機制比較完善,村民能夠通過協商機制達成共識,形成穩定契約。第三,村集體經濟較為發達,可以為「反租」的收益兌付提供較強的風險保障。
(二)福建沙縣:「雙平台」模式
沙縣小吃名揚海內,勞動力大量經商,土地撂荒現象嚴重,全縣范圍內土地流轉的需求非常高,催生出土地流轉的「沙縣模式」。截至2013年底,沙縣全縣實現流轉土地約13萬畝,佔全部耕地的65%,是全國土地流轉流轉率的2.5倍。從沙縣的實踐經驗來看,其土地流轉模式可以概括為「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
福建沙縣的土地流轉模式可以概括為「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
流轉平台
沙縣自2006年開展土地流轉試點,建立了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機構,作為中介組織推動土地集中連片規模流轉。沙縣的特點是,在三級服務體系的基礎上,又建立了專門的土地流轉交易場所和信息服務平台,並開發了土地承包管理系統、流轉土地視頻系統等。土地需求方接入服務平台和系統後,通過待流轉土地視頻,可以很快了解相關地塊的地貌、田間設施等基本信息。2011年信託平台建立後,信託平台承擔了收儲土地(一次流轉)並進行土地整理的任務,將土地地塊規模化、標准化,流轉平台對接的重點變為經過信託平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後的待流轉土地(二次流轉)。
信託平台
2011年,沙縣又作為福建省第一家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流轉試點,通過設立兩家經營權平台公司,建立了縣鄉兩級信託服務體系。
信託平台的運行機制主要是信託公司與村委會(代表同意將土地信託的農民)簽訂信託合同,獲得土地後,土地集中連片,統一進行規劃、布局、整理與整治,再通過招標、競拍、租賃等形式流轉給農業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
可見,沙縣模式是一種政府主導的「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盡管時序上流轉平台建立在前(2006年),信託平台建立在後(2011年),但實際運行中信託平台前置,發揮一次流轉(土地收儲)功能,把經營權集中起來,進行土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流轉平台的功能升級後置,把經過整理開發後的土地流轉給相關經營主體,發揮二次流轉功能。這樣,後面的比較分析可以發現,沙縣的信託平台是一種准信託模式,在收益權設計、風險處置措施、增信機制等其他方面與商業信託平台基本相當。
(三)安徽宿州:商業信託模式
至2014年4月初,全國落地的土地流轉信託項目已經有十幾單了,其中中信信託6單(安徽宿州、山東青州、貴州開陽、安徽馬鞍山、河南濟源與湖北黃岡),北京信託4單(江蘇無錫、鎮江句容、安徽銅陵和北京密雲),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的土地數量已達20萬畝以上。
盡管各機構的具體合約計劃存在諸多差別,但在核心問題(收益權)的處理上差別不大。本文主要使用中信信託宿州項目的方案設計。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位於宿州市埇橋區朱仙庄鎮,信託期限為12年(二輪承包期剩餘12年),首期流轉面積5400畝,流轉後用於建設現代農業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園(埇橋區是2010年農業部批準的第一批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5400畝土地由朱廟村、塔橋村集中承包經營權後,委託埇橋區人民政府代理,由區政府作為委託人與中信信託簽訂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聘請服務商進行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配套。該項目服務商為安徽帝元現代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項目初期服務商同時也是整體承租商,支付開發前期的信託收益(關於中信信託宿州項目的詳細方案信息,參見蒲堅:《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信託化改革》,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9-247頁)。
中信信託公司目前正走在全國土地信託實踐的前沿
二、三種模式之比較
至此,我們初步理清三種模式的基本情況,接下來的比較以收益權為核心,集中在收益分配和增信機制兩個層面進行比較。
(一)收益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土地流轉的收益分為兩個部分:基礎收益和增值收益。「反租倒包」模式中,農戶的土地流轉收益表現為單一的「反租」租金,但在實際情況中,村委會往往會發揮類似於集體談判機制的作用,推動土地流轉(「倒包」)價格根據市場情況和經濟環境的動態合理調整,「反租」價格隨之進行調整,這樣農戶也能分享到增值收益。在有些地區,「倒包」與「反租」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價,或村集體與村民之間有約定的流轉收益分成比例,如「二八開」,農戶獲得大部分收益。
沙縣模式中,基礎收益即土地委託給信託公司時支付的約定租金。增值收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土地集中到信託公司以後,通過土地整治、改良後(如高標准農田建設)的增值部分,這部分60%歸農戶,40%歸信託公司作為信託發展基金滾動發展;另一部分是土地由信託公司流轉給經營方後,由信託公司申請各級項目配套資金,其中60%無償扶持經營方,其餘按信託公司的投入計算,逐年向經營方收回,回收資金返還村集體,由村集體進行二次返還(這實際上相當於本文末提出的農業補貼「部分歸農」機制)。
中信信託宿州項目(A類計劃)中,基本收益為1000斤中等質量小麥價值(均按國家頒布的中等質量小麥價格兌付等值人民幣,以下不再重復說明),如果低於1000元,則按1000元兌付,即支付給農民的基礎地租價格最低為每畝1000元人民幣。實際上,當地目前的土地流轉價格為每畝每年約600元左右,即該項目的基本地租一次性增值60%以上,項目初期,由當地政府為服務商(初期承租方)提供每年每畝約400斤中等質量小麥價值(約400元人民幣)。
增值收益為A類計劃方案中的超額收益。受託人服務商進行土地整理和基礎設施投資(必要時發行B類信託計劃,募集土地整理專項資金),扣除各項本金和費用後形成的超額收益,70%歸農戶,30%歸受託人,作為信託管理費用。北京信託江蘇項目也是按這一比例分配浮動收益(即土地開發的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三七開」原則似乎已成為市場共識。當然,增值收益是否能夠按方案如期實現,我們實踐中密切關注。
(二)增信機制
不論何種模式,流轉收益按期兌付是穩定流轉關系的基本條件,是承包權與經營權有序、穩定分離的必要條件。而農業本身又是弱勢產業,面臨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多重風險,經營端的風險如果傳導流轉端,引發兌付危機,必然影響流轉關系的穩定。因此,在土地流轉的各種模式中,收益兌付的增信機制至為關鍵。
「反租倒包」模式中,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與村民之間存在一種「信任契約」,並通過村民直選等基層民主途徑對村委會的行為形成有效約束。這決定了在很大程度上,村集體經濟要為「反租倒包」提供一種隱性擔保,構建一種村集體增信機制。
沙縣模式中,有兩重保障機制。一是由增值收益的40%歸入信託公司形成的信託發展基金;二是財政資金增信機制,由沙縣財政先行注資150萬元設立土地流轉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的增信對象為集中連片1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流轉土地業主;當經營業主因發生各類風險無法兌付租金,導致信託公司無法向農戶兌付收益時,由風險保證金先行兌付。
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在方案中為A類基本收益(付給農戶的基礎地租)設計了雙重增信保障。第一重保障來自服務商的合同承諾,在未找到承租方的時候,由服務商承租信託項目下的所有土地,並按期向農戶支付基本收益。因此在項目開發初期,服務商即承租商。而且,若後期發生實際獲得的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收益的情況時,該類資金缺口仍由服務商補足(服務合同中規定服務商的職責范圍包括「提供信託計劃項下兌付A類基本收益的增信保障」)。第二重保障是如果A類基本收益的兌付仍然出現流動性資金缺口時,即第一重保障出現問題時,由受託方發行T類信託計劃,補足信託收益兌付的流動性缺口(T類信託計劃也可以用於土地整理投資的B類信託計劃基本收益兌付缺口)。
綜合來看,「反租倒包」模式採用的是村集體組織隱性增信機制,而沙縣模式和信託模式均建立了明確的增信機制,前者採用政府財政增信機制,後者採用市場化增信機制,保障農戶的基本收益不受土地流轉後與經營相關的風險影響,確保基本收益穩定且可持續。不論是沙縣的政府信託機制,還是宿州的市場信託機制,本質上均是土地流轉與土地經營之間建立一道風險防火牆,以穩定收益權的方式(信託收益)更充分地實現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經濟內涵,促進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有序、穩定分離,有助於同時實現「穩定承包權」和「放活經營權」雙重政策目標,並且兼顧了效率與公平。
(三)土地流轉信託與金融創新
農村金融發展滯後的一個重要瓶頸是農村缺乏有效抵押、擔保品,導致「融資難」、「融資貴」成為普遍現象。近年來,各地紛紛試點推動解決這一問題的金融創新,如吉林的「土地收益保證貸款」、重慶的「三權抵押」、河南信陽的「五權抵押」等,其政策主旨均在於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林權等「三農」物權的金融權能。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進一步肯定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作用,明確激活農村土地擔保、抵押權能的政策導向,為農村土地金融創新打開了更寬闊的政策空間。土地流轉信託化對金融創新的推動作用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
第一個層面是對委託方——普通農戶而言。土地流轉信託的優勢之一是將農戶承包土地的收益權結構化、標准化,變為標準的商業合約,這有利於開展以標准化收益權為標的的金融創新。例如,中信信託在宿州項目中目前已實現通過信託受益權質押為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年利率在10%-12%之間,沙縣的金融機構已經藉助當地的信託平台,開展了「預期收益權」、「農戶聯保+預期收益權質押」等金融創新。
2013年末發布的「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可以預期未來信託收益權的市場流通性更強,會更好地促進土地流轉信託收益抵押、擔保權能的實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對當前的「人戶分離」城鎮化格局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對「非戶籍城鎮化」人群來說,在沒有並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前,土地流轉信託不僅可以實現「離土不離權」,提供一份穩定的基本收入,而且可以藉助收益權金融創新申請小額貸款,更好地在城鎮中生活與創業。例如,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就提出「賦予土地信託流轉金融屬性,為農民參與城鎮化進程、增強承擔城鎮社會保險和住房租賃等方面的私人成本的支付能力創造條件」。可以說,土地流轉信託將構建的是一種「離鄉離土不離權」的社會制度。
第二個層面是針對信託平台而言。信託平台將原來分散的經營權匯集後,實現土地集中連片,具備開展土地整治項目(如高標准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節水灌溉設施等)和布局現代農業基礎設施的必要條件,從而也就具備了對接財政扶持項目和資金的基礎條件。沙縣模式中,由信託平台配合政府扶持項目,開展土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然後再進行流轉;北京信託密雲項目所採取的「財產權信託+資金信託」的「雙信託模式」,通過資金信託為土地流轉信託後的經營開發提供1800萬元的融資支持;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則有發行B類信託計劃融資進行土地整理的方案。信託平台對接政府項目時,政策上可以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即在財政補貼資金的引導與支持下,發揮「財政+金融」協同作用,藉助金融創新滿足土地整理開發和布局現代農業設施的融資需求。
第三個層面是對新型經營主體和經營農戶而言。少數土地信託項目中,如北京信託的江蘇無錫項目,信託土地僅158畝,項目可以直接對接農民合作社或其他新型經營主體。但其他的土地流轉信託項目一般涉及數千畝乃至數萬畝土地,需要聘請或組建(現代農業)服務商,按現代農業要求整理、開發土地,布局基礎設施,然後自主經營或再次流轉給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此時經過現代農業布局後,大棚抵押、融資租賃等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將會更容易地引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42號)等最新文件中所提倡的涉農直補資金擔保、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農機具抵押等一系列農村金融創新在土地流轉信託平台上均可以有效地展開,新型經營主體的融資能力將更強。當然,對於剛剛出現半年多的信託模式,目前多數項目仍處於服務商開發整理階段,相關的金融創新仍在醞釀與衍化當中,不過許多金融創新從沙縣的政府信託平台中看已經相當成熟。
土地流轉信託推動金融創新的機制在於土地流轉信託將承包權和經營權穩定分離後,土地權利束與相關主體清晰對應,既可以有收益權融資,也可以有經營權融資。這種土地權利束的分解與重組過程客觀上已經將土地流轉的相關主體進行了分層,形成既有大型主體(信託機構、現代農業企業等)、又有中型主體(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還有小型主體(小微企業、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普通經營農戶)的多層次主體,並在土地的綜合開發利用上也根據各自優勢實現了分工合作,這種結構化設計又與大中小結合的農村金融普惠體系相對應,形成金融創新的推動力。
進一步而言,隨著土地信託的實踐深入,信託平台將進一步衍化為金融創新平台,通過信託制度設計,土地流轉金融創新得以在不同層面、不同主體間展開,根據土地整理、現代農業布局、具體生產與經營等開發階段的不同特點和融資需求,因地制宜地設計不同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促進土地流轉的資源優化配置。例如,中信信託在宿州方案中就提出「條件成熟時,也可與商業銀行、專業性農村小微貸款機構合作」,「以土地流通信託為平台構建服務『三農』的金融生態鏈」。
四、探索土地流轉信託的「混合」模式
自中信信託、中糧信託、北京信託等信託機構介入土地流轉領域以來,因其專業化水平高和結構化的制度設計,商業信託模式備受推崇,由此引起一個爭論:以沙縣模式為代表的政府信託(類信託)模式是否過時?商業信託模式是否就是土地流轉信託的不二選擇?
從本文的比較中可以初步總結商業信託模式和政府信託模式的優劣勢。商業信託模式的優勢有:第一,商業信託模式的市場化程度更高,可以在更廣的(全國)范圍內發現價格;第二,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對接外部資源能力強,可以更好地遴選服務商;第三,信託標准化、結構化水平高,可以推動更高水平的金融創新。短板在於:第一,商業信託模式採用的是項目制,使用的是本地優質土地資源,且地方政府需協調足夠的土地滿足規模經濟的需要,是一種非常態的土地流轉;第二,土地前期開發依賴於服務商,沒有合適的服務商,土地整理等工作亦無法開展;第三,服務商完成現代農業布局後,要承擔部分流轉平台的職能。
相比之下,政府信託模式的優勢在於:第一,信託平台承擔了土地收儲(一次流轉)職能,是一種常態化的土地流轉;第二,信託平台可直接開展土地整理開發,不需等待服務商;第三,有專業的土地流轉平台,二次流轉的效率和專業化程度更高;第四,信託平台與縣域金融機構合作緊密,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微企業和普通經營農戶的普惠金融創新更有優勢。短板在於:第一,信託平台承擔了服務商的職能,現代農業開發專業能力不足;第二,與外部資源對接能力不足,價格發現能力弱於商業信託機構;第三,標准化、結構化能力不足,限制金融創新的層次,尤其是在大型金融和現代金融工具的引入方面受限。
顯而易見,政府信託模式與商業信託模式的互補性很強,很難簡單地說孰優孰劣,需要因地制宜、具體分析。隨著信託制度向土地流轉領域的更深引入,未來綜合兩種模式的「混合」模式將更有優勢。「混合」模式可能發揮的優勢主要有:第一,結合常態的土地收儲(一次流轉)和項目制,使得縣域內流轉土地可以分區域、分層次開發利用;第二,發揮縣域信託的「中小」優勢和商業信託的「大」優勢,相關主體分層對接土地權利束和要素資源,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第三,更好地發揮信託平台的土地整理能力和服務商的現代農業布局能力;第四,發揮信託平台和流轉平台的協同作用,提高二次流轉經濟效率,推動建立二次流轉公開市場;第五,發揮商業信託在收益權管理、兌付和風險防範方面的優勢,使得農民的信託收益權更加穩定。
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信託平台,綜合利用各方力量和優勢。從政策意義上來講,「混合」模式可以同時實現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實踐中的發展表明,不論是政府信託模式,還是商業模式,亦或是今後可能的「混合」模式,信託制度在土地流轉領域是有生命力的,有可能成為今後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制度工具。
土地流轉信託的制度優勢在於它可以同時兼顧效率與公平。土地流轉信託不僅可以實現承包權與經營權的穩定分離,而且可以實現合理分工。信託平台進行土地整理與整治,服務商(大型現代農業企業)進行現代農業規劃布局與基礎設施配套,這相當於農地的一級開發;然後土地再次流轉,實現土地更好地向四個新型經營主體集中,發揮其勞動技能優勢、生產技術優勢,這相當於農地的市場開發。通過信息平台,將有可能構建農村土地兩級開發體系。顯然,前者與後者的「適度規模」是不一樣的,而信託制的優勢恰恰在於可以穩定有序地集中經營權,又合理有效率地流轉分開,使經營權「放活」在不同層級滿足「適度規模」的不同標准。從這個角度而言,土地流轉信託可以更好地實現經濟效率。
從公平的維度來看,土地流轉信託逐步確立了幾個基本原則。第一是補貼部分歸農原則,要麼直接歸農(如中信宿州項目中基礎收益提升60%),要麼以增值收益分成的方式,而且越是初級開發中的補貼,歸農的比例越高。第二,基礎地租價格應依據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水準確立,而非分散經營和傳統農業的水準確立,這是對農民農地發展權的一種認可。若以分散經營的低「市場價格」進行土地長期土地流轉,大多數農民不但享受不到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超額收益,而且基本收益的價值也沒有充分體現。第三,「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相結合。亨利·喬治地租社會化思想的核心是「漲價歸公」,在人均只有一兩畝承包經營權的較平均的農村土地分配格局下,「漲價歸農」實際上是「漲價歸公」的一種衍化形式,土地流轉信託方案是地租社會化分配的一種具體實現形式。增值收益的70%與30%分配比例,是「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的有機結合。從這個角度來看,土地流轉信託又可以更好地實現公平。並且,公平的制度設計可以使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穩定有序地分離,反過來會促進規模經營的經濟效率。
鄧 小 平認為,農業的第二次飛躍必須走向集體經濟
1990年,鄧 小 平提出農業生產「兩個飛躍」的思想,即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會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第二個飛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具體論述參見《鄧 小 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頁)。可以說,信託制度是實現「二次飛躍」的一種較為理想的制度工具。總體上,土地流轉信託是一種效率與公平兼顧、公平促進效率的機制,它使得全體農民可以共享農業「二次飛躍」的發展成果,可以更好地發揮中國土地制度的制度優勢。盡管在超過10萬億的信託資產中,土地流轉信託所佔比例微乎其微,但考慮到中國仍在持續的新型城鎮化進程,土地流轉的潛力遠遠沒有完全釋放出來,而且「戶籍城鎮化率」真正追上人口「城鎮化率」尚需一段較長的時間,消化「人戶分離」仍需時日,即使在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土地流轉仍將發揮重要的穩定器作用。因此,土地流轉信託的大發展值得期待和深入探索。
『捌』 重慶市彭水縣宅基地復耕的具體要求有什麼,補償款分幾次發放,發放數量如何計算。
補償應該有一些
宅基地產權制度的突出問題
(A)的家庭幾間房屋和超標佔用的現象比較普遍,嚴重浪費土地
作為一種社會福利,農村居民點用地使用權的基礎上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不是通過在Exchange農村宅基地的市場行為,無性別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成本幾乎為零,這盡可能地考慮到家園的願望激起了農民,農村宅基地實現監管措施不嚴格,授予少佔多舊宅基地建造新的家園也拒絕交出閑置下來,一些鄉鎮,村領導幹部佔用多個宅基地權力的關系,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再加上農村房屋繼承事實行為以及他們的祖籍,不賣習俗,幾間房屋和超標的家庭占現象較為普遍。
(B)城市化進程加劇了農村宅基地閑置
隨著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發展過程中,國家的勞動力將有相應的從農村轉移到非農業的農民到產業工人。在時代的計劃經濟,人口和要素流動受到嚴格限制,宅基地的制度安排,承擔穩定農村社會的功能,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城市化進程中的城鄉戶籍制度的放寬,中國顯著加快了大量的農民灣城,據統計,從1980年到2007年,職業化,身份轉換和代際轉換將導致約400萬農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的居民,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在城市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財務人員有節奏的城市,但在農村宅基地處於閑置狀態。減少農村人口,在農村地區建設用地需求減少,有相當一部分的宅基地處於閑置狀態,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建設用地需求勢必增加。顯然,目前的宅基地資源的背景下,城市和農村的合理配置。
(三)城市農村宅基地隱性循環和大量的私下交易
大多數的現行法律和政策沒有禁止的農村住房交易,但限制使用權,宅基地的市場交易,而我國的農村住房交易在事實上限制的前提下的立法和實施。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城市邊緣區,農村住房銷售和購買,租賃,抵押,是非常積極的,這也反映在實證研究中,筆者在前面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和變相,因為現行法律不承認的這種循環,它只能採取私下交易,無疑會增加交易成本和風險。近年來,各地法院開庭審理宅基地糾紛案件增加,顯著地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D)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弱化資本的功能日益突出。
在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已逐步實現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強調優先發展的行業,國家為確保城市工業的發展,通過直接訪問到對農民的基本生存消費以外的所有農業盈餘,而實施的城鄉鴻溝和征服的戶籍制度限制了農民離開土地,限制農民進入城市。為了達到上述目的,國家必須把農民組織,限制農民的自由流動。所謂的「組織」,是在農村地區,單位系統,本單位的人民公社,「單位」必須確保,其成員享有基本的生活條件,保證,在正確的,其成員居住,在農村宅基地的自由分配的單位是其成員的利益,因此,宅基地制度的設計定位是保護功能。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在城市和農村的背景下,城市和農村各種要素的自由流動的要求,農民的宅基地是沒有限制的過生活的要求,但也帶來的最大好處實現了通過出售,出租,抵押等要求,宅基地首都功能已成為日益突出。
(E)宅基地拆遷補償缺乏相應的規定,以補償低
城市房屋拆遷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農村房屋拆遷,土地徵用和移民安置,集體所有的土地,拆遷集體土地徵用程序之前也被稱為,根據法律規定,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和收購宅基地,房屋應該是在拆除後。按照現行法律,農村集體農民的宅基地收回作公共用途,並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沒有明確界定」適當的「補償標准,從而使農村宅基地的補償很大的隨意性,地面附著物補償,被拆遷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接近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准相比,顯著降低。主要適用於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補償是按照一般根據城市房屋的位置,用途和建築面積來確定,賠償金額是比較合理的,而農村住房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比較一般,但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調節,這顯然是不利於保護農民利益,在實踐中,農民補償量是非常低的。
宅基地產權制度改革實踐
(A)宅基地補償和市場機制引導人們
有已經在中國的農村農民的能力的成員的集體經濟組織,家庭單位收費,以獲得宅基地,,以保護農民的首頁者有其屋計劃「(居屋),這被視為是基本福利和農民的安全。但宅基地免費獲得制度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弊端,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收購的宅基地,自然農民不會珍惜它,這不可避免地宅基地的浪費,同時,總比少好,刺激農民多宅基地的沖動,一個以上的房子現象較為普遍。為了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系統。從1985年開始,山東省試點農村宅基地使用補償,並取得顯著的效果。節約耕地,減少了宅基地糾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1990年,國務院批准建議的通知轉介到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村宅基地的補償試驗,以確定使用的宅基地補償費的使用,在標准之內土地使用,既反映有償的原則,照顧群眾的承受能力,使用更少的付出更小,過充電,超過標準的土地,應提供較高的費用,適當增加收費差分更高的收益很多。宅基地使用費「的原則,從人溫和的費用,提供回村,使用得當」,實行村,鄉管,銀行立戶系統。主要用於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的指定用途,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就在同一年,在一般辦公室的人民政府,吉林省轉發省土地廳,省財政廳,省價格局和實施補償使用的農村宅基地上的報告,其規定,在集體土地的農村居民宅基地補償(包括鄉,鎮所在地)。宅基地使用費,以戶為單位,根據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實施的「固定收入,佔少收少」的原則,超占而制定的收費。
1993年7月,以減少農民的負擔,在黨中央,國務院辦公廳辦公室下發了「關於處理項目的審計意見涉及農民負擔,取消了農村住宅用地支付的費用,農村宅基地超占費和農村部分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收費並不需要付出的成本,剛交了費,但在2009年,國土資源部和出台「促進穩定發展農業的農民不斷增加左右的宅基地嚴格的管理,促進城市和農村的發展,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集體經濟組織內建立宅基地制度的有償使用,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由於宅基地引入市場機制,補償,提供了一絲機會,為未來宅基地流轉。但也應該指出的是,即使在城市,工人的社會保障是比較完善的前提下,仍然劃撥土地,獲得住房情況,工人只需支付相對低廉的價格,為住房制度改革。因此,在農村地區的各種社會保障的情況下,也缺乏宅基地使用補償無異於增加農民負擔,農民的生活將變得更加困難,以保護。宅基地初步實現,應該限制的身份,獲得的對象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同一時間取得了初步的宅基地要堅持的未付系統,以及一個以上的房子過度佔用宅基地宅基地的多標准補償。
(B)的宅基地換房,引導農民一起生活
什麼是「宅基地換房」,有沒有一個嚴格的法律定義的操作手法,從全國各地看是可能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來運行的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土地使用,以節省土地集約將分發給自然村莊合並引導村民住在一起,村民們分散的宅基地置換,重新建設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打開了一個新的網站,另一個是在政府的指導下,農民自願他們的家園,按照規定的更換標准,換取小城鎮中的一所房子,搬到小城鎮生活。
上海模型。
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促進郊區村民向城鎮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勵進鎮村民。在2003年,上海在城市,市政府頒布了「關於鼓勵村民宅基地讓出來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細則(試行)」,其規定,村民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郊區村民按照自願的原則,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宅基地讓出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不再申請宅基地的行為。它本質上是一個宅基地置換,可以適用於有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和村民房屋的業主。在上海試點鎮的宅基地置換,建立由當地政府組織的中心村宅基地置換,以村為一個單位來確定替換對象的方法,根據的村民更換意願,結合的整體土地使用規劃,專注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預留生活的焦點上。
嘉興模式。
獨立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搬遷和土地流轉分開,在依法,自願的基礎上,城市房地產宅基地置換置換社會保障,土地承包權和管理權。浙江省,嘉興市,創建「兩個及兩個試點模式,以農村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和管理權獨立的循環,城市房地產宅基地置換置換社會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都沒有捆綁循環循環,並充分尊重村民的意願,村民們單獨循環的宅基地,並保留承包地的,也可以是一個獨立的承包土地的流轉,同時保留了宅基地,村民流離失所宅基地房將是去除原有宅基地通常耕地開墾此模式允許生產和生活的農民變成了「寶貴的資產」實現「的人,由人民,為人民」和集約利用土地,同時也保護的合法的權利和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的物業,但也解決農民的社會安全問題;,無論是現有的農村土地系統的改革和創新,但也是一個有益的嘗試,以打擊中國的城鄉分割反對的問題。
天津模式。
為了改善農民生活條件,加強土地,各地在推進小城鎮建設,引導農民到城市或城鎮,小城鎮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依靠政府的財政狀況,農民的積累顯然是很難做到的。天津宅基地換房「,土地流動起來,實現資源資本化,村民自願的宅基地,換取小城鎮中的一所房子,搬到一個小城鎮,住在更換標準的規定。原村莊建設用地,康復,節約土地整理,然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新的小城鎮,除了居住的村民,還規劃了商業區或經濟功能區,小城鎮建設資金的下一個部分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增加就業機會的平衡。原有宅基地統一組織康復,實現了耕地佔補平衡。節約土地出讓收入的1手覆蓋的小城鎮建設的資金缺口,另一方面農民的社會保障,農民也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真正讓農民住一個安全的生活後,「宅基地換房「,耕地面積不減少,原來農民的土地承包關系並沒有改變,農民仍然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4。成都模式
為了提高農民的生活條件,自2004年以來,成都在中心城區實施了「新家園項目。新建住宅項目」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城鄉一體化推進戰略計劃,根據城市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實現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農村社區,城市社區建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系統進入工程建設管理系統的改造。本輪規劃的城市建設土地整理與區域的新入戶工程「宅基地置換的方法,使用集體土地,實施農民一起住,搬遷後應實行對農民刪除原來的住宅地上附著物參考成都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在78號令的補償,包括住宅生活空間為35平方米,人均建築面積和集中安置的補償,拆遷安置房已不再是未來的土地收購。農民獲得新的家項目「區,原來的農村住房拆遷後騰出的宅基地總凈余額部分農民的新家園建設的土地,農業用地或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非農產業。新建住宅項目「房屋產權統一管理土地的性質,無論是集體或國有接受市房管部門的產權登記,土地徵用房屋符號表示的土地性質為」集體「的房屋所有權,不上市交易。
宅基地換房,集中居住的意義
(1)原村民的房子值顯著地反映了村民的財產性收入的增加。原有的一套現房可以換取一個寬敞明亮的新家裡,能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以前的宅基地房子可能不上市交易,其價值並不反映村民的收入財產損失。通過宅基地換房,是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可以自由買賣成交,相比以前的宅基地房,村民的財產性收入一定會增加。
(2)有利於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市化進程。村民宅基地換房住在一起,一些村民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或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出去,除了循環穩定收入,但也自謀職業,以增加收入。所有村民的土地徵用,城鎮居民享有相同的社會保障福利,村民和市民的差別將逐漸淡出農村家庭和鎮分部帳戶也逐漸被取消。
(3)盤活土地資源,增加農村就業。宅基地置換原來的零星宅基地的整理可以開墾為農田,耕地面積不減少,騰出的宅基地集體性質的建設用地,進入血液循環,土地資源資本化。空出的宅基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為國有,可用於商品房開發,工業,旅遊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增加就業機會,為農民和土地出讓收入,資助農村保障支出。此外,農民生活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們的土地,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
(4)改善了村民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集中居住區一般是根據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農民生活環境改善顯著提高,基本的生活設施,教育,醫療保健,集中居住區和其他條件,提高生活質量的村民。
6。宅基地換房集中居住
(1)農民宅基地置換住在一起,是否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但也值得深思,畢竟,政策執行政府的指導下,宅基地置換一般是有利的,但村民們不排除村民不願意更換,不希望集中住了,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尊重村民不會被強迫農民就範。
(2)宅基地置換過程中農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村民原有住房的差異有所不同地理價值的宅基地,村民的意識是不明確的,在宅基地換房過程中,村民們始終處於弱勢的位置,合理補償的村民如何實現的呢?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學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價格評估系統,清楚的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價值幾何,村民的宅基地置換過程中,將有底線,而且還提高組織的程度村民,不談個別村民,村民們應該結成聯盟,或代表的集體經濟組織,談論政府在這方面應給予支持。
(3)原有的宅基地可以開墾為耕地,宅基地置換,不減少耕地保有量,但不一定符合質量標準的康復,復墾耕地質量可能會下降。填海過程中必須加強指導,加強檢查開墾的耕地,以保證耕地質量。
(4)農民集中居住習慣,生活成本等方面的問題也出現了,住在一起,打破了過去的生活方式,其他門獨院,原村人與人之間的道德生活,生活中的順序後一起被改造的同時,要住一起打破的習慣,水,電,氣,物業服務費,生活成本提高,集中居住區遠離承包地,運輸等成本的村民,相應增加農業成為不同的方便,同時,村民們原來的家庭已成為行業的經營者不可能生活在一起,一些農民家庭收入也有所下降。
(5)集中居住區房屋安置,具體的農民,禁止房地產開發商進行了偽裝,但各地的實際運行過程中,除了內置的安置農民集中居住住房,往往有一些施工單位的盈餘是關於外國出賣,獲取利潤。
(6)一起住在這樣的宅基地置換,是不適合在全國推廣,它主要是適用於經濟較發達的城市邊緣,或村的產業支撐。
(C)農村住房(宅基地)已抵押,以解決農民的融資問題
中國的物業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但並沒有禁止一個的住房一套按揭貸款的宅基地上,和我們目前的法律,以允許在轉移農村住房在一定范圍內,禁止在農村的住房一套按揭貸款,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向立法相沖突。
土地和住房是最重要的物質資源的農民,承包經營權自願,有償流轉的原則,流轉的宅基地仍然是受到法律的限制,作為農民的物質資源的財產已被排除在房地產市場外,不上市流通。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已經遠遠落後於農民貸款難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擴大在農村地區的抵押品的范圍,是解決當前農村資金短缺的手段,而目前法律上的宅基地規定的禁止抵押貸款已嚴重製約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畢竟,沒有多少農民擁有的財產,金融機構應該控制自己的風險,農民用自己的抵押擔保一個不錯的選擇。安全不會最終導致所有權的轉移,我們國家的國,是一個人的榮譽,「未知」講的人不意味著大多數農民通過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將積極投入生產,創造更多的財富,如即將還清銀行貸款。當然,不排除一些養殖戶不能按期還款,金融機構形成的不良債務的事實,這也是原因,一些金融機構都不願意在農村地區提供金融服務。但是,我們應該站在城市和農村,以及如何支持農村發展的高度來審視這個問題,畢竟,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沒有農村經濟的發展,就不會有作為一個整體的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金融機構應該發揮自己的社會責任,此外,一些貸款可能確實沒有理由形成金融機構的壞賬准備是虧損的,當然,也是一種損失社會的財富,而是整個農村貸款壞賬造成的社會財富的損失,創造社會財富,發展農村經濟作為一個整體是不是對你有利。客觀地說,農民也有理性的自然人,更謹慎的農村住房按揭貸款時,還必須考慮還款能力,同時,金融部門也有自己的預防措施,不符合條件的住房貸款將沒有。
台盟中央調研組算了一筆賬:重慶,重慶市在2007年總計約8.9億平方米,300元每平方米的農村住房,在農村地區的財產的價值達到了2670億人民幣。能提高至30%的比例,按揭貸款超過800億美元。這家鄉村明顯的好處:首先,促進農村生產和拉動農村消費;二,有利於促進新農村建設的新社區;最後,將有利於引導農村耕地集中規模經營。
安徽省宣城市從1997年試點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改革,在農村房屋產權是明確的,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農村住房貸款的銀行擔保,大大提高了農民的融資能力。同時,金融機構也積極參與抵押貸款業務,在2003年共有552007農村住房按揭貸款申請7700個,超過500萬元的貸款數額。 2006年6月,宣城市房屋管理局分析的目的和結構,農民抵押貸款,佔10%的養殖,禽畜養殖業佔15%的海鮮特色菜佔10%的茶皮棉產量佔10%農產品加工業佔20%的購買和出售農產品佔20%,運輸部門佔5%,服務業佔4%,其他工業及服務業佔6%。按揭融資,支持了一大批特色產業,專業市場的興起,促進農業的發展,增加農民收入。貸款幾乎全部用於經濟發展,沒有生活消費或其他用途的流量總和。
早在2001年,湖州,介紹湖州農村的農民抵押登記。根據這一辦法,全市農民可以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合覆蓋區域內的土地)作為抵押申請貸款,農村信用社在農村信貸業務的商業銀行。條例湖州市最高的農民可以申請房屋(連同土地)評估價的70%的貸款。
2009年,萊蕪市出台「集體土地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從2009年10月1日,對企業廠房,農村宅基地房屋在農村地區生活區房屋,住房和依法取得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農村街道抵押貸款。
2008年「5.12」地震發生後,為了加快災後住房重建在農村地區,促進農村住房的流通,農村住房抵押登記,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出指引,開展災後農村自進了房間,幫助住房抵押登記的意見「(發[2008] 141號)要求建議的房屋建設進度登記的抵押貸款和住房抵押貸款申請登記的通知,房產權申請注冊的抵押已建成,三種類型的應用程序提交元素,身份證明的抵押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農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發出後的財務借貸支持努力加強顯著加快重建的步伐。成都市政府推動的進一步深化,農村住房抵押登記,辦公廳,市金融辦等部門,成都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總體方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到辦[2009] 59號),其規定,抵押人處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應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合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使用正確類型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同意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抵押的房子有一個合適的居住地按照法律規定還本付息的承諾是還提供了承諾處理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性質,所佔用的房子
『玖』 貸款買的房子什麼時候可以賣
如果戶主想要賣掉現在居住的房子,但是又還有貸款沒有還清,那麼首先需要確定的是自己是否擁有該房子的房產證,只有擁有該房子的房產證才能對該房產進行交易。如果還沒有拿到該房子的房產證,那就意味著戶主暫時對其沒有處理的許可權,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也就是不能進行房屋買賣。
1、首先二手房交易以房產證為准,有了房產證才可以上市交易。目前該房產未拿到產權證,因此暫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想與賣方辦理合同更名,可以讓房主與開發商協商,先撤銷原合同備案,開發商再與你重新簽訂合同並進行備案。
2、不論是更名和撤銷合同備案,都需要得到開發商的同意。但撤銷合同之前需要先到房管局申請,之後才可以辦理。如果有出售條件,是可以辦理轉按揭手續,首先是要取得銀行的同意,可以先向貸款的銀行提出申請。
3、銀行一般情況下,不辦理轉按揭手續。一般是是房主自籌資金還清貸款,取出產證;也有的是客戶以定金形式支付部分現金給賣方,以幫其取回房產證,這取決於客戶對賣方及所委託的中介公司的信任程度,而這種方式對買方來說存在風險,一般不會被接受。
4、雖然管理部門規定二手房交易可以辦理轉按揭手續。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同銀行有不同規定,具體還需要咨詢相關的銀行方面,據目前所知,只有建設銀行可以辦理按揭轉讓。同時需要委託中介代理公司向銀行方面申請轉按揭事宜,二手房轉按揭業務銀行不接待個人辦理申請,需要委託中介代理公司執行。
(9)重慶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擴展閱讀
還有貸款的房子買賣方法:
1、轉按揭
一般二手房買賣還存在貸款未結清的情況,那麼買賣雙方在進行二手房交易的時候可以辦理轉按揭的手續,轉按揭是指房主准備將住房出售或者轉讓給第三個人,從而申請辦理貸款的相關變更。但是這種辦法的局限性在於很少有銀行受理這種業務,大多數銀行並沒有開通這一業務,戶主可以向相關貸款銀行咨詢以了解具體的情況。
2、購房者先行支付房款
如果買賣雙方相互信任,雙方可以協商利用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先行將房屋的按揭貸款還完,這種模式適合於那種貸款額度較低的房主或者是大部分貸款已經還清,只剩下數目較少的貸款的情況。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買家會同意先付房產總成交額的30%-40%。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就可以選擇利用買方的首付來把剩餘的貸款付清,然後向銀行申請撤銷房產的抵押登記,這樣就能進行下一步的交易。
3、借款還貸
業主想要將房貸還完也可以向周邊的朋友和親戚暫時借錢周轉一下,向他們借錢先把剩餘的貸款還上,在成功辦理了解除抵押手續和過戶手續以後,順利將房子賣掉後再將錢還給親朋好友們,這是一種比較省事而又便捷的辦法。業主也可以通過抵押向銀行貸出一定的款來還清想要出售的房產貸款,之後等買家付了房屋全款之後再還清銀行抵押貸款。
『拾』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土地收益保證貸款 現在有嗎
老師是一縷清風,無拘無束,拂面而過,清閑溫潤。用心感受細細的風聲,像警示又像勸誡,淡然的思緒,淡泊的心態,風過無痕,卻讓人收獲了無數的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