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二手房買賣,貸款下來了,但房主毀約該怎麼辦
二手房貸款,看你約定的最後期限的。如果最後交付尾款期已經過了,房東就不算毀約,但還沒有到時間截點,房東單方毀約,你可以讓追究房東法律責任的!建議你跟中介公司還有房東好好溝通,寬限一段時間,也讓中介公司抓點緊!
㈡ 二手房買家因銀行貸款未審批通過又無能力現金支付導致違約
1.多為對方著想一下,買房的錢多數都是東借西借的,他跑這些程序肯定是要買你的房子,否則也不能給你錢。
2.做為你呢,肯定著急,合同約定好的事情,確沒有落實。在這其間如果沒有買主,有可能你一次性付款賣給別人了。
3.多多理解吧,都不容易。現在政策縮緊,每個城市都是這種情況
提醒:你讓中介看一下買主的手續,為什麼審幾家銀行都沒有過去,是不是買主手續有問題,如果是中介也有責任的。
走法院你的勝訴是100%的。不建議這樣做
㈢ 買二手房,要是因貸款原因違約,要付多少違約金
我也是從事二手房行業,也就是中介,貸款按揭和產權過戶也是我每天的工作主題,根據你提到的情況談談我的意見。
其一、關於違約。既然稱之為「定金」而非「訂金」,那就是如果買方違約,該筆定金不退,如果是賣方違約,雙倍賠償,合同法里明文規定。
其二、關於利率。不知道朋友你屬於哪個城市,但現在的大行情是基本上所有銀行都已經沒有了利率下浮的優惠,在重慶能做到基準利率已經是相當不錯,通常情況都是上浮10%,甚至已經有部分銀行已經拒收二手房按揭貸款的業務。一般中介開門做店都不會只為你一個單子而砸了自己招牌,既然能給你承諾,那應該八九不離十,畢竟中介行業也是藏龍卧虎。
其三、關於月供。最壞的打算也就是按照當地最新利率執行。一般銀行在還款半年或者一年後可以申請提前還貸,也就是一次性地還部分錢給銀行,減本減息減月供,並且現在的銀行沒有提前還貸的次數限制;從另一方面講,房產始終是保值增值的,不管ZF如何調控,始終是上漲的趨勢,短時間內可能壓力大點,但增值的部分絕對不只這一點點。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㈣ 買二手房在規定日期內付了首付,貸款拖延了,算違約嗎
1、首先,貸款和首付是不可能同步的,能同步的最多也是申請貸款的銀行審批,而不是放款,因為買房貸款,銀行放款是需要過戶後,拿到它項權證後去貸款銀行設定抵押後銀行才能放款。
2、銀行放款晚不能設定你違約,因為通常常識,購買二手房需要貸款,貸款部分是由貸款銀行直接放款給賣家,所以,通常在簽訂合同時,會約定貸款部分直接放款給賣家,而不會設定時間
3、中介說的同步如果指的是審批同步是有可能的,這只是說,你先准備銀行貸款所需材料事先完成銀行的審批動作,雖然你還沒付首付,但是,現在審批的話,其他材料可以先審,先遞交,如果其他多全了沒問題了的話,屆時只要補上首付款憑證就OK了,這樣的確可以加快速度
㈤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因銀行貸款出現問題,合同中違約責任在誰
購房合同與貸款合同是兩個不同法律關系,購房合同應繼續履行。
㈥ 買二手房貸款未批下來算違約嗎
得視具體情況而定。首先,要看貸款是否通過了審批,如果已經通過審批,只能耐心等待放款。如果沒有通過審批,可以和買家協商,看看買家能否通過其他途徑支付餘款,如果不能,只能解除合同了。 在判斷買家是否違約要看《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一般說來,如果銀行貸款辦不下來不是因為買家個人原因,比如信用不良、收入達不到要求,買房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否則買家有權拒絕支付違約金。
㈦ 二手房買賣因為貸款辦不下來 造成違約的情況
因買方原因導致貸款無法辦理,買方須全款付清賣方購房款!如買方無力全額支付,可依據當時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之約定處理!二手房交易,應選擇一家全國連鎖的正規品牌中介機構辦理,對於交易雙方的安全更有保障!
㈧ 二手房交易因貸款金額不足可以取消合約么算違約么
有合同約定的就算違約,一按合同辦事,只要違規合同,那一定都是違約的。
㈨ 二手房買賣因銀行貸款審批原因,我想毀約,需要按約定退雙倍定金嗎
這個問題主要就是看簽訂的購房協議上是怎麼約定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這兩者區別很大的。
訂金和定金的區別,詳細如下:
首先,「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買受方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分清自己交納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數。
1、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訂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此種情況下,買受人可與出賣人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則到時想要主張「定金」的權利的話,將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㈩ 求助:二手房因貸款晚到4天而造成違約,誰應該負責,謝謝!
1:合同中對騰房是有相關規定的,請你仔細閱讀合同,逾期不騰房有每日有千分之一的補償金。超過20天好像就是你自己可以換鑰匙,對於屋內的東西視賣方自動放棄。
2:對於煤氣、水、電等你可以自己拿著房本去過戶
3:若煤氣、水、電、暖氣費等有欠費,你就應該找中介,因為中介有義務幫你結清水電費。
4:如果你不想自己處理,完全可以委託律師幫你去處理這件事情。
5:你們雙方簽訂的房款到賬日期是無效的,因為你們無法估計到賬日期,中介沒有簽字那也屬於中介的違規承諾,需要中介處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