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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組合資金模型優越性

發布時間:2021-05-05 18:22:32

Ⅰ 在銀行流動性風險計量中的靜態模型-流動性階梯中 第一天的資金來源是怎麼計算的

第六條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本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應與本行總體發展戰略相一致,與本行總體財務實力相匹配,並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與其他風險的相互影響與轉換。第七條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完善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五)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統。(六)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根據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職能相分離原則,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銀行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職責及報告路線,制定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第九條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應履行以下職責:(一)審核批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二)審核批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動性風險限額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並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及時對以上內容進行審議修訂,審議修訂工作至少每年一次。(三)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事項的審核部門和審批許可權,如具體的策略、政策、程序和流動性限額等。(四)監督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體系內對流動性風險進行適當管理和控制。(五)持續關注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關於流動性風險水平和相關壓力測試的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和潛在轉變。(六)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完整性、准確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七)決定與流動性風險相關的信息披露內容。(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負責流動性風險的具體管理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一)根據商業銀行的總體發展戰略測算其風險承受能力,並提請董事會審批;根據總體發展戰略及內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及時提出對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修訂的建議,並提請董事會審議。(二)根據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額需提請董事會審批後執行。(三)根據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額,對流動性風險進行管理,制定並監督執行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四)充分了解並定期評估本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向董事會定期匯報本行流動性風險狀況,及時匯報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或潛在轉變。(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以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工作。(六)根據董事會批準的相關政策、程序,組織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並定期將測試結果向董事會匯報,推動壓力測試成果在戰略決策和風險管理中的應用。(七)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並提請董事會審批。(八)識別並了解可能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並建立適當機制對這些觸發事件進行監測。(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本指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的部分職能,獲得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向其授權人提交有關報告。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指定專門人員或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職責明確,並建立完善的報告制度。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性,特別是獨立於從事資金交易的部門。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投入足夠的資源以保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業務發展和市場競爭而破壞流動性風險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額體系、流動性緩沖機制的完整性。第十四條監事會(監事)應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並每年至少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經營戰略、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定自身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此為基礎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風險承受能力可以採用定量方式表達,如在正常情況和壓力狀況下銀行可以承受的未經緩釋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從持續、前瞻的角度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並在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的基礎上及時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評估和修訂。評估和修訂工作最少每年進行一次。第十七條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涵蓋銀行的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並包括正常情況和壓力狀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充分考慮銀行的組織結構、主要業務條線、產品及市場的廣度和多樣性以及母國及東道國的監管要求等因素。第十九條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整體模式,並列明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特定事項的具體政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整體的流動性管理政策。(二)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體系。(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四)資產與負債組合。(五)流動性風險限額及超限額處理程序。(六)現金流量分析。(七)不同貨幣、不同國家、跨境、跨機構及跨業務條線的流動性管理方法。(八)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的潛在因素及相應的監測流程。(九)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十)應急計劃及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管理。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的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選擇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結合。無論商業銀行採用何種管理模式,都應確保對總體流動性風險水平和各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各業務條線流動性水平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確保遵守各有關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監管要求和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設定流動性風險限額,並根據限額的性質確定相應的監測頻度。商業銀行在確定限額時可參考以下因素:資產負債結構、業務發展狀況、資產質量、融資策略、管理經驗、市場流動性等。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在設立籌備期內,應完成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工作。開業後,商業銀行應及時將經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額及其修訂情況向監管部門報備。第二十三條原則上流動性風險管理應按幣種分別進行,但在該幣種可以自由兌換且業務量較小、對本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整體市場影響都較小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則合並管理。商業銀行至少應按本外幣分別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對外幣實行合並管理的,應向監管部門報備。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制定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二)充分的程序以識別、計量、監測和評估流動性風險。(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四)根據業務發展和市場變化適時更新有關政策和程序。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明確的內部評價考核機制,將各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形成的流動性風險與其收益掛鉤,從而有效地防範因過度追求短期內業務擴張和會計利潤而放鬆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條件成熟的銀行可將流動性風險納入內部轉移定價機制。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技術手段,建立新機構、新業務部門前,應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並制定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完善內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統。引入並運行後,應加強日常監測,定期評估相應措施的有效性,並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相關的管理體系、內部控制制度和實施程序是否足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二)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信息系統是否完善。(三)有關流動性風險控制的風險限額是否適當。(四)進行現金流量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基本假設是否適當。(五)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信息報告是否准確、及時、有效。(六)是否嚴格執行既定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二十八條內審人員應具有獨立性,並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實施獨立、充分、有效的審計。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結果應直接報告董事會,並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監管部門。董事會應根據內部審計的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並督促高級管理層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採取及時有效的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適時對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後續審計,並及時向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第三十條有海外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以便准確、及時、持續地計量、監測、管控和匯報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包括但不限於完成以下任務:(一)按設定的期限每日計算銀行的現金流量及期限錯配情況,並可根據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分幣種、按銀行整體或按機構、業務條線分別進行計算和分析。(二)按法規和銀行內部管理的要求計算有關流動性風險的比率和其他指標,並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監測和控制。(三)能及時、有效地對銀行大額資金流動進行實時監測和控制。(四)適時報告銀行所持有流動性資產的構成和市場價值。(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六)能及時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發展趨勢,以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准確評估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七)能根據快速變化的外部環境,針對不同的假設情景、限制條件收集、整理相關數據,及時實施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第三十二條管理信息系統應能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適時了解以下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事項:(一)銀行現金流量分析。(二)可動用的流動性資產及資產變現可能性分析。(三)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的集中度情況。(四)在各類市場中的融資能力。(五)可能引起資產負債波動因素的變化趨勢。(六)流動性風險管理法定指標、政策、限額及風險承受能力的執行情況。(七)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情況。(八)其他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應予關注的事項。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定期披露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情況。商業銀行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一)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其中應特別說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四)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五)流動性風險狀況的簡要分析和說明、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六)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七)有關壓力測試情況的介紹和說明。第三十四條在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商業銀行應適時披露情況說明等資料以提高交易對手、客戶及公眾的信心,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信息不對稱可能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股票資金模型統計余額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賬戶相關流入減流出後剩餘的資金量,不知道是不是還有其他意思。做個記號,看看樓主大神回答,順便學習一下!

Ⅲ 存貨經濟批量模型中資金成本什麼時候考慮

存貨經濟中,他們模式的中間的基本來說的話考慮就是存貨的模型裝置。

Ⅳ 股票資金模型統計余額是什麼謝謝

賬戶相關流入減流出後剩餘的資金量。

在市場中,經常存在交易性機會,這是指股價在短期內可能受到某些消息的影響,或者某些市場內在因素的改變從而產生劇烈波動帶來的價差投資機會。其中,一個典型的交易性策略就是資金流模型,該模型使用資金流流向來判斷股票在未來一段時間的漲跌情況,如果是資金流入的股票,則股價在未來一段時間將可能會上漲;如果是資金流出的股票,則股價在未來一段時間可能會下跌,那麼,根據資金流向就可以構建相應的投資策略。

Ⅳ 理解資金流量核算的基本模型,如何理解其重要性

資金流量核算是以全社會資金運動為對象的核算。主要是反映生產結束後的收入分配、再分配、消費、投資支出和資金融通,所以,資金流量核算中的資金具體指收入分配、消費、投資和金融活動中的資金。資金流量是指一定時期上述資金的增減變化量,資金流量核算的結果是編制資金流量表。我國資金流量表由兩部分組成, 一部分稱之為收入分配部分,另一部分稱之為金融交易部分。

資金流量表的主要功能是描述國民經濟各機構部門之間一定時期資金往來或交易的流量和流向,為經濟分析和經濟決策提供系統的數據;為制定分配政策、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加強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Ⅵ 分析企業貨幣資金管理可以用到什麼模型

a成本分析模式只考慮持有現金的機會成本和現金短缺成本;存貨模式只考慮持有現金的機會成本和固定性轉換成本,所以現金的機會成本是均需考慮的因素。

Ⅶ 如何建立財務模型.pdf

1、財務報告分析模型\r\n2、投資決策分析模型\r\n3、流動資金管理模型\r\n4、籌資決策分析模型\r\n5、銷售預測利潤管理模型\r\n6、財務計劃編制模型\r\n7、基本知識\r\n8、退出

Ⅷ 書店的價值配置,收入模型,資金說明,財務預測分別是什麼急

現在價值配置,收入模式,資金說明,財務預測分別是什麼?這個是書店的財務問題,要合理的寫清楚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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