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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貶值鳳竹紡織

發布時間:2021-05-06 19:03:25

Ⅰ 受賄案,高分請專家進!!

現在,問題的關鍵,在於想法證明當時已經退錢。三萬款,即使事實成立,也不算太嚴重,正確的做法先聘請刑事辯護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情況。如果有事,先退錢,也是可以爭取取保候審的。然後到法院想法爭取各緩刑。即使,想爭取無罪,最好也是想辦法先把人保出來。
不要說分數的是,這里沒人稀罕分數,又不能當錢花。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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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

(高檢發研字〔1993〕10號)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遼檢研字〔1993〕3號《關於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主體的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現批復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略罪的補充規定》公布施行後,「兩高」《解答》發布前發生且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有關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略案件,應適用《解答》,對《解答》發布前已經處理的案件,可不再變動。

此復

1993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地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近一時期,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肅懲處了一批嚴重受賄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還有一些大肆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犯罪分子卻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他們繼續進行行賄犯罪,嚴重危害了黨和國家的廉政建設。為依法嚴肅懲處嚴重行賄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認識嚴肅懲處行賄犯罪,對於全面落實黨中央反腐敗工作部署,把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受賄犯罪的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把嚴肅懲處行賄犯罪作為反腐敗斗爭中的一項重要和緊迫的工作,在繼續嚴肅懲處受賄犯罪分子的同時,對嚴重行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肅懲處,堅決打擊。

二、對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構成行賄罪、向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對於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構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處。

三、當前要特別注意依法嚴肅懲處下列嚴重行賄犯罪行為:

1、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2、向黨政幹部和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走私、偷稅、騙稅、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犯罪活動,向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4、為非法辦理金融、證券業務,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領導行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向有關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賄犯罪行為。

四、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體現政策。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後如實交代行賄、介紹賄賂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在依法嚴肅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要講究斗爭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處受賄犯罪大案要案同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打擊行賄、介紹賄賂犯罪,促進受賄犯罪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推動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結合辦理賄賂犯罪案件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以改變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的狀況。工作中遇到什麼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以上通知,望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王小石等受賄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5)一中刑初字第358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小石,男,44歲(1961年5月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遼寧省大連市,大學文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住北京市西城區。因涉嫌犯介紹賄賂罪,於2004年11月4日被羈押,因涉嫌犯受賄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田文昌、孟冰,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林碧,男,36歲(1969年4月2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福建省平潭縣,大學文化,北京華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總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因涉嫌犯介紹賄賂罪,於2004年11月4日被羈押,因涉嫌犯行賄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蔣光輝、陳蕾,北京市金台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05)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賄罪、公司人員受賄罪,於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邸桂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辯護人田文昌、孟冰,被告人林碧及其辯護人蔣光輝、陳蕾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

(一)2002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經共謀,利用王小石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助理調研員的便利,在接受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托,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幫助該公司股票申請上市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公司賄賂款人民幣140餘萬元,後被二人伙分。

(二)2002年3、4月間,被告人林碧利用擔任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駐福州辦事處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通過深圳交易所為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過程中,向該公司索取賄賂款人民幣31.8萬元。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賄罪、公司人員受賄罪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抓獲經過及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夥同被告人林碧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情節嚴重;被告人林碧身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請託人財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林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王小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林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司人員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小石在開庭審理中辯解稱:其沒有與林碧共謀收取鳳竹公司140萬元,也沒有伙分140萬元;其沒有利用過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

被告人王小石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王小石沒有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其未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林碧與王小石不構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林碧在開庭審理中辯解稱:其是幫助企業做項目的,做公關工作是其分內工作;甘肅亞盛公司申請發行可轉債與其依協議收取亞盛的服務費無關。

被告人林碧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因王小石構成受賄罪的證據尚不充分,故缺乏林碧構成受賄的前提,二人不構成共犯,林碧的行為符合介紹賄賂的特徵;林碧在亞盛公司一事中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收取31.8萬元是其正常的經營行為。

經審理查明:

一、2002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小石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北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的被告人林碧介紹,接受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竹公司)的請托,通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鳳竹公司在申請首次發行股票的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此王小石收受請託人通過林碧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

其間,被告人林碧利用在東北證券公司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參與東北證券公司承銷鳳竹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業務的過程中,收取鳳竹公司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67.4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

二、2002年3、4月間,被告人林碧利用在東北證券公司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東北證券公司承銷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盛公司)2001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由林碧協助溝通與深交所審核人員關系的過程中,向亞盛公司索取賄賂款人民幣31.8萬元,非法佔有。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

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林碧的辯護人關於王小石與林碧不構成受賄共犯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證明王小石、林碧曾共謀收取鳳竹公司給予的140萬元賄賂款,認定二人為受賄共犯的證據不足。因此,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此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王小石的辯護人關於王小石沒有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的辯護意見,經查,2002年3月至9月間,王小石雖由證監會派往深交所從事創業版的籌備工作,但其幹部人事關系仍在證監會,仍屬證監會工作人員,並於2003年4月回到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因此在鳳竹公司申請上市審批,王小石在為請託人聯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核人員,疏通關系過程中,正是利用了其為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工作人員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因此,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王小石的辯護人關於王小石沒有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辯護意見,經查,對於鳳竹公司提出的能夠盡快、順利地獲得審核批準的請托,王小石並不能通過其職務便利直接辦到,因此王小石受鳳竹公司請托將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的審核人員約出,王小石及請託人均向審核人員提出了要求盡快辦理的請託事項;對於鳳竹公司要求對上市申請盡快審批的請求,通過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在該企業的上市審批過程中有被延誤的情形,在對其申請按照正當工作程序進行審批的情況下,鳳竹公司的此種請托屬不正當利益,故本案中王小石有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因此,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林碧及其辯護人關於林碧收取亞盛公司錢款與該公司發行可轉債一事無關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亞盛公司在與東北證券公司簽訂發行可轉債承銷協議後,林碧被東北證券公司安排協助該項目組工作,在此過程中,林碧向亞盛公司提出需要費用,林碧在多次供述中均證明,東方縱橫公司與亞盛公司簽訂的財務顧問協議的目的就是為從亞盛公司支出錢款,協議內容實際不存在。因此,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此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通過他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林碧身為東北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為與東北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的企業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向企業索要、收受賄賂款人民幣99.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林碧在鳳竹公司申請上市過程中,幫助鳳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又已構成介紹賄賂罪,應與其所犯公司人員受賄罪並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的定性准確,指控罪名成立。但起訴書指控的第一項事實中,認定王小石、林碧共同受賄140萬元的證據不足,王小石收取鳳竹公司通過林碧給予的72.6萬元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碧向王小石介紹賄賂人民幣72.6萬元,構成介紹賄賂罪,林碧收取鳳竹公司給予的67.4萬元,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的辯護人關於林碧將鳳竹公司的錢款送到王小石處,屬介紹賄賂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

三、在案扣押款物分別予以沒收或發還(清單附後)。

四、繼續向被告人王小石、林碧追繳違法所得的不足部分,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宋之愉 審 判 員 史 跡 代理審判員 關 芳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江 偉 (裁判文書)

Ⅱ 受賄12萬會被判多少年有沒有辦法判成緩刑求求各位老大幫想想辦法

屬於受賄數額較大的情形,應該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能夠認罪悔罪,主動退出贓款,是有機會判處緩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Ⅲ 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破七對經濟有什麼影響

貨幣兌換

1美元=7.0308人民幣

1人民幣=0.1422美元

多元化配置家庭資產

「我國經濟基本面是外匯市場平穩運行、人民幣匯率保持穩定的根基。」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接受半島記者采訪時表示,

因此,判斷人民幣匯率未來走向需結合當前國內的經濟基本面及政策環境來綜合判斷。在經濟增長方面,當前雖然我國經濟下行壓力有所加大,但宏觀經濟韌性較強,增速保持在合理區間。同時,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我國經濟結構正逐步優化,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不斷增強。在對外開放方面,一系列擴大開放新的重大舉措正在實施,有助於提升中國利用外資的能力。同時,國際收支穩定,跨境資金流動較為理性。金融市場保持穩定,風險總體可控,不會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而且,隨著前期政策密集落地生效,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服務不斷增強。與此同時,包括美國在內的主要經濟體,紛紛採取降息等寬松貨幣政策,而我國貨幣政策仍然保持穩健。

在董希淼看來,綜上,從長期看,人民幣不存在單邊貶值的基礎;從短期看,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的雙向波動將增強。因此,對企業來說,可根據實際需要擇機購匯,規避匯率風險,但切莫跟風,無需將精力過多用在判斷或投機匯率趨勢上。對市民來說,需要做的是多元化配置家庭資產,而不是簡單地跟隨匯率短期變化進行換匯操作。

恆天財富海外資管研究總監孫潔妮認為,中期來看,人民幣或會適當貶值,並穩定在「7」以上的水平,由於匯率不是最終目標,並不存在實質的「保7」底線,央行沒有必要嚴守「匯率7」。再加上,在貿易摩擦反復擾動的背景下,央行出於對沖關稅、提振出口的意圖,可能會允許人民幣突破心理關口、略微貶值,並在高於「7」的某個水平上穩定波動。

黃金創2013年以來新高

在人民幣匯率下跌的同時,避險情緒則持續發酵,黃金等貴金屬價格快速上漲。從國內市場來看,貴金屬期貨持續上漲,滬金期貨主力合約上漲3.99%實現漲停,滬銀期貨主力合約漲4.38%。

而在國際市場上,國際黃金一舉突破兩周前高位,最高報1455美元/盎司,創下2013年5月10日以來新高。

青島一家基金交易公司的經理表示:「自6月份以來,黃金價格飛速上漲,其中邏輯一是全球降息背景下資產價格上調,二是目前貿易摩擦多發,既有中美、還有日韓,英國還可能實現硬脫歐,因此市場避險情緒上升,促進了黃金價格的上漲。」

後市黃金持續上漲的動力還是要看各種風險因素,如貿易戰、硬脫歐等變化情況,如果9月美聯儲再次降息,黃金還有上漲可能,但投資者需要隨時注意情況變化。」

記者在麥凱樂的一家珠寶店看到,8.5號黃金一克是413元,相對於4日的的410元還漲了3元,工作人員王女士介紹說,「這幾天黃金價格一直在400元徘徊,沒跌下400元,今天漲了3元。」

英大期貨分析人員張瑞金接受半島記者采訪時表示,實物黃金投資交易成本太高,期貨投資專業性太強,關鍵是機會可能沒有想像的大,所以投資黃金需要謹慎。考慮到國際國內的政治經濟形勢,他認為匯率維持在7左右或之上可能會成為一段時間的常態。

利好外貿出口企業

以出口為主的服裝鞋帽股票5日早間大漲。其中龍頭股華紡股份、中潛紡織漲停;嘉欣絲綢、鳳竹紡織的漲幅也都超過4%。

業內人士分析,中長期看,一旦貶值到位,適度貶值有利於刺激出口,整體對經濟是利好,對股市大多外貿公司也是利好,比如有利於服裝鞋帽家電等中國出口強項產業,這時流出去的外資可能會在匯率穩定是進一步進來,但對於進口比較多的石油(航空概念)、晶元等相關產業可能受影響。

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接受半島記者采訪時表示,央行在早盤表態,人民幣匯率完全能夠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穩定。並旗幟鮮明地表示,針對外匯市場可能出現的正反饋行為,要採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堅決打擊短期投機炒作,維護外匯市場平穩運行,穩定市場預期。人民銀行有經驗、有信心、有能力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截止到10:40分,美元兌離岸人民幣匯率7.07,美元指數97.9941保持穩定,中國是全球最大的外匯儲備持有國,2019年外匯儲備規模為311192億美元,而且,我國擁有龐大的國有資產,土地、礦山、森林等均屬國有,這是其他很多國家均不具備的優勢,所以,我國完全有能力有資源有工具穩定匯率,無需恐慌。

而股市方面,藍籌股上證50依然可適當關注。

買進口商品要多花錢了

「在途中,大粉水300元,下次漲價。」人民幣匯率一破七,記者發現代購族鄭女士在微信中更新了信息,「人民幣一貶值,用人民幣在美國購物就要多花錢了,因此也要跟著漲價。」

在美留學生的生活費、學雜費付出的成本都會相應地增加。記者采訪了青島大學一名開學大三的女生,她表示:「因為喜歡美國而且我的英語還不錯,所以想去美國留學,因為目前匯率變動也不是特別大,所以不是很擔心,現在預算是40萬到60萬之間」。

出國旅遊的市民到了國外,交通、酒店住宿等花銷會變多,旅行社也可能提高境外游的報價,尤其是去往美國的線路。

人民幣貶值或使進口汽車價格上漲,青島一家4S店顧問女士說:「林肯原裝進口車銷量很好,價格的變動會隨著匯率變化而波動。」

Ⅳ 王小石事件的相關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前證監 會官員王小石和林碧共同受賄案。經過長達一年時間的調查取證,去年在中國證券市場引爆「強震」、被稱為首次揭開中國股市潛規則「黑幕」的王小石案終於向外界揭開了神秘的面紗。
在庭審中,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了兩名公訴人開庭,而王小石的辯護人由京城赫赫有名的田文昌律師及孟冰律師擔任。該案的開庭審理更是吸引了京城各大媒體記者到庭旁聽。
王小石「受賄」謎團當庭揭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西中廳人頭攢動,由於之前消息不脛而走,京城數十家媒體記者趕赴一中院,旁聽了王小石受賄案的庭審。
被法警帶入法庭時,兩位被告人看上去神情黯淡,但眼光一直望向旁聽席,旁聽席上坐著兩位被告人的家人。落座之後,被告人之一林碧手中一直擺弄著早已准備好的最後陳詞。
盡管案情並不復雜,但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據非常多,案件的舉證一直持續到下午近3點,公訴人至少出示了幾十份證人證言和書證。在法庭調查階段,兩位被告基本上一言不發,直到進入法庭辯論程序後,王小石和林碧才開始講話。王小石的辯護律師田文昌和孟冰從法律適用角度和事實角度,進行了堪稱精彩的無罪辯護。而兩位被告也均為自己進行了無罪辯護。
在被告人做最後陳述時,王小石表現十分平靜,盡管他准備了發言稿,但基本上沒有照著宣讀,而是以邏輯性非常強的幾點意見結束了自辯,強調自己「沒有」犯罪。而林碧由於過度激動而數次哽咽,最後以至於泣不成聲,一直握在手中的辯護詞也沒有派上用場,最後以非常簡短的「希望法官能公平處理」一句話,結束了最後陳述。隨後,法官宣布休庭,王小石和林碧又被重新戴上手銬,被庭警帶出了法庭。
公訴人在昨天的庭審過程中指控:2002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經共謀,利用王小石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助理調研員的便利,接受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托,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在幫助該公司申請上市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公司賄賂人民幣140餘萬元。
公訴人訴稱:2002年,鳳竹紡織為了上市,聘請東北證券擔任其承銷商。2002年2月,時任東北證券上海營業部福州辦事處的負責人林碧,找到已調至深交所創業板工作的王小石,許諾給予其80萬元,要求其與證監 會的相關人員疏通關系,促成鳳竹公司盡快通過審核程序,完成上市。隨後,林碧分三次將72.6萬元打入王小石的指定賬戶。
王小石通過其在證監 會發行監管部審核二處的朋友肖華,結識了審核一處負責審核上市法律程序的工作人員齊磊。在他的介紹下,兩人與鳳竹紡織的老總陳澄清吃了一頓飯。飯後,陳澄清送了齊磊與王小石各一盒茶葉。隨後,王小時又利用他與審核二處、負責上市財務審查的工作人員婁堅的師徒關系,請婁堅吃飯,並請婁堅盡快審查鳳竹紡織的上市申請,並就出現的問題及時與公司方面進行溝通。事後,王想送婁堅一台筆記本電腦,但婁覺得「不合適」,沒有接受。
後鳳竹紡織由此遭到了舉報,因此,證監 會對其上市合法性進行了復查,但並沒有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2004年4月,鳳竹紡織在深交所上市,但王小石卻東窗事發,於2004年11月4日在中央黨校上課期間,被檢察院反貪局抓捕。
此前,由於林碧對於兩人事前是否有通謀的說法發生了反復,但在昨天開庭過程中,林碧始終堅持稱是公司主動給他140萬元作為公關費,而王小石對此並不知情。
王小石辯稱「有錯但無罪」
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之後,王小石做自我辯護稱:「我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也沒有利用工作關系,更沒有利用與婁堅的師徒關系,因為我只是比婁堅先到證監 會,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師徒關系。並且,我開始的時候也不認識齊磊。我從來沒有介紹過一個發審委的委員與鳳竹紡織的老總認識,並且我也從來沒有介紹過發審委員給任何公司。這個事情給了我一個教訓,我認識到自己是不對的,但是,我認為自己沒有觸犯法律。」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王小石案件影射出了一種不正常的社會現象,公司出錢為自己順利上市鋪路無可厚非,這在過去是屢見不鮮的。所以,希望監管機構還要在上市程序和服務上進行改善。

Ⅳ 我有一個親屬,他犯有受賄罪,1.2萬。現在拘留之中,他還有心臟病,請問可不可把他保釋出來。

樓上寫了很多,但是感覺都是廢話,又不是問你犯罪的相關問題,只有一句有用,建議咨詢相關的律師。
其實我看你叔叔的情況可以取保候審的,根據是: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你叔叔犯罪的數額不大,符合第三條,應該可以吧(個人意見,僅供參考啊)

Ⅵ 蕪湖是有哪位精通刑事案件(受賄)的律師重謝!

找律師,不一定要找當地的,應該找比較有名的,權威專業的。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

(高檢發研字〔1993〕10號)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遼檢研字〔1993〕3號《關於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主體的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現批復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略罪的補充規定》公布施行後,「兩高」《解答》發布前發生且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有關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略案件,應適用《解答》,對《解答》發布前已經處理的案件,可不再變動。

此復

1993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地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近一時期,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肅懲處了一批嚴重受賄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還有一些大肆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犯罪分子卻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他們繼續進行行賄犯罪,嚴重危害了黨和國家的廉政建設。為依法嚴肅懲處嚴重行賄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認識嚴肅懲處行賄犯罪,對於全面落實黨中央反腐敗工作部署,把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受賄犯罪的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把嚴肅懲處行賄犯罪作為反腐敗斗爭中的一項重要和緊迫的工作,在繼續嚴肅懲處受賄犯罪分子的同時,對嚴重行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肅懲處,堅決打擊。

二、對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構成行賄罪、向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對於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構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處。

三、當前要特別注意依法嚴肅懲處下列嚴重行賄犯罪行為:

1、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2、向黨政幹部和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走私、偷稅、騙稅、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犯罪活動,向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4、為非法辦理金融、證券業務,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領導行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向有關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賄犯罪行為。

四、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體現政策。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後如實交代行賄、介紹賄賂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在依法嚴肅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要講究斗爭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處受賄犯罪大案要案同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打擊行賄、介紹賄賂犯罪,促進受賄犯罪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推動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結合辦理賄賂犯罪案件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以改變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的狀況。工作中遇到什麼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以上通知,望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王小石等受賄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5)一中刑初字第358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小石,男,44歲(1961年5月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遼寧省大連市,大學文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住北京市西城區。因涉嫌犯介紹賄賂罪,於2004年11月4日被羈押,因涉嫌犯受賄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碧,男,36歲(1969年4月2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福建省平潭縣,大學文化,北京華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總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因涉嫌犯介紹賄賂罪,於2004年11月4日被羈押,因涉嫌犯行賄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05)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賄罪、公司人員受賄罪,於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邸桂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辯護人田文昌、孟冰,被告人林碧及其辯護人蔣光輝、陳蕾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

(一)2002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經共謀,利用王小石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助理調研員的便利,在接受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托,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幫助該公司股票申請上市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公司賄賂款人民幣140餘萬元,後被二人伙分。

(二)2002年3、4月間,被告人林碧利用擔任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駐福州辦事處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通過深圳交易所為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過程中,向該公司索取賄賂款人民幣31.8萬元。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賄罪、公司人員受賄罪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抓獲經過及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夥同被告人林碧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情節嚴重;被告人林碧身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請託人財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林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王小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林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司人員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小石在開庭審理中辯解稱:其沒有與林碧共謀收取鳳竹公司140萬元,也沒有伙分140萬元;其沒有利用過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

被告人王小石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王小石沒有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其未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林碧與王小石不構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林碧在開庭審理中辯解稱:其是幫助企業做項目的,做公關工作是其分內工作;甘肅亞盛公司申請發行可轉債與其依協議收取亞盛的服務費無關。

被告人林碧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因王小石構成受賄罪的證據尚不充分,故缺乏林碧構成受賄的前提,二人不構成共犯,林碧的行為符合介紹賄賂的特徵;林碧在亞盛公司一事中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收取31.8萬元是其正常的經營行為。

經審理查明:

一、2002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小石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北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的被告人林碧介紹,接受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竹公司)的請托,通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鳳竹公司在申請首次發行股票的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此王小石收受請託人通過林碧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

其間,被告人林碧利用在東北證券公司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參與東北證券公司承銷鳳竹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業務的過程中,收取鳳竹公司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67.4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

二、2002年3、4月間,被告人林碧利用在東北證券公司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東北證券公司承銷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盛公司)2001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由林碧協助溝通與深交所審核人員關系的過程中,向亞盛公司索取賄賂款人民幣31.8萬元,非法佔有。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

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林碧的辯護人關於王小石與林碧不構成受賄共犯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證明王小石、林碧曾共謀收取鳳竹公司給予的140萬元賄賂款,認定二人為受賄共犯的證據不足。因此,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此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王小石的辯護人關於王小石沒有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的辯護意見,經查,2002年3月至9月間,王小石雖由證監會派往深交所從事創業版的籌備工作,但其幹部人事關系仍在證監會,仍屬證監會工作人員,並於2003年4月回到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因此在鳳竹公司申請上市審批,王小石在為請託人聯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核人員,疏通關系過程中,正是利用了其為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工作人員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因此,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王小石的辯護人關於王小石沒有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辯護意見,經查,對於鳳竹公司提出的能夠盡快、順利地獲得審核批準的請托,王小石並不能通過其職務便利直接辦到,因此王小石受鳳竹公司請托將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的審核人員約出,王小石及請託人均向審核人員提出了要求盡快辦理的請託事項;對於鳳竹公司要求對上市申請盡快審批的請求,通過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在該企業的上市審批過程中有被延誤的情形,在對其申請按照正當工作程序進行審批的情況下,鳳竹公司的此種請托屬不正當利益,故本案中王小石有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因此,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林碧及其辯護人關於林碧收取亞盛公司錢款與該公司發行可轉債一事無關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亞盛公司在與東北證券公司簽訂發行可轉債承銷協議後,林碧被東北證券公司安排協助該項目組工作,在此過程中,林碧向亞盛公司提出需要費用,林碧在多次供述中均證明,東方縱橫公司與亞盛公司簽訂的財務顧問協議的目的就是為從亞盛公司支出錢款,協議內容實際不存在。因此,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此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通過他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林碧身為東北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為與東北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的企業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向企業索要、收受賄賂款人民幣99.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林碧在鳳竹公司申請上市過程中,幫助鳳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又已構成介紹賄賂罪,應與其所犯公司人員受賄罪並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的定性准確,指控罪名成立。但起訴書指控的第一項事實中,認定王小石、林碧共同受賄140萬元的證據不足,王小石收取鳳竹公司通過林碧給予的72.6萬元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碧向王小石介紹賄賂人民幣72.6萬元,構成介紹賄賂罪,林碧收取鳳竹公司給予的67.4萬元,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林碧的辯護人關於林碧將鳳竹公司的錢款送到王小石處,屬介紹賄賂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

三、在案扣押款物分別予以沒收或發還(清單附後)。

四、繼續向被告人王小石、林碧追繳違法所得的不足部分,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Ⅶ 為搶救病人違章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處理,不過個人感覺如果處理是在一個區間內,應該可以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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