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糧食倉儲設施能力證明和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證明如何辦理
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需要有自由資金銀行證明,融資能力,銀行貸款等證明、糧食倉儲設施能力證明主要有庫房倉儲場地容量證明,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證明是有自己一整套的檢化驗儀器與檢化驗人員證明
⑵ 各位老闆大家好,收糧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去哪辦
去開戶銀行辦理。
⑶ 貿易公司做糧油貿易需要申請糧食銷售許可證嗎
糧食貿易還需要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如果要換包裝、或者加工糧食,還需要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
(二)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
(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前款規定的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第九條 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並公示。
第十條 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在經營范圍中註明糧食收購;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在經營范圍中註明糧食收購。
⑷ 糧食流通許可怎麼辦理
根椐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需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資金籌措能力證明,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證明各一份到糧食主管部門或窗口辦理申請。
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核查
頒發
⑸ 糧食收購具體需要什麼手續
糧食收購需要出具糧食收購許可證。
申請程序:
1、申請者向國家糧食局提交糧食收購資格申請,並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
2、國家糧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復印件。
3、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
4、糧食倉儲設施能力證明。
5、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證明。
6、原來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的經營者須同時提交上一年度糧食購銷情況年報表。
(5)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擴展閱讀:
糧食收購條例:
第四條收購糧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
國家對糧食收購實行保護價制度,以保障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出售糧食,能夠補償生產成本,並得到適當的收益。保護價的原則由國務院確定,保護價的具體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條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批準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
⑹ 資金籌措能力證明怎麼辦
想創業做點生意或資金周轉暫時不靈,可又不知道如何籌措到急用錢。記者經過咨詢銀行的專業人士了解到,客戶可用抵押或質押方式從銀行申請貸款來解決自己的資金問題。 據一家銀行私人業務部的負責人介紹,此類貸款的擔保方式一般包括抵押、質押和保證,客戶可以單用一種,也可將一種以上的擔保方式捆綁使用,但目前銀行比較認可的限於抵押和質押兩種。即客戶必須以自己或他人的房產(包括住房、商鋪、別墅等)作抵押,或者以自己或他人擁有的儲蓄存單、國債、人壽保單等作質押,才可能申請到相應額度的貸款。客戶還可以選擇單筆貸款(辦一次手續貸一筆錢)和貸款額度授信(辦一次手續取得一個貸款額度,之後在這個額度內隨用隨貸)兩種方式,滿足多樣化需求。 有些銀行在發放這一類貸款上期限靈活、辦理快捷,很受客戶歡迎。而客戶為了更便捷,並且只是解決一時資金周轉問題,還可申請自助貸款,它的前提是擁有一張該行的借記卡並且在卡內有足夠的定期存款。客戶可攜帶身份證和借記卡到網點開通「自助貸款」功能,就可以自己卡內的定期儲蓄存款為質押,申請到最高95%的貸款額度,以後就可以在自助設備上取到貸款和還款了。同樣的,它的優點也是先辦手續、隨用隨貸、貸多少付多少利息。如果您是一個需要流動資金的經營戶,需要資金的時間又不確定(如一般進貨時才需要),希望貸款手續簡單又不用多支出利息,這種自助貸款的方式就很適合您了。
⑺ 經營范圍增加糧油貿易一項需辦理什麼證
糧食貿易還需要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如果要換包裝、或者加工糧食,還需要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
(二)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
(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前款規定的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第九條 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並公示。
第十條 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在經營范圍中註明糧食收購;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在經營范圍中註明糧食收購。
⑻ 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年收購量在50噸以上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備與所經營的糧食規模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經營資金規模達到3萬元以上;
二是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符合國家儲糧標准和技術規范條件的糧食倉儲設施,倉儲能力達到50噸以上;
三是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保管能力。擁有糧食檢驗儀器設備和開展檢驗工作的場地,設備包括定等、水分、雜質等常規指標的檢驗儀器,具有相應能力的檢驗人員和保管人員。對暫不具備檢驗能力的可以委託具有檢驗能力的機構進行檢驗。
(8)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擴展閱讀: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復印件;
3、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
4、糧食倉儲設施能力證明;
5、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證明。
原來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的經營者須同時提交上一年度糧食購銷情況年報表。
⑼ 到哪裡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
《糧食收購許可證》到當地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八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
(二)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
(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前款規定的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第九條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並公示。
第十條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在經營范圍中註明糧食收購;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在經營范圍中註明糧食收購。
⑽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 (二)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 (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規定中的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