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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貸款原值

發布時間:2021-05-08 02:40:30

A. 法院判以物抵債了算還清貸款了嗎

法院判以物抵債 ,那麼這個物資比價值就要等同於貸款的金額 ,如果這樣 貸款就算還了

B. 以物抵債如何做價

你欠工人傷殘金無力償還,
按理可以以物抵債。
如果他不要,那就不行。
那你就應該賣了換錢給他。

C. 以產品抵債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以產品抵債實質上賣個債權人產品,銷售收入用於抵債,因此視同銷售,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稅金,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產品銷售的賬務處理方法:

在進行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時,首先要考慮銷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符合所規定的五個確認條件的,企業應及時確認收入,並結轉相關銷售成本。

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的,應當提供確鑿的證據。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銷售商品的,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交款提貨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已根據企業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貨款並取得提貨單的銷售方式。

在這種方式下,購貨方支付貨款取得提貨單,企業尚未交付商品,銷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通常應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確定的銷售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同時,按銷售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生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企業也可在月末結轉本月已銷商品的實際成本。

(3)以物抵債貸款原值擴展閱讀:

以物抵債的范圍:

第九條銀行採取各種有效手段清收後仍然未能以貨幣形式受償的債務,方可接受以物抵債。但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以物抵債的,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條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三)剩餘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交通運輸工具;

(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

(六)原材料和產成品;

(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第十一條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產用於抵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除外:

(一)基於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欠繳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於或者超過該財產價值的;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三)財產已經先於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五)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

(六)其他無法或長期難以變現的財產。

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單獨用於抵償銀行債務;但以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債的,房屋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一並抵償債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以物抵債

D. 銀行以物抵債後還應汁算貸款利息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銀行債權應當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並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辦理以物抵債。
第四條以物抵債工作,應當注意社會影響,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第五條各級行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商定抵債財產價格,妥善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加強對以物抵債工作的管理,促進抵債物品保值增值,盡量減少信貸資產損失。
第六條以物抵債基於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發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清算組以破產企業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二)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協議,以企業的非貨幣財產償還銀行債務,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並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三)在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以外,根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四)債務人和債權銀行簽訂協議,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第七條各級行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轄內以物抵債工作的管理,履行規劃、審批、協調和監督等職責。
各級行信用發放部門負責辦理以物抵債具體事務,如與債務人簽訂抵債協議,接收、保管和處置抵債物品,以及向信貸管理部門報送各種材料和數據。
同級行有兩個以上的信用發放部門向同一債務人提供信用的,可以由其中一個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協助,共同辦理以物抵債。
第八條以物抵債業務規模較大的分(支)行,可以成立專門機構,專司抵債財產的保管和處置。成立專門機構的,本辦法關於信用發放部門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的規定適用於該專門機構。
第二章以物抵債的范圍
第九條銀行採取各種有效手段清收後仍然未能以貨幣形式受償的債務,方可接受以物抵債。但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以物抵債的,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條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三)剩餘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交通運輸工具;
(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
(六)原材料和產成品;
(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第十一條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產用於抵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除外:
(一)基於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欠繳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於或者超過該財產價值的;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三)財產已經先於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五)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
(六)其他無法或長期難以變現的財產。
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單獨用於抵償銀行債務;但以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債的,房屋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一並抵償債務。
第三章抵債金額的確定
第十二條抵債金額,是指抵債財產折價抵償銀行債權的數額。
第十三條根據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以物抵債,確定抵債金額的依據是該生效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債務人和銀行約定以物抵債的,抵債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在與債務人協商抵債金額以前,應當對影響抵債財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查分析。尤其要注意基於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稅收和費用是否已經按期交納。
以不動產、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抵債的,應當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值為底價,與債務人協商確定該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的抵債金額。
第四章以物抵債的審批
第十六條抵債財產為足值、有效的存款單、國庫券、國家債券、金融債券、銀行本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等有價證券的,不需報批。
根據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以物抵債,不需報批。
上述兩款規定情形以外辦理的以物抵債,一律按照本章後列條款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單個債務人以物抵債的抵債金額為3000萬元以上的,報總行審查批准。
各級分行以物抵債的審批許可權由各省級分行根據轄內實際情況作出規定。但是,單個債務人以物抵債的抵債金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必須報省級分行審查批准。
縣和縣級市支行辦理以物抵債,必須報上級行批准後實施,不得自行決定。
第十八條各級分行辦理的以物抵債,由信用發放部門報本行信貸管理部門審查,信貸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請本行行長核准。超出本行許可權的,還須逐級上報至有審批權的上級行審查批准。
總行本部辦理的以物抵債,不分抵債金額大小,一律由信用發放部門報信貸管理部門審查,信貸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請總行行長核准。
第十九條信用發放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各級分行向上級行申請批准辦理以物抵債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債務人經營狀況;
2.擔保人經營狀況;
3.貸款本息余額及質量狀況;
4.申請以物抵債的主要理由;
5.以物抵債計劃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6.抵債財產的構成、質量狀況、權利歸屬、估價、變現能力以及變現計劃;
7.抵債財產的保管計劃。
(二)以物抵債申請表。
(三)債務人上一年經過審計的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利潤分配表;債務人最近一期經過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以物抵債協議。
已經對抵債財產進行評估的,還須報送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審查部門應當著重審查以物抵債的必要性、抵債金額的合理性以及抵債財產變現的可能性。
第五章抵債財產的收取
第二十一條辦理以物抵債,須由債務人和債權銀行簽訂以物抵債協議,但依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以物抵債除外。
第二十二條以物抵債協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抵債財產的種類、數量、規格等,不動產還須說明財產的位置;
(二)抵債金額;
(三)抵債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產權證書的交付、各項登記手續的辦理以及相關費用的支付;
(五)違約責任;
(六)其他必要條款。
第二十三條與債務人簽訂以物抵債協議後,要根據協議的規定,及時收取抵債財產以及相關的產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抵債財產為不動產、車輛等經過登記轉讓方能生效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抵債財產為國有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築物等需要經過有關政府機關批准方能轉讓的,必須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六章抵債財產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信用發放部門收取抵債財產後應負責妥善保管。
信用發放部門可以委託行內或行外的機構、部門進行保管。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應委託出納部門保管。
委託保管的,應簽定委託保管協議。
第二十六條信用發放部門應當建立抵債財產的保管檔案,詳細記載債務人名稱、抵債財產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抵債金額、收取時間、存放地點、入賬情況以及處置情況等,並將辦理以物抵債過程中製作或者收到的各種憑證、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作為附件,與保管檔案一並保存。
保管檔案由信用發放部門負責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條信用發放部門應當為每一項抵債財產建立保管卡片,記載債務人名稱、抵債財產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收取時間、抵債金額以及入賬情況等。
保管卡片與抵債財產不得分離,由抵債財產的實際保管人持有。抵債財產轉移保管時,保管卡片相應移交新的保管人。抵債財產處置入賬後,保管卡片作為保管檔案的附件由信用發放部門保存。
第二十八條信用發放部門應定期對抵債財產進行檢查,核對保管檔案、保管卡片和賬務記載是否一致,並根據信貸管理部門的要求隨時報送抵債財產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信用發放部門應當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為抵債財產辦理相關保險。
第三十條抵債財產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財產按照中國銀行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後轉入本行固定資產科目的,可以使用。

E. 以物抵債,銀行貸款算結清嗎徵信會不會顯示

徵信更新一般差不多一個月。如果是已經結清超過一個月還有顯示,要看看是不是有手續沒辦完。都辦好也超過一個月時間還顯示那可以告了

F. 如何進行抵債資產的財務稅收處理

一、抵債資產的財務稅收處理
(一)財務處理
1.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原已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借記「壞賬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 「營業外收入」科目。
2.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3.企業取得抵債資產後如轉為自用,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已計提跌價准備的,借記本科目(跌價准備),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二)稅收處理
現按抵債資產的取得、持有、處置環節所涉及稅收處理分析如下:
1.取得的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增值稅(營改增)
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增值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增值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增值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①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於本金小於等於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增值稅。
②)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增值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增值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③)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①的原則處理。
(2)所得稅
①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
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
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印花稅
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4)契稅
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2.持有環節的處理
大多數抵債資產取得後不能立即變現,會持有一定的時間。同時為提高抵債資產的持有效率,債權人會在處置抵債資產前將其出租或自用。抵債資產持有環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1)增值稅(營改增)
抵債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實物資產。在未出售前,具備條件的這些抵債資產可以用於出租,按租賃業計征增值稅。
(2)所得稅
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稅收入。抵債資產提取的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扣除項目時,不要遺漏抵債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
(3)房產稅
金融企業通過抵債方式獲得了抵債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4)印花稅
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5)土地使用稅
根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所以金融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6)車船使用稅
金融企業擁有並且使用抵債的車船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船使用稅。
3.處置環節的處理
(1)增值稅
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於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在處置抵債資產時,增值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①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
②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作價余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金融企業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中特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
(3)印花稅
金融企業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
金融企業處置抵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復雜,在實務工作中會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5)所得稅
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若抵債資產按計稅成本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已在稅前扣除過,在處置時按抵債時計稅成本減去已在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後的余額所得稅前扣除。
若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則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G. 法院以物抵債的房屋欠銀行貸款,剩餘流程怎麼辦

首先,房屋已經法院以物抵債給銀行,現在你在銀行處拍賣得房屋,已經與法院無關。即使法院在執行中因政策原因或執行阻力沒有得到房屋或房屋沒有騰空,那是銀行的事情,你在銀行處拍賣來後,如果沒有關系,是很難得到房屋的。說不定還要去法院起訴搬遷。至於能不能執行,因為現在已經執行了,沒有評價的必要,關鍵是能否進一步執行(清場),法院不想惹麻煩,銀行也不想麻煩,所以銀行才對外拍賣。正常的途經是法院以物抵債給銀行並產權,然後銀行再拍賣給第三人,再產權並繳稅。不要以為可以轉讓,轉讓債權可以,但現在房屋已經執行給銀行了就是物權了,法院在執行中不允許轉讓物權,那樣是規避法律,減少國家稅收。所以,給你個忠告,如果沒有過硬的關系,還是不要去惹麻煩。我遇到過類似事情的,不解決。

H. 請問對抵押物實施以物抵債時,若該抵押物的評估或法院裁決價格小於貸款余額時如何辦理

按照新的相關規定,一般法院不能直接裁定價格的,更不能不經拍賣直接入賬,除非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才行。正規程序是:
1、法院扣押。
2、法院委託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3、法院委託拍賣公司進行拍賣。
評估費、拍賣費優先從拍賣款中支付。
如果貨不低債,肯定要繼續追討。

I. 以物抵債後貸款算償還了嗎

用房屋抵債,和出售二手房適用同樣的政策,要按規定繳納相應的稅費。

J. 以物抵債後債務人能否原物返還

違法還是合法,需要根據情況不同進行判定。需要對物的估值和拍賣,如果沒有經過估值和拍賣程序,是不能直接以物抵債的。
以物抵債系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而消滅原有債務的法律行為,我國法律對此雖無明文定義,但實體法上涉及擔保物權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受償時均允許雙方協議以物抵債,尤其是執行中的以物抵債更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1條的規定。概念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第一條為了穩步開展以物抵債工作,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將事先抵押、質押給債權銀行的財產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折價歸銀行(指中國銀行,下同)所有,用以償還銀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並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於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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