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通則中.貸款人的權利有哪些
1、要求借來款人提供與借款自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貳』 借款人的合同權利主要有哪些,合同義務主要有
您好,一.借款人的合同權利主要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的合同權利主要有:
1.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依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
2.借款人有權依照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貸款;
3.當借款合同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
4.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
二.借款人的合同義務主要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的合同義務主要有:
1.依約提供擔保。借款人應依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擔保,該項義務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生效之前。
2.如實申報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該項如實申報義務也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義務生效之前。
3.容忍義務。在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該項義務基於約定產生,未作約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貸款人對借款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監督的請求。
4.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銀行借款合同作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雙方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退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在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退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利息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叄』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具體分析如下:
1、借款人的權利:
(1)有權要求貸款方按照合同規定,取得約定數額的貨幣;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確定期後的利率;
2、借款人的義務
(1)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不得隨意改變用途;
(2)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3)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4)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貸款人返還貸款並支付利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5)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違約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時間支付利息(或滯納金)。
(3)貸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權利不包括擴展閱讀
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義務
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貸款人有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義務。
信息權
貸款人信息權是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信息。它的主體是貸款人,通常為銀行,對象是借款人(有時還包括擔保人),標的是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行為,其內容是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權利。它是一種對人權、相對權、請求權,屬於債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重要權利。貸款人有權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貸款合同簽訂前有關借款人以往的資信情況、負債情況、經營能力及發展前景等信息;另一類是貸款發放後有關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資產負債情況、償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雖未明確使用貸款人信息權的概念,但是相關內容均對此有所體現。
『肆』 貸款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違反貸款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人違來約會有什麼後果源: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伍』 什麼不屬於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義務
1.
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做到專款專用...
2.
借款方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借款方必須向貸款方支付利息。利率因貸款的種類、期限不同而不同...
3.
借款方有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貸款具有償還性,借款方應當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按期歸還全部貸款和利息...
4.
借款方有接受貸款方檢查、監督的義務。為了保證貸款按期歸還,落實貸款的專款專用,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三)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
借款合同分為有償合同(有息)和無償合同(無息)。這一般沒有爭論。但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還是單務合同?在這個問題上,理論上的理解稍顯得混亂。有的專家認為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這是從台灣傳來的觀點),因此不能適用履行抗辯的規則。對於一個有償的借款合同來說,貸款方要支付交付款項,轉移標的物(貨幣)的所有權,這是義務。借款人除了還款是義務以外,支付利息,轉移利息(貨幣)的所有權更是應當毫無疑問的義務,因為支付利息是貸款人的對價。雙方的義務成對價關系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參見第一章合同的分類)。
『陸』 貸款人的權利有哪些,貸款人的義務有哪些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
貸款人的權利
1)
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擔保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的規定
;
2)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如發現借款方使用
貸款不當,造成損失、浪費或者利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貸款方有權收
回本息
;
3)
貸款人發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發放
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4)
對貸款期限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借款人可隨時返還
;
貸款人可以,
催
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
貸款人的義務
1)
貸款人應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
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2)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
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
3)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
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或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贈償損失
;
4)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
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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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借款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
?
借款合同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並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違反
借款合同的規定,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1)
借款方應承擔的責任
1)
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應承擔違約部分加收的罰息,貸款方
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發放新貸款,並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2)
使用借款造成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有權追回
貸款的本息,並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處理,構成犯罪
的,由司法機構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
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本付息,貸款方有許可權期收回貸款,並按規定
加收罰息。
4)
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停產而確定無法履行合同的,對於處理財
產的收入,除了按照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外,
應優
先償付貸款。
5)
由於國家決定關閉、停產、轉讓和撤銷工程建設措施,借款所依據的
計劃有變更或者由於可抗力的影響及其他無法防止的外因,
致使合同無
法履行的,經向貸款方申請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
約責任。
(2)
貸款方應承擔的責任
1)
貸款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
除補發貸款外,
還應償付違約金。
2)
由於國家信貸計劃的變更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等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
行的,經通知借款方後,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柒』 貸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內容,即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的借款協議的具體內容,表現為借款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
1、借款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借款合同分為不同的種類。例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根據出借方資金來源和經營方式,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由於各種貸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因此應當明確約定借款種類。
2、幣種。
因為外匯管制需要,國家對人民幣和外幣借款規定了不同的條件,當事人應當對此加以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涉及貸款人利益的保護,合同對此應當約定。
4、數額。
當事人不僅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借款總金額,還應當明確每次提供貸款的金額;如果訂立最高額貸款,每次貸款的數額應在最高限額內。
5、利率。
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計算利息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不過,在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對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使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的,其利率也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6、期限和還款方式。
除上述內容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保證條款、擔保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其他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關於借款合同內容的規定,並非強制性規定,而是屬於提示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因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規規定的某些條款而直接確認借款合同無效。
『捌』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什麼權利和義務,貸款人違約怎麼辦
貸款人違約會有什麼後果: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