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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首隻人民幣債券登陸香港

發布時間:2021-05-09 23:42:01

1. 首家在香港地區發行首隻人民幣債券的銀行是

國家開發銀行成為獲準的第一家,在香港發行首隻人民幣債券50億元。

2. 英國有意成為西方第一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國家什麼意思

近日匯豐銀行在英國倫敦發行了首批人民幣債券。匯豐銀行稱,由於超額認購,該筆債券最終發行量為20億元人民幣,比原計劃翻了一番。

這是在我國主權領土以外發行的首批國際人民幣債券,也是匯豐銀行繼2009年在香港發行20億元人民幣債券之後,第二次在離岸人民幣市場發行債券。業內人士認為,緊隨香港之後,倫敦加快了作為第二個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建設步伐。

「隨著人民幣國際化的推進,發展人民幣業務成為很多國際金融中心,甚至一些區域性金融中心的關注和興趣所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丁志傑說,這既體現了對人民幣國際化前景的看好,也表明隨著資本項目逐漸放開,中國的機構、企業和個人有著龐大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配置需求。

據匯豐銀行介紹,此次債券發行在歐洲和亞洲的投資者中均獲熱烈反響,但匯豐銀行會特別加強面向歐洲投資者的營銷工作,力爭將歐洲投資者占認購額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有關專家認為,投資者願意持有人民幣,應該是出於人民幣有投資價值、投資渠道拓寬等考慮,表明人民幣國際化是由實實在在的需求推動的。

香港是中國內地以外第一個發展人民幣債券市場的地方。2007年,國家開發銀行開創了內地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先河,在港發行了首隻金額為50億元的人民幣債券,獲得了3倍的超額認購。人民幣債券在香港發行,不僅為香港金融市場增加了新的投資工具,還為人民幣在國際金融交易中提供了一個穩妥的實驗場地。

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年底,在香港發行的人民幣債券達116筆,總值近1800億元人民幣,市場發行主體增加到近100家,包括跨國企業、內地金融機構及內地非金融企業等,日漸成熟的香港人民幣債券市場,贏得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青睞。

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啟動之前,香港銀行已於2004年2月開辦個人人民幣存款、兌換、匯款和信用卡業務,促進了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快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今年2月底,香港地區人民幣存款余額達5662億元,比2009年底增長了8倍。同時,經香港處理的人民幣結算額在2011年達1.9萬億元人民幣,是2010年的5倍,香港作為人民幣貿易結算中心的作用初步顯現。

「人民幣『走出去』自然催生了離岸市場,後者實際上是人民幣國際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形成和發展有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在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不斷繁榮的同時,倫敦乃至新加坡等地大力推動離岸人民幣業務發展,有助於擴大全球范圍內的人民幣交易需求,創新人民幣業務品種,推動境內市場快速發展。

在匯豐銀行此次發行人民幣債券當天,倫敦金融城還舉行了倫敦人民幣業務中心建設計劃啟動儀式,並發布了題為《倫敦:人民幣業務中心》的報告。該報告顯示,目前倫敦已擁有全球人民幣外匯交易的26%;截至2011年末,倫敦的客戶人民幣存款和銀行同業人民幣存款總量超過1090億元,其中客戶人民幣存款達到350億元。

「倫敦的人民幣業務初具規模,已成為繼香港之後的主要離岸人民幣中心。」倫敦金融城政策與資源委員會主席傅思途表示,倫敦作為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在人民幣外匯管制逐漸放鬆之後,將成為最理想的人民幣交易「西方中心」。

有關專家認為,倫敦啟動人民幣離岸市場,不僅有利於人民幣在跨境貿易與投資中的使用,有利於中英之間的經貿往來,而且還將進一步鞏固倫敦作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讓英國乃至歐洲多方受益。

近幾年來,隨著跨境人民幣業務的迅速發展,人民幣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作為對外貿易中的支付和結算貨幣。「匯豐銀行在倫敦發行人民幣債券,以及倫敦宣布打造人民幣離岸中心,對於人民幣國際化是利好。」瑞穗證券亞洲首席經濟學家沈建光表示,在歐洲發行人民幣債券,不僅可以大大加強人民幣對歐輻射,還將進一步提振市場對於人民幣的信心和認可度。

3.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流程是怎樣的

2007年6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就境內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發行主體:
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發行流程:
1、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2、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4、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6、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4. 人民幣債券的發行

2007年,國家開發銀行首次在香港發售人民幣債券,
2009年,外資銀行匯豐銀行(中國)及東亞銀行(中國)獲准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2010年,麥當勞成為首間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外資企業。
2012年4月18日,匯豐控股宣布,在倫敦發行一筆國際人民幣債券,匯豐未透露此次人民幣債券發行的具體額度。
2014年9月12日,英國成為首個發行人民幣計價主權債務的西方國家。 這次共發行3個人民幣債券品種:3年期固息債6億元,利率為3.35%;5年期固息債5億元,利率為3.6%;10年期固息債9億元,利率為4.35%。 2010年8月3日,財政部公告中國財政部將於2011年8月中旬在香港正式發行200億元人民幣國債。
財政部曾分別在2009年和2010年在香港發行60億元和80億元人民幣國債,其中2010年零售部分的2年期債券最終獲得了1.37倍的超額認購。隨著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規模擴大,以及人民幣升值預期和需求的增加,2011年的發債規模和品種都進一步擴大:其中,通過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面向機構投資者招標發行150億元,包括面向機構投資者招標發行的3年期60億元,5年期50億元、7年期30億元和10年期10億元;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的2年期50億元。

5. 海富通香港子公司的首隻RQFII產品名是什麼

海富通香港子公司的首隻RQFII產品名為――「海富通(香港)中國人民幣債券基金」(HFT (HK) CHINA RMB FIXED INCOME FUND)

6. 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發展,規范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人民幣債券是指境內金融機構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具體發債期限可根據內地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和資本賬戶可兌換進程確定。
第四條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的資金進行登記和統計監測,並對境內金融機構兌付債券本息進行核准。
第六條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第七條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第九條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境內金融機構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第十二條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資金的調回以及兌付債券本息涉及的資金匯劃,應通過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
第十三條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條人民幣債券本息的兌付應當以人民幣資金支付。境內金融機構兌付人民幣債券本息,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銀行應當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核發的核准件為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兌付人民幣債券本息的對外支付手續。
第十五條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資金及後續資金調回、本息兌付應按《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96)匯國發字第13號)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十六條人民幣債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發售、交易、登記、託管、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中央對香港人民幣債券市場進行監管出台了哪些政策

2005年,香港和中央政府之間達成共識,首次提出了建設人民幣離岸中心的目標和構想。
2007年6月,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共同制訂了發布《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拉開了香港人民幣債券發行的序幕。
2007年7月,國家開發銀行在香港成功發行首隻50億元人民幣債券。
香港金管局於2010年2月宣布,放寬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限制,允許香港當地及海外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擴大了發行主體的范圍),所募集資金可自由投資,但涉及與內地貿易的企業仍須開設人民幣賬戶進行支付和結算,並必須服從內地監管機構的管理。
2010年7月,人民銀行與香港金管局簽署修訂《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新協議容許符合條件的企業開設人民幣賬戶,允許銀行、證券及基金公司可開發及銷售人民幣產品。《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的簽署,極大地催進人民幣產品包括債券在香港的發展。
2011年1月,人民銀行發布《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允許境內非金融類企業利用人民幣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
另外,「十二五規劃」第五十七章明確要求,要「繼續支持香港發展金融、航運、物流、旅遊、專業服務、資訊以及其他高增值服務業,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

8. 人民幣債券的海外債券歷史

國開行作為以發債為主要手段籌資的債券銀行,在國內市場年發債過萬億元,債券余額占國內債市五分之一。自2007年首家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到本次倫敦發債,國開行已累計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280億元,在支持離岸人民幣市場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9. 哪些事件推動了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人民幣國際化大事件:
2007年6月

首支人民幣債券登陸香港,此後內地多家銀行先後多次在香港推行兩年或三年期的人民幣債券,總額超過200億元人民幣。
2008年7月10日
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新設立匯率司,其職能包括「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
2008年12月4日
中國與俄羅斯就加快兩國在貿易中改用本國貨幣結算進行了磋商;12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韓國銀行簽署了雙邊貨幣互換協議,兩國通過本幣互換可相互提供規模為1800億元人民幣的短期流動性支持。
2008年12月25日
國務院決定,將對廣東和長江三角洲地區與港澳地區、廣西和雲南與亞細安的貨物貿易進行人民幣結算試點;此外,中國已與包括蒙古,越南,緬甸等在內的周邊八國簽訂了自主選擇雙邊貨幣結算協議,人民幣區域化的進程大步加快。
2009年2月8日
中國與馬來西亞簽訂的互換協議規模為800億元人民幣/400億林吉特。
2009年3月9日
央行行長助理郭慶平介紹,國務院已經確認,人民幣跨境結算中心將在香港進行試點。具體的試點方案和辦法仍還在研究,尚未出台。
2009年3月11日
中國人民銀行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家銀行宣布簽署雙邊貨幣互換協議,目的是通過推動雙邊貿易及投資促進兩國經濟增長。
2009年3月23日
中國人民銀行和印度尼西亞銀行宣布簽署雙邊貨幣互換協議,目的是支持雙邊貿易及直接投資以促進經濟增長,並為穩定金融市場提供短期流動性。
2009年4月2日
中國人民銀行和阿根廷中央銀行簽署雙邊貨幣互換協議。
2009年7月
六部門發布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我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正式啟動。
2010年6月
六部門發布《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范圍將擴大至沿海到內地20個省區市,境外結算地擴至所有國家和地區。
2011年8月
人民銀行8月23日明確表示,河北、山西等11個省的企業可以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至此,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地域范圍擴大至全國。
2012年11月
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正式在南非起步,我國和南非之間的貿易都是直接將法蘭特兌換成人民幣來結算。
2013年10月
10月15日,第五次中英經濟財金對話在北京舉行,國務院副總理馬凱與英國財政大臣奧斯本在新聞發布上表示,中國和英國同意人民幣與英鎊直接交易。
2013年12月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2013年人民幣匯率走勢提出了明確要求,即「保持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有利於人民幣國際化的穩步推進,世界金融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
2014年6月
人民幣全球清算網路頻頻布局
6月18日,建行擔任倫敦人民幣業務清算行;19日中行擔任法蘭克福人民幣清算行;
2014年7月
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決定授權交通銀行首爾分行擔任首爾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這成為在首爾打造人民幣離岸中心的重要一步。

10. 06、07年香港的大事

大提倡愛我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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