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監會對銀行業的監管措施包括哪些
多年來,銀監會在持續風險監管和審慎風險監管方面堅持做了這么幾件事:一是堅持有效隔離風險的跨市場傳遞。2007年初,當時次貸危機剛剛露頭,我們就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防範銀證業務往來的相關風險,在2007年多次對信貸資金被借款企業和個人違規挪用進入股市的問題進行了清查,並且處罰了一批違規的銀行。我們依法動用了相關調查權,進行了延伸檢查。隨後我們又發布有關規定,嚴禁銀行為企業債券發行以及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和出售提供擔保,阻斷金融風險從債市、股市向信貸市場轉嫁的渠道。同時,我們還注意加強對大型銀行的並表監管,加強跨業、跨境風險監管。這是我國銀行業監管的一個很重要的特色。 二是嚴格實施二套房政策,積極防範房地產金融風險。2007年9月和12月,銀監會兩次會同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通知」,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監管,堅持採用審慎的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時開展房地產貸款專項調查,要求商業銀行開展房地產貸款壓力測試,對規范和引導二套房信貸起到了積極作用。做投資和投機的,和自己住房子的,還款的意願是完全不一樣的,對市場起的作用是穩定還是興風作浪也完全不一樣。這是我們第二個做法。大家可以看到我們和美國的做法有多大的距離。
Ⅱ 貸款銀行監管企業財務有什麼害處
國際會計准則39號與銀行監管:關系與影響
內容提要:《國際會計准則39號》的實施是當前國際銀行監管領域的熱點話題之一。該准則改變了商業銀行傳統的資產負債確認、分類、計量以及損益核算的方法,進而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准備充足度等審慎銀行監管指標的計算和評價產生較大的影響。
本文在討論《國際會計准則39號》對銀行監管影響的基礎上,重點分析部分發達國家銀行監管當局的政策反應,並初步提出我國商業銀行實施該准則的對策。
關鍵詞:公允價值 攤余成本 確認損失 資本充足率 貸款損失准備金 資產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通常所說的國際會計准則是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ASC)制訂的國際會計准則(IAS)和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其前身就是I ASC)制訂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及其解釋公告組成的集合體。迄今為止,IASC和IASB先後發布了40多項國際會計准則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在這些准則中,對商業銀行影響較大的包括IAS27(合並財務報表和對子公司投資會計)、IAS30(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中的披露)、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其中IAS39提出的關於金融工具確認、分類、計量的新概念和新方法對商業銀行影響最大。本文主要從銀行監管的角度討論IAS39的問題,首先介紹IAS39的主要內容,第二部分討論IAS39實施對銀行監管的影響,第三部分介紹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對IAS39的反應,最後提出我國商業銀行實施IAS39存在的問題和目前銀行監管當局應重點關注的領域。
一、IAS39的主要內容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ASC)1999年發布了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自2001年8月份開始修改IAS39,並於2003年12月同時公布了IAS39的修訂稿和實施IAS39的指導原則。
(一)資產和負債的確認(recogIlition)。
當且僅當成為金融工具合同條款的一方時,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此規定企業應將衍生工具隱含的各種權利和合同義務確認為資產或負債。IAS39規定,判斷是否在資產和負債表中,主要依據相關的風險和回報是否已經實質上發生轉移。這樣,按照傳統的方法,銀行許多表外項目,如衍生產品、已經證券化的信貸資產,都要進入表內。
(二)金融資產和負債分類方法和計價原則。與傳統按照流動性進行資產分類不同,IAS39按照功能把金融資產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 for sale 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資(held to maturity investments)、貸款和應收款(10an and receivables),其中前兩項資產按公允價值計價;後兩項以攤余成本計價(amortized cost)。在不考慮資產減值的情況下,攤余成本與歷史成本是基本一致的。金融負債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兩類,前者又劃分為交易性或被指定為該類別的非交易性兩類,按公允價值計價;後者按攤余成本計價。另外,IAS39規定任何非交易性金融資產都可以被指定為持有待售的資產(full fair value option),體現了在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金融工具交易性、流動性增強的背景下,IAS39推崇公允價值的取向。
(三)公允價值的確定。公允價值是IAS39中一個重要概念。按照IFRS的定義,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願據以進行資產交換和負債清償的金額。國際會計准則是以成熟市場環境為前提的,很多金融交易是在活躍市場進行的,市場公開報價是確定公允價值的最優依據。因此,公允價值的確定主要取決於市場的成熟程度和獲取價格信息的便捷程度。在缺乏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利用「估價技術」(valuation technique)確定公允價值,如參考類似資產近期交易價格,現金流折現分析(discounted cash flow)及期權定價模型(option pricing model)等。
(四)資產減值的概念和計算方法。IAS39規定,除第一類資產以外,其他各類金融資產均要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測試。若金融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其預計可回收金額,則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IAS39強調的資產減值是指確認損失(incurred losses),即由過去發生的損失事件等客觀證據顯示該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將出現損失,並且這種損失可以有效估計。對於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失,無論可能性多大,都不能進入減值。減值發生的客觀證據包括債務人發生嚴重的財務困難、利息或本金支付的違約和拖欠、貸款人對貸款本息予以減免、債務人可能破產等。對於按攤余成本計價的金融資產,其可回收金額通過按照初始有效利率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來確定。
(五)套期會計的有關規定。所謂套期會計是在同一張損益表中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價值變化導致的損益進行配比與反映。
Ⅲ 小額貸款公司所受監管部門是哪個監管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
正規的小貸公司只准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臨公司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預扣利息,絕不會使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名下銀行賬號收取費用。
銀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性質予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資料:
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
1、辦理各項貸款;
2、辦理票據貼現;
3、辦理資產轉讓;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二、小額貸款公司不能經營的范圍:
1、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2、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經營小額貸款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3、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4、小額貸款公司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活動。
三、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原則:
1、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製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2、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准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3、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4、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5、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准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准備,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Ⅳ 為什麼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如何改善這種監管
一、為什麼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
市場普遍需要監管,其原因是:
1.保護消費者:生產者和消費者對於產品信息的不對稱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權益的受損。
2.反壟斷:有許多市場只有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壟斷,這些企業所擁有的壟斷力將會導致產品的高定價,影響消費者的福利。
3.保護公眾不受犯罪行為的危害。
4.解決外部效應問題。
針對銀行,上述理論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銀行是公眾儲蓄存款的主要存儲地之一,銀行在吸收存款後,對於單個的儲蓄者而言監管成本極高,銀行有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行為,許多銀行產品的質量很難觀察,因此讓那些購買了銀行金融產品的投資者完全明白其所面臨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這時就需要政府隨時對銀行的經營活動提供監管,保證銀行業提供足夠多的信息,保護存款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
其次,通過《反壟斷法》防止銀行市場上存貸款的定價權過度集中到幾個銀行手中,這不僅會降低消費者使用銀行服務的福利,而且會影響金融市場的投融資成本進而影響經濟的運行。政府通過推動銀行業內部及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來實現銀行向公眾提供服務項目上的公平性,而非僅僅通過一般監管來消除由於過度集中導致的銀行提供服務方面的歧視。
再次,防範金融企業涉嫌金融詐騙、洗錢和逃稅行為。
最後,銀行向個人和企業提供消費和投資貸款使得銀行體系與公眾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緊密聯系,銀行服務存在天然的公共產品屬性,銀行的負外部性有可能會削弱金融系統的穩定性,這也使得銀行必須面臨嚴格的監管。
二、如何改善銀行監管?(戴國強《商業銀行經營學》第五版)
銀行監管包括外部監管、內部監管。
(1)加強外部監管(我國主要是央行和銀保監會的監管,可能還有地方金融辦的監管):
完善法律法規、政府明確監管職能等;
(2)主要是改善內部監管(內控機制):
1、建立專職的組織機構;
2、確立崗位職責;
3、嚴格業務程序;
4、確立檢查標准;
5、加強內部稽核。
Ⅳ 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
(一)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二)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准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准備,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 個人住房貸款
1、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
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是銀行信貸資金所發放的自營貸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購買本市城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商業性貸款。
2、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所發放的委託貸款,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城鎮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凡符合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同時還可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借款人以所購本市城鎮自住住房作為抵押物可同時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簡稱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
三、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
四、個人消費貸款
五、個人小額信用貸款
個人小額信用貸款是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向資信良好的借款人發放的無需提供擔保的人民幣信用貸款。以個人信用及還款能力為基礎,額度一般不會超過10-20萬,借款期是1-2年不等。幾家商業銀行都陸續開展了此項業務。中安信業是國內最大的小額信用貸款機構,在全國有很多分行,信譽也比較好。
六、非住宅抵押貸款
1、分期還款的貸款:分期還款貸款指提供給借款人一定金額的本金,借款人必須分期(每月、每季、每年)歸還一個固定金額直至一定年度的貸款。
2、一次性還款的貸款:一次性還清貸款是指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貸款的本息,一般適用於借款金額較小、借款期限較短的貸款。
3、信用卡貸款 :信用卡是指任何可以隨時和反復用來借款或以信用形式購買商品及服務的卡、磁碟和其他工具。 貸款公司貸款利率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法定上限,最低不得低於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由小額貸款公司自主確定。
Ⅵ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
Ⅶ 銀行對已經辦理的住房貸款是不是負有監管責任
看了樓主的問題補充,其實你們單位的集資建房貸款,和商品房購房貸款是一樣的。購房人把首期交到銀行,銀行把購房款打到開發商帳號,然後購房者每月向銀行還貸。銀行在向開發商發放貸款時,是要審查建設用地的各種情況的。但是如果那塊地本來就是你們單位的,一般工業用地都有配套的內部生活設施用地,因此,只要規劃部門有審批,銀行就可以發放貸款。只是我們國內的銀行,有些在操作上很不規范,發放貸款時走人情的不少見。如果貸款都能不按程序拿到,後續的監管只是空話。你如果要投訴,也可以向貸款銀行的上級銀行投訴,同時也向中國人民銀行投訴
關於地皮的審批手續,
提供的集資建房合同、用地許可證等。
公司以集資建房的名義,利用職工辦理了住房貸款,注意,是「利用職工辦理了住房貸款」。因為樓主沒有說清楚,銀行的錢是給了誰的,所以,可能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情況1:職工和銀行簽貸款合同,錢是由銀行打到職工帳號的,職工再交給公司。錢要由職工本人還。或者為了方便,錢統一打到公司帳號。
情況2:公司以職工要集資建房的名義和銀行簽合同,錢是直接打到公司帳號,錢由公司還。
情況1處理:
銀行只是把貸款發放給職工,職工把錢給了公司,然後公司違反集資建房的約定,把資金挪用!
如果是這樣的,首先,罪魁禍首是公司,是公司挪用了資金,應該到公司的主管部門去投訴,制止公司挪用資金的行為。
銀行是沒有責任的,因為貸款合同是銀行與個人簽的,銀行和公司沒有簽合同,只要公司當時提供的建房合同、用地許可證是真實的就可以了。即使是錢統一打到公司帳號,也可以解釋是方便客戶而已。因此,職工應該去追究違反集資建房合同的公司,而不是找銀行。
情況2:
這是銀行和公司之間的關系,錢是要公司還的,銀行提供的資金被挪用,承擔風險的是銀行,銀行本身是受害者,這只是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對資金的使用監管不力,銀行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和公司解決問題,因此,投訴銀行是沒有用的,難道還有投訴受害者的?!
所以,無論那種情況,都是要找罪魁禍首才對,找其他人都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如果解釋不清楚,請樓主在問題補充那裡提供詳細情況。最好給我發消息,我會盡快回復
Ⅷ 有誰了解貸款監管公司呀,這種公司屬於什麼公司和銀行有關系么,如果要進這樣的公司有什麼要求么
你舉出一個來
沒聽說過這號的 都是小額貸款公司加強監管。
Ⅸ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9)銀行對貸款企業的監管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Ⅹ 銀行貸款資金由第三方監管的相關問題。
透露實情,你的錢抄如果轉出本省襲,當地的銀監局是不會費勁去查的,建議你按照貸款用途轉入收款方,收款人可以分批轉入你多個朋友親戚賬戶,但是不要轉入100萬就正好轉出100萬,可以轉90萬,然後取10萬現金給你,最好有零頭,永別轉款回自己賬戶,可以從親戚朋友賬戶取現金或者就用他們的賬戶,我覺得你應該明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