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貸款的房子還能在租給別人嗎
可以;
1、將房子用於銀行抵押貸款後,是還可以用於出租的。房屋在用作抵押後,不影響該房屋的正常使用。同時,將該房屋出租後,租金歸房屋所有人,也就是借款人所有。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用於銀行抵押後,雖然可以用作出租,但卻不可進行交易。抵押後,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房屋的所有權屬於銀行,借款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售。想要出售,需要首先還清銀行貸款才行。
2、房產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購商品住房抵押,貸款銀行為借款人提供一攬子資金服務,滿足其購買住房、車位、大額耐用消費品、汽車和住房裝修等多種需求的人民幣貸款。
3、新房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二手房不超過20年;貸款額度是房屋評估值的7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基準年利率是5.94%。
4、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② 房屋抵押後再租賃,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的,不影響租賃。
即使房屋所有權轉移,你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是要將租金交給新的主人。
如果你的租賃不能繼續,由房屋所有人賠償人,也就是最終的競標者。如果是你自己放棄租賃,那需要別找人賠了。
拓展資料:
相比較於信用貸款,房屋抵押貸款的額度明顯比較高。一般來說,房屋抵押貸款的額度高低,主要取決於抵押房屋自身的價值,最高可貸房屋評估價值的9成。
房屋抵押貸款因其提供了房屋作為抵押物,貸款機構所需承擔風險降低了一些,相應的貸款利息也會較低一些。
房產抵押辦理
1、貸款申請:借款人提出貸款用途,金額及年限時間;
2、申貸資料准備:借款人及抵押人將貸款申請貸款所需文件、證件按要求准備齊全;
3、看房評估(或勘估):由相關機構對抵押房進行實地勘查、評(勘)估;
4、報批貸款:將所有申貸資料連同評估報告或勘估意見書報送銀行審批;
5、借款合同公證: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寫(借款合同)及所有相關文件、簽字、蓋手印後,由公證人員對其進行公證;
6、抵押登記手續:銀行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借款合同公證書到產權處辦理抵押登記手;
7、開戶、放款:借款人開立還款賬戶、銀行放款至該賬戶(註:原則上只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可用作抵押物)。 借款人應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個人消費用途的相應合同、婚姻狀況證明。 抵押人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權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③ 請問拿去抵押的房子還能進行出租嗎
出租抵押的房屋是合法的,法律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處分抵押物,但並未規定不得出租抵押物。因此,房主可以自由的進行出租其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這里我們通過法條的表述看出,法律是允許出租抵押物的,只是存在一個問題。我們通常所說「買賣不破租賃」在這種情況下將不適用,因為是先抵押後出租,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時候,將打破租賃關系以保障抵押權益。因此,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承租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如果存在的話,則要慎重選擇。
④ 房屋抵押貸款後已抵押的房子自己還能住或出租嗎謝謝
抵押的房子能住,能出租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
⑤ 我已經把房子抵押給銀行了,還可以把房子出租給別人嗎
已經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是可以將房租出租的,其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六十六條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5)房屋抵押銀行貸款後出租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四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⑥ 抵押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答案是肯定的。他物權分用益物權和抵押物權,這兩個他物權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時存在同一個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權,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權,所以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
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在行駛過程中會產生矛盾,比如先行抵押的房屋再出租,如果抵押權人要行使抵押權,肯定會影響到後設定的租賃,如何解決這種矛盾?
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對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後成立的承租權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力,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時可以不考慮租賃事實的存在,租賃關系對於受讓人無約束力。
同時應當注意,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由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權的,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要核實房屋的抵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