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查封資金是什麼意思
查封就是封存賬戶,不讓資金流動。
⑵ 法院查封資金期間的利息問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銀行應否支付企業存款被凍結期間利息問題的復函》規定:企業在銀行的存款被司法凍結後,這筆存款對該企業而言,不能參與資金周轉、產生經濟效益,但這筆存款仍由銀行支配,參與銀行資金的周轉。因而只要這筆存款是在計息帳戶的,銀行應當按照存款付息的規定,按期計付利息。
⑶ 如何查詢查封財產保全銀行帳號的資金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當時財產保全的賬戶金額不足的,可以由法院繼續凍結被執行人的其它賬戶,或執行歸被執行人所有的其它財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⑷ 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銀行凍結他人帳戶資金.
只要涉及到犯罪嫌疑或者有關的,都能凍結銀行賬戶。公安機關有權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⑸ 查封或凍結賬戶後 在賬戶上能否看到資金
可以看到賬戶中的資金金額,但就是不能處分,如,不能轉賬,不能提取。
一旦銀行賬戶被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查封或者凍結,賬戶的金額是可以看到的。
但是,凍結范圍內的額度是不能動用的,如果某個銀行賬戶內有人民幣34.4萬元,法院指令凍結這個賬戶內的人民幣共20萬元,則20萬元是不能動用的,多餘的14.4萬元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因此,查封或者凍結賬戶後,在賬戶上能看到資金金額的,但就是不能動用。
⑹ 法院凍結企業資金問題
1、法院一般是先採取保全措施,之後再將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估計一兩天就會找你們。
2、有兩種可能。一種是訴訟階段的保全,應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對被告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包括凍結銀行賬戶;另一種是執行階段,為便於生效裁判文書得到執行,法院可以主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凍結甚至扣劃款項。
3、如果是財產保全,一般凍結期限是六個月。
⑺ 從法律意義上對資產凍結和查封有什麼區別
查封針對的是有形資產,比如不動產,各種貨物等等。凍結針對的是無形資產,流動資產,凍結顧名思義就是凍結這些資產的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