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境外投資的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境外企業無法決定投資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形勢,因此,對於系統風險只能採用規避的方法,並盡量減少其不利影響:
1、做好對投資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評估,注意藉助大型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的專業力量
企業應在投資前通過實地考察、專家咨詢等方式,對投資所在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政局穩定情況和對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進行綜合評估,境外企業設立後也應要求海外經理人員及時提供當地各種政策動向的情報,並由專門的機構進行分析。評估工作專業性較強,由於一般企業實力有限,要注意藉助咨詢公司這類中介機構的專業知識。由於目前國內沒有成熟的海外投資咨詢公司,對於大的境外投資項目,雖然咨詢費用比較昂貴,但為減少投資風險,還是有必要委託國外的大型投資咨詢公司進行評估。
2、改變投資方式,實行海外企業本地化戰略,加強對投資所在國的公關策略
在境外投資中貫徹「雙贏」策略。在投資方式上盡量採用合資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國企業身份,使合資方分擔一部分投資風險;對資源開發等敏感領域的投資根據所在國情況可以債務形式出資,通過產品分成獲得收益,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權所帶來的國有化風險;如果投資主體具有品牌、技術、管理優勢也可以像麥當勞那樣採取特許經營的形式,做到既節約資金、避免了直接投資風險,又佔領了市場。在境外企業經營中採用本地化戰略,一方面多僱用當地員工,另一方面盡量實現采購本地化。境外企業必須注意塑造自己在當地良好的「公眾形象」,對投資所在國有明確的公關策略,並將自身的發展積極地融入投資所在國的經濟發展中。
3、通過保險手段減少系統風險產生的損失
企業可以通過加入保險等方法減少境外投資的風險,如世界銀行於1988年成立了多邊投資保險機構,它和國家之間的多邊條約一起為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國有化等系統風險提供了條約保證,當跨國公司成為該公約或機構的成員之後,境外投資中的部分系統風險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控制,當損失發生時也可以申請國際賠償,為企業的境外投資提供國際保證.
⑵ 中國境外企業應對投資風險有哪些措施
(一)經營風險的防範
經營風險來源於企業的決策失誤和無效管理,可能出現在境外企業的任何一個部門,也貫穿了境外投資的全過程。防範經營風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境外投資要著眼於增強投資主體的核心能力
核心能力指企業在特定的經營中具有競爭優勢的多方面技能、互補性資產和運行機制的有機融合,是不同技術系統、管理系統的有機組織,是識別和提供競爭優勢的知識體系。核心能力的強弱是企業實施境外投資的首要制約因素,也是決定境外企業抗拒經營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不論在境外新設企業還是直接收購境外股權,境外投資成功的關鍵在於是否發揮和增強了投資主體的核心能力,如果只是盲目並購和多元化,往往導致經營失敗。目前許多國內企業只關注境外投資的外在效果,如資本的集中、規模的擴大,卻很少認真分析核心能力這個本質的東西,特別是一些有資金實力卻並不具備競爭優勢的企業,把境外投資等同於攻城略地的擴張,導致收購境外股權時出價過高,也影響了境外投資的實際收益。
2、在加強境外企業管理的同時保持其經營的靈活性
投資主體應該明確跨國公司內部風險決策的許可權,一方面防止完全放任海外子公司自行決策投資行為,造成子公司許可權過大,投資失控;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管得過死,一切投資或支出均須報請公司總部審批,影響海外企業的正常運營。
3、實行內部診斷制度,完善境外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結構
沒有健全競爭機制以及激勵與約束機制的海外經營比國內經營的風險大幅增加,因此,形成完善的治理管理結構是境外企業應對經營風險的前提條件。首先,通過加強對境外企業的財務監督完善其內控機制,目前國內投資單位選派到國外企業的財會人員,尤其是有經驗的財會主管嚴重不足。很多海外企業內部賬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多本賬」問題嚴重,有的海外分支機構為節省開支甚至會計、出納一人兼,這種不規范的財務制度往往成為貪污、舞弊者可資利用的漏洞,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這種情況要求投資主體不能對境外企業放任不管,要有專門的審計部門對海外子公司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特別要防止將國有資產和外匯資金用於境外投機性炒作。其次,當海外企業的投資所在國外部治理機制健全,母公司可以藉助外部治理環境的強監督作用來安排內部治理,實現對海外企業的有效治理和控制,例如很多跨國公司在境外企業的董事會中引入當地債權銀行的代表和獨立董事職務以加強對海外子公司的監督。最後,母公司應把內部診斷制度作為完善境外企業治理管理結構的重要手段,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定期的內部評估,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二)系統風險的防範
境外企業無法決定投資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形勢,因此,對於系統風險只能採用規避的方法,並盡量減少其不利影響:
1、做好對投資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評估,注意藉助大型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的專業力量
企業應在投資前通過實地考察、專家咨詢等方式,對投資所在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政局穩定情況和對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進行綜合評估,境外企業設立後也應要求海外經理人員及時提供當地各種政策動向的情報,並由專門的機構進行分析。評估工作專業性較強,由於一般企業實力有限,要注意藉助咨詢公司這類中介機構的專業知識。隨著國外跨國公司的發展,出現了一批專為企業海外投資服務的大型咨詢公司,如美國最大的漢密爾頓咨詢公司始建於1914年,擁有1500名咨詢人員,其中老資格的專家達800多人,他們的服務明顯提高了客戶海外投資的效率。由於目前國內沒有成熟的海外投資咨詢公司,對於大的境外投資項目,雖然咨詢費用比較昂貴,但為減少投資風險,還是有必要委託國外的大型投資咨詢公司進行評估。
2、改變投資方式,實行海外企業本地化戰略,加強對投資所在國的公關策略
在境外投資中貫徹「雙贏」策略。在投資方式上盡量採用合資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國企業身份,使合資方分擔一部分投資風險;對資源開發等敏感領域的投資根據所在國情況可以債務形式出資,通過產品分成獲得收益,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權所帶來的國有化風險;如果投資主體具有品牌、技術、管理優勢也可以像麥當勞那樣採取特許經營的形式,做到既節約資金、避免了直接投資風險,又佔領了市場。在境外企業經營中採用本地化戰略,一方面多僱用當地員工,另一方面盡量實現采購本地化。境外企業必須注意塑造自己在當地良好的「公眾形象」,對投資所在國有明確的公關策略,並將自身的發展積極地融入投資所在國的經濟發展中。
3、通過保險手段減少系統風險產生的損失
企業可以通過加入保險等方法減少境外投資的風險,如世界銀行於1988年成立了多邊投資保險機構,它和國家之間的多邊條約一起為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國有化等系統風險提供了條約保證,當跨國公司成為該公約或機構的成員之後,境外投資中的部分系統風險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控制,當損失發生時也可以申請國際賠償,為企業的境外投資提供國際保證。
⑶ 外匯局說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具體是指哪些風險
看你選擇什麼樣的公司呢 如果是監管資質很嚴的得牌照公司 一般資金都是安全的 因為會有理賠保障的 比如英國的FCA最高級別的牌照
⑷ 跨境金融的風險有哪些
企業跨境支付業務至少應當關注下列稅務風險:
1.享受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專優惠條款的,是否准確判屬定「受益所有人」;
2.享受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是否准確判斷「特許權使用費」;
3.向非居民企業及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是否准確代扣代繳稅款;
4.是否准確區分「特許權使用費」與「技術服務費」;
5.承擔在境外分支機構任職的董事、高管的外國人員工資薪金,是否准確扣繳個人所得稅;
6.向境外關聯方支付所得稅前不能扣除的費用,匯算清繳前是否納稅調整;
7.向非居民企業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是否依法履行備案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8.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款項是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9.簽訂的跨境支付業務合同中關於稅款負擔的條款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規定;
10.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外匯資金是否依法履行備案義務;
11.有雙邊稅收協定的跨境支付業務,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並履行備案義務;
12.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是否准確認定機構場所或者常設機構;
13.進口商品被稅務機關核定特許權使用費的,是否重復納稅。
⑸ 我國境外投資存在哪些問題企業對境外投資的風險要如何防範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決策風險企業因缺乏對海外投資環境、投資項目的有效風險評估,致使海外投資存在一定盲目性,從而可能出現風險。
從企業角度看,主要是融資風險和投資決策風險,具體有以下五種:
1.企業境外融資風險
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普遍存在資金短缺問題,究其原因表現為:
一是境外投資企業日常運作中融資渠道主要是當地銀行融資、全球授信,應收貼現3種途徑,相對於國內融資渠道來說,企業境外投資融資渠道較為狹窄;
二是企業對國際融資環境的研究和重視不足,對國際融資環境還不熟悉,利用國際融資的能力不強;
三是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比如不完善的國內金融市場無法形成為海外企業輸血的融資機制,政府沒有建立完善的融資支持以及便利化服務體系等。
2.投資決策風險
決策的失誤是企業最大的失誤。在境外投資活動中,決策的正確與否往往決定企業的目標能否實現。我國境外投資決策風險主要表現在:
(1)決策盲目,沒有建立必要的決策風險分析和控製程序。決策程式通常是根據確定的目標,制定多個備選方案,然後評估各個方案的風險和收益,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選定決策方案,否則很難保證決策的正確性與科學性。
(2)決策實施過程失控,缺乏事中的監督和控製程序。許多境外投資企業沒有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監督和控製程序,不能保證決策按照預先的計劃和方案正確實施,在決策環境和企業具體情況發生變化時,沒有及時的補救措施,致使投資風險進一步惡化。
3.政府監管及服務風險
從管理角度看,由於我國境外投資存在如多頭管理、審批手續繁雜、政府管理制度滯後、境外投資的總體戰略規劃不清晰等問題,使得企業面臨著難「走出去」和盲目「走出去」的風險從監督角度看,政府監督弱化使得境外投資面臨國有資產流失。銀行信貸控制不力,缺乏事前監督機制等風險;
從政府服務角度看,由於我國政府對海外投資的巨集觀調控基本上就是一個項目審批制度,對投資後的監管。跟蹤、統計。分析等管理服務功能薄弱,缺乏對海外中資企業的指導。信息咨詢等公共服務,因此使很多境外投資企業面臨著因對投資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外匯政策、稅收政策、環保政策的規定瞭解不夠充分,對其變化瞭解不夠及時.從而造成投資決策時信息不充分。不對稱風險。
4.境外投資保護風險
企業到境外投資除了面臨國內投資遇到的正常生產經營風險之外,還面臨著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如果一個國家缺乏境外投資保護制度,那麼境外投資企業除了要承擔商業性風險外,還要承擔政治風險。一方面由於我國對境外投資缺乏整體戰略和行業指導,使得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無序性;另一方面由於沒有合理的投資保護協定,也使得企業因東道國政治風險遭受的境外投資損失得不到補償,從而增加了企業境外投資的安全隱憂。
5.投資環境風險
這是因投資所在國環境變化而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它包括政治風險,如國家政局不穩定,政權更迭頻繁等給境外企業帶來的風險,它是海外投資最大、最不可預期的風險,是經營者不能控制的風險;經濟風險如匯率風險,合作對象企業的信用風險、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風險等;法律風險如知識產權保護及技術標准壁壘的風險等,它是由於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於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形成的風險;自然風險如地震、海嘯、洪水、凍災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帶來的風險。
對於其中的系統性風險,要做到:
1、做好對投資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評估,注意藉助大型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的專業力量
2、改變投資方式,實行海外企業本地化戰略,加強對投資所在國的公關策略
3、通過保險手段減少系統風險產生的損失
對於其中的經營風險,要注意:
1、境外投資要著眼於增強投資主體的核心能力
2、實行內部診斷制度,完善境外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結構
3、在加強境外企業管理的同時保持其經營的靈活性
⑹ 嚴格執行什麼有關規定,確保境外資產和資金安全
嚴格執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確保境外資產和資金安全,全文如下: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章境外出資管理
第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並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
第八條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範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准。
第十條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依法辦理委託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許可權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許可權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許可權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境外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七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八條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許可權。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許可權,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
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並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第二十四條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章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許可權、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第二十九條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准:
(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七)開立、變更、撤並銀行賬戶;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三)重大資產損失;
(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章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
(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存在嚴重缺陷;
(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
(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
(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
(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核准備案程序;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⑺ 我國加強跨境資本監管有哪些措施
採取的舉措包括:加大對境外投資熱點地區的外匯檢查力度。檢查中發現其中回潛藏著洗錢、境外答證券和房地產市場投資、境內個人投資移民等利用境外投資渠道匯出資金的虛假投資行為。嚴厲查處相關涉案企業,有效封堵異常資金跨境流出通道。
⑻ 哪些措施可以防範借記卡境外詐騙風險
1.外部欺詐風險
在各類銀行卡風險中,外部欺詐風險是目前最嚴重、危害最大的一類風險。欺詐目的的實現渠道主要有三種:ATM機取現、POS機套現(消費)或網路(電話)轉賬。從欺詐的手段看,主要是偽卡欺詐、直接騙取客戶資金和利用ATM機騙卡三類。
2.中介機構交易風險
中介機構交易風險主要是指特約商戶非法交易或違章操作引起持卡人或發卡機構資金損失的風險。中介機構的交易風險主要體現為兩類:一類是部分不法商戶提供信用卡套現交易,為犯罪目的的實現提供了渠道,引發交易風險;另一類是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不規范(甚至是非法)的信用卡營銷行為引發的風險。
3.內部操作風險
內部操作風險是指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或操作失誤造成銀行資金損失,或者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與不法分子勾結、串通作案,引起發卡行或客戶資金損失的風險。與外部欺詐風險和中介機構交易風險相比,此類案件不具有普遍性,但是由於是內部專業人員作案,手段更加隱蔽,對銀行聲譽的影響也更嚴重。
4.持卡人信用風險
當前各行在信用卡業務的發展上,重規模、輕質量,不能有效區分潛在客戶,對客戶授信未予以嚴格把關,發卡對象有向高風險群體擴展的現象,過度消費、透支炒股等高風險事件時有發生。另外,不少銀行向收入不穩定人群發放信用卡,也埋下了較大的風險隱患。這些均反映出部分商業銀行盲目追求發卡量而對申請人狀況審查不嚴或者降低門檻的問題。
防範信用卡風險的措施
1.加強宣傳,提高持卡人的風險防範意識。
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對銀行卡安全使用知識的宣傳,不斷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實效。各發卡杭在銷售銀行卡產品時,不但要介紹銀行卡產品的優勢,也要注意介紹其風險點和安全使用知識。對於已發生的銀行卡風險案例,應通過媒體等方式及時進行披露,提高持卡人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掌握相應的防範手段,提高持卡人防範意識和能力。
2.加強銀行卡特約商戶管理,防範欺詐風險
加強特約商戶准入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一是嚴格執行特約商戶准入制度,重視對特約商戶的合法性和有關經營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認真審核和調查,根據其性質、經營范圍、規模和流動性分析其經營管理水平、風險程度和市場潛力,設置相應的風險控制參數,有效防控風險。二是強化特約商戶日常培訓,增強其風險意識,避免因人為操作失誤帶來風險,不僅要加強特約商戶業務技能的培訓,還要加強對特約商戶合規意識、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的培養和教育。三是加強對特約商戶收單業務行為和異常交易或變化情況的動態監控。如對外幣信用卡異常交易的金額、筆數、交易地點和交易類型的變化,分析判斷其風險程度,可通過手機簡訊和電子郵件等及時通知和提醒客戶,以提高客戶的參與度和安全感,更快地發現風險、防範風險。
3.強化內部管理,防範操作風險
要強化內部管理,制定和完善《信用卡業務操作規程》、《機具、密碼使用管理制度》、《商戶聯系管理制度》、《事中及事後監督制度》等一整套業務操作流程和規章制度,以規范業務操作,控制操作風險;同時,要加大制度執行力,增強風險控制力度。
4.建立和完善「個人徵信系統」,防範持卡人信用風險
各家銀行應聯合起來,建立一個包含全社會的「個人信用資料庫」,內容應包括客戶身份證件、刑事犯罪記錄、辦卡記錄、納稅情況、在各銀行的存款狀況、使用卡透支與歸還情況等。這樣可避免各家銀行對同一客戶的資信重復調查以及調查的局限性和不完全性,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也可防止多家銀行同時授信的現象發生。由銀行業共同來防範風險,使不法分子無機可乘,這對保護銀行業的共同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⑼ 禁止銀行跨境資金轉移意味著什麼
合法合規的銀行電匯是不被禁止的,你這里說的禁止的應該是有洗錢嫌疑的,洗錢是違法的,是被國家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