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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銀行貸款要我做擔保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5-11 19:50:38

A. 朋友去銀行貸款,我做擔保人,現在朋友過世了,怎麼辦

大家都知道在銀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數極優的客戶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擔保措施的,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證,還包括質押,那麼一旦貸款人出現出現意外,作為擔保人的我們該怎麼辦呢?

總結

對外擔保不是開玩笑,是要承擔責任的,現實中,如果非至親之人(父母、妻兒),不要輕易對外擔保,否則一旦發生不良,後果很嚴重。

作為擔保人,你為了自身的信用記錄不受影響的話,可以先代償這筆貸款,然後保留還款憑證,想借款人的親屬起訴,對借款人的剩餘資產進行處置來償還你的代償款。所以,擔保無小事,並非兒戲,也不是幫個忙,還個人情這么簡單。給其他人提供擔保一定要三思而行,搞不好真的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B. 我有一個朋友向銀行貸款,要我做擔保人,幫還是不幫

那要看你為對方擔保時是一般擔保還是連代擔保.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關於一般保證責任,不能直接向保證人主張其承擔保證責任,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在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強制執行其財產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方可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關於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一順序,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債務,也可以一並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法律要求債權人先對債務人進行求償,如果債務人的財產滿足了債權人的債權,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就會相應免除。而在連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法律則賦予債權人選擇權,債權人可以不先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因此,對保證人而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風險遠小於連帶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是一般擔保,銀行是先向第一責任人追討的.如果是連代責任人,那麼你肯定是要被銀行起訴的.
關於你說的,對方在辦理銀行貸款業務時有違規操作的情況,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看能不能找個好律師給你打成擔保無效.但就我個人來說,這個事情的責任應該是一半一半.因為你在得知對方已經得到貸款時,你沒有提出異議.

C. 朋友要貸款想我做擔保人,我不想答應該怎麼回絕

你跟他說,你也准備要申請貸款,如果作了你的擔保人,你申請貸款的額度就不夠了

D. 我朋友貸款買房,要我做擔保人……

1
a房子歸你朋友所有。

b 除非債務人自願,否則你要依次經過起訴、判決、申請執行這些程序專,並在其屬無其他財產可執行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法院拍賣他的房產。

c 如果他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你可以在申請執行時給法院提供線索, 以最終實現你的債權。

2 分兩種情況:在貸款時,如果貸款人自己的房子也抵押給了銀行,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要先拍賣他自己的房產;

如果只有你作為保證人一種擔保方式,那麼你就要承擔保證責任。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只是作為保證人,而不是用你的房子替他抵押,銀行就不會直接拍賣你的房子。

3 對你貸款沒有影響。

4 一般保證比連帶保證責任重。
在一般保證中,只有經過訴訟或仲裁證明債務人確實無能力償還時,你才承擔保證責任。
而在連帶保證中,無論債務人有無能力償還,只有他不想還,你就得替他還。
至於哪個貸款多,這個沒有硬性規定。

E. 別人貸款我做擔保需要什麼手續

一般來講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如果是一般擔保銀行要先清收貸款人無果後才可向您提出執行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銀行就可根據情況選擇您或貸款人來履行還款義務。銀行一般都是連帶責任擔保的。

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慎之又慎,因為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擔保人就必須承擔還款責任。千萬不能因為面子,或為賣個人情而輕易為他人擔保,否則極易釀成苦果。

F. 我朋友去銀行貸款。叫我做擔保人。我朋友如果到期不還貸款。我會承擔什麼責任

銀行會讓你聯系你朋友,你朋友還是不還那就得讓你還。所以做擔保,一定對貸款人很了解,你要知道他的確有那能力去還款。

G. 朋友想讓我做貸款擔保人,我應該答應嗎

朋友想讓你做貸款的擔保人,最好不要答應他,說句不好聽的,萬一他要還不上了,銀行會找你的!

H. 朋友再銀行貸款讓我做擔保,怎麼辦

要是他有能力歸還,並且和你關系好到沒得說,那可以做擔保,但是如果你們的關系不是很好,那就不要冒險,或者你給他作擔保,讓他給你寫個保證,並且簽字畫押,然後去公證一下。

I. 朋友找我向銀行貸款做擔保我該咋辦

只要不讓你簽共同還款就行,如果你認為你的朋友信譽沒什麼問題,還款能力也沒什麼問題,就給他做擔保。以下是我在網路上面搜的關於擔保人的信息,可以看看: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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