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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轉融通屬於

發布時間:2021-05-13 08:47:53

A. 轉融通與融資融券有什麼區別

①提供對象不同:轉融通是指由銀行、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機構提供融;資融券是由券商提供。

②經手順序不同:轉融通:是指由銀行、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機構提供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則作為中介將這些資金和證券提供給融資融券客戶;融資融券是由券商直接提供給融資融券客戶。

③復雜程度不同:相比較而言,融資融券更為復雜。

(1)資金轉融通屬於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

通俗的說,融資交易就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用於證券買入,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多」;

融券交易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歸還券商並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總體來說,融資融券交易關鍵在於一個「融」字,有「融」投資者就必須提供一定的擔保和支付一定的費用,並在約定期內歸還借貸的資金或證券。

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融資融券做了如下定義: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將兩融最新門檻調整為客戶資產達10萬元、開戶滿6個月。業內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兩融門檻,將提高這一市場交易活躍度。

參考資料

融資融券交易_網路

B. 什麼是轉融通國泰君安有沒有資格

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目前共有11家券商有此資格,國泰君安有此資格。

C. 請給詳細解答一下轉融通和融資融券的區別謝謝!

所謂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專出借給證券公司,屬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
轉融通是為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而資金和證券不足時提供資金和證券來源的一種安排。所謂「轉」,指證券公司借到資金和證券後再「轉」借給客戶。從證券金融公司角度看,向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供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便稱為轉融通業務。轉融通包括轉融券業務和轉融資業務兩部分。其中與轉融資相比,轉融券業務的制度安排和實施方案的設計更為復雜。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公告,表示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開通融資融券交易系統,開始接受試點會員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啟動。

D. 什麼是轉融通

所謂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
轉融通是為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而資金和證券不足時提供資金和證券來源的一種安排。所謂「轉」,指證券公司借到資金和證券後再「轉」借給客戶。從證券金融公司角度看,向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供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便稱為轉融通業務。

E. 什麼是轉融通

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

F. 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有什麼不同說的具體點!

1,、融資融券業務,是建立在投資者與券商之間的借貸關系,投資者向券商借資版借券交易。券權商是債權方。
2、轉融通業務,是投資者,券商,證券金融公司三者的借貸關系,券商先向證金公司借,然後再把借到的借給券商,這里,券商不再是債權人,而是中介。
3、證券公司必須要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後,才能有轉融通的資格,因為轉融通是建立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上的。

G. 融資融券轉融通什麼意思是利好嗎

所謂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
轉融通是為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而資金和證券不足時提供資金和證券來源的一種安排。所謂「轉」,指證券公司借到資金和證券後再「轉」借給客戶。從證券金融公司角度看,向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供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便稱為轉融通業務。轉融通包括轉融券業務和轉融資業務兩部分。其中與轉融資相比,轉融券業務的制度安排和實施方案的設計更為復雜。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公告,表示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開通融資融券交易系統,開始接受試點會員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啟動。

H. 什麼叫「轉融通」

證券金融機構墊付的差價款在多數情況下是向銀行的貸款或在貨幣市場上的融資,這稱為轉融通,包括資金轉融通和證券轉融通。

轉融通制度後續啟動:

在推出融資融券試點業務的同時,上述負責人表示,抓緊進行轉融通業務的設計和准備。「如果試點情況非常平穩非常好,而且市場又有這個需求,那麼可能就要啟動轉融通制度。」

該負責人表示,轉融通制度下,將成立一家專門的公司負責運作。業內權威人士告訴記者,融資融券業務試點之初,由於嚴格控制規模,資金供需矛盾不會表現得特別突出。但是作為一項長遠的制度設計和業務安排,轉融通制度的設計和准備充分考慮到了這一業務未來的發展。

該人士分析,轉融通制度一旦確立,很可能意味著國內的融資融券業務將採取集中授信的專業融資公司模式,即證券公司通過專門的金融機構——證券融資公司進行融資融券。

「這裡麵包含兩層意思:一方面該公司可以通過自身的信用幫助證券公司融資;另一方面,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可以通過其出藉手中的股票,幫助證券公司融券。而轉融通制度的建立和專業金融公司的加入,融資融券業務的規模也將得到迅速擴大。」

同時,權威人士還向記者透露,轉融通制度建立後,除了養老基金、保險資金外,國有上市公司股東也可以在符合國資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將所持股份按一定比例參與轉融通。

遲曉輝向記者表示,目前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具較為缺乏,無法有效地為股票資產保值、增值。而轉融通制度的建立,將使得以保值為目的變現拋售行為有所減少,或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大小非」的變現沖動。同時,通過融資融券業務做大市場總盤子,也有助於消化「大小非」減持帶來的沖擊。

I. 什麼是轉融資業務和轉融通業務有什麼區別

轉融通業務指的是證券公金融司在借入證券並籌得資金後,轉借給證券公司,是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有轉融券業務和轉融資業務組成。

這里的「轉」是指證券公司借到資金和證券後再「轉」借給客戶。轉融通是證券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但資金與證券不足時獲得相應來源的一種安排。轉融券業務的制度安排與實施方案較轉融資要復雜一些。

區別:

①債券人不同:融資融券業務是建立在投資者與券商之間的借貸關系,投資者向券商借資借券進行交易,券商屬於債權人。

②關系不同:轉融通業務是投資者、券商、證券金融公司三者之間的借貸關系,券商先向證金公司借,然後再將借到的再借給投資者,券商不是債權人而是中介。

③業務資格不同:證券公司必須擁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之後才能有轉融通的資格,可以說轉融通是建立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之上的。

(9)資金轉融通屬於擴展閱讀:

常見形式

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J. 轉融通股票的股東投票權屬於誰求答案

轉融通是融資融券業務的「升級版」,證金公司利用自有資金和證券、或從各處所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再轉融給證券公司,成為證券公司從事雙融業務的證券、資金來源。這樣,通過證金公司和證券公司兩個中介環節,股票從願意長期持有而不計較短期收益的股東手裡,被借入到需要短線賣出投機的投資者手裡。按《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出借人(比如上市公司大股東)向借入人(證金公司)出借證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證券、收取借券費用及收取相應權益補償的權利。其中的「權益補償」,是指在「借入人在借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或無償派發證券」等情形下,借入人需要向出借人提供相應的利益補償。《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中也有類似權益補償的規定。當然,證金公司融到股票後再轉融給證券公司,角色就從借入方變成借出方,此時證券公司是借入方,為此證券公司需要向證金公司提供權益補償。 筆者認為,《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作出的「權益補償」規定,只能看成是借出方與借入方的一個「對賭」約定,「對賭」的條件之一就是借入方為借出方提供權益補償,這個權益補償就是以「對賭」期間該股票享有的一些權利作為參照,雖然如此規定造成了「借出方仍享有部分股東權利」的假象,但這絕不表明借出方仍可享受借出證券所對應的股東權利。 之所以《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沒有對借出證券的表決權做出明確規定,或許是因為有關方面認為這根本無需規定,是不言而喻的。這個不言而喻的規定就是,借出證券的內容應包括證券的所有權利,當然包含表決權。這從以下反證法可以得到結論。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持股經證金公司和證券公司之手,很可能被融券者借入後在市場拋空,這些股票為二級市場其他投資者所買入,二級市場投資者所得到的股票理應是完完整整的股票,其持股自然包括股票的所有權利(含投票權),假如大股東借出股票後仍享有股票的投票權,那麼,上市公司的投票權總數就將超過公司總股本所對應的投票權數,豈不荒謬? 按以上反證,證金公司在市場融到股票後,這些股票如果暫時存在證金公司的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中,那麼股票的所有權利就應由證金公司來行使,其他所有股票借出環節都可依此類推,畢竟每個環節的借入方都為此付出了相應代價。轉融通也好,融券也好,股票權利必須附著在股票之上,權利隨股票的流動而流動,不可能將股票內含的部分權利分割出來截留在某個環節。 在轉融通制度中,涉及股票投票權歸屬的問題,還不止上述這一個。按《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規定,證券公司向證金公司借入資金或證券,應向證金公司提交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對這些作為擔保物的證券的投票權等權利如何行使,《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是:對因持有擔保證券而產生的「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權利,由證金公司以自己名義行使,但應事先徵求委託其持有該證券的證券公司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這是因為,按規定雖然這些擔保證券的名義持有人是證券公司,但投資者才是「權益擁有人」,因此擔保證券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然由投資者擁有。當然,萬一證券公司到期未足額償還轉融通債務的,證金公司可按照約定處分這些股票,到時所處分的股票自然包括內含的所有權利,雙方約定必然隱含這層意思,這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系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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