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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並購之銀團貸款

發布時間:2021-05-14 05:23:18

⑴ 銀團貸款的業務

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並購融資等。
2.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銀團貸款操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
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藉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5.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
6.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7.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 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⑵ 中國也哪來那麼多資金並購外國企業是有國家投資委員會幕後推動嗎

不用擔心,海外並購資金大多來自:1、國際性銀行或銀團(如國開行)2、並購基金(國際投行)3、股市和債市(上市企業可以公開或定向增發、發企業債)4、政策性補貼(成功並購後)

案例如下:
1、【中國企業海外並購新思路 新希望集團赴澳捕魚養雞】而對於新希望此次並購成功的可能性,中投顧問分析師宋傑凝認為「可能性較大」,原因在於,其一,資金雄厚,此次新希望選擇與美國黑石集團共同合作競標,不具有資金壓力;其二,此次競標對手香港駿麒投資、貝恩資本都是私募股權
2、【傳中信資本計劃9億美元收購亞信聯創 溢價逾3億】中信資本由卡達和中國的主權財富基金共同控制,該公司今年8月將22%的股權出售給卡達控股,獲得了更多的海外並購資金。中投公司持有該公司31.1%的股份
3、【網路計劃發行首批美元債券】網路發言人表示「該公司希望擴大用作各種經營用途(包括海外並購)的資金儲備。…籌集美元資金用於海外經營在成本上也要低於用人民幣兌換其他貨幣。」
4、《國開行200億支持首都裝備製造業可持續發展》10月9日,國家開發銀行與北京京城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在京簽署《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國開行北京分行將為京城機電提供200億元的意向資金支持,為其實現海外並購、跨越式發展、裝備製造產業升級與做強做大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5、【海通證券擬48.5億港元認購子公司可轉債】8月26日,海通證券公布半年報,公司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50.64億元,同比下降3.48%。此外,公司以認購香港全資子公司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定向發行的48.5億港元可轉換公司債券形式,補充香港子公司資本,進一步發展海外業務,為潛在海外並購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6、【金州新區企業海外並購全省領跑】截至目前,新區兩年共完成企業海外並購項目10個,並購金額高達兩億美元,成為遼寧省實現企業海外並購數量最多、並購金額最高的地區。新區除政策鼓勵,還對符合條件、完成並購的企業給予資金補助。2011年,補助5家企業超億元;今年,補助5家企業近億元。

⑶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⑷ 針對煤炭行業兼並重組創造的社會效益,政府應該出台哪些政策給予鼓勵和扶持急!!!

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提高質量和效益,加快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兼並重組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企業兼並

重大重組,近年來,各行業,各領域企業通過合並和股權,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積極整合,加快兼並和收購的步伐,不斷優化產業結構,並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一些行業重復建設嚴重,產業集中度低,自主創新能力不強,市場競爭力較弱的問題依然突出。在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嚴重,國際產業競爭更加激烈,貿易保護主義明顯抬頭的新形勢下,我們必須切實推進企業兼並重組,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產業的優化和升級結構,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率,增強抵禦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各地區,各部門要促進企業兼並重組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任務,進一步統一思想,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切實推進企業兼並重組工作安排的落實。

二,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

通過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體制機制深化改革,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加快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進退的聲音的合理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改革,調整和重組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的發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加強科技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淘汰落後產能,減少產能過剩,促進兼並重組節能減排,提高市場競爭力。

進一步貫徹落實調整和振興重點產業,做大做強優勢企業。汽車,鋼鐵,水泥,機械製造,鋁,稀土等行業,推動優勢企業實施強強聯合,跨地區兼並和收購,外資並購和投資合作,提高產業集中度,並促進大規模,集約化經營,加快發展的知名品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骨幹企業,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促進優化和產業結構的升級。

(二)基本原則。

1。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充分尊重企業的意願,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通過完善相關行業規劃和政策措施,引導和鼓勵企業自願,自主參與兼並和收購。

2。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的操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規范行政行為,由公司通過平等協商,合法合規性進行兼並和收購,以防止「紅娘」。

3。促進有效的市場競爭中。協調,指導,促進提高產業集中度,促進協調發展的中型和小型企業,各種所有制的企業,以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形成結構合理,競爭有效,規范有序的市場格局。

4。維護企業和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兼並和收購,資產處置,職工安置等問題,妥善解決債務,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和企業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促進社會和諧性和穩定性。

三,企業兼並和收購,以消除體制性障礙

(一)清理限制跨地區兼並和收購法規。為了優化產業布局,進一步打破市場分割和地區封鎖,要認真清理取消不利於企業兼並和收購的各種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尤其是區域本身應該堅決取消限制引進國外企業對本地企業兼並重組法規。

(二)理順地區間的利益分配之間的關系。在不損害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區之間的稅收利益共享協議簽訂後,企業兼並和收購的規模和盈利能力根據企業資產,妥善解決工業增加值企業兼並重組統計數據的所有權,實現企業兼並重組成果共享。

(三)放寬民營資本的市場准入。有效開拓民營資本沒有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並放寬在股權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壟斷行業改革,鼓勵民營資本通過兼並和收購等方式進入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領域,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

四,企業兼並和收購,以加強引導和政策扶持

(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業兼並重組的稅收政策。兼並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讓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兼並與收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59號),」在一些特定的企業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 175號)等法規。

(二)加強財政投資。在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設立專項資金,通過技術創新,折扣,職工安置補助等,支持中央企業兼並重組。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貼息,信貸獎勵補助等,鼓勵商業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為企業兼並重組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項資金,用於企業兼並重組,企業兼並和收購在該地區的支持,金融投資優先支持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確定的企業兼並和收購。

(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商業銀行要積極穩妥地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擴大貸款規模,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鼓勵商業銀行綜合授信的企業兼並重組後。鼓勵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參與企業並購等行業,並提供直接投資,委託貸款,過橋貸款和其他金融支持。積極探索建立一個專門的並購基金等新的融資並購模式,完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吸引社會資金參與企業兼並和收購。通過國內外貸款,銀團貸款,貸款貼息支持跨境兼並和收購業務的收購。

(四),以支持業務創新和技術進步。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提高研發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支持企業兼並重組和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基金優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優先項目。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兼並和收購,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並有效地防止了兼並和收購的名義產能盲目擴張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五)充分發揮資本市場推動企業重組的作用。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並購的市場化改革,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定價機制,完善相關法規和配套政策,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和收購,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兼並和收購資金。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支付手段,拓寬融資渠道,提高效率的資本市場,兼並和收購兼並和收購,兼並和收購。

(六)完善相關土地管理政策。涉及劃撥土地的兼並和收購符合條件要傳輸使用方式批准可能繼續分配的當地人民的政府,由縣級以上土地,土地分配的條件不符合,根據實行有償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價格的人權。重點工業結構調整和振興規劃確定的企業兼並和重組項目涉及的生產和經營原來的土地分配,經省級人民政府政府批準的土地和資源,你可以說出注資(股)以其他方式處置, 。

(七),妥善解決債務和安置問題。兼並和收購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和政策,妥善處置債權及負債歸類,落實清償責任,確保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研究債務重組政策措施,支持資產管理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和其他機構參與合並企業的債務處理。有效地落實有關政策和法規,積極穩妥地解決勞動關系,社會保險接續,拖欠工資等問題。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繼續支持大型國有企業,輔業改制和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分離。認真貫徹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八)深化企業改革和管理創新。鼓勵兼並和收購,為公司的生產企業,股份制改革,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改變企業,創新管理理念,管理機制和手段,加強和改善生產和管理,促進自主創新,提高市場企業競爭力。

五,完善管理,兼並和收購服務

(一)信息咨詢服務。加快引進和培養熟悉的企業兼並和收購業務,尤其是跨國並購和收購的專業知識,建立國內和海外的並購活動,以促進公共服務平台,拓寬企業兼並重組信息交流渠道,加強市場信息,戰略咨詢,法律顧問,財務顧問,資產評估,產權交易,融資中介,獨立審計和企業管理咨詢服務,中介服務,促進企業兼並重組,加快專業化,規范化發展。

(二)加強風險監控。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兼並重組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操作流程,加強信息披露,防範道德風險,確保兼並和收購的做法,公開和透明的。深入研究企業兼並重組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加強風險評估,妥善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措施,維護企業,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有效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防止惡意收購,企業兼並和收購,以防止排斥反應的包袱,偷逃稅款,逃廢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名字。充分發揮國內銀行,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在跨國並購咨詢服務,指導的作用,幫助企業制定境外並購風險防範和應對方案,保護企業利益。

(三)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安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和改進重大企業兼並和收購事務管理,達到經營者集中法定申報標準的企業兼並和收購,經營者集中,根據法律審查。進一步完善外資並購的規定,外資並購境內企業,建立和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鼓勵和規范涉及外商投資,參股,兼並和收購國內企業的改組改造,兼並和收購管理, ,維護國家安全。

六,企業兼並重組,加強領導工作

建立和完善組織協調機制,加強企業兼並重組工作的領導。由工業和信息技術牽頭,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管理部中國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參加,成立企業兼並重組工作協調小組,協調企業兼並重組工作,研究解決推進企業兼並重組工作的重大問題上,完善政策和配套措施實施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的相關要求,協調有關地區和企業做好組織和實施。該地區應努力建立一個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兼並和收購的良好環境,引導和督促企業做好兼並重組工作。

國務院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⑸ 銀團貸款含義是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組銀行合作提供資金,向一名借貸人借出非常大額的貸款。一般由一家牽頭銀行承擔貸款的一個小部分,然後將余額分配給其他銀行。


希望高頓網校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⑹ 為什麼在並購交易中會大量運用並購貸款

一、並購貸款可豐富收益、分散風險
為並購交易提供信貸融資是國外銀行一項常見的重要業務。商業銀行在投行的牽頭下加入銀團貸款,有的銀行則在提供貸款的同時,直接擔任並購交易的財務顧問,參與交易的全過程。對於銀行來說,並購貸款不同於普通貸款的地方在於其不是以借款人的償債能力作為借款的條件,而是以被並購對象的償債能力作為條件。由於並購貸款的特殊性,其回報往往比一般貸款要高。而且,中國商業銀行業同質化競爭嚴重,再發展下去,減少息差的業務,增加收費類收入是重要戰略。故此,不少商業銀行都大力拓展投行業務,把核心競爭力從資產負債表的競爭轉為以人才、服務團隊的競爭。並購貸款正好一次性為客戶提供商業銀行跟投資銀行的綜合方案。最後,銀行也希望透過開發發放並購融資的資金,把資產從傳統的跟房地產有關的土地儲備貸款、開發商貸款跟客戶抵押貸款的基礎上,分散至其他的經濟領域,包括跨國並購的本、外幣貸款,豐富資產組合多元化、分散系統風險。

二、利用並購貸款利息抵稅創造價值
從理論層面,將銀行貸款用於並購可以提升並購方(特別是對於私募基金)的投資回報即杠桿效應。基於MM理論(Modigliani-Miller Theorem),在完善資本市場的假設條件下,公司的價值本來不應受財務杠桿作用的影響,即任何公司的市場價值與其資本結構無關,企業的市場價值只由預期收益的現值水平決定。可是,根據含公司稅的MM理論,並購貸款的稅收擋板作用將提高企業的價值。在考慮公司稅的情況下,債務融資就有一個重要的優勢,因為公司支付的債務利息可以抵減應納稅額,而現金股利和留存收益則不能。這樣,當存在公司稅時,公司的價值就與其債務正相關。公司價值=完全權益融資的公司價值+利息節稅收益的現值
一般的假設是利息節稅收益的風險與利息支出的風險相同,於是就可以用債權人的期望收益率(即債務成本)來進行折現。經過計算利息節稅收益的現值等於負債與公司所得稅的乘積。由於節稅收益隨債務額的增大而增加,那麼公司便可以通過用債務替代權益來增加公司的總現金流量並提高公司價值。
在實際操作上,國際大型股權並購基金往往使用最先進的稅務策劃,利用杠桿並購一方面增加交易規模,另一方面享受利息稅務抵免來增加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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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國際經濟法 銀團貸款中的債權人是誰

銀團貸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 Loan),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 Group)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
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業務
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並購融資等。
2.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銀團貸款操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
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藉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5.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
6.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7.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 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種類功能

分類
按銀團貸款的組織方式不同,分為直接銀團貸款和間接銀團貸款。

直接貸款
銀團貸款
由銀團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收回和統一管理貸款。國際銀團貸款以直接銀團貸款方式為主。

間接貸款
由牽頭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然後再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銀行,全部的貸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牽頭行負責。

優勢
充分發揮金融整體功能,更好地為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和重大項目提供融資服務,促進企業集團壯大和規模經濟的發展,分散和防範貸款風險。

價格
貸款價格由利息和費用兩部分組成。

利率
利率主要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

費用
銀團貸款
在國際銀團貸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以外,還要承擔一些費用,如承諾費、管理費、代理費、安排費及雜費等等。
(1)承諾費(CommitmentFee)
也稱為承擔費。借款人在用款期間,對已用金額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為銀行要准備出一定的資金以備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應按未提貸款金額向貸款人支付承諾費,作為貸款人承擔貸款責任而受利息損失的補償。
(2)管理費(ManagementFee)
此項費用是借款人向組織銀團的牽頭行支付的。由於牽頭行負責組織銀團、起草文件、與借款人談判等,所以要額外收取一筆貸款管理費,作為提供附加服務的補償,該費用通常在簽訂貸款協議後的30天內支付。
(3)參加費(ParticipantFee)
參加費按出貸份額在各參加行中按比例分配。參加貸款金額較大銀行的管理費和參加費可稍高於參加貸款較少的銀行。
(4)代理費(AgentFee)
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的服酬,作為對代理行在整個貸款期間管理貸款、計算利息、調撥款項等工作的補償。
(5)雜費
是借款人向牽頭銀行支付的費用,用於其在組織銀團、安排簽字儀式等工作時間所作的支出,如通訊費、印刷費、律師費等。具體費率標准根據人民銀行及各商業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流程
借款客戶可向銀行信貸經營部門提出貸款申請,銀行信貸經營部門負責安排籌組銀團貸款事宜。國際銀團貸款由總行或一級分行負責籌組。
客戶流程
1、客戶申請
借款客戶向開戶銀行信貸經營部門提出銀團貸款申請。
2、出具委託書
3、簽約
4、使用貸款
5、還款
客戶按照合同、章程及有關法律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將結余的利潤和折舊優先償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每次還款(包括提前還款)、付息和支付費用,客戶須在規定日的上午11:00(代理行賬戶所在地時間)之前,將應支付的款項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賬戶,由代理行在當日按比例支付給各貸款人。

協議
銀團貸款協議是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
銀團貸款協議內容
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他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
(二)定義及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幣種
以人民幣為主,也可包括美元、歐元、英磅等幣種。根據借款人需要,在一個銀團貸款內可以使用多種貨幣。

期限
短期3-5年;中期7-10年;長期10-20年。

貸款條件

適用客戶
1.借款人有長期、大額資金的貸款需求。
2.借款人在業界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經營能力、資金實力、技術實力為大多數銀行所認可。

申請條件
1.銀團貸款借款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銀團貸款借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銀行授信管理政策關於借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
3.借款人須經相關銀行或其他認可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並達到一定級別要求;
4.借款人是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企業或項目公司,借款人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在行業中有競爭優勢;
5.借款人在中銀集團建立了穩定良好的合作關系;
6.參加他行組建的銀團,安排行應為具備足夠資信和業務實力的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銀行或國外銀行。

⑻ 跨境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有適量的資金,而通過各種途徑和相應手專段取得這屬些資金的過程稱之為融資。並購融資方式根據資金來源渠道可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但應用較多的融資方式是從外部開辟資金來源,通過與其他投資人聯合投資,或以股權、債權、混合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一般來說,企業並購的融資渠道可以分為債務性融資、權益性融資、混合性融資。債務融資是指企業按約定代價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還本付息的一種融資方式。債務融資往往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資本等渠道,採用申請貸款、發行債券、利用商業信用、租賃等方式籌措資金,企業債務融資主要包括三種方式:貸款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權益性融資指的是企業通過直接吸收投資或發行股票或利用權益資本融資籌集資金。權益資本是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金。企業並購中最常用的權益融資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資、權益資本融資,發行股票融資。混合性融資並購指的是企業通過發行混合性融資工具籌集資金而進行的並購。常見的混合性融資工具主要有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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