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證提存資金是否可以司法凍結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社會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民事法律、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制度是一種司法證明制度,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最主要的職能作用是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資金監管業務申辦手續:
1. 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的同時,可以向公證處提出資金監管的申請
2. 公證處受理以後,指導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資金監管的條款和內容
3. 買方將購房資金提存到公證處專門設立的資金監管帳戶,雙方共同委託公證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核繳稅收以及領取產權證支付房款等工作
4.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後,公證處來完成包括辦理和領取產權證、支付房款等
5. 買方領取產權證、賣方領取房款
B. 申請資金公證
1、公證處是政府機構,任何私人和組織是不能開的。
2、公證處是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六條規定: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C. 財產公證清查需要把資金轉到檢察官賬戶嗎
不需要 估計你是遭遇詐騙電話
D. 請問,60萬的資金在上海公證處公證需要多少錢
您好!上海市公證對涉及60萬元資金的公證,收費標准如下:標的額 2萬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 1% ; 2 萬元以上至 5 萬元部分,收取 0.8% ; 5 萬元以上至 10 萬元部分,收取 0.6% ; 10 萬元以上至 50 萬元部分,收取 0.5% ; 50 萬元至 100 萬元部分,收取 0.4% ; 100 萬元以上至 200 萬元部分,收取 0.3%; 200 萬元以上至 300 萬元部分;收取 0.2%; 300 萬元以上至 400 萬元部分,收取 0.1% ; 400 萬元以上部分,收取 0.05% 。按照「50 萬元至 100 萬元部分,收取 0.4%」計算:600000x0.4%=2400(元)謝謝閱讀!
E. 公安部門有權要求把個人資產匯入公證賬號清查嗎
這是騙局,沒有什麼公證賬號或公眾賬號
F. 自稱公安局要求資金清查是否屬於詐騙
絕對是假冒的,咋騙!公安局從來沒有電話筆錄的,因為筆錄是需要簽字的。電話筆錄這個名字就很好笑。騙子始終是騙子
G. 公證處可以替雙方當事人的資產進行監管嗎比如說:小孩有一筆父親的撫恤金怕小孩母親短時間揮霍了
可以的,資金監管也是公證處「非證業務」之一,但是並不是每家公證處都可以做的,建議在屬地管轄的范圍內尋找級別高一點的公證處。
H. 領結婚證前可以去公證處公正個人銀行卡資金嗎
在領結婚證之前每一個人都可以去公證處做一個公證這樣結婚之前的財產都是屬於自己個樣的
I. 我我接到公安局的電話說我涉嫌非法洗錢活動。叫我我資金公正。我當時很害怕被騙了三萬多。改怎麼辦
對方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涉嫌非法洗錢活動需要公證財產的方法騙取您的財產,金額達到3萬元,涉嫌詐騙罪。您可以收集對方的簡訊記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及時報警處理。
J. 個人銀行資金流動到多少數目會被銀監會查處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反腐倡廉、打擊經濟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維護國家政治、經濟、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一、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監察部、司法部、財政部、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郵政局、外匯局、解放軍總參謀部等23個部門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反洗錢局,辦公室主任由反洗錢局局長兼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在國務院確定的反洗錢工作機制框架內開展工作。
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人民銀行:承辦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的具體工作;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金融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資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協助司法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涉嫌洗錢犯罪案件;研究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和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調和管理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部署非金融高風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辦、指導洗錢犯罪案件的審判,針對審理中遇到的有關適用法律問題,適時制定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指導洗錢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立案監督,注意發現和查處隱藏在洗錢犯罪背後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針對檢察工作中遇到適用法律問題,適時制定司法解釋。
外交部:研究反洗錢國際合作有關政策,研究並協助開展我國加入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各國政府間的反洗錢合作及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等事項。
公安部:組織、協調、指揮地方公安機關做好洗錢犯罪的防範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的調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參與洗錢犯罪的情報搜集與處理,研究相應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調查方案;通過國際合作等渠道,對涉外可疑洗錢活動按管轄配合進行調查核實。
監察部:調查處理洗錢活動所涉及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問題;加強體制、機制和制度建設,注重從源頭上遏制洗錢活動;研究建立打擊利用洗錢進行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為的信息共享與合作調查機制。
司法部:在律師、公證法律服務領域加強反洗錢制度建設;研究反洗錢司法協助,並根據有關條約和公約,協調開展反洗錢領域的司法協助,特別是協調追討流至境外的資金。
財政部:落實應由政府承擔的反洗錢工作所需經費。進一步加強對財政資金與賬戶的管理。研究、強化對金融類國有資產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管。研究建立洗錢所涉資金的追繳入庫制度。研究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以及注冊會計師、評估師等執業人員協助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機制。利用國際雙邊、多邊合作以及相關的國際論壇,開展反洗錢工作。
建設部:在房地產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研究在房地產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務部:參與加強對洗錢活動頻發領域和區域的管理;研究對三資企業進行反洗錢監管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參與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監管,防止境內外不法分子勾結、利用虛假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
海關總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現場打擊跨境洗錢行為的監管和查處體系,加強對進出口貿易過程中的貨幣、存摺、有價證券以及金銀製品的進出境監管、查驗,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虛假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活動;密切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監測工作。
稅務總局:參與研究打擊和防範涉及洗錢的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政策措施,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建立相應的信息傳遞和執法合作機制。
工商總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分類監管,建立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安全、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反洗錢信息溝通、通報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對非金融行業的洗錢活動頻發領域實施反洗錢監管。
廣電總局:參與反洗錢工作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錢意識。
法制辦:參與起草反洗錢法律、法規,參與反洗錢專門法律法規立法調研。
銀監會:協助人民銀行研究銀行業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協助人民銀行研究制定銀行業反洗錢監管指引,協助人民銀行對銀行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
證監會:配合人民銀行研究證券期貨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制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規章制度及監管指引,負責對證券期貨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研究國際和國內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保監會:在人民銀行的組織協調下,負責保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參與研究制定保險業的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險業反洗錢監管指引;對保險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研究國際和國內保險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郵政局:協助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研究對郵政儲蓄業務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對郵政匯款體系執行反洗錢規定情況實施監管。
外匯局: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監測跨境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匯總、篩選和分析金融機構報告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對涉嫌外匯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的執法部門和司法處理;與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合作,打擊「地下錢庄」等非法外匯資金交易活動及外匯領域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管理和指導金融機構做好與外匯業務相關的反洗錢工作;參與研究本外幣統一的可疑資金交易報告標准。
解放軍總參謀部:搜集、提供洗錢犯罪情報信息;協助追輯外逃犯罪分子;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加強打擊邊境地區的洗錢活動。
四、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是:掌握全國各地區和各部門反洗錢工作情況,加強對洗錢活動手法、規律、特點的研究,就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計劃、項目向聯席會議提出建議和方案;負責籌備聯席會議的召開,督促落實聯席會議做出的各項決定,及時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統一協調各行業、各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逐步實現有關工作信息共享;具體組織協調反洗錢國際合作,負責與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各國政府間的反洗錢合作事項,以及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
組織做好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的會務工作。根據各成員單位意見提出會議議題,經召集人批准或全體聯絡員會議研究同意後組織召開。每次全體會議後,應就會議主要內容形成文字紀要,分送會議各成員單位,並督促落實相關工作。
五、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如有需要,經成員單位提議,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
聯席會議的議題包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反洗錢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錢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討論需要溝通的政策規定及有關重點工作;交流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就有關工作進行協商,並提出落實意見。對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問題,經聯席會議研究後,報國務院審定。
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按部門職能,分工負責落實。
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