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跪求外資企業外債借款合同樣本..在線等!
沒有什麼具體的樣本的,你就寫清除下面這幾條就可以了:
一 借款方/貸款方
二 借款金額,年限,利率,用途
(1) 年限:1年以上的是中長期借款,借款之後佔用的投注差比例是不能還原的,1年以下(含一年)是短期借款,借款之後佔用的投注差比例可以還原.
(2) 利率:最好參考一下央行的外幣存儲利率,再結合貸款成本,不要太高或者太低,否則外管局都不批的.
(3)用途:最好貼合貸款企業的業務,不能寫固定資產投資和證券投資之類的,否則保准你過不了
三 借款什麼時候到帳,分幾批:一般就寫自外債登記後多少多少個工作日到賬
四 還款來源和還款計劃
五 爭議解決方式:仲裁還是訴訟?哪國法律? 最好寫中國的
六 此合同自外債等級後生效 這條必須必須要寫的
寫完了,最好先到外管局的窗口讓他們看一下再簽署...
② 人民幣貸款是否屬於投注差
境外人民幣貸款應該也納入投注差。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 匯發[2005]4號:
(三)境內外匯指定銀行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提供的保證.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境外機構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需先到外匯局領取"境外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或有債務登記表",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經外匯局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余額、中長期外債發生額及境外機構保證項下的人民幣貸款余額之和未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後,可予以辦理登記手續。超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差額的,不予以登記([2005]74企業不再逐筆辦理或有債務登記,由銀行向外匯局填報<境外擔保項下貸款和履約登記表>)。
③ 外資企業的融資方式
一、銀行借款。企業向銀行負債這是最基本融資渠道。
投注差僅指中國企業向境外銀行、境外企業、國際組織借款美元的總額不能超過投注差。而向國內商業銀行借款人民,或美元並不例入投注差。由此,只要國內銀行願意向企業貸款,則是沒有限制性規定,僅是銀行要考慮負債的商業風險。2003年5月前,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的外匯貸款列入投注差,但以後中央銀行對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向外商企業貸款不列入投注差范圍,享受國民待遇。由此,外國在中國分支機構的向外商企業貸款只須銀行符合經營中外匯的存款比例和幣種的許可的法律規定,銀行有權決定向外商企業貸款。
關於「投注差」,根據中國政府規定,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是十分之七,即210萬元。投資總額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是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所以外商企業通常選擇210萬美元注冊資本,則投資總額420萬美元。即企業可向境外貸款(包括向母公司借款)21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佔投資總額五分之二。其中500萬美元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應佔三分之一。
二、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允許中國非國有企業發行債券。在理論上外資企業也列入了允許發行主體。但由於企業債券仍實行審批制(即使稱為核准制)和規模的控制,並需銀行提供保證,實際上外資企業發行債權仍是比較困難。從中國政府的宏觀政策主要是鼓勵大型企業基礎設施建設的債券發放。中小企業,一般企業沒有案例。這涉及到中國政府宏觀控制、機構擔保、承銷商、額度控制、企業信用評估等復雜問題。
三、通過私募資金融資。國內外都有大量的實業投資基金(包括中國一些投資公司、上市公司),他們不斷尋找合適的產業和項目進行投資以獲取投資報酬。通過私募資金引入戰略投資者,也是解決資金的重要途徑。這個途徑的優點是時間較短,一般3―6個月資金即可到位。缺點一般通過參股形式、投資形式進入企業,在利益分配上可能是一些企業不願意引進這些戰略投資者。
四、海外上市融資。
五、境內上市(ipo)。外商企業股票在我國境內上市發行沒有法律上的限制。符合條件的公司,按法律規定即可申請上市。a股或b股應取得中國商務部書面同意並符合下列條件:(1)符合產業政策;(2)改制為股份公司;(3)外商投資不低於總股本25%;(4)符合上市公司有關規定。
目前已有外資企業上市。由直接上市,也有買殼上市。如佳通輪胎通過收購st樺林的方式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米其林通過與上海輪胎公司成立合資企業,進而通過資產購買的方式間接控制了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
依據法律法規:《證券法》
④ 有誰了解我國銀行向境外貸款的相關法律法規
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的法律規制
一、外商投資企業通過登記備案手續舉借外債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之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據此,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內企業依法可以無需經過審批程序而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作企業可以向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借款,也可以在中國境外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所有的外債都必須到外匯局登記,只是有的需要事前審批,有的則可以直接借用外債,因為國家需要對外債總量進行實時監測、控制。
上述規定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境內企業通過備案登記程序向境外銀行借款的基本條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額度為經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也就是說,投資總額不僅包括了注冊資本,還包括了流動資金和向銀行的貸款,當然也包括外債。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第二十條規定:「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第六條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中長期外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的,短期外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的。注意,前者要求的是累計發生額,而後者要求的是余額。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雖然不需要審批,但是,國家對外債實行總量或額度控制,你只能在投注差之內舉借外債。如果想多借,那就首先必須去商務局變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而這需要商務局的審批和工商局、外匯局的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42號)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嚴格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得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准,外匯局允許企業在三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應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關鍵還是卡在外匯局。舉例,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注差是1000萬元,結果你借了1200萬元。這個時候,外匯局只給你登記外債1000萬元,對於多匯入的200萬元,你只能先去商務局辦理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變更審批,在獲得審批後,外匯局才會給你辦理外債登記,才會給你辦理結匯核准,銀行才會給你結匯。當然,這些手續是有期限限制的,就3個月。3個月完成了錢就能進來。如果3個月不能完成,那麼,銀行就會把這200萬元原路退回到境外貸款方。記住,原路退回同樣需要外匯局核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相等或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然後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則借用外債。」簡單一句話,沒有投注差或者無法確定投注差的,你還是先去商務局確定投注差,這個確定不了,外匯局不會給你做外匯登記,自然也不可能結匯。
由此可見,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後的投資總額在通常情況下會高於其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簡稱為「投注差」)就是法定的可以向境外借款的額度;因注冊資本的大小不同,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也不同,注冊資本額越高,投資總額會相應增大,其「投注差」也增大,企業可用於借款的額度也就越高。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注差」的范圍內對外借款,其額度不受限制,如需超過「投注差」的額度對外借款,應向審批機構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否則,其對外借款額度將不會被獲准登記。
三、對外擔保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鑒於境外銀行在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貸款過程中,要求由借款企業或符合條件的第三人為借款本息的償還提供擔保,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還涉及到對外擔保的問題。
1、對外擔保不包括留置和定金的形式。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 ……擔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對外擔保。」由此可以看出,擔保人只能是機構,自然人沒有資格提供對外擔保。而且,擔保方式就三種:保證、抵押、質押(動產、權利質押都行)。擔保人當然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找第三人擔保。
2、對外擔保原則上應當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但有例外的規定。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對外擔保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對外擔保應當經外匯局批准,本細則另有限定的除外。」舉借外債總是關聯著對外擔保,外國銀行不可能無擔保貸款。雖然舉借外債不需要審批,但是,對外擔保就不一樣了,需要審批,但也有的不需要審批。第二十條規定:「外匯局對對外保證按照下列規定管理:(一)對中資銀行對外出具的融資保證、融資租賃保證、補償貿易項下的現匯履約保證和超過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證等實行逐筆審批。……(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出具的對外保證均需報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保證必須經過外匯局逐筆審批,這不同於抵押和質押,抵押和質押有的不需要外匯局審批,只需要登記。
第二十七條規定:「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無需得到外匯局的事前批准,只須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前款項下的抵押人為內資企業的,其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外匯局批准其對外負債的證明文件。第一款項下的抵押人的自身財產為《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的,抵押人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後,還應當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從而也可以看出,在擔保登記機關同樣可以查看抵押物是否設置了對外擔保,因為對外擔保第一要在外匯局登記,其次擔保物還需要在相關部門進行登記。
第二十八條規定:「抵押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未規定登記部門的抵押物對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物登記手續。」如果沒有抵押物登記主管部門,那麼,外匯局就成為了當然的等級主管部門,即對外擔保登記和擔保物登記都在外匯局。第二十九條規定:「抵押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的抵押物對外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先得到外匯局批准,再按照《擔保法》規定到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規定:「出質人以自身動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得到外匯局事前批准,只須事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前款項下出質人為內資企業的,其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外匯局批准其對外負債的證明文件。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應當事先得到董事會授權,其中外商獨資企業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還應當經其原審批機關批准。」因為這可能引發外資公司股東的變更,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管理。
第三十六條規定:「出質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的質物對外出質,由出質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質押批准和登記手續。出質人以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質物出質的,出質人還應當到《擔保法》規定的相應主管部門辦理質物登記手續。」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的質物為「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對上述規定可以作出如下解讀:
第一,任何機構以保證的形式對外提供的擔保均須經外匯管理部門逐筆審批。
第二,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無需得到外匯管理部門的事前批准,只須按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第三,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對外抵押的,須事先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抵押人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後,無論是為自身債務提供抵押還是作為第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均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盡管對外擔保實施細則將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要求規定在抵押人作為第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的第二十九條中,對抵押人為自身債務提供抵押是否適用該條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抵押人為自身債務提供對外抵押,外匯管理部門仍然要求抵押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到相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抵押權人也會提出相同要求,以保障其抵押權能夠對抗第三人。
第五,出質人以自身動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得到外匯管理部門的事前批准,只須事後按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但外商獨資業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還應當經其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出質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的質物對外出質,由出質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質押批准和登記手續。
第七,出質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和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除了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外,還應當到《擔保法》規定的相應主管部門辦理質物登記手續。同樣,盡管對外擔保實施細則將到相應部門辦理質物登記的要求規定在出質人作為第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質押的第三十六條中,對出質人為自身債務提供質押是否適用該條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出質人為自身債務提供對外質押,外匯管理部門仍然要求質押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到相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質權人也會提出同樣的要求,以保障其質權。
綜上所述,外商投資企業要想避開繁瑣的審批手續而僅通過簡便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外提供擔保,應採取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方式,而不要以保證形式對外提供擔保。當然,外商獨資企業還需履行原審批機構的審批程序。但從審批實踐來看,此項審批較為簡便。
⑤ 沒什麼企業要做外保內貸
外保內貸簡介:
銀行根據境外代理行開立的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向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融資。即以外資企業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擔保為前提,以銀行境外代理行信用為中介,以備用信用證或保函為載體,幫助外資企業在中國獲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請條件
借款人(境內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資信狀況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擔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額度或出具全額保證金;
3.符合融資類保函申請人的基本條件;
4.願意為借款人融資向天津銀行提供無條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擔保;
5.符合國家關於境內機構涉外擔保的有關規定;
6.已在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7.借款人不得為虧損企業;
8.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受理條件
1.銀行境外代理行通過對境外公司進行調查、評估,並了解境內企業融資、經營情況後,開出合格的擔保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2.外保內貸的授信主體只能是外商投資企業,即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3.外保內貸的授信額度以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注差為限,即外保內貸的最大授信額度=經批準的總投資額度-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
4.外保內貸在業務發生時僅須向外管局報備,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約時,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請核准該筆授信業務的外債額度。
5.外保內貸即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含備用信用證)由,我行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放的人民幣貸款。
⑥ 外匯借款需在外管辦理的手續
外債登記
如果是轉貸款,需要貸款合同和轉貸協議
如果是直接外債,直接把貸款合同拿過去吧
另外,中資企業不好辦,
外資企業在投注差的范圍,可以在外匯局登記後即可辦理。
⑦ 外保內貸的注意事項
1.境內企業借用境內借款,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1)債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獲得分局外保內貸額度的中資企業;
(2)債權人為境內注冊的金融機構;
(3)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給予的授信額度;
(4)擔保形式為保證,中國法律法規允許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質押。
2.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貨幣政策取向和地區實際需求等因素,為分局核定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分局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地區額度內,為轄內中資企業核定外保內貸額度。
3.中資企業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內貸額度內,直接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對內、對外債務清償完畢前,應按未償本金余額佔用該企業自身及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
4.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中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而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不佔用分局地區短期外債余額指標。
5.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債權人、境外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負債應視同短期外債(按債務人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計算)納入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或外債額度控制,並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負債未償本金余額與其他外債合計超過「投注差」或外債額度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再按照超規模借用外債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6.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債權人應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保內貸項下相關數據。債權人與債務人注冊地不在同一外匯局轄區的,應當同時向債權人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數據。
⑧ 外保內貸中債權人可以是非金融機構嗎
十、境內企業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
2.《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3.其他相關法規
提交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需要接受境外擔保的,應先向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4.境內貸款和接受境外擔保的意向書。
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注意事項:
1.境內企業借用境內借款,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1)債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獲得分局外保內貸額度的中資企業;
(2)債權人為境內注冊的金融機構;
(3)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給予的授信額度;
(4)擔保形式為保證,中國法律法規允許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質
押。
2.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貨幣政策取向和地區實際需求等因素,為分局核定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分局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地區額度內,為轄內中資企業核定外保內貸額度。
3.中資企業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內貸額度內,直接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對內、對外債務清償完畢前,應按未償本金余額佔用該企業自身及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
4.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中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而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不佔用分局地區短期外債余額指標。
5.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債權人、境外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負債應視同短期外債(按債務人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計算)納入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或外債額度控制,並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負債未償本金余額與其他外債合計超過「投注差」或外債額度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再按照超規模借用外債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6.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債權人應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保內貸項下相關數據。債權人與債務人注冊地不在同一外匯局
轄區的,應當同時向債權人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數據。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辦理許可權:符合條件的,由所中資企業所在地分局。
篇二:操作指引(內保外貸、外保內貸、物權擔保、跨境擔保其他事項外匯管理)
附件3:
第一部分 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內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對外簽約。
二、內保外貸登記
境內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應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一)境內金融機構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二)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以下簡稱為非金融機構),應在正式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手續。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
1、非金融機構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關於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2)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
(3)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
2、外匯局按照真實、合理、合規等原則對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核,並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
3、經外匯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機構可以參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數據。
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三、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辦理內保外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
2、在任意一個工作日末,單家法人機構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
未在境內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其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上述分行的境內主報告行在境外總行授權的前提下,可決定合並計算境內分行的擔保責任上限並自行調劑確定各分行的擔保額度,或單獨計算各分行的擔保責任上限,並將擔保額度管理方式報當地外匯局備案。
當上年末凈資產數額較上上年末凈資產出現下降,導致擔保人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超出上年末凈資產數額的50%的,該機構應在當年度前六個月內將內保外貸余額調整到上年末凈資產數額的50%以內;六個月期滿仍然不能達到上述要求的,擔保人須暫停辦理新的內保外貸業務。
3、金融機構提供非融資性內保外貸時,不受前一項規定的限制。金融機構不得利用非融資性擔保變相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
四、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擔保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也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批准,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內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而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
3、擔保項下資金用於償還被擔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的。
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但付款時間相對於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且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被擔保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被擔保人應當是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控股的項目,且該項目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登記、備案或確認。
2、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於被擔保人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建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的規定。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被擔保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
(四)擔保人辦理融資性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五、內保外貸注銷登記
內保外貸到期後,境內擔保人應當注銷內保外貸登記。金融機構可通過資本項目系統注銷相關登記;非金融機構提供的內保外貸到期後,擔保人未到外匯局辦理展期等變更登記的,系統將自動注銷相關登記。到期後系統自動注銷登記的內保外貸,擔保人仍然可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
六、擔保履約
(一)金融機構發生擔保履約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
(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對外履約支付。
非金融機構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內擔保人債務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匯局批准,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三)非金融機構提供內保外貸後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匯局申請核准,然後憑核准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匯局在核准擔保履約前,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七、對外債權登記
(一)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後,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成為新的對外債權人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二)新的對外債權人為金融機構時,擔保項下債務人(或反擔保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付款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金融機構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新的對外債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時,其向(轉 載於:www.cSsYq.cOM 書業網:外保內貸,債務人必須是,非金融機構)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在向銀行說明資金來源、銀行確認境內擔保人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後可以辦理結匯。
八、其他規定
(一)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須遵守本規定。境內機構按內保外貸規定為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內保外貸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二)(個人內保外貸)境內個人可參照非金融機構辦理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業務。
(三)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上限無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內保外貸,如境內企業出具的不明確賠償金額上限的項目完工責任擔保,可以不辦理登記,但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擔保履約手續。
(四)機構名稱內含有「擔保」、「貸款」、「融資租賃」、「保理」及「典當」等字樣,從事金融業務但未按「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的,其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參照金融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部分 外保內貸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內企業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擔保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境內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授予的信用額度;
(四)擔保形式為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保證、、抵押或質押。
未經批准,境內企業、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二、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系統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數據。
三、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外匯局批准,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佔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四、境內企業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企業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然後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因境外擔保履約而申請辦理外債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於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擔保合同復印件和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
(三)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債務人財務報表。
(四)外匯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發生外保內貸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簽約幣種不一致,金融機構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業務,由其分行或總行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提出的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由外匯局負責金融機構自身結匯(或購匯)的部門受理,並會簽同級資本項目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作為受益人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無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批准其擔保履約款結匯。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程序性違規的,外匯局可先允
許其辦理結匯,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超出現行政策許可范圍向企業發放貸款等實質性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外匯局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然後再批准其結匯。
六、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保內貸業務合同;
(三)證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四)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五)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七、境內債務人申請對外支付擔保費,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銀行應當要求債務人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如支付擔保費通知書、擔保合同簡明條款等。
八、境外擔保人為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內若干債務人發放的符合特定條件、一定金額以下的貸款組合提供部分擔保(風險參與),發生擔保履約(賠付)後,如合同約定由境內金融機構代理境外擔保人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則由代理的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外債登記數據,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合同項下各債務人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之和。
篇三: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附件1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范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為,促進跨境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並可能產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產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為。
第三條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注冊地,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規范跨境擔保產生的各類國際收支交易。
第五條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跨境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按本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擔保當事各方從事跨境擔保業務,應當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六條外匯局對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實行登記管理。
境內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經外匯局登記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擔保人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後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境內機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應符合本規定明確的相關條件;經外匯局登記的外保內貸,債權人可自行辦理與擔保履約相關的收款;擔保履約後境內債務人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七條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第二章內保外貸
第八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第九條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
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
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外匯局批准,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第十二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第十三條內保外貸項下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債務人清償擔保項下債務或發生擔保履約後,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如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擔保人為銀行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
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因擔保人履約而對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擔保人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第十五條內保外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可作為擔保人並參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第三章外保內貸
第十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託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四)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准,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第十八條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真實、完整地向債權人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第二十條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
第四章物權擔保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外匯局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內容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第二十三條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
⑨ 關於境外母公司作擔保,境內向外資銀行貸款是否受投注差限制
是的,本筆業務屬於境外擔保,受到投注差的限制,目前由於新外匯管理條例的出台,一旦履約,即使是在投注差內也需要外管局的批准後方可換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