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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的合同沒貸款

發布時間:2021-05-17 07:04:16

A. 已經簽了購房合同,但還沒辦貸款···

最好馬上就去把貸款整下來,把房屋的使用權拿到,要不然你就只有購房合同是不夠個,在法律上是可以不承認的。
不能因為利息少兒把房子都丟了吧。

B. 合同簽了貸款沒貸下來應該怎麼辦

打客服問問情況啊,應該能下來的,也許是在審核呢,放款一般都是幾個小時

C. 簽訂購房合同後貸款沒批下來要怎麼辦

實際上,根據造成貸款辦不下來的原因不同,其違約責任劃分,定金退還與否的結果也會不同,從以下幾個原因分析
賣方原因
1、開發商原因
提示:這個時候屬於開發商原因造成雙方合同無法履行,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並退還定金、首付款。
2、賣房人原因
提示:這種情況是由於賣房人隱瞞共有人真實信息造成的違約,購房人可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和違約金。
購房人原因
房貸辦不下來還有一種原因就是購房人自身的問題,如不能及時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提供虛假材料致使銀行按揭不能辦理,最常見的要數徵信問題了,如果借款人的信用不良記錄是非惡意的,可以與貸款銀行協商,或者去試試其他銀行,每個銀行的信用評分標準是不同的,會有一些銀行相對寬松一些,只要信用記錄不是很差,一般來說都能獲得貸款。
但是如果逾期很嚴重,比如信用卡連續3次,累計6次逾期,且逾期金額較大(一般500元以上),貸款肯定會被拒的。
提示:提供虛假材料、徵信不良,這些是購房人的問題,需要其承擔違約責任,無法拿回定金。
非買賣雙方的原因
有一種情況,就是貸款已經通過了銀行審批,但是還沒放款,買賣雙方只能耐心等待放款。提示:如果因為政府或銀行規定導致發生變化,如停止房貸業務,買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購房者可以到法院申訴,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退還定金。
總結:關於貸款不能辦理下來,購房人最好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就明確相關條款,出現問題可以以合同為依據進行申辯,如果貸款審批沒有通過,買賣雙方和協商如何支付尾款,協商未果的按照合同確定相應違約責任。

D. 有一個貸款,簽了合同沒下款合同有效嗎

已簽署的合同,就算沒有實際撥款,合同也是有效的
至於具體的違約情況等,一般就參照合同執行
不過違約金的金額法律有相應規定: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E. 合同簽了錢沒有貸到請問那合同還有效嗎

生效。
如果貸款合同簽了,是要放款的,請耐心等待,一般情況下為1~3個月。
沒有放款,可能是銀行資金緊張,或者對提交資料進一步核實(銀行為了安全,以防止貸款詐騙發生)。
合同簽了,銀行會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放款,不用擔心。

F. 首付付了,合同簽了,銀行不給貸款怎麼辦

當購房人付了購房首付款,但因信貸政策調整或個人資信原因導致銀行不放貸,相關司法解釋根據合同法關於公平原則的規定,參考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一方當事人過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提出要求當事人對房屋差價部分進行損害賠償的請求,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損害賠償范圍。在房價上漲情況下,房屋差價部分即原來買受之價與上漲後的房屋價值間的差額。在房價下跌情況下,房屋差價部分即原來買受之價與下跌後的房屋價值間的差額。

G. 合同已簽,不想貸款了。

如果已經簽完約了,而且已經給你放款了,那你這個貸款不想要也沒有辦法了,錢已經給到你了,用不用是你的事,錢給到你的那一刻合同就生效了,現在立即把他全部還掉,裡面是包含本金,利息和違約金的,這個你就自己認了吧,以後考慮清楚了再操作貸款
但是如果還沒有放款,你看看能不能操作取消這個貸款,或者有客服的話打電話讓客服給你取消,並留下錄音。

H. 簽了合同不貸款是違法嗎

1、不算違法,算作違約,需要承擔所造成的損失,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後,銀行應當按約定提供貸款。

2、銀行未按約定提供貸款的,即為違約。借款人可以要求銀行繼續履行合同(提供貸款),也可以不要求繼續提供貸款,而要求銀行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3.《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I. 簽了貸款合同,但又不想貸了,會怎樣的後果

如果沒有簽到放款協議
那就沒有關系
過幾日就會自動取消了,如果簽訂了借款協議,但是沒有進行放款
及時聯系客服取消申請
如果不能取消
到賬後及時聯系客服扣回本金
也沒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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