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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貿易拆借資金

發布時間:2021-05-17 17:58:48

A. 如何應對閉合貿易中的風險與

什麼是閉合貿易?
在中國法下,資金借貸業務只能由特定的金融機構開展,不允許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而一些民營企業又難以從銀行獲得大額融資,於是閉合貿易作為一種非常規的融資手段應運而生。
閉合貿易多是以融資為目的,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企業作為貿易合同的主體,在貿易鏈條中以上下游轉賣的方式循環開展多輪大宗商品貿易,以實現企業之間的融資或利潤。在閉合貿易中,除位於中間環節作為資金出借方的企業(通常為具有資信實力的國有企業)之外,其餘上下游公司通常為同一人控制的關聯公司,通過上下游公司的關聯性實現貿易鏈條的閉合和融資。
在閉合貿易中,通常是以一單或幾單貨物為依託,循環使用,開展多輪「走單、走票、不走貨」的貿易。在極端的情況下,融資方會串通倉儲物流公司開具無真實貨物對應的虛假提單、倉單等貨物憑證,而上下游公司不經手貨物,只做貨物所有權單據的轉移。錢款方面,上游公司通過將中間企業開出的遠期票證貼現後獲得融資,資金回籠後再通過下游公司將貨款支付給中間企業,中間企業賺取上下游貿易貨款之間的價差,作為借出資金的利潤。

閉合貿易下的企業危機:
通常而言,閉合貿易下的每一筆交易數額都很巨大,如果下游公司無力支付貨款,提供資金的中間企業就面臨到期無法向上游公司付款的風險。具體而言:
實踐中,上游貿易大多採用遠期票證作為結算工具,一經承兌,上游公司會將票據立即貼現給銀行以獲取資金。票據到期時,中間企業或其開證行要按承諾向持票的銀行付款。
如果中間企業未能按期支付票證上的款項,銀行即會根據票據關系向法院起訴,要求付款。至今為止,閉合貿易已經引發多起票據糾紛的訴訟,在此類案件中,根據票據無因性原則,大部分銀行發起的訴訟都以銀行勝訴告終,中間企業只能先向銀行償付票據項下的款項,再依據基礎貿易合同關系向上游公司追償。
但是,由於實踐中閉合貿易的上下游公司大多是專門為此類交易設置的無實體資產的空殼公司,一旦發生風險,這些公司沒有實際資產可供受損企業採取保全措施或執行。因此,在閉合貿易的背景下,借出資金的企業要承擔錢、貨兩空的風險,在實踐中,很多國有企業已經遭受了數額巨大的損失。
在中國法下,閉合貿易的法律風險是多方面的。如果有真實的貨物存在,貿易各方事實上進行了企業間的資金拆借,主要會導致民法上的法律後果,例如相關合同被認定無效。但是,如果貿易項下不存在實際貨物而僅憑虛假的貨物憑證進行交換,則有關企業及個人可能面臨刑事方面的責任,因為該等行為可能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等。

B. 從關聯方拆借資金是合法的嗎

企業之間不能否相互拆借資金,過去都是從金融管理秩序角度講的,據說這樣做擾亂金融,所以不允許。1993年公司法施行以來,這種看法也沒什麼改變。合同法借款合同由於並沒有明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只能是銀行,所以就有了企業之間到底能否相互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
根據現行法律制度,企業無外兩種,一種法人,一種是非法人。企業法人都有自己的章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能不能將企業的資金借與他人使用,要看該企業法人的章程是否允許。一般來說,企業法人借入資金章程都是允許的,不論向誰借都可以,但是企業法人借出資金,董事長、執行董事、廠長、經理是沒有這個許可權的,如果企業是公司的話,那麼企業法定代表人將公司的資金借與他人使用,就屬於違章挪用,是要受到責任追究的。因此企業法人之間相互拆借資金,一般來說是事實不能、客觀不能,所以合同法第50條規定它不屬於合同法第52條的各種無效合同。說是相對無效或者效力未定的合同都可以,只是沒什麼實際意義。有意義的是出借方可以根據公司法、章程主張無效,提前追回借款,並有權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法人,特別是公司,只要不是銀行,過去不能出借資金,現在有合同法就是更不可以的事情。活口只在合同法第52條上,出借資金符合章程、履行了必要的表決批准手續的,那就是有效的。
非法人企業看起來問題似乎更簡單一些,實則不然。因為非法人企業里論簡單,只有一個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簡單,因為法定代表人、業主都是說了就算的。合夥企業里執行合夥有沒有權力出借企業資金,也要看合夥協議是不是允許、允許的話,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一般而論,企業之間是不能相互拆借資金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院還可以象從前那樣,對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根據法復〔1996〕15號批復有認定合同無效和處罰的司法權。

C. 拆借資金是什麼意思

拆借資金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用來調節臨時資金餘缺的短期資金。拆借數量、利率和期限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由拆借雙方協商議定。

資金拆借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國家,交易所經紀人向銀行的借款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這種借貸活動往往需要以股票、債券等作為擔保,並在接到貸款方通知後的次日即須償還,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時,貸款方有權處分擔保物。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3)通過貿易拆借資金擴展閱讀:

資金拆借的原則主要有四個:

1、同業參與原則

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原則,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2、平等互利的原則

參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須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願、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在交易中,融通雙方都必須自願協調、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則

資金拆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因此,商業銀行拆借資金在使用上必須符合臨時性餘缺調劑的特徵,主要應用於解決短期性的資金急需。對於違背短期使用原則,任意改變資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裁和處罰。

4、按期歸還的原則

資金拆借雙方必須恪守信用,維護各自的信譽。拆入行必須保證按期歸還本息,不得借故拖延佔用。拆借資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違約行為,對方可按協議加收罰金和罰息,罰金一般按月3‰計算,罰息多按20%計算。

D. 請問同行拆借資金是什麼意思

同行拆借是貨幣市場的一種業務類型。它屬於臨時性的資金調劑。期限一般為七天,拆放利息按日計算,拆出和拆入雙方必須是金融同行業者,非金融機構不得參與。
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
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E. 為什麼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拆借資金

法律允許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只是有條件,參加拆借活動的企業和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金拆出拆入的企業必須是一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擁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資金,能從事各項經濟決策和各種經濟活動,並在社會上享有良好的信譽;

2、資金拆入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切實的償還能力,保證按期還本付息。

3、企業拆出的資金必須符合以下來源:

(1)局內各處室、各公司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時閑置的自有資金;

(2)可用而當年未用的各項專用基金

(3)從各種渠道籌集起來的暫時閑置資金。銀行貸款不得進行拆出。

4、企業拆入的資金必須用於以下方面:

(1)銀行已批准貸款的技術改造、立項工程,在銀行貸款尚未發放之前,企業可用拆款暫時補充;

(2)企業貸款所需的10%至30%自籌資金,在企業一次籌足困難時,可暫用拆借資金補足;

(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急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4)一些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企業使用拆款,應按上述范圍掌握,不能用於長期固定資產投資,更不能搞轉貸牟利。

(5)通過貿易拆借資金擴展閱讀

1996年1月,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開始試運行,1996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傳(1996)35號《關於取消同業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規定從1996年6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同業拆借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

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自行確定同業拆借利率,這個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強化了利率對市場供求的調節作用。

人民幣拆借市場的操作是通過詢價方式進行,在交易中心設有席位,完全通過電腦直接交易。由於業務操作的規范,全國銀行間的拆借業務保持著平衡運行和健康發展。

F. 企業之間可以互相拆借資金嗎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拆借資金。

相關法律犯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有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客觀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6)通過貿易拆借資金擴展閱讀:

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就是貸款人對借款用途的檢查、監督權。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相較自然人之間借貸,還是略顯復雜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而在這方面其實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畢竟一家企業的資金被借走了之後,勢必就會影響到該企業自身的生產發展,此時資金就會受到影響。

G.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嘛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與否,取決於資金使用方向、利息高低以及是否就利息納稅。企業之間拆借的資金不能用於驗資、增資、對外投資等法律規定不能使用的用途。利率不能高於同期銀行借款利率的4倍。出借方應當就利息收入繳納相關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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