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不需要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將導致該合夥人退夥或者新合夥人入伙,會影響合夥企業的穩定。而合夥企業的設立是以合夥人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為基礎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的色彩。
合夥人的相對穩定是合夥企業經營業務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特別是在普通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都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都要對其他合夥人的行為負責,對合夥人人選更加重視。
因此,本法對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在按照約定的認繳出資額對合夥企業出資後,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的個人情況對合夥企業的影響不像普通合夥人那麼大。
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雖然也會影響合夥企業的穩定和運行,但不會太嚴重。因此,本法對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限制,不像對普通合夥人那麼嚴格。
(1)委託貸款合夥出資通知擴展閱讀: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Ⅱ 合夥人通知股東開會相關規定
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召集、召開股東會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Ⅲ 合夥貸款 協議怎麼寫
你們之間的這個協議即使簽定也只是你們內部的約定不能對抗銀行向你要求償還貸款,因為是你向銀行貸款,你是還款的義務人,所以銀行只能向你主張權利(合同相對性原則),你償還貸款後,可依據你們之間的協議向你朋友主張權利。
你們雙方的協議可以以借款的形式,因為你是抵押人貸款出來的錢應當給你給人分配。或者以一種委託形式,如你現委託誰誰以什麼做抵押向什麼銀行貸款,如帶出多少多少錢,你可以在貸款出來的錢借用給你朋友多少。
Ⅳ 有限合夥基金 繳付出資通知書 合夥企業和執行事務合夥人都蓋章么
自己最愛的人
Ⅳ 有限合夥企業是否可以發放委託貸款
可以委託個人貸款
Ⅵ 因出資人與核准名通知書上出資人不一致,請問如何退回驗資資金!
讓工商局駁回登記
Ⅶ 委託貸款合同,委託貸款是投資嗎,委託貸款是什麼意思
有限合夥投資企業辦理委託貸款是需要辦理貸款卡的,可以攜帶所需資料,到指定地點辦理。企業在辦理貸款時,需要辦理一張貸款卡來記錄貸款的相關信息,並且,貸款卡是需要年檢的。
Ⅷ 合夥人貸款出資成立合夥企業的債務問題!緊急!緊急!回答滿意加高分!
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 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