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為什麼收增值稅,不收營業稅
這是由於屬於提供加工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鑒於電力公司利用自身電網為發電企業輸送電力過程中,需要利用輸變電設備進行調壓,屬於提供加工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1)供電企業收取的農網還貸資金征不征增值稅擴展閱讀:
徵收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⑵ 供電公司取得的並網費應納增值稅
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並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應屬於提供加工勞務。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於供電企業進行電力調壓並按電量向電廠收取的並網服務費,應當徵收增值稅。
⑶ 供電企業向電廠收取的並網服務費是否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電企業收取並網服務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641號 )規定:「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並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屬於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對於上述供電企業進行電力調壓並按電量向電廠收取的並網服務費,應當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⑷ 電力公司即有發電又有售電如何征增值稅
(一)依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4年第10號),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徵收,按發電企業和供電企業兩種情況分別採用不同的徵收方式。
1.發電企業按以下方式徵收:(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具備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
2.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實行在供電環節預征、由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統一結算的辦法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核定的預征率
供電企業隨同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一律在預征環節依照電力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鑒於電力公司利用自身電網為發電企業輸送電力過程中,需要利用輸變電設備進行調壓,屬於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並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屬於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對於上述供電企業進行電力調壓並按電量向電廠收取的並網服務費,應當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三)對供電企業收取的免徵增值稅的農村電網維護費,不應分攤轉出外購電力產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對農村電管站、電網公司或者農電公司等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徵增值稅。
(四)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
(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1 號)的規定,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⑸ 農網還貸增值稅問題
有點亂套
作為電價作為增值稅是一個價外稅.肯定不可減免,否則價外稅的概念就模糊了
但如作為財政允許的價外收費,那是另一回事
所謂還貸加價必須立專戸用於還貸
⑹ 農村電網維護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什麼意思
一. 因為農村電網維護費屬免增值稅的業務范圍;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
據反映,部分地區的農村電管站改制後,農村電網維護費原由農村電管站收取改為由電網公司或者農電公司等其他單位收取(以下稱其他單位)。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是否免徵增值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規定,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徵增值稅。鑒於部分地區農村電網維護費改由其他單位收取後,只是收費的主體發生了變化,收取方法、對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發生變化,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文件仍然有效,免徵增值稅的項目除特殊規定外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故此該項做法目前是合法的,不能拒絕。
⑺ 哪些項目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