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券資金最低要求是多少
一般來說在資產方面最少要達到50萬,還有你所開戶的證券公司有這個業務才行,現在並不是所有的證券公司都有這個融資融券業務的,他們開通也要符合證監會的條件
融券 securities lending。亦作:出借證券。名詞,不可數。證券公司將自有股票或客戶投資賬戶中的股票借給做空投資者。投資者借證券來出售,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
投資者融入證券賣出,以保證金作為抵押,在規定的時間內,再以證券歸還。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證券。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C,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C。
2. 銀行承兌匯票面額的多少有規定嗎
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一般是沒有最低限額的,但銀行為了業務需求,一般會建議不辦理低額度的承兌匯票。
我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含)。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指企業向開戶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作為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開戶行(承兌行)信用等級的不同所需繳納的保證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付的資金。
根據企業在開戶銀行信用等級的不同,銀行可能要求企業繳納足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差額成數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但對符合規定的低風險擔保客戶,可免收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2)銀行兌票欠條資金最低多少擴展閱讀:
銀行承兌匯票的特點
1、信用好,承兌性強。銀行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就把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對企業來說,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就如同收到了現金。
2、流通性強,靈活性高。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也可以申請貼現,不會占壓企業的資金。
3、節約資金成本。對於實力較強,銀行比較信得過的企業,只需交納規定的保證金,就能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用以進行正常的購銷業務,待付款日期臨近時再將資金交付給銀行。
3. 銀證轉帳,最低限額是多少
銀證轉帳最低限額1美元。僅B股銀證轉賬收取費用,標准:按劃轉金額1 ‰ 收取,最低不低於 1美元(10港幣),最高不高於40美元(或300港元)。
銀證轉賬是指將股民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存款賬戶(或借記卡)與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建立對應關系,通過銀行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網點自助設備和證券公司的電話、網上交易系統及證券公司營業部的自助設備將資金在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劃轉,為股民存取款提供便利。銀證轉賬業務是券商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銀證轉賬業務的開展大大促進了券商電子商務的發展。
4. 外匯交易一般最低需要多少資金
若通過招行操作,目前有外匯實盤買賣,期權買賣供您選擇,期權風險比較大。
個人外匯實內盤的交易起點金容額為:日元1000元,港幣78元,美元等其他幣種均為10元(原幣種)。單筆賣出委託金額上限為日元4000萬元,港幣400萬元,美元等其它幣種均為50萬元。委託在成交折算時,除日元保留整數位外,其餘幣種均保留兩位小數。【人民幣無法操作此業務】
招行個人外匯期權合約買賣每筆交易委託的起點份數為1份,單筆委託最多可買入10000美元。若您需要進一步了解外匯期權相關業務,可撥打95555咨詢
5.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法律規定的最低出票金額不得少於多少
銀行本票按照其金額是否固定可分為不定額和定額兩種。不定額銀行本票是指憑證上金額欄是空白的,簽發時根據實際需要填寫金額(起點金額為5000元),並用壓數機壓印金額的銀行本票;定額銀行本票是指憑證上預先印有定固定面額的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分為定額本票和不定額本票兩種,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銀行匯票無限制最低出票金額。
6. 銀行匯票最大額度是多少
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一般是沒有最低限額的,但銀行為了業務需求,一般會建議不辦理低額度的承兌匯票。
我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含)。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指企業向開戶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作為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開戶行(承兌行)信用等級的不同所需繳納的保證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付的資金。
根據企業在開戶銀行信用等級的不同,銀行可能要求企業繳納足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差額成數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但對符合規定的低風險擔保客戶,可免收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7. 銀行出具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大約需要交多少保證金
一、存保證金分兩種:
一種是100%的保證金,也就是你出100萬的票就需要存100萬保證金,這樣的話最好存定期的,可以賺幾個月的定期利息。
另外一種:
有敞口的保證金比例,這個需要你先在銀行做授信,就比較麻煩,需要走貸款流程,通常也需要有房產土地等抵押物或者擔保公司擔保情況下才能完成,授信成功的話就可以存幾十萬的保證金出一百萬的票,至於存多少這個比例還是需要在授信審批流程中根據企業資質由銀行而定的。
二、在銀行業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實際操作中,都要求出票人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根據企業在開戶銀行信用等級的不同,銀行要求企業繳納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比例也就不同。
銀行在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收取的保證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70%,對優質客戶保證金比例可適當降低,但最低不得低於50%,但對符合規定的低風險擔保客戶,可免收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7)銀行兌票欠條資金最低多少擴展閱讀:
1、開出承兌匯票存入保證金
借:其他貨幣資金——保證金戶
貸:銀行存款
2、如果用承兌匯票支付購貨款時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票據
3、如果用承兌匯票支付以前欠款
借:應付賬款
貸:應付票據
4、票據到期,承兌時
借:應付票據
貸:其他貨幣資金——保證金戶
8.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承兌匯票面額規定
中國工商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承兌匯票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承兌申請人簽發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商業匯票。
第三條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必須以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第四條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條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分支機構必須經上級機構授權,並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備。未經授權不得辦理該項業務。
第二章 承兌申請
第六條 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三)近兩年在我行無不良貸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 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承兌申請人應向開戶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主要包括匯票金額、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兌申請人承諾匯票到期無條件兌付票款等內容;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上年度和當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稅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五)按規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提交保證人有關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或法人執照復印件,當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或抵(質)押物的有關資料(包括權屬證明、評估報告等);
(六)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保證金和擔保 第八條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應按照客戶信用等級收取保證金。AA級(含)以上客戶可免收保證金;AA-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10%(含)以上的保證金;A+、A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30%(含)以上的保證金;A-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50%(含)以上的保證金; BBB級(含)以下客戶收取100%的保證金。
經一級(直屬)分行批准,對AA-級客戶可免收保證金,對A+、A、A-級客戶可酌情減收保證金,但減收額最多不得超過應收額的一半。
對未評級客戶按總行有關規定比照相應信用等級收取保證金。
第九條 AA級(含)以上客戶可免予提供擔保。AA-級(含)以下、A-級(含)以上客戶按規定比例繳存保證金以後的差額部分,應當提供足額有效的擔保(抵押、質押或保證)。抵(質)押物應具有穩定的價值和較強的變現能力;保證人的信用等級必須在A級(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記錄。但對現金流量充足、穩定,對我行綜合貢獻度大,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客戶,經一級(直屬)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證金之外差額部分的擔保。
對能夠提供符合總行規定的低風險擔保的客戶,可免收保證金。
第十條 免收保證金和(或)免除擔保的客戶,要承諾不以其有效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押和對外提供保證,或在辦理抵(質)押及對外提供保證之前徵得承兌銀行的同意,但總行批準的大型優質客戶除外。
第十一條 經一級(直屬)分行特殊批准減免保證金和/或免除保證金之外差額部分擔保的,必須及時逐戶逐筆報總行備案。
第十二條 對經常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可根據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內的最高承兌限額,並辦理最高額擔保。在限額內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可不再逐筆辦理擔保,保證金可按規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筆收取。
第四章 審查、審批和承兌
第十三條 承兌行信貸部門負責受理客戶申請,並對承兌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承兌申請人的合法資格;
(二)該筆業務是否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
(三)該筆業務是否控制在授信額度內;
(四)承兌申請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
(五)承兌申請人的信譽狀況,近兩年是否有不良記錄;
(六)對按規定需要提供擔保的,審查承兌申請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擔保;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 經審查同意後,信貸部門將《銀行承兌匯票申請審批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審查報告等按審批許可權報有權人審批。 第十五條 承兌審批權集中於二級分行(含)以上機構。一級(直屬)分行的單筆審批許可權按照法人授權規定執行,二級分行的審批許可權由一級分行在轉授權時確定。
對能夠提供100%保證金或符合總行規定的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可轉授權開戶行直接辦理。
第十六條 經審批同意後,信貸部門根據審批意見與承兌申請人及保證人簽訂《銀行承兌協議》和相關的擔保合同,對需要辦理登記、轉移佔有或設質背書轉讓的,應及時辦妥有關手續,同時書面通知會計結算部門,並轉交相關材料及其清單。
第十七條 會計結算部門收到信貸部門書面通知和相關材料後,對《銀行承兌協議》、商品交易合同復印件、保證金進賬單和匯票中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的簽章 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等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後向承兌申請人收取保證金和承兌手續費,按照《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有關承兌手續。
第十八條 會計結算部門辦理承兌後,應於當日將承兌情況准確記入有關科目。客戶提供抵(質)押的,應及時登記有關登記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九條 已實現信貸綜合管理系統與綜合業務系統掛接的分行應通過系統中的審批流程完成有關操作。
第五章 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條 會計結算部門應按規定在「231006——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科目下以匯票為單位逐筆開立子賬戶(不需要交存保證金的除外)。對在最高承兌限額內一次性交存保證金的,可以按戶設立一個賬戶。
第二十一條 保證金專戶必須實行封閉管理,用於支付對應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嚴禁發生保證金專戶與客戶結算戶串用、各子賬戶之間相互挪用等行為;不得提前支取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實行保證金集中管理
(一)各行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存放行與承兌行相分離的適當方式,可以採取將保證金由二級分行會計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級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規范的通匯機構作為保證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該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二)承兌行在向二級分行會計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匯機構劃轉保證金時,應同時提供對應的審批書、承兌協議及保證金進賬單。
(三)保證金移存、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3日保證金及利息轉回承兌行等資金往來,一律通過轄內往來的方式進行劃轉,不得交由客戶辦理。
(四)會計核算中心應按承兌行分別設置台賬,繳存會計核算中心的保證金仍作為承兌行存款指標進行考核。 六章 檢查及到、逾期處理
第二十三條 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後,承兌行應加強跟蹤檢查,實行管戶信貸員責任制,主要檢查可能影響客戶到期兌付能力的事項;
(一)是否按申請用途使用銀行承兌匯票;
(二)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是否正常;
(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兌協議要求存足兌付款項;
(四)資金流向和銷貨款歸行情況是否正常;
(五)保證人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抵(質)押物權屬和價值等有無重大變化;
(六)其他可能影響承兌申請人到期兌付能力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10日,信貸部門應通知客戶將票款足額存入其賬戶用以付款。
第二十五條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客戶未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行收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託收款憑證和匯票,經審核無誤後,應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並根據承兌協議的約定,從承兌申請人保證金專戶和其他存款賬戶扣款,不足部分由銀行墊付。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一)將墊付款項轉入「159001——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科目,按照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二)就墊付款項向承兌申請人進行催收;
(三)及時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盡量減少墊款損失;
(四)經催收和追償仍無法收回墊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採取包括訴訟在內的多種手段進行轉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發生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後,信貸部門必須將其納入不良貸款考核范圍,制定清收計劃,落實清收責任。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總量控制
第二十七條 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納入客戶統一授信管理。
客戶的銀行承兌匯票余額應控制在其上年銷售收入的10%以內,經一級(直屬)分行批准,可以放寬到20%。對能夠提供低風險擔保的客戶,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二十八條 總行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實行總量控制,並分別核定各一級(直屬)分行承兌總量。各一級(直屬)分行相應核定轄內分支機構的承兌總量。各分支機構應在上級行核定的承兌總量內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未經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信貸部門應在信貸綜合管理系統中全面、及時、真實地記錄承兌匯票的受理、審批、保證金收取、擔保、承兌、付款、墊款以及清收等有關情況,實時監測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風險敞口,並按月進行統計、分析和通報。 第三十條 建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檔案,主要包括客戶提交審查的相關資料、申請審批書、商品交易合同或發票、承兌協議及相關擔保合同、保證金進賬單、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到期償還記錄、墊付及清收記錄等。
第三十一條 空白銀行承兌匯票憑證由二級分行會計結算部門集中管理。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量較大、管理較好的縣級支行,經一級(直屬)分行批准,二級分行會計結算部門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銀行承兌匯票憑證並予以登記。支行會計部門憑有權簽字人簽字同意的申請審批書和承兌協議,按份出售給客戶,並逐份登記。二級分行與所屬行處之間、客戶與經辦行之間要建立嚴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銀行承兌匯票憑證丟失。
第九章 部門職責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各有關部門既要各負其責,又要密切合作。
(一)計劃財務部門負責核定、控制和調整銀行承兌匯票總量指標。
(二)信貸部門負責受理客戶提出的銀行承兌匯票申請並進行調查和審查;辦理擔保手續;根據審批意見簽訂承兌協議;承兌後的跟蹤檢查;清收匯票墊付款項。
(三)會計結算部門負責保管銀行承兌匯票空白憑證和匯票專用章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會計核算手續;保證金管理;及時扣劃到期匯票款項;將墊款情況和根據協議扣收情況及時通知信貸部門。
(四)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對經催收和追償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兌申請人及保證人依法提起訴訟。
(五)管理信息部門負責及時、准確地統計和報送會計、信貸部門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有關數據。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要嚴格按照總行稽核處罰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二)滾動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三)未按規定收取保證金;
(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證金;
(五)未按規定辦理擔保手續;
(六)越權或變相越權審批;
(七)超過對客戶的授信額度辦理銀行承兌匯票;
(八)超過上級行核定的承兌總量辦理銀行承兌匯票;
(九)未按規定進行承兌後跟蹤檢查;
(十)發放貸款置換銀行承兌匯票墊款;
(十一)不及時入賬或違反會計操作規程,亂用科目,故意瞞報、篡改經營數據;(十二)因主觀原因造成墊款損失;
(十三)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調減承兌總量指標、上收承兌審批許可權直至停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等處罰。
(一)有第三十三條所列違規行為之一的;
(二)墊款金額較大、墊付率超過總行規定的風險控制線的;
(三)違反印、押、證管理規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內未予整改的;
(四)違規承兌造成重大風險,以及利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經濟犯罪的;
(五)空白銀行承兌匯票憑證、銀行匯票專用章 發生丟失或被盜等重大結算事故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按照《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五級分類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提取風險撥備。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工商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工銀發〔2001〕169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9. 買國債最低須多少資金
記賬式國債,最低需要1000元資金。
憑證式國債,在公告中會有明示,一般在1000元或10000元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