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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發布時間:2021-05-21 10:00:49

❶ 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加大了哪些懲處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於10月29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此次送審稿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等方面進行了修訂。那麼,送審稿具體修訂了哪些方面的內容呢?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修訂的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修訂的具體主要內容:
一、落實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
第一,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調整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涉及30多個條文。
第二,將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項許可整合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第31條)。
第三,強化對食品添加劑流通的監管,將食品添加劑經營納入許可(第47條)。
第四,將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辦法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第31條)。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第一,明確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誠信自律」的義務(第4條)。
第二,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素質,《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35條)。
第三,為落實食品企業追溯義務,《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可追溯(第39條)。
第四,為加強食品網路交易監管,《送審稿》規定了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並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先行賠付(第59條)。
第五,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第65條)。
第六,借鑒有關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記錄。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聘請食品安全社會專業機構,定期對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價。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報告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60條)。
第七,為強化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嚴格監管,《送審稿》提出,國家對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將生產原料、產品配方及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得以委託、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第57條)。
第八,為防止市場退出食品迴流,《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召回、超過保質期等市場退出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第62條)。
三、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
第一,為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6條);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宣傳教育、能力建設等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第93條)。
第二,吸納監察部牽頭起草的《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規定(草案送審稿)》的相關內容,《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125條)。
四、創新監管機制方式。
第一,借鑒國外立法經驗,《送審稿》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的原則(第3條)。
第二,為貫徹風險管理原則,《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頻次等(第91條)。
第三,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第99條)。
第四,借鑒葯品監管經驗,增加突擊性檢查制度。《送審稿》提出,對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上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實施突擊性現場檢查(第100條)。
第五,借鑒《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第101條)。
第六,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送審稿》提出,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問題(第9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解答

12月10日,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新修改的《處罰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處罰規定》進行修改?
答:近期,國務院出台了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取得了初步的效果。這些措施主要是運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同時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著眼於發展生產、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針對當前一些領域和品種惡意囤積、串通漲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突出的問題,為依法嚴厲懲處這些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有必要修改《處罰規定》。
《處罰規定》自1999年公布實施以來,對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效實施,打擊價格違法行為,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從執法實踐看,原《處罰規定》也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比較籠統,打擊重點不夠突出,處罰力度總體偏輕,對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尚不足以充分發揮應有的警示、震懾和懲治作用。今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啟動了對原《處罰規定》的研究修改工作,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認真總結執法實踐經驗,對各地、各部門以及企業、研究機構等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進行梳理、研究、吸納的基礎上,起草了修改原《處罰規定》的決定草案。修改決定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問: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從實際情況看,在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中,以相互串通、惡意囤積、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等手段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對正常價格秩序破壞最大,對消費者利益損害最大,人民群眾最為不滿。近期一些以農產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數不法者的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各方面都認為,應將這幾類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作為依法打擊的重點,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將對經營者串通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單列一條,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新《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規定的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是對惡意囤積的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並加大打擊力度。原《處罰規定》雖對經營者「惡意囤積」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但對「惡意囤積」的具體表現缺乏明確規定,在實際執法中難以認定,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對這類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解決這一問題,劃清企業為保障正常生產經營和規避商業風險的存儲行為與惡意囤積行為的界限,經對實際案例的分析研究,新《處罰規定》將惡意囤積行為具體化為: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後仍然繼續囤積的行為。新《處罰規定》規定:對惡意囤積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同時,相應加大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價格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是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新情況,增加應受監管和處罰的對象。原《處罰規定》規定的應受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人,主要是直接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近一時期來,一些雖不直接從事商品經營,但為商品交易提供場所等有償服務的單位等,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商品經營者串通漲價,惡意囤積,或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進行惡性炒作,成為推動市場價格過高和過快上漲的幕後推手,作用很壞,應予嚴懲。為此,新《處罰規定》增加了對這類違法行為人的處罰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對經營者、行業協會等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四是增強政府採取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執行保障力度。《價格法》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可以採取價格干預措施;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採取價格緊急措施。為保障政府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有效執行,新《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處罰力度,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以保證新《處罰規定》的有效實施?
答:價格主管部門將採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確保新《處罰規定》的有效實施:
一是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各類違法行為。新《處罰規定》公布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迅速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檢查,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等違法行為,查處低價傾銷的價格違法行為。不僅要查處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監管,實現價格監督檢查的全覆蓋,不留監管空白。對於價格違法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手軟,絕不讓違法經營者得到好處,切實將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是嚴格依法行政,規范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違法行為認定、執法程序、處罰原則等作出細化規定,並將研究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及時組織專門培訓,使執法人員准確理解和正確實施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確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經營者的陳述申辯權、知情權和救濟權,案件處理建立在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的基礎上。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使經營者自覺合法經營,社會各界形成有效社會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積極宣傳新《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組織好向社會各界的答疑解惑工作,明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違法行為,使違法經營者受到震懾,不敢再犯;使其他經營者得到警示,自覺遵守相關規定;使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價格法律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❸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基層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基層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是基層價格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主要任務是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案件,規范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確保國家價格政策的貫徹執行。當前,基層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在履行價格監督檢查職能,查處各類價格違法案件時,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嚴重製約基層物價工作的全面有效開展。尋找新形勢下基層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新出路,是價格主管部門的當務之急。
一、基層價格監督檢查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調查難。突出表現一是檢查面越來越窄,尤其是針對一些強勢職能部門及重點壟斷行業,基層價格監督檢查部門深感力不從心。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一些價格違法主體利用科技手段,價格違法行為日趨隱蔽,手段智能化,給價格檢查帶來新的困難。二是檢查手段落後,方式單一。目前,基層價格檢查部門仍然主要依靠手工檢查的辦法,查閱賬、表、單、證、冊等資料,對可疑賬戶、外圍調查取證及與價格違法行為關鏈性問題,缺乏全面、系統了解,證據材料的邏輯性和證據鏈的完整性受到影響。三是後備力量不足,年齡偏大,知識結構老化,懂經濟、懂財務、懂法律、懂計算機的復合型檢查人才少之又少,極大地影響了基層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二)處罰難。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牽涉方方面面的利益,處罰過程中,要面對來自各方面的干預,處罰難度日益加大。同時,又有不少檢查人員不能正確面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擔心當被告,吃官司,協商處理的現象大量存在,處罰難以依法到位,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價格違法行為,這也是某些領域價格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執行難。由於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手段,加上司法處理程序復雜,周期較長,不確定因素多,處罰難以執行情況經常發生。
二、做好新形勢下基層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解放思想,更新監管理念。首先,要明晰思路,突出重點。要打破傳統思維定式,不斷拓展新領域。當前,要關注群眾的呼聲,對社會反映比較強烈領域的價格違法問題要進行重點突破。其次,要貫徹預防為主,查處為輔的工作方針。克服單純的為檢查而檢查,為處罰而處罰的作法,堅持宣傳在先,預防在先,警示在先,下大力氣把嚴格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變成人們的自覺行動。第三,要大膽執法,勇於擔當。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摒棄「怕」、「推」、「等」的思想。對大案、要案、難案,敢於查處,敢於碰硬,依法履職,在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上絕不退讓。第四,要正確面對行政訴訟。下大力氣提高辦案質量,力求把每件案子辦成鐵案。在此基礎上,綜合利用法律的武器解決執法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不怕當被告,不怕由此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依法辦案,嚴把檢查關口。查處案件要在堅持「職權法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 的前提下,重點把好五個關口。一是嚴把立案審批關。要按照《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把握案件源頭,重點審查案件的管轄權和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二是嚴把調查取證關。調查取證必須做到事實清楚,材料充分,證據確鑿。所取的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必須與價格違法行為有聯系,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嚴把行政處罰關。要把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力求做到定性准確,處罰相當,不枉不縱,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同時,切實遵守案件審理制度,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對案件進行審理,對重大疑難案件必須進行集體審理。四是嚴把執行關。案件處理後要依照相關規定確定執行期限;對當事人拒不履行的,要根據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五是嚴把程序關。遵守程序是查處案件的關鍵。查處價格違法案件的一般程序為發現違法線索——立案——送達《檢查通知書》或《價格行政檢查告知書》——調查取證——製作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審核——責令退還多收價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聽證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實施聽證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核發《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自覺履行處罰決定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製作結案報告,所有程序缺一不可。
(三)開拓創新,拓寬檢查層面。注重加強外圍調查取證,鎖定違法事實,完善證據鏈條。要注意豐富證據種類,加強對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證據的收集力度。積極應用現代科技成果,注重加強對電子帳務的檢查,努力提高檢查質效。要整合資源,充分運用交叉檢查,下查一級,聯合檢查等方式,提高價格執法效率。要拓寬檢查層面,加強對關系民生的重要商品、壟斷行業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力度,探索對放開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管辦法。
(四)加強教育,建設一流隊伍。要把不斷提升價格執法人員的素質,打造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的價格執法隊伍作為做好新形勢下基層價格執法工作永恆的主題。一是要廣納賢才,根據崗位情況,按照幹部人事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引進優秀人才,不斷充實基層價格執法隊伍力量。二是加強在職人員培訓教育,提高現有執法人員素質。物價幹部交流少,成長慢,職後教育機制不完善,成為現階段物價人才隊伍建設面臨的瓶頸。要建立學習、培訓、交流、外出考察等多種形式的教育機制,加強對在職人員的培訓教育,切實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思想素質和政策水平,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物價工作的新要求。

❹ 我國加大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的原因

稅收是歷朝歷代統治者必須重視一塊,關繫到國本;
對偷稅、漏稅者,在古代那都是重邢,現在偷稅漏稅者越來越多隻有加大刑法,讓百姓敬畏;

現在還有擾亂稅務系統虛開發票的,這種人根造假幣其實是一個性質;

如有幫助, 請採納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處罰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是為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於1999年8月1日發布並實施。根據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8年1月1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5)加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擴展閱讀: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

(二)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❻ 市場監管總局加強茅台酒等價格監管,具體將會如何監管

加強茅台等名酒價格監管。元旦、春節恰逢名優白酒銷售旺季。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密切關注茅台等名優白酒相關企業的價格行為,加強對重點企業、關鍵環節和重點商品的檢查。指導生產企業按正常投放頻次和數量投放庫存,落實經銷商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線上線下零售企業和電子商務平台的價格監管和政策引導,督促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嚴防不法經營者發布誤導性價格信息、非法囤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嚴肅查處各種形式的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損害消費者權益、擾亂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秩序。加強農副產品價格監管。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統一思想,增強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責任,細化監管措施,完善應急機制,精心組織開展各項工作,確保取得實效。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應急監管預案,切實實施綜合監管,做好輿論宣傳,依法曝光價格違法典型案件,震懾價格違法行為的不良商家和經營者,營造誠信經營氛圍,確保節日價格秩序穩定有序。

❼ 違反價格法怎麼治安處罰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一)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等等。

❽ 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加大了哪些懲罰力度

新、舊食品安全法對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的處罰對比:

1、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舊《食品安全法》: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新《食品安全法》: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同時,對於明知是違法,還為其提供場所或者條件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下列情況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4)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5)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同時,對明知違法,還為其提供場所或條件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葯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下列情況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3)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5)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給予處罰。

4、下列行為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5、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葯品的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下列行為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

舊《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為: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❾ 【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具體內容是

針對價格異常波動時期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行為,國家發改委公布特別規定。

違法抬價,重罰

國家發改委近日公布了《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特別規定》要求,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經營者的產銷或者進銷差價額不能超過正常時期差價額一倍。

適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

與一般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相比較,特別規定是指在特殊時期,針對特定行為,適用特別的程序和罰則的法律規定。具體而言,《特別規定》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是僅在特殊條件下適用。一般價格法律法規適用於常態下的監管工作,而《特別規定》則適用於價格異常波動時期。二是只針對特定違法行為。現有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如《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而《特別規定》只針對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幾類違法行為。三是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四是執法程序特殊。為及時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規定》更加強調執法程序的及時有效性,因此簡化了部分執法程序,並增加了必要的執法措施。

罰款提高,引入刑事責任

《特別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數額。串通漲價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從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提高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等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從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此外,對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罰款數額也從5萬元提高至20萬元。

《特別規定》重申了從重處罰原則。經營者有轉移涉案資金或者商品、拒絕配合調查和處理、屢查屢犯、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等情形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此外,《特別規定》還對「從重處罰」作了進一步解釋,明確規定「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應當從高適用;行政處罰種類在兩個以上的應當從重適用;可以並處的應當並處處罰。

《特別規定》引入了刑事責任。《特別規定》明確規定,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止濫用,規定啟動程序

為防止濫用法規規定,損害有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規定》專門規定了啟動程序,即只有當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可能對人民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產造成重大影響時,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適用《特別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從這個意義上講,《特別規定》在一般時期處於准備狀態,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並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才能啟動《特別規定》,依法開展執法。

需要指出的是,《特別規定》第二條所稱重要商品和服務,一般是指那些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關系較為密切的商品和服務,其具體判斷權在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鏈接: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一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行為。市場價格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如果任憑部分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就可能加劇群眾的緊張心理,人為放大市場需求,導致供求失衡,推高市場價格。二是惡意囤積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儲存多少商品,什麼時間出售,完全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但對於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如果經營者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就會進一步減少市場供給,推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三是哄抬價格牟取暴利行為。四是串通漲價行為。經營者通過串通謀求漲價,排除、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是法律所明確禁止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串通漲價行為,危害性更大。

❿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新規答問

2010年12月10日,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新修改的《處罰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處罰規定》進行修改?
答:近期,國務院出台了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取得了初步的效果。這些措施主要是運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同時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著眼於發展生產、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針對當前一些領域和品種惡意囤積、串通漲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突出的問題,為依法嚴厲懲處這些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有必要修改《處罰規定》。
《處罰規定》自1999年公布實施以來,對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效實施,打擊價格違法行為,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從執法實踐看,原《處罰規定》也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比較籠統,打擊重點不夠突出,處罰力度總體偏輕,對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尚不足以充分發揮應有的警示、震懾和懲治作用。今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啟動了對原《處罰規定》的研究修改工作,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認真總結執法實踐經驗,對各地、各部門以及企業、研究機構等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進行梳理、研究、吸納的基礎上,起草了修改原《處罰規定》的決定草案。修改決定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問: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從實際情況看,在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中,以相互串通、惡意囤積、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等手段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對正常價格秩序破壞最大,對消費者利益損害最大,人民群眾最為不滿。近期一些以農產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數不法者的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各方面都認為,應將這幾類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作為依法打擊的重點,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將對經營者串通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單列一條,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新《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規定的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是對惡意囤積的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並加大打擊力度。原《處罰規定》雖對經營者「惡意囤積」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但對「惡意囤積」的具體表現缺乏明確規定,在實際執法中難以認定,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對這類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解決這一問題,劃清企業為保障正常生產經營和規避商業風險的存儲行為與惡意囤積行為的界限,經對實際案例的分析研究,新《處罰規定》將惡意囤積行為具體化為: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後仍然繼續囤積的行為。新《處罰規定》規定:對惡意囤積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同時,相應加大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價格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是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新情況,增加應受監管和處罰的對象。原《處罰規定》規定的應受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人,主要是直接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近一時期來,一些雖不直接從事商品經營,但為商品交易提供場所等有償服務的單位等,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商品經營者串通漲價,惡意囤積,或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進行惡性炒作,成為推動市場價格過高和過快上漲的幕後推手,作用很壞,應予嚴懲。為此,新《處罰規定》增加了對這類違法行為人的處罰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對經營者、行業協會等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四是增強政府採取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執行保障力度。《價格法》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可以採取價格干預措施;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採取價格緊急措施。為保障政府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有效執行,新《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處罰力度,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以保證新《處罰規定》的有效實施?
答:價格主管部門將採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確保新《處罰規定》的有效實施:
一是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各類違法行為。新《處罰規定》公布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迅速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檢查,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等違法行為,查處低價傾銷的價格違法行為。不僅要查處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監管,實現價格監督檢查的全覆蓋,不留監管空白。對於價格違法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手軟,絕不讓違法經營者得到好處,切實將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是嚴格依法行政,規范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違法行為認定、執法程序、處罰原則等作出細化規定,並將研究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及時組織專門培訓,使執法人員准確理解和正確實施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確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經營者的陳述申辯權、知情權和救濟權,案件處理建立在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的基礎上。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使經營者自覺合法經營,社會各界形成有效社會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積極宣傳新《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組織好向社會各界的答疑解惑工作,明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違法行為,使違法經營者受到震懾,不敢再犯;使其他經營者得到警示,自覺遵守相關規定;使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價格法律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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