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從關聯方拆借資金是合法的嗎
企業之間不能否相互拆借資金,過去都是從金融管理秩序角度講的,據說這樣做擾亂金融,所以不允許。1993年公司法施行以來,這種看法也沒什麼改變。合同法借款合同由於並沒有明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只能是銀行,所以就有了企業之間到底能否相互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
根據現行法律制度,企業無外兩種,一種法人,一種是非法人。企業法人都有自己的章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能不能將企業的資金借與他人使用,要看該企業法人的章程是否允許。一般來說,企業法人借入資金章程都是允許的,不論向誰借都可以,但是企業法人借出資金,董事長、執行董事、廠長、經理是沒有這個許可權的,如果企業是公司的話,那麼企業法定代表人將公司的資金借與他人使用,就屬於違章挪用,是要受到責任追究的。因此企業法人之間相互拆借資金,一般來說是事實不能、客觀不能,所以合同法第50條規定它不屬於合同法第52條的各種無效合同。說是相對無效或者效力未定的合同都可以,只是沒什麼實際意義。有意義的是出借方可以根據公司法、章程主張無效,提前追回借款,並有權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法人,特別是公司,只要不是銀行,過去不能出借資金,現在有合同法就是更不可以的事情。活口只在合同法第52條上,出借資金符合章程、履行了必要的表決批准手續的,那就是有效的。
非法人企業看起來問題似乎更簡單一些,實則不然。因為非法人企業里論簡單,只有一個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簡單,因為法定代表人、業主都是說了就算的。合夥企業里執行合夥有沒有權力出借企業資金,也要看合夥協議是不是允許、允許的話,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一般而論,企業之間是不能相互拆借資金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院還可以象從前那樣,對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根據法復〔1996〕15號批復有認定合同無效和處罰的司法權。
『貳』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嘛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與否,取決於資金使用方向、利息高低以及是否就利息納稅。企業之間拆借的資金不能用於驗資、增資、對外投資等法律規定不能使用的用途。利率不能高於同期銀行借款利率的4倍。出借方應當就利息收入繳納相關稅金。
『叄』 公司借給股東錢需要什麼協議
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公司與公司之間拆借資金雖然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沒有被認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認為「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利息應當收繳」。
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確認「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本文就著眼於討論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時,應如何製作和簽訂借款合同的問題。
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不能僅僅滿足於打一張借條,而需要關注更多的條款設定以避免風險。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准。利率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
其次,利息不能並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准,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二、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採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
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些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肆』 企業之間訂立資金拆借合同可不可以,為什麼
企業之間訂立資金拆借合同是可以的,是合法的。因為企業之間借款,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有利於促進企業的生產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伍』 兩個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如起訴法定代表人它具備主體資格嗎
關聯企業之間不能互相拆借資金,防止舞弊。
上市公司會採用以下幾種關聯交易來虛構利潤。
1、關聯購銷舞弊
關聯購銷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之間的購銷活動進行的舞弊。根據我國會計准則的規定,當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發生購銷往來時,當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
需在合並報表中予以抵消發生購銷往來時,由於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單個報表,而非合並報表,因此無法抵消,但需在附註中詳細披露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的內容。
2、受託經營舞弊
受託經營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我國目前缺乏受託經營法規的制度缺陷,採用託管經營的方式以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它是報表欺詐的一種新方法。
在實務中,上市公司往往將不良資產委託給關聯方經營,按雙方協議價收取高額回報。這樣就不僅避免了不良資產生成的虧損,還憑空獲得一塊利潤,而這筆回報又常常是掛在往來賬上的,沒有真正的現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種虛假的「報表利潤」。
3、資金往來舞弊
盡管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資金沒有好的投資項目,就拆借給母公司或其他不納入合並報表的關聯方,並按約定的高額利率收取資金佔用費,以此虛增利潤。
4、費用分擔舞弊
費用分擔舞弊即上市公司通過操縱與關聯方之間應各自分攤的銷售和管理費用,實現調節利潤的目的。一些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之間常常存在著關於費用支付和分攤的協議,這就成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一種手段。
(5)公司拆借資金協議擴展閱讀
參加拆借活動的企業和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金拆出拆入的企業必須是一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擁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資金,能從事各項經濟決策和各種經濟活動,並在社會上享有良好的信譽;
2、資金拆入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切實的償還能力,保證按期還本付息。
3、企業拆出的資金必須符合以下來源:
(1)局內各處室、各公司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時閑置的自有資金;
(2)可用而當年未用的各項專用基金:
(4)從各種渠道籌集起來的暫時閑置資金。銀行貸款不得進行拆出。
4、企業拆入的資金必須用於以下方面:
(1)銀行已批准貸款的技術改造、立項工程,在銀行貸款尚未發放之前,企業可用拆款暫時補充;
(2)企業貸款所需的10%至30%自籌資金,在企業一次籌足困難時,可暫用拆借資金補足;
(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急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4)一些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企業使用拆款,應按上述范圍掌握,不能用於長期固定資產投資,更不能搞轉貸牟利。
『陸』 簽訂資金拆借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2、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3、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准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 。嚴禁佔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只能用於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產及向企業投資參股。 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 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余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余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5、資金拆借利息和資金市場的服務費,一律採用轉帳結算,不得收取資金 。在利息和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續費」、「回扣」和「好處費」。 6、關於拆借期限的確定,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 。拆借期限應當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拆借雙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范圍內,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需要具體協商拆借期限,期限條款應當具體明確,不應籠統地規定期限為1個月或2個月,而應明確拆借的起始日與歸還日。 7、關於拆借利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作為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隨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於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幣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標之一。
『柒』 企業之間可以互相拆借資金嗎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拆借資金。
相關法律犯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有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客觀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7)公司拆借資金協議擴展閱讀:
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就是貸款人對借款用途的檢查、監督權。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相較自然人之間借貸,還是略顯復雜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而在這方面其實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畢竟一家企業的資金被借走了之後,勢必就會影響到該企業自身的生產發展,此時資金就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