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名買經濟適用房有效嗎,產權歸誰,被借方反悔怎麼辦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折疊編輯本段購買步驟
1、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
2、申請。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3、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並在社區公示。
4、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會同區民政局復核並評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辦會同市民政局復核並在市國土房管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辦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准購證明。
6、輪候。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8、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
具體的程序是: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⑵ 以他人名義買房怎麼要回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 雷聲律師
「滬12條」(即《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的出台,是很多業內人士早有預料的嚴厲政策。這其中,又以「限購令」對以房產作為投資途徑的眾多人士打擊最大。但筆者在工作中接觸到不少投資客乃至境外投資者,仍舊通過一些特別的操作手法,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著數套到數十套不等的住宅、商鋪。他們操作的手法,無非集中於「規避」、「代持」這幾個詞。其實,「房產代持」是中國樓市各種奇特景象中一個並不新穎的部分,早在政府出台各類限制境外人購房、限制條件購買經濟適用房甚至單位按各類條件進行福利分房政策之時,早已有了這種「以別人的名義買自己的房」的做法。這種方法在法律上有何弊病?是否真的能達到合理規避法律的目的?以他人的名義順利買到了房子,又是否能最終回到自己的手中?筆者分析如下:一、什麼是「房產代持」
「代持」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某一或不符合上述政策、或不願意出面的購房者,借某一符合上述購房條件者的名義,由其自己出資購房,而在房地產權簿上登記名義購房者名字的做法。粗看起來,這種做法並無不可,實務中一方購得了房屋,一方能夠獲得金錢或某些好處,感覺應該是一筆「雙贏」的交易。二、
這個現實問題其實可以分解為兩個法律問題,即: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如何認定房屋產權歸屬。對於問題一,一般認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形成了一種隱名代理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可見即使是隱名的代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始終存在著債法層面上的權利義務。而後一個問題,則是就物權角度看,形式上登記在房地產權簿上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確實是實質意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的問題。這個問題比較復雜,甚至會涉及到一些物權法的理論問題(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等),這里不涉及深入的討論,只引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之規定,及《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認為不動產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因此,判斷房屋產權歸屬應以產權證為准,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則實際出資人對房產不享有物權權利。
通過上面兩個問題的解釋,我們最終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所謂「代持」房屋的做法,在目前法律實踐中,事實上只能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的「君子協定」,無法達到切實保障實際出資人最終取得房屋產權的目的。筆者之前處理了多起類似糾紛,最終法院的判斷與前面的分析基本一致,名義產權人如果在雙方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一般被確認為房屋實際產權人的幾率很大。除非按照現在的法律政策能夠將此房產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而實際購房人按照其與登記人先前簽訂的協議(假定有這樣的協議)要求法院判決將房屋過戶到實際購買人名下,此時如果房屋的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子所有人還是原先的登記人則此種方法尚有可行性。但無論如何,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存在極大地風險,非萬不得已最好不要嘗試。因為一旦名義購房人將房屋出售給「善意」第三人(這種操作實際出資人完全無法控制),再將自己的財產轉移,那麼再好的事前協議也無法保障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三、
一般來說,如果遇到這種糾紛,無論是否有對房產權屬的書面約定或約定是否有效,至少實際出資人可以向名義產權人主張購房款,其依據可以是不當得利,也可以是雙方事前對房屋處置的約定。至於如果因房價上漲而造成的實際出資人的損失,除根據合同約定外,法院的判決一般傾向於按照一定的比率,將上漲的金額要求實際獲得房屋的產權人一並支付給實際出資人,但可能按照具體案情不同有不同的做法。四、
1、盡量選擇可靠的、信譽好的人,對陌生的、不太熟悉的人寧可放棄。
2、雙方簽署一份詳盡的「合作購房協議」。
簽署這樣一份協議,可能很多有著潛在「代持」意圖的購房者會認為,協議中最好能夠盡量少提到「代持」行為,以免到時真的打起官司來法院會認為這份合同的效力有問題。其實大可不必如此,既然希望通過協議約束雙方的行為,不如明確把雙方的地位以及權利義務約定清楚,以免在需要使用合同時出現措辭不清、語焉不詳的情形。至於本「合作購房協議」的效力,從筆者之前接觸的糾紛看,法院判決五花八門,有認為合同有效,也有認為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判決合同無效的。但是筆者認為,法院如果傾向於認為合同無效,往往並不是由於這種合同真的在法律上毫無值得保護的理由,而是基於所購房屋的屬性做的政策性考慮。如果所購房屋為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這類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的優惠政策下的產物,則認為合同違反公共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比較合理。但若非這種情況,從保護實際出資人角度,法院一般會傾向於認為合同有效。(但無論如何,簽署「合作購房協議」約定代為購房或「代持」,始終是存在很大風險的,購房者仍需三思)
3、「合作購房協議」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雙方的詳細身份信息;
(2)、所購房屋的坐落、價款等詳細信息;
(3)、關於房屋產權的取得和權屬的確定;
(4)、關於房地產所有權的處分;
(6)、嚴格的違約責任,盡量高的違約金以造成高的違約成本;
(7)、糾紛處理方法;
(8)、雙方的通信方式等。
4、實際出資人在購房全程保證資金從自己處直接支付給出售方,保留所有票據、證件在自己手中。實在不能採取這種方法的,至少也要要求名義購房人向自己出具支付款項的欠條,一邊將來在主張權利時有書面依據。而保留房產證、購房發票等證件,至少能給名義產權人在轉移房產的程序上製造一些困難。同時,實際出資人最好保持定期查看房屋產權人變化的習慣或乾脆約定要求名義產權人定期提供。
⑶ 自家房子貸款用別人的名字,有還款清單能要回房子嗎
關鍵是你的房子,房產證是誰的名字?如果是你的名字,不管誰貸款都沒問題。如果不是你的名字,這就很難。
⑷ 借名買房被財產保全怎麼辦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的一般原因
(1)規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借名買房的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借名買房注意事項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最好註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摺、購房發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後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最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並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於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並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後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於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並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被執行的房產主張權利並要求法院停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
以上就是贏了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借名買房」的相關知識,他人名義買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也存在許多風險,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後反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處理起來是十分復雜,因此,大家盡量不要借名買房。如果的您的情況更為復雜,贏了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生活中離不開法律,處處有法律陷阱,贏了網免費法律咨詢熱線建議大家,只有多學習法律知識,才能增強辨別是非及自我保護意識。常見的房產糾紛、因資金周轉不靈的房產抵押貸款行為、外出打工人的租房合同合法簽訂行為,若不小心,很可能遭遇不法分子的房屋租賃合同詐騙。在房地產過熱的今天,房產交易、房屋租賃一定要小心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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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借名買房出資人如何讓取回
實際出資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證據,如出資憑證、佔有使用、房產登記狀態等證明出資人和出名人之間的關系是成立的,出資人可要求出名人配合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⑹ 借名買經濟適用房有效嗎產權歸誰,被借方反悔怎麼辦
1、肯定是無效的。之所以去借名購買經適房,表示你不符合申請經適房的標准。這種借名購買行為,屬於欺詐行為。
2、如果借名購買了,產權當然歸對方。因為是對方申請的,也是以對方名義購買的。你僅僅是一個出資人。
3、如果借名一方反悔,你最多把錢要回來,房子肯定不是你的。如果你公開這個事,對方因為欺詐,會被追回住房,取消申請經適房資格。而你本來就不符合經適房標准,這套房子只能被政府收回,而不會轉給你。當然,房子被收回後,你可以要回房款。但是房款外其他費用基本就打水漂了,比如你裝修了房子,裝修費是沒人退給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