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重組與借新還舊的區別
1、性質不同:貸款重組是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回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答整的過程。借新還舊是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
2、結果不同: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 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原則不同:貸款重組能夠對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產生積極效果。借新還舊則不是。
(1)重整和重組貸款的區別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貸款重組時盡量做到額度降低,這樣做的好處是對於銀行來說總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於客戶而言,也會給客戶一定的壓力。如果每次重組額度都沒有下降,客戶就會產生較大程度的依賴感,對於我們資產的安全性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很多時候甚至會出現坐等風險的發生。
盡量不要採取以貸還貸的方式,如果這種操作方式佔比過高,很容易會形成客戶效仿的情況,這樣對不良貸款後續處理極為不利,特別是貸款投向主要在農村和行業相對集中的時候,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會更大,非常容易引起集體對抗。如果一定要採取這種方式,必須要降低額度,按原額度繼續貸款的話,退出的可能性會很小。
2. 公司重組與破產重整的區別有哪些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一、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1、前提條件相似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後果。二、重整與重組的區別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並。(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於《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後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3. 借新還舊是否屬於貸款重組的一種(注意區分下貸款重組和重組貸款)
重組貸款
4. 重整、重構、重組三個概念的區別
有,重整一般是指破產重整,是法律概念;重組一般是財務概念,有時可以涵蓋重整。
5. 貸款重組的貸款重組與重組貸款的區別
1、概念混淆。
關於重組貸款,《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解釋, 「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內況惡化, 或無容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讓步的貸款」。後來將「讓步」 改為「調整」。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內含了對貸款重組的解釋。不過現在看來, 將調整內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 顯然過於狹窄。實踐中, 重組可以調整主合同一借款合同, 也可能更改其從合同一擔保合同; 不僅修改還款條款, 還可能調整償債主體、利率等。
貸款重組是指在借款人發生及預見其可能發生財務困難或借款人、保證人發生資產重組,致使其不能按時償還我行貸款的情況下,銀行為維護債權和減少損失,在切實加強風險防範的前提下,與借款人達成修改貸款償還條件的協議,對借款人、保證人、擔保方式、還款期限、適用利率、還款方式等要素進行調整。
2、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 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重組前的貸款可稱為被重組貸款,重組後的貸款就是重組貸款。被重組貸款經過貸款重組, 就變為重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