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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被轉移

發布時間:2021-05-22 02:11:44

『壹』 公司要破產了,但是發現正在轉移資金,然後不想給我們賠償!我該怎麼辦如果想訴訟該收集什麼證據

要不要分無所謂
公司破產前轉移資產,這種情況現在太多了。
首先這是一種違法行為,任何人都有義務舉報或者制止。況且公司是在侵犯你們的權利。
具體辦法:收集證據,主要是資金轉移證據,這個可能要通過財務,建議你最好結合財務人員,收集每筆資金的出入記錄,如果公司老闆有小金庫的,更要收集。
除了資金轉移證據,可能還有一些隱性的,比如不通過資金,而通過商品的轉移,或對價折換等等,都必須注意收集。
收集完了之後,公司的破產直接由法院執行,在執行之前申請破產債權(法院會出通知的),以破產債權進入公司剩餘財產分割,如果你發現並收集了公司的資產轉移證據,可以向法院舉報,要求撤銷(破產前一年以內的違法經濟行為都可以申請撤銷)。
現在最關鍵的是你們如何收集公司轉移資產的證據,員工的工資及補償參與破產債權時沒有問題的,收集證據就要看你自己的能力了,最好能結合公司其他員工,因為公司侵犯的不是你一個人的權利,相信其他員工也願意配合你,除非他們有額外的補償。如果自己不能收集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先鎖住公司一部分財產,不然即使參與破產債權,到時候也沒有錢讓你分。

『貳』 企業資產轉移是什麼意思

企業資產轉移是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從發起人(原始權益人)轉移到SPV的過程,它是證券化交易結構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資產轉移可被定性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以真實銷售的方式轉移資產是實現風險隔離目標的主要手段之一。

企業資產轉移可被界定為真實銷售(表外證券化)和擔保融資(表內證券化)。在真實銷售情況下,證券化資產及其現金流收入不受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因此交易者大多採用該方式轉移資產,以保證交易的安全性。不過,交易者有時會根據本國特殊的制度環境和交易的具體情況,選擇擔保融資方式進行證券化。

(2)公司資金被轉移擴展閱讀:

企業資產轉移的作用:

1、導向作用

會計核算的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績效指標的導向作用,績效指標就是為員工在工作中明確目標,指導工作。

2、約束作用

會計核算有些會明確告訴員工那些是應該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與績效指標相符合,約束員工日常行為和管理規范以及工作重點和目標。

3、凝聚作用

一旦會計核算,員工就會利用各種資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來實現和完成績效目標,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方向。

4、競爭作用

會計核算的設定就要求員工要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標,績效指標明確員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標,這樣就提供了員工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之間的競爭的目標和對比標准,使員工為完成績效考核指標互相競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資產轉移

『叄』 公司法人轉移公司財產問題如何解決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轉移公司財產,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肆』 對公賬戶資金被轉移怎麼報案

對公賬戶資金被轉移怎麼報案?可以報經偵大隊,會有人來調查的。

『伍』 上億資產被轉移,算是什麼罪

依據主體不同,對資產的處理方式不同,罪名也不同。
我國刑法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所以,如果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據其行為不同可構成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挪用資產的,如果行為人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可構成挪用資金,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則構成挪用公款。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侵佔資產,如果行為人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構成職務侵佔罪,如果行為人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則構成貪污罪。

『陸』 被執行公司資金轉入公司財務人員個人帳戶能凍結該帳戶嗎

資金轉移,是有帳可查的,屬於轉移資產,藏匿資金都可以凍結。

『柒』 不知道公司非法經營的情況了幫助了轉移資金會判刑嗎

如果確實不知情的,就不會被判刑。
幫助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公司轉移資金的,可能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共同犯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而不管是非法經營罪還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都應以主觀上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為前提,如果確實屬於不明知違法甚至是犯罪而幫助轉移資金的,因不符合該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所以不構成犯罪,當然也就不會被判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捌』 公司財產惡意轉移怎麼辦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

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麼,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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