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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款資金申請

發布時間:2021-05-22 05:13:09

① 如何申請以及向誰申請醫療貸款

理論上說,這是一種消費性質的貸款,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你朋友很難貸到款
因為銀行也是企業,他的經營有一個叫做"流動性 盈利性 安全性"的三性原則 也就是說,銀行貸款要講效益也要講安全.
象你朋友這樣的情況,收入不高,工作時間還短,銀行不太可能會貸的.而 且 ,現在搞經營的貸款資金銀行都不一定滿足得了.
建議去辦一個有擔保持信用卡,或許額度也不會太高
至於哪家機構比較好,這個超難回答.中能憑你接受服務的感受了,

② 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如何申請,需要什麼求助

持集美區民政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社會救助證》經集美區紅十字會辦公會議研究即可;需要救助申請審批表、身份證、疾病證明書等材料。

以福建集美區為例,轄區內戶籍低保戶、低收入家庭(持集美區民政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社會救助證》)患惡性腫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臟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地中海貧血、血友病等重特大疾病可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最高不超過3000元(含 3000元),救助對象經集美區紅十字會辦公會議研究後,由常務副會長簽字審定,原則上實行一次性救助。

申報材料要求救助申請審批表、身份證、疾病證明書、出院小結、住院費發票、持集美區民政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社會救助證》、戶口本、提供本人銀行卡復印件,需本人簽署姓名和日期。(銀行卡原則上要求本人銀行卡,如非本人要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並由社區或派出所提供親屬證明)。

(2)醫療款資金申請擴展閱讀:

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相關要求規定:

1、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籌資標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情況、基本醫保籌資能力和支付水平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確定。2017年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籌資標准暫定為每人每年40元。

2、經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應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獨立賬戶,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確保賠付。

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部分醫葯費納入大病保險起付標准,綜合考慮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人、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或前兩者實行加權計算的數值為判定標准,並結合大病保險資金使用情況確定。該部分的起付標准暫定為2萬元。

③ 如何申請醫療救助基金

參加了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停產、半停產等特殊困難企業,確實無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無力支付醫療救助資金的,該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特困人員),患危重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報銷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後,個人負擔部分超過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辦法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建議到當地民政部門詳詢,需要民政部門審查材料合格才有可能滿足申請條件。

④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單位申請還是個人申請個人怎麼申請

個人申請,單位蓋章,上報。寫明申請原由,具體經過,相關醫療費用憑據以及與之關聯的病歷等。

⑤ 醫療申請怎麼寫

如果沒有工作單位,向社區申請醫療救助, 格式是這樣的:

申 請 報 告

尊敬的領導:

本人XXX, 性別X, 今年XX歲,現為殘疾人,現住XXXXXXXXXXXXXX. 。因患XX病住院治療,花去高昂醫葯手術費達XXXXXX元, 本人家庭勞動力少收入低, 人均收入僅XX元, 本來就經濟困難, 現在因大病欠下大量債務, 致使生活陷入困境. 特向政府申請醫療救助,幫助我家度過難關 ,不勝感激。 懇請政府領導批准為盼! 在此深表感謝!
申請人: XXX 時間:XXXX年X月X日 如果是單位的,也可套用此格式,把政府改成單位就可以了.這是常用的格式。

⑥ 申請醫療救助金需要什麼手續

大病醫療救助是指依託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保結算平台,資金投入穩定、服務平台共用、信息資源共享、結算支付同步、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范的一種新型醫療救助制度。
大病醫療救助對象:(一)農村五保對象;(二)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來源、無法定贍(撫)扶養人的人員(簡稱城鎮「三無人員」);(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四)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五)享受民政部門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六)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七)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
大病醫療救助形式:以「資助參合參保、基本診療費用減免、特殊門診定額救助、住院醫療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體作為大病醫療救助方式,救助對象無需再實行個人申請、審核、審批,可直接納入城鄉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資料庫,全面實行基本診療費減免、醫療保險補償、醫療救助、個人自負「一單清」的同步結算服務。
大病救助申請
:申請享受醫療救助的對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個人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1)醫療救助申請書;
(2)戶口簿、申請救助人身份證;
(3)農村(城鎮)低保證復印件;
(4)申請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證明、轉院證明;
(5)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原件;
(6)醫療診斷書、病歷復印件。
(7)優撫對象證明材料或者傷殘軍人證復印件
村(居)委會應當:
(1)調查核實;
(2)組織村(居)民代表評議;
(3)符合條件的村(居)公示;
(4)對不符合條件的返回申請人。
鎮社會救助辦應當:
(1)調查核實;
(2)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並書面告知不符合條件的原因。
縣(區)民政局:
(1)復核審批;
(2)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條件的逐級返回。經核實審查通過之後,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對象發放救助金。
如果以上程序進展較慢,優撫對象可以直接去縣級民政局優撫股尋求指導和幫助,只要你的家庭確實屬於中等以下生活水平,你的直系親屬或者你本人患重大疾病治療結束(不含傷殘舊病復發)之後,均可以申請辦理。

⑦ 支付寶醫療資金申請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並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准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准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准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葯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准,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葯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務院批准發布的《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⑧ 怎樣申請醫療救助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需為具有當地戶籍、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居民,具體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救助對象:
1、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含五保供養對象)。
2、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即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老接頭戶、老交通員、老蘇區幹部)。
3、重度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參與社會生活和自理困難的肢體、智力、精神、視力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人員。
(二)第二類救助對象為:
1、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2、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
農村醫療救助范圍:
(一)第一類救助對象享受的醫療救助范圍包括:
1、資助參加新農合。對救助對象參加新農合需個人繳納的費用,給予全額資助。
2、住院救助。對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含住院分娩)發生的、屬於新農合可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含新農合起付線以下的費用),扣除新農合報銷金額後,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的救助。
3、特殊門診救助。對救助對象患特殊病種及治療項目發生的、屬於新農合可報銷范圍內的門診費用(含新農合起付線以下的費用),扣除新農合報銷金額後,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的救助。特殊病種及治療項目范圍參照當地新農合的有關規定確定。
4、日常救助。對五保供養對象和7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等特殊困難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每年發給一定金額的門診救助金。
5、定額救助。對患重大疾病而無力治療的五保對象、低保對象,縣級民政部門根據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須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出具的疾病診斷書,經調查審核後,給予一定金額救助,幫助其及時住院治療。
6、二次救助。對享受上述醫療救助後,醫療費用負擔仍 然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各地可根據當年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結存情況再次給予救助。
(二)第二類救助對象享受的醫療救助范圍包括:
1、參加新農合有困難的,由政府酌情幫助解決。
2、因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新農合補償費用後, 個人自付仍有困難的,可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救助申請,一年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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