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資金佔用利息怎麼計算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的應計利息增加
應收賬應計利息=應收賬款佔用資金×資本成本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收賬款平均余額×變動成本率
應收賬款平均余額=日銷售額×平均收現期
② 急!關於資金佔用,資金佔用利息計算方法,內部考核用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這種經濟行為波及的稅種主要是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為了便於正確計稅,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及糾紛,將稅法相關規定歸納如下,供參考。
1.貸款方要關注資金佔用費所波及的營業稅以及附加稅費的繳納
● 國務院令〔1993〕136號《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納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 財法〔1993〕40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轉貸業務,是指將借入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將吸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資本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不屬於轉貸業務。
● 國稅函發〔1995〕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注〕 ①按資金佔用費計征的營業稅稅率為5%。②附加稅費是指以營業稅的納稅額作為計算依據並同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價格調節基金。這三項稅費的稅率、附加率、徵收率請查閱相關規定,本文不作詳述。
2.借款方要關注資金佔用費所波及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確認
● 國務院令〔1993〕137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 國稅函〔2003〕1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 財法〔1994〕3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准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
● 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3.資金佔用費結算要填開套印有地稅局監制章的普通發票
收付資金佔用費,不能忽略了發票的填開。以下摘錄的稅務法規回答了收付資金佔用費為什麼要填開發票和怎樣填開發票的問題。
不管你怎麼算,但是計稅肯定是要按照稅法來的,你們老闆的演算法應該是為減少利潤,少繳所得稅,可是在稅法上那是不可行的哦。
③ 銀行如何計算資金佔用利息
銀行是按天來計算利息的。
按企業借款的金額*日利率*計息天數
④ 關於資金佔用利息計算的問題
是按銷售收入總金額比例計算的分攤利息,先把按500萬分配到每一萬元,你們佔了100萬,再乘以你們的100萬就是你們應該分配的4萬元,是合理的
⑤ 怎麼利用EXCEL計算欠款資金佔用利息
常期限的部分是:一年月利率9.9‰ ,(1-3年不包括1年)10.8‰ , 超過到期日逾期的部分按照月利率標准上浮40% 利率
轉換日利率除以 30
天數按實際天數
正常利息=本金*正常日利率*正常天數
逾期利息=本金*正常日利率*正常天數+本金*逾期日利率*逾期的天數
⑥ 「資金佔用費」是利息還是違約金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資金佔用費指我國國營企業使用國家撥入資金而按規定標准交納的佔用費。從1980年起試行。資金佔用費分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兩種。前者按國家資金中的固定資金金額計算,後者按國家資金中的流動資金金額計算。
國家對這兩種佔用費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准。資金佔用費作為純收入即利潤的一種分配方式。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都須交納,在利潤中列支。
在會計核算中,計算應交納兩費時,一般借 (或減) 記「利潤分配」帳戶及各該明細帳戶,貸(或增)記「應交資金佔用費」帳戶。從實行利改稅的辦法以後,此法即停止執行。
(6)資金佔用利息擴展閱讀:
在常見的各類民事糾紛中,資金佔用費一般出現在借款糾紛案件中,但在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非借貸案件中,也常常涉及資金佔用費的問題,司法者對於其性質、適用標准往往莫衷一是。
法律並無關於資金佔用費的概念、適用規則等規定,僅在一些司法解釋或者地方性規定中有所體現。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⑦ 法院判決的資金佔用率6%年利率怎麼算
資金佔用率一般指的是流動資金佔用率,是指一定時期每百元商品銷售額平均佔用的流動資金額,流動資金佔用率其計算公式為:
流動資金佔用率=計算期流動資金平均佔用額/商品銷售額×100%
應收賬款利息根據應收賬款金額*約定的利率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的應計利息增加
應收賬應計利息=應收賬款佔用資金×資本成本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收賬款平均余額×變動成本率
應收賬款平均余額=日銷售額×平均收現期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的應計利息增加
應收賬應計利息=應收賬款佔用資金×資本成本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收賬款平均余額×變動成本率
應收賬款平均余額=日銷售額×平均收現期
比如計算期平均流動資金佔用額為10萬元,銷售收入是100萬元,則資金佔用率=10/100=10%
固定資產根據用途的不同,進入不同的損益類科目。
比如,生產類的設備進入到製造費用中,然後再進入到生產成本。這個過程是成本的歸集和分配過程。
而管理用的設備,比如辦公室的電腦,就直接進入到管理費用中的折舊明細中。
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會計制度、會計准則上只是要求合理的估計固定資產的殘值,並按照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來計提折舊。這里需要說明的就是制度和准則都沒有規定具體的折舊年限和折舊率。
對折舊年限和折舊率作出規定的是稅法,要求殘值率不低於5%(2003年的規定,以前是3%),房屋建築的折舊年限,不少於20-50年;大型生產設備折舊年限是不少於10年;運輸設備為不少於5年;電子設備不少於5年。之所以是「不少於」,是為了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是有一個法律規定的限額。
例如:一台10萬的電子設備,殘值率是5%,稅法要求每年的折舊額是10*95%/5=1.9萬。如果企業按4年提折舊,10*95%/4=2.375萬。但稅法只充許1.9萬元的進行所得稅稅前抵扣。
⑧ 求資金佔用利息怎麼算
1980年起,實行國營企業對國家固定和流動資金有償佔用制度,以改變過去統收統支吃「大鍋飯」的資金管理體制,固定資金佔用費,一般為月率8‰。
每百元固定基金的年度利潤額在40元以下的,每月交6‰;在30元以下的,每月交3‰;在10元以下的,每月交2‰;在5元以下的,暫免交納。流動資金佔用費,一般為月率4.8‰。1982年4月,改為3‰。
佔用費從1980年起試行。資金佔用費分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兩種。前者按國家資金中的固定資金金額計算,後者按國家資金中的流動資金金額計算。國家對這兩種佔用費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准。資金佔用費作為純收入即利潤的一種分配方式。
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都須交納,在利潤中列支。在會計核算中,計算應交納兩費時,一般借 (或減) 記「利潤分配」帳戶及各該明細帳戶,貸(或增)記「應交資金佔用費」帳戶。從實行利改稅的辦法以後,此法即停止執行。
(8)資金佔用利息擴展閱讀
交納固定資金佔用費的辦法,只在擴大企業自主權(即實行企業利潤留成辦法)的單位試行。交納流動資金佔用費的辦法,則在所有的國營企業試行。企業交納的資金佔用費,不列入成本,體現企業佔用國家資金應承擔的基本經濟責任。
1981年,縣屬國營工交企業試行小型企業利改稅後,曾規定上交國家資金佔用費(包括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費率為企業國家資金的2‰,由企業在稅後留利中支付,歸縣財政所有,用於縣屬國營工交企業擴大再生產的投資。
對於資金利潤率在5%左右的企業,資金佔用費酌情給予減免。縣屬工交企業的資金利潤率多數較低。交納的資金佔用費數額不大。1983年財政部頒發《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規定。凡實行利改稅的企業,不再交納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佔用費。
⑨ 企業資金佔用費和利息是怎麼算的
企來業資金佔用費自和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的應計利息增加
應收賬應計利息=應收賬款佔用資金×資本成本
應收賬款佔用資金=應收賬款平均余額×變動成本率
應收賬款平均余額=日銷售額×平均收現期
企業資金佔用費
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資金佔用費的多少取決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再由雙方協商確定資金佔用費的計算所需要的利率。可以說資金佔用費可以算得上是企業之間變相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