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刑法關於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中的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包括哪些,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有區別,民間借貸是合法的資金周轉,而且目前市場正在蓬勃發展;非法資金支付包括集資,套現,洗錢等,與民間借貸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② 《刑法》中關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的內容在第幾條
這是刑法第225條第3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7年3月14日修訂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條】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原為第(三)項】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發布施行)
第七十九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③ 非法支付結算罪請解釋一下這是什麼罪
目前我國還沒有非法支付結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還是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④ 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七全文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打擊「地下錢庄」的刑法規定
「地下錢庄」是對在金融機構以外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組織或個人的俗稱,主要指以公開或半公開的寄賣、典當行、擔保公司為掩護,專門從事資金籌集、高利放貸、票據貼現、融資擔保等非法金融業務,其主要利潤來源是高額手續費和利息。它已危害到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首先是造成巨額稅款流失,我國每年因此損失財稅高達近千億元。第二,為犯罪活動推波助瀾,腐敗分子通過它進行洗錢,使貪污受賄所得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毒品、走私、逃騙稅、黑社會、虛假出資等犯罪通過它提供資金支持、轉移資金;更嚴重的是,它還可能被國際恐怖勢力利用,為恐怖活動轉移、提供資金。第三,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總的看,刑法對這類非法的金融活動的規定是比較全面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建議,對「地下錢庄」逃避金融監管,非法為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在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單獨列舉,以適應打擊這類犯罪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在原來本條第三項中增加了「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規定。所謂「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原本是指通過銀行賬戶的資金轉移所實現收付的行為,即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收代付,從付款單位存款賬戶劃出款項,轉入收款單位存款賬戶,以此完成經濟之間債權債務的清算或資金的調撥。銀行結算的種類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和托收承付等。但「地下錢庄」從事這些只有商業銀行才能開展的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都是非法秘密進行的,所以,將它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范圍予以懲治。考慮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概括性規定中,已有「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規定,修正案在增加此種行為時沒有再設定數額要求。
⑤ 公司非法進行資金支付現金結算業務,金額達400多萬,員工 取保候審出來, 法院今天打電話,說 罰金2萬,
涉嫌非法經營罪,據你所述,量刑在五年以下。一般性員工,可爭取緩刑處罰。
具體是否退臟或者減損,應當在個案中細節考量。不適宜這樣回答,因可能因此影響當事人個人的合法權益。
⑥ 什麼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典型的行為違背國家金融監管制度,包括利用POS機套現和以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下錢庄」方式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洗錢等。
⑦ 請教第225條3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200萬以上的量刑可以告訴我嗎,我們的電腦查不到,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發布施行)
第七十九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