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境外合資企業向境內的投資方借款,有哪些具體規定,有文號就行,怎麼操作
匯發〔〕24號_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八、放款人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金額、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諾函(基本內容應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國及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嚴重影響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情況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及時調回境外放款資金等);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借款人與境內受託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簽訂的委託放款協議,協議需明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內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及其上年度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已進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償還等情況說明;擬以自有外匯資金放款的,須提供截至申請日上月末放款人外匯賬戶對賬單;擬購匯進行境外放款的,須說明擬購匯金額;
(四)借款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或不予批復決定;作出批復的,同時核定其境外放款額度。
九、放款人獲得外匯局核定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直接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如有多筆境外放款,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
放款人如需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資金收回相關憑證等在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
支出范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放款人以人民幣購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及資金境內劃轉手續。
十二、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對賬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准,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為放款人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外匯指定銀行憑以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入手續。
十三、境外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還本付息資金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後,首先按原劃出資本金外匯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餘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四、境外放款的還款資金在匯、劃入放款人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劃入外匯指定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還款資金的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註明「還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十五、放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及時准確申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及償還等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放款人的放款資格及放款額度進行確認。對於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資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將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及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九、放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請;已經進行境外放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匯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放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中涉及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條款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准。
⑵ 在中國境外的銀行可否放款給境內企業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⑶ 名義現金池和現金池的區別
客戶可通過設置各成員單位賬戶許可權、關系及交易規則建立現金池,自動或主動匯總集團內部本外幣資金,實現內部成員對資金、信息和相關資源的共享。
支持客戶根據需求建立名義現金池,在不發生資金實際流動的情況下,實現集團內賬戶間的資金信息共享和統籌安排。
兩者區別在於不發生資金實際流動
⑷ 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模式是什麼樣的
1 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模式
其一般業務模式 企業集團總部指定一家區內注冊成立並實際經專營或投資的屬成員企業之間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的雙向流通 以便集團內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開展可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雙向資金的雙向流通 以便集團內境內外成員企業作為辦理跨境雙向資金池業務的主體,通過其所開立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不得與其它資金混用),將境內資金池和將境外資金池對接 通過上存下劃的方式,實現公司境內外資金 (入池資金應為企業經營活動和實業投資活動的現金流)的雙向自動歸集和成員企業的自由劃轉,由此集團可以自主統籌調配境內外資金 2 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模式 符合要求的區內企業可以開立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 辦理經常項目外匯資金集中收付 經常項目軋差凈額結算 集中結售匯開 國際貿易結算中心業務 還可以同時開通與境外資金主賬戶連通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 在規定額度內 在規定額度內 兩個賬戶的資金可以自由劃轉
⑸ 何為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
跨境人民幣資金池在銀行屬於資金池類產品,歸類於中間業務中的流動性產品的大類。最新的一份文件是2014年1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號)。該份文件相當於全國開展跨境資金池的操作細則。問題中所說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銀發【2014】22號)的文件僅規定了上海自貿區內的資金池的相關問題,而且關於資金池的部分僅有區區的半頁,頂多算是個指導性文件。人行關於這塊業務政策文件變遷我後續會說到。
因為這個產品國家還處於推行試點階段,就是銀行和企業向當地人行申報一個批准一個,所以各家的賬戶體系、系統設置都有所不同。具體到產品可以分為准入條件、賬戶設置、行內流程、系統設置。
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是資本項目項下,跨國企業集團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開展的資金調劑和歸集業務。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是跨國企業集團對境內外成員企業的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款集中處理,可採用軋差凈額結算方式。
簡單些說,就是資金池是屬於資本項下的,不需要貿易背景,就可以劃轉資金。人民幣集中收付需要實打實的貿易往來。同時,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相類業務就構成了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所以有關跨境外幣資金池業務的政策是放在《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2014年6月實施)規定的。
啊,為什麼會有這個業務呢?因為之前資金的跨境流動在我國是嚴格限制,只有經常項下的貿易往來才能實現資金的跨境支付和匯兌,而資本項下的跨境流動必須經過有權機構的嚴格審批,在核準的額度內才可以跨境收支。現在國家想要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鼓勵人民幣走出去,所以想通過該項業務,微觀上先提高跨國公司境內外關聯企業自有資金集中調度和統一使用的便利性,使他們的人民幣資金首先走出去。
⑹ 跨境外幣現金池業務,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有哪些特徵
跨境人民幣資金池在銀行屬於資金池類產品,歸類於中間業務中的流動性產品的大類。
最新的專一份文屬件是2014年1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號)。該份文件相當於全國開展。
⑺ 如何辦理工商銀行的資金池啊
工行轄屬各綜合營業網點和對公營業網點均可辦理。
申請條件:
1.法人客戶星級評定為五星級(含)以上的客戶(客戶總部滿足即可)。
2.申請普通資金池業務的客戶,每年在工行累計辦理的結算業務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5000萬元(含)或筆數超過500筆(含)或綜合貢獻每年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3.申請委託貸款資金池業務的客戶,每年在工行累計辦理的結算業務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1億元(含)或筆數超過2000筆(含);業務開辦後,客戶在工行月均存款余額不得低於等值人民幣5000萬元或綜合貢獻每年不低於100萬元。
4.申請外幣資金池業務的客戶,除滿足以上(二)或(三)規定的條件外,每年在工行累計辦理的國際結算業務量必須超過1000萬美元(含)或向工行提供的國際結算量佔比超過該集團(公司)進出口額的50%。
溫馨提示:
1.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客戶,按管理許可權報送上級行結算與現金管理部門審批。
2.開辦資金池業務,客戶必須遵守《貸款通則》相關規定。
3.境內上市公司必須遵守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不得作為成員單位加入資金池服務體系。已加入資金池體系的非上市公司成員單位轉為上市公司前,應由客戶總部向工行提交撤銷申請退出資金池服務體系。
(作答時間:2020年03月21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⑻ 關於現金池(cash pool)
所謂集團現金池業務,就是指屬於同一家集團企業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單位的銀行賬戶現金余額實際轉移到一個真實的主賬戶中,主賬戶通常由集團總部控制,成員單位用款時需從主賬戶獲取資金對外支付。這種形式主要用於利息需要對沖。
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集團現金池賬戶,通過子公司向總部委託貸款的方式,每日定時將子公司資金上劃現金池賬戶。日間,若子公司對外付款時賬戶余額不足,銀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總部的資金頭寸額度為限的透支支付;日終,以總部向子公司歸還委託貸款的方式,系統自動將現金池賬戶資金劃撥到成員企業賬戶用以補足透支金額。根據事先約定,在固定期間內結算委託貸款利息,並通過銀行進行利息劃撥。
企業的現金池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分為:人民幣現金池、外幣現金池或是名義現金池(但是在我國目前名義現金池是不允許的)
建立現金池對於企業集團而言有兩大優點:
優化利息
現金池變外源融資變為了內源融資,減少了利息費用的支出。在現金池中,不同賬戶上的正負余額可以有效的相互抵消,賬戶資金盈餘的子賬戶的資金自動地轉移到資金不足的其他子賬戶,這樣一來,企業的資金得到了充分的運用,在集團內部就能夠滿足融資需求,而無需外部融資,既簡化的手續,也大大降低的融資費用。
改善資金管理
通過現金池,母公司能夠及時了解各個子賬戶現金流量的情況,明確內部控制責任禾加強內部控制效力,方便管理。其次現金池將集團多餘的資金集中起來,這樣可以進行更有效的投資活動,為企業增加收益。即使企業不進行投資活動,大額的存款也可以使企業獲得較高的協定存款利率。
關於現金池的進一步操作以及涉及的政策、稅收方面的問題,還有外幣現金池和名義現金池的相關信息,您可以到「中國資金管理網」(http://www.treasurer.org.cn)上去看一下,裡面關於現金池的文章還是蠻全面的。
參考資料:中國資金管理網 http://www.treasurer.org.cn
⑼ 暑假社會調查報告:關於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的調查方式
一是進一步降低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准入門檻。外幣資金池業務原則上只要參加外幣資金池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及提供資金池服務的銀行(財務公司)之間達成協議、並遵守委託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進行;
二是明確了境內外幣資金池管理政策,進一步規范了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的運營方式、基本原則以及審核程序等相關內容;
三是下放審批許可權,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業務、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以及所涉及的匯兌審核均由所在地外匯分局辦理;
四是規范與健全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法規